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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彦荷 2022-10-23 11:44
                              《不正常的人》读书报告
    福柯的《不正常的人》中提出我们从日常生活中所判断出来的“不正常的人”是来源于三类人群,分别为:畸形人、需要改造的人和手淫的儿童。这三类“不正常的人”的出现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其中畸形人的历史最为悠久,最早在古罗马的时候就已经出现。福柯认为畸形人的概念不是一个完全的生物学或医学的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
    畸形人之所以被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范畴,是因为畸形人对法律提出了挑战,对法律形成了障碍。福柯认为畸形人并不是某些残疾的人就是畸形人,例如失聪或失明的人,虽然这类人在生理上或形体上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和正常人有所区别,但他们并不是畸形人,因为在法律上他们都有确定的地位,法律在处理他们的时候没有根本的困难。畸形是法律的极限,是法律之外的,是法律无法预见的。举个例子,对世俗的法律来说,假如有两个连体兄弟,其中一个犯了罪,根据世俗法律规定要处死一个那么另一个也会死,但如果让无辜的那个活着那必须也让犯了罪的那一个活着。这样畸形人就被当做对社会的某种威胁,被分离成一个单独的范畴,后来人们对畸形人的生理的关注变为对畸形行为的关注。
    第二种人“需要改造的人”出现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需要改造的人”出现在权力的纪律装置发货作用的地方:家庭、车间、街道、教堂和警察局等。“需要改造的人”出现在十七和十八世纪是因为十七和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发展起来时,为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需要从肉体、行为和能力上用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服从纪律的就会出现与之相反的不服管教的人。他们拒绝服从纪律,然后这类人于是被定性为“需要改造的人”。对这些不服管教的人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服从社会要求与规范。
第三种人是“手淫的儿童,”福柯认为在建构手淫儿童的危险的时候,问题的关键不是儿童的身体本身,而是家庭的医学化,是家庭的组织,其核心问题是精神病学和医学的权利和知识在家庭中的运转。
这三种人在十九世纪合流,他们被统一建构为“不正常的人”这种人被建构为“不正常的人”,这种人是法律、教育、医学尤其是精神病学的知识和权力的对象。这些机构共同承担起保卫社会的责任,对付来自不正常的人的危险。这是一种新的种族主义,但是这种新的种族主义与传统的种族主义不同的是传统的种族主义受歧视和隔离的对象是在血统上被贬低的人,而新种族主义则是在精神上,在心理上被认为的不正常的人的贬低与隔离。
福柯的《不正常的人》这本书表面讲述的是一系列“不正常的人”,他们的出现对世俗的法律构成了威胁,使得法律在其运行过程中遇到了障碍。但实际上这本书的内在核心主题就是权力。正是因为与权力的不协调才进而产生了所谓的“不正常”,这些所谓的“不正常的人”实际上是被现代医学知识、教育和法律建构出来的不正常,这些知识掌握了这些“不正常的人”的命运。其中精神病学对其的掌控尤为明显,它获得了对人类行为无限干预的权力。精神病学可以提出仅仅作为针对确定的危险的社会保护来发挥作用,通过对不正常的人的医学化,精神病学实际上能够给自己一个功能,这个功能是一种保护和秩序的功能。关于个人的不正常,精神病学在当时爬上了权力的顶峰,然而实际上精神病学甚至企图代替公共卫生,代替司法本身,以至达到代替大部分的社会控制与操作,从而使精神病学成为社会保护的总机关,防止对社会进行侵蚀的危险的发生。这里说的权力不是狭义上的政治上的权利,是一个广义的权力,福柯认为掌握知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拥有了权力,知识建构了权力,任何一种权利的运行和实行,都是以一种真理论述为引导的,我们不是因为这种真理而运用权力,而是因为某些不得不服从的权力的关系,我们不得不臣服于真理的生产。福柯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知识或权利的框架中,透过权力与知识的框架行动,我们承受着权力的影响,不可能摆脱知识或权力而行动,同时我们自身也通过权力来影响他人。但这种知识与权力的相互影响在不同的人群是不对等的,有些人承受的压制远远高于其他人。
福柯的权利观就是权力无所不在,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权利的理解了,不能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领域,权力遍布了整个的社会肌体,正是因为权力无所不在,所以我们无法创造出一个不受权力影响的空间也无法避免权力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人们都懂得这个道理,但与此同时对权力的反抗也从未停止过。但是在今天的社会中人们对权力的反抗已经不是局限于或是依赖某种特定的集体的方式进行更多的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反抗。布迪厄提出了一个“惯习”的概念,惯习慢慢的被人们内化为第二天性,“它是一种外在性的内在化”,是“所有选择所依据的不被选择的原则”,根据布迪厄提出的“惯习”这一概念,我们应该思考一下,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各种权利,不管是显性的权力还是隐形的权力的反抗,与布迪厄提出的惯习是否一致,人们是否已经将对权力的反抗内化为自己的第二天性。我认为是的,惯习已然成为社会与个人的行动沟通的桥梁,而权力则通过知识或者是真理来作用于个人,反过来社会整中的个体也可以通过惯习这一桥梁来临时的或是有所准备的去对权力加之于个人身上的控制来加以反抗。但这种说法是有条件的,它只在特定的人群中成立,就是在那些反抗意识比较强烈的人群里它才是成立的。例如,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工人阶级意识到自己是异化的对象,是牺牲品与受害者,因此工人阶级的反抗意识就比较强烈。与工人阶级相比来说中产阶级的生活相对来说比较富裕,不用奔波与温饱线上所以他们的这种对于权力的反抗意识就比工人阶级要小的多,他们也是这种权力的收益人,自然他们的反抗相比于个人阶级也自然会小很多。
对权力的反抗我们要区分两种不同的反抗,一种是当人们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那种出自本能的求生的反抗,另一种就是我们意识到了自己的身上被强加了某种东西,然后引发的有意识的反抗。比如,过去两千多年里,我们国家的王朝更迭就只是王朝的更迭,不是像西方国家一样出现了社会变革。因为农民的起义与反抗并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体制问题,而是因为某些权力已经威胁到他们的生命,他们活不下去了才起来反抗,这是因为中国儒家思想所提倡的就是顺应,强调的是三纲五常,所以只要不危及到生命,人们能做的就是服从,这就是文化的这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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