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作为稳定器和蓄水池的日本农村

    ——兼论中国大陆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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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二元结构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稳定器蓄水池的比喻也并非中国学者的发明和专利。从近世到20世纪进入高速成长期之前,日本农村也曾经能够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这一方面与日本的家制度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日本农村社会广泛存在半所有状态,也为归村、归农人口预备了可能性。中国不存在日本式的家制度。中国大陆的土地制度虽是公有制,但土地面积的再分配基准都以人口劳动力个体为基本单位,需要一个超越家庭之上的行政力量不断平衡人地关系。集体所有制起到了与日本的相似的作用: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完全私有,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关键词

    中日比较;农村土地制度;集体所有制;稳定器;蓄水池

      

     

    一、问题的提出

     

    在描述农村在城乡关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时,经历过多次田野调查的学者们对于农村作为国家现代化的稳定器和劳动力的蓄水池这一点基本是存在共识的。

    比如,贺雪峰在专著和文章中就多次指出:中国大陆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不是剥夺农民利益的结构,而是对中国最庞大弱势群体农民的保护性结构,是中国社会结构至今仍然可以保持巨大弹性的关键。返乡农民工用自己在城市务工所创造的收入来过好他们返乡后的生活。他们在农村的生活,远较在城市贫民窟生活的质量要高。这样一来,返乡农民工就构成了中国社会中最为稳定的力量之一。可以容纳无法进城农民且可以让进城失败农民返乡的制度的存在,使中国社会结构具有极大的弹性,可以应对各种危机冲击。农村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温铁军也认为:从社会稳定角度看,在以往历次危机中,广大农村地区都是国家经济实现软着陆的载体,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这个数亿劳动力的蓄水池的池底还没有被完全打破,不仅执政党的农村基本制度没有被改变,2.4亿农民家庭大多数还有二亩三分地,而且300多万个村社也还有机动地、村办企业、多种经营等内部化处理严重负外部性问题的回旋余地;失业返乡的农民工除了农活,还可以参与很多力所能及的家庭和村社内部多种经营工副业(资源极度短缺或条件极为恶劣地区除外),而不至于使失业危机集中爆发在城市。[2]还有一批从事农村调查研究的青年学者,都在自己的研究中使用过稳定器、蓄水池这样的比喻。

    不过,大部分研究都将中国的城乡结构与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城市出现大量贫民窟的拉美国家作对比,以突显中国城乡结构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似乎只有中国的特有城乡二元体制,才使农村成为了稳定器蓄水池。然而,城乡二元结构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农村在城市发展中起到缓冲作用的事例也不仅仅在中国出现,甚至与稳定器蓄水池相类似的比喻,也并非中国学者的发明和专利。

    比如,日本学者大河内一男在20世纪50年代分析明治、昭和时期的日本劳工问题时,就已经将农村的功能比喻为蓄水池(日文为「貯水池」)。他指出:

    由于农村不能提供维持生活的土地,次、三子在经济景气时从农村流出,到工场地带和矿山求职,若遭遇经济不景气,失掉职场工作,就再归还农村。人们一般称其为归农,但他们不是作为农民而回到农业,仅仅因为失掉了工场地带的职场而归返农村,暂时寄生于父兄的家计,处于一种对景气恢复的待业状态。因此,他们不是作为农民而生活在农村,而是作为失业者在农村寄食。这样,伴随着景气的上升和下降,以次、三子为主体的农村过剩人口不断重复着流出、流入,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日本的农村对于过剩人口和失业人口来说,发挥着有着无限深度的蓄水池般的作用。当然,男子劳动者的情况与不久就放弃作为带薪劳动者生活的来自农家的外出务工工女情况不同,不过他们也不一定最终会进入作为农民的生活。他们会在某个时点中止流动生活,试图抓住能够安定于工场地带的雇佣机会,他们中某些幸运的人能够较快地进入作为目的地的某处筑起桥头堡,组建家庭,开始作为都市居住者的生活,但在遭遇严重的恐慌和长期的不景气时,他们会再度成为似是而非的归农回到出身地的农村,还流到蓄水池中。[3]

    小笠原真的研究,则用海绵这一比喻来说明农村所具有的同样功能:

    农村的不仅为城市供给以补充家计为目的的廉价劳动力,而且在他们因过重劳动而受伤、生病,或遭遇因经济不景气而导致的失业时,成为吸收他们的海绵スポンジ[4]

    而奥井亚纱子对于近现代日本农村家庭的定位,使用了相当于稳定器安全阀(日文为「安全弁」)一词。她说:

    对于急于发展近代产业的政府而言,作为产业化和资本主义化的主要担当者的城市核心家庭固然必要,但作为安全阀安全弁)的农村的以及与城市核心家庭的联系也同样重要。国家正是同时利用这两种构造,节约了资本主义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保障费用。[5]

    从日本学者的上述论述中,至少可以认为,不仅是中国当下的农村,日本农村也曾经能够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不同于用近现代的法律术语私有制就能简单概括的状况,日本农村作为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之所以能够发挥,其背后有着更加复杂的机制和背景。本文将首先例举日本农村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作用的时代和事例,对现象做出大体的梳理,然后对现象背后的社会基础试做分析,最后以此为参照系,反思中国大陆农村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性。

     

     

    二、农村在城乡关系中功能的变迁:从致乱之源到稳定器蓄水池

     

    农村在社会整体结构中,从历史的角度看,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能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能够用来说明这一点的,就是对农村和城市间人口移动的方向和目的的考察。如果农村能够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那么其表征就应该是,当城市出现经济凋敝、战乱等状况时,从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中将有一部分流回农村(人口还流)。并且,这种人口还流从当事人的目的上看,和城市化过程大体完成后的U-turn不一样。后者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情绪和生活志向所做出的一种职业和生涯的选择,在客观上通常是发挥缓解农村过疏化进程、使地方社会活性化的作用。而表征农村作为稳定器和蓄水池作用的人口还流,是当事人基于基本生计的需求,或治理者基于缓解城市就业压力、维持城市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目的,而发生的现象。

    然而,在日本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基本只存在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这一种流向。

    日本的古代城市,在7世纪后半叶伴随着律令国家的诞生而出现。在古代律令社会,与稳定器和蓄水池的功能相反,农村是逃散、浮浪、群盗、暴动,进而严重影响城市社会治安的致乱之源。在大化改新之后,日本农村实行的是班田制。农民的负担,包括以物品的形式上缴的田租、调、庸和杂税。田租的税率约为3%,并不是很高,但纳税的运输工作由农民承担。的内容是绢、丝、绵、铁、海产品等各地特产品。以上缴代替岁役[6]的布或米为原则,都由农民担当的运脚夫负责搬运。杂税包括义仓粟和出举。义仓原本是以备荒为目的的储粮仓库。依照《养老令》的规定,农户被分为9个等级。农户需按照各自所属的等级向义仓缴纳(储备)定数的粟或杂谷。所谓出举,是日本古代一种附加利息的稻米和财物借贷制度。以国[7]为放贷主体的出举称为公出举规定,春季向农民贷出的官稻,要在秋季附加30-50%的利息,连本带息一同回收。起初公出举是以劝农、救贫为目的,但到了奈良中期以后,演变为强制性征收的一种税,相反加剧了农村社会的贫穷程度。而以私人为放贷主体的私出举,除了放贷稻米,还可以放贷现金和物品,但需要在还贷时支付50-100%的高利息。

    除了上缴物品,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养老赋役令等规定的劳役。虽然岁役一般由的缴纳所代替,但除了岁役之外,还有地方临时杂役,以及中央官厅的杂役。负担杂役的农民称为仕丁。每50户农家中会选出2人担当仕丁[8],为期3年在中央官厅、亲王家或大臣家服役。东大寺的建造,就动用了东大寺司管辖下的1321名仕丁,以及1262名雇夫。此外,农民的徭役负担,还包括负责官人、贵族们的土地耕作经营,以及参加诸国军团,充当宫城的警卫或防人等。

    严密的课役民负担体系,成为了导致班田农民穷困的主要原因。再加上奈良、平安时代屡次发生的地震、风水害、蝗害、干旱、火山喷发、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连年歉收,农村粮食经常不足,饥荒常年发生。农作物歉收导致物价飞涨。公卿以下天下百姓,相继没死不可胜计。[9]但即便在饥荒频发的时期,调集农民从事大规模造都工事等的活动并没有停止。班田农民的生活防卫和抵抗手段,只有逃亡、不交租税、回避课役等等。浮浪是指离开户籍上记载的土地(本贯地)去其他地方的人。导致浮浪的最大原因是课役,特别是劳役。逃亡的主体,通常是在城市服徭役的役民。而逃散的主体,是逃往他乡、他国的班田农民。遍及全日本的农业歉收,导致乞食者往城市聚集,进而引发城市人口密集地带的疫病流行。同时,大量的流民成为了横行的群盗,严重威胁城市居民的生活安全。平安京400年的城市生活,除了一部分特权阶层之外,就在反应律令体系松弛、崩坏的社会矛盾中,在饥荒引发的物价飞涨、疫病流行、群盗跳梁中度过。

    农民逃散的直接结果,是耕地的荒废化,以及律令制下农民秩序的破坏。不过,这也成为了具有社会势力的阶层获得私有地的契机。虚假记载户籍和账目,逃避课役,从力役中直接脱离出来的支配者阶层,规模迅速扩大,导致10世纪末农村庄园制的形成。日本中世社会的生活,就围绕在领地主(庄官)与农民的关系,在源平内乱时代、南北争乱、室町幕府权力衰落后的应仁之乱、战国时代等一系列接连不断的战乱中展开。

    中世农民的负担主要包括年贡、年贡和夫役。年贡,和庄官、地头的加征部分加在一起,要占农户全部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与之前的班田制相比更高。年贡包括麦、粟、大豆、荞麦等地方特产的上缴。夫役的目的,原本是调动农民集中耕种庄内特定田地,但实际上又通过公事、所务、所役、公役、国役等名目加进了各种夫役杂税。此外,有力农民还往往将负担转嫁给下人(在地领主和名主的私人隶属民)等下层农民。在天灾频仍、战争不断、兵役繁重、物资征调量大的中世,农民的处境并不比律令制社会下的农民更好,荒废耕地、逃散的现象也在继续不断发生。从村落共同体中流出的浮浪者、乞食者、年贡未纳者,因饥荒而离村者,大量流入城市,形成不定住性极强的漂泊者集团。

    可见在近世以前的古代和中世日本,农村社会不但没有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相反,却成为输出暴力和疾病、威胁城市生活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到了近世(江户时代),幕府和藩的二重支配体制幕藩封建制建立起来。居住在城市的200万武士家族支配着2600-2700万人口,并通过年贡村包制年貢村請制)从作为领地的中收取年贡。农民过重的贡租负担、商业资本的大规模展开,以及享保、天明、天保年间发生的多达21次的周期性慢性歉收,都进一步加深了农民的阶层分化,水吞[10]、佃农层广泛形成。流入城市的离村农民的人口数量在18世纪后半期达到顶峰。流入人口主要由奉公入住雇主家里的受雇形态的贫农家庭的次、三子、由于借钱或没有缴纳年贡而破产的农民、遭遇农作物歉收的农民构成。多少有些资力的农村流出民成为了流动小贩、体力劳动者、做零售业务的人,或者奉公于城市的武士家族或大商人[11]。而没有找到所从事的职业的农村流出民,则成为了浮浪者、乞食非人(一种低贱的社会阶层),或病死街头的行倒人。与需要特殊技能的木匠、泥瓦匠等职人相比,农村流出民在城市从事日雇或短期雇佣的单纯体力劳动的人还是占据大多数。

    江户幕府基于对农民大量离村会威胁农业生产的担心,以及维持城市治安的考虑,于1777(安永六)年523日发布禁止农民到江户城务工经商的(文书的一类),防止农业劳动力的流出。17784月,江户幕府开始禁止流入城市的出身不明者租借城市的房屋长期居住,同时设置称为日佣座的组织,在为这些离村的农民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同时,也发挥了管制他们的作用。1788(天明八)年12月,幕府禁止陆奥、常陆、下野三国(国是行政单位之一)农民到他国务农经商,并筹划让城市的轻犯罪者回村的方法。[12]

    1790(宽永二)年,江户幕府针对增多的城市流入下层民发布了旧里归农奖励令:向在府农民旧里归耕者支给旅费,并为城市里的失地农民提供耕地,用经济的手段诱导他们返回农村。同时,幕府频繁搜捕流落街头的无宿者,并在江户的石川岛,设置了被称为人足寄场的浮浪者收容所。这些无宿者和有犯罪前科的人一起,被送往人足寄场人足寄场的字面意思,就是体力劳动者聚集的地方,其功能就相当于劳动改造。幕府的意图是,一方面能够充分将他们作为劳动力使用,一方面希望能让他们就此回心转意,最后能够自觉回到农村。[13]

    1791(宽政三)年12月,归农令被作为宽政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下发给全国,并通过町触向大众传达了归农奖励法的内容。[14]由于效果不佳,17933月和4月又两次重新发布了归农令

    综合江户时代城乡关系的情况来看,与之前的古代和中世社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农村开始不仅仅只是扮演向城市输出暴力、疾病、贫困和犯罪的角色。由于江户时期没有战乱,社会整体趋于安定,在幕藩封建制的制度框架下,农村家庭(多为佃作贫农)的次、三子,甚至女性,在城市奉公务工以补充农村生活的农民生计形态,开始出现并发展成熟。[15]在粮食丰收的年成,他们在农村家中抚养子女;在歉收的年成,他们到城市务工,以维持家计。也就是说,在一部分农民沦落为城市底层,一部分农民在城市长年定居的同时,还有一部分农民根据年成的好坏,或利用农闲期,往来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灵活调整离村进城务工的周期。这一部分从事家计辅助型务工的农民,进城的目的是挣得补充务农收入的农村生计开销,人口移动的回归性是他们的特点。[16]这种进城志向的出现,标志着农村不再只是单纯扮演将人口推向城市的角色。而旧里归农奖励令的实施和人足寄场的存在,标志着日本第一次出现了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促使农民从城市回流农村的现象,农村第一次在城乡整体社会结构中发挥了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

    日本从明治时代开始,进入了以生产者与生产工具的分离为标志的产业化时代。近代产业的发展带来社会对于非农业劳动力的需求扩大。流出农村的劳动者,不再是以奉公人的身份,而是以带薪劳动者(賃労働者)的身份被雇佣。占日本带薪劳动者绝大部分的女性劳动者,即工女,毫无例外地来自条件差的农村地带的贫农家庭。她们为了补充父母家的窘迫的农家生计,以两年或三年为期,由于受到雇佣契约预支制度的束缚,在出嫁前的一定时期,要作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流出到远离娘家的工场(主要是棉丝纺织、织物、生丝工厂等)。当然,工场劳动不是她们的终生职业,一旦满了预定的契约期限,她们就毫无例外地回到乡里,在那里结婚,开始作为农家主妇的生活。从明治到大正,男子劳动者的数量远不及女子,他们也和女子的情况一样,在本质上也属于外出务工型。他们在农闲期去农民的炭坑务工,或者去北洋渔捞劳动业、僻地的建设作业、土木建筑劳动业等等务工。以男子劳动者为中心的工厂、矿山、交通以及其他带薪劳动,其中的劳动者大部分都属于农村的过剩人口的流出部分,所谓次、三子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经济景气时从农村流出,到工场地带和矿山求职,若遭遇经济不景气,失掉职场工作,就再归还农村。

    从日俄战争后到明治末期,由于战后恐慌、海啸、粮食歉收等原因,包括渔村在内的日本农村又一次普遍进入贫困期。1903-1906年,农村人口的流出进一步加剧,其中除了乞食者之外,不乏举家离村的次三男家庭。在遭遇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这些在城市充当廉价劳动力的农村人口大部分都会失业。制造业的失业者有多种选择:归农、在同种工业范围内转职、转职为他种工业、日雇工人化,或者到桦太(库页岛)和北海道需求受雇机会。矿山劳动者的可选择出路,依次是在同种矿山范围内转职、归农、转职到其他行业、未从业、转职到他种矿山。而其中,选择成为失业归农者的人数是最多的[17],这种方式(离村离农型在村就农型)也是政府以奖励的方式极力提倡的。失业归农者的回村,招致了农业经营的零细化、耕地争夺的激化,引起地价的上涨,并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困化。[18]但虽然如此,在大正后半期的经济慢性不景气使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中心这一背景下,容纳归农失业者这批潜在失业过剩人口的农村,毕竟还是有效防止了社会运动的激化。

    昭和恐慌期时的归农政策,同样缓和了城市失业作为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不至于造成未就业失业人口滞留城市的现象。从1927(昭和二)年到1932(昭和五)年,被解雇后选择归农的实际人数连年达到20多万人。[19]根据农务局关于职工矿山劳动者的解雇者归农状况的调查,1931年解雇者758532人之中,归农者就多达303003人。[20]1931年工厂退职者的43%选择归农,而到了1933年,这一比例升为44%[21]1933年度,日本的专业农家明显增加,而兼业农家则减少了约3万户。在暂时流入农家的劳动者中,流入具有亲缘关系的农家中的比例占47.3%,其中帮忙农作业的占28.9%,帮忙农外作业的占10.4%。大多数回村的次、三子,并不会再度作为农民而专心从事农耕劳动,只是作为流入农家暂时的帮手、潜在的失业者,寄生于农家经济,事实上就是寄生于他们的父兄的家计(离村离农型在村离农型)。由于他们常常处于对城市雇佣机会的待机状态,因此随着景气的再来,他们将再度流出农村、流向工场地带。单身的女子劳动者和工女在一定年期终了后,最终会定住在农村,成为农业人口的构成要素,而农家的次、三子及其家族的生活常常是流动的,他们虽表面上看去是定住工场地带,但其基础是不稳固的。一旦遭遇经济恐慌,他们在城市的生活全体将随着户主的失业而丧失根基,看似城市化了的一家的生活也灰飞烟灭了。[22]如果工场地带的失业保险制度和职业介绍机构齐备,或者劳动工会组织强有力的话,或许可以支撑这些人在工场地带继续定居。然而,在缺失这种前提的日本,在城市失业,如果不意味着沦落为城市无家无业的产业预备军和浮浪者的话,就意味着归村

    在满洲事变后的战时体制下,根据项野尻重雄对4县下12个村10年间归村率的调查,男女平均归村率为10%[23],即10个村外流出者中有1人逆流回农村,可总结为伴随人口大流出的小逆流。逆流回村的理由,可以分为基于自发意图非自发地被从城市送还农村。前者包括继承家业、农村劳力不足、嫁入等理由,后者包括伤病、老年失业、残废失业等理由。

    随着时局的进展,农村进一步表现出劳动力不足的状态,归村人口增加。其中女子归村率显著,为47%,而男子为21%,因此出现男子劳动力不足时,由女子劳动力代替的现象。这种现象仅仅集中于一部分上层农家。此外,战时的重化学工业化急速发展,对生产力的需求量迅速扩张,也导致大量伤病劳动力的出现。这批伤病劳动力,被送还农村疗养,导致因病归村者数量上升。从整体上看,大部分归村人口,都是对于农家经济造成负担的非雇人,成为寄生的入村人口。

    战后日本随着产业构造的后退,农村一时间又需要接受庞大的流入人口。1955年,日本农业就业人口达到1900万人以上,其主要原因是:第一,由于军队复员军人、来自海外的撤离者、来自城市的疏开者的归农;第二,由于城市就职难,农家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只有选择农业就业。经营耕地面积广、农业劳动生产性和土地生产性都较高的农村,人口流入率较高。而条件较恶劣的零细经营的贫困村,人口流入率低下。1963(昭和三十八)年的劳动力人口移动调查的数据[24]显示,流入农村的男性中,户主最多(43.2%),随后是长子(26.2%)、次、三子(10.8%)、兄弟姐妹(9.1%)、家务佣人(5.2%)。流入农村的女性中,长子的妻子最多(36.9%),和户主的妻子(35.1%)加在一起比例超过了70%,随后是次、三子的妻子,比例仅为13.4%,而女儿的回村比例极低,仅为4.3%。总体来看,直系家庭成员(户主、长子等)超过70%,成为人口流入的主体,而旁系家庭成员(次、三子兄弟等)仅为不到20%。次、三子回村后,一般会以创立分家为目的,不会和长子同居太长时间。他们回村后一般处于在村离农状态,从事农机具修理、木匠、泥瓦匠等行业。此外,流入人口回村后,被上层农户雇佣从事农业,或者在下层自营兼业农户家里当职人实习帮工等在农家中就职的情况也不少见。

    总而言之,日本战败后最大的经济课题,就是失业问题,而农业大量吸收了失业人口,农村又一次表现出蓄水池稳定器的作用,使实际上存在的大量失业者不至于成为明显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1950年代后期,日本的经济开始进入高度成长期,城市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逐渐增多,因此农业就业人口的绝对数开始减少。在农家的学校应届毕业生中,不仅在作为非家业继承人的次、三子,作为家业继承人的长子,选择农业就业的人数也大幅减少。[25]1960年代前半期,农业既就业者的农外转职人数迅速增加。[26]不过,这一时期长子和次、三子所表现出的占压倒性多数的离农形态,都属于在村离农(在都道府县内部的短距离地区性移动的情况也包括在内)。[27]在此后的时期,虽然归村归农仍然以U-turn等人口还流的方式继续存在,但从调节剩余劳动力人口的城乡平衡、缓解城市失业带来的人口滞留和社会不安等问题的角度来看,日本的农村已经不再发挥稳定器蓄水池的作用。因此,接下来在探讨稳定器蓄水池的社会基础的部分,笔者将时间段设定为以日本近世到20世纪日本进入高速成长期之前为主的时期。

     

     

    三、农村成为稳定器蓄水池的社会基础

     

    (一)家制度

     

        日本的农村能够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与日本的家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在近世以前的历史时期,之所以看不到农村人口回流农村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战乱、天灾的制约下,日本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家制度。在一般庶民层中,作为继承从父系直系先祖那里继承家名和家产的永续组织体的,直到15世纪末、16世纪前半叶才得到确立。到中世后期,才出现百姓(对农民层的名称)的家的联合体制度——乡村制。[28]

    经过中世末期的动乱,近世的幕藩制国家为了稳定阶级支配,而创立了以兵农分离为起点的强固的身份制。丰臣秀吉解除了百姓的武装,并通过检地将他们紧缚在土地上,强制他们专务农耕。垄断武力的武士作为在地领主,聚居于城下町,并借由而支配百姓。同时,伴随着武士的城下聚居,为他们调运他们生活和军事上的必要物资的工商业者也汇集于城下,并居住在町中。最终,在统一天下的德川权力之下,以职业分离为基础的武士、百姓(农)、町人(工·商)的身份秩序固定下来。其他各种职业从事者,也根据各自的职业而被编入不同的身份。身份和职业,在当时成为对应关系,并意味着对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内容。近世的身份制度,是以为单位,将成为一体的身份和职业序列化之后所形成的。通过的继承,身份与职业也作为家职(家业)而得到代代传承。百姓由于紧缚在土地上,便也就切断了中世时那种对领主的人身从属关系,通过继承登录在检地账上的土地(名地),百姓的就能够代代传承。到此为止,日本的家制度才在庶民社会广泛确立。[29]明治时期,家制度更被写进了民法,的理念也得到了维持和强化。

    家制度是如何使离村、离农的人口归村、归农成为可能的呢?首先,对需要归村、归农的分家(次、三子成立的家庭)人口给予生活上的救济、照顾,为这些人安顿好生计,是拥有家长权的父兄(本家)在道义上的责任。

    比如,昭和恐慌期的归村归农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从农家走出去的带薪劳动者与农家的亲缘关系并没有断绝,亲缘关系继续延续下去的还是占了大多数。这反映出了带薪劳动者阶层在未成熟期与农村家庭的交流现象。[30]由于恐慌下的农家经济也陷入穷困状态,农家本身追加劳动力的能力也有限,因此难以适应长时间的流入人口压力。恐慌期的归农政策,与陷入贫穷状态下的零细农耕制并不能很好地相容,只能够基于农家的道义感等非理性的考虑,以一种被动接受的态度,暂时接受流入的归村归农人口。

    在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的昭和初期,日本的家制度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通过归村归农防止了失业成为城市的严重社会问题。这是因为长久以来,在家制度下,长子与父母所在的本家与次、三子所在的分家所形成的是作为同一个经营体而存在的同族团关系。[31]以农家为例,为了使同族团成为可能,并能维持其发展,一般情况下,本家都会从事安定的农业经营,而分家依存于本家的农业经营。安定的农业经营需要以一定程度的土地集聚为前提。其产生的典型结果就是,本家成为了本家地主,而分家成为分家佃农(或者一方面耕作分给分家的不足以自立的极少土地,一方面为本家提供劳动力,形成日语所称的小自作自小作,即自耕与佃作混合样态)。需要注意的是,次、三子并不是机械地要成为分家,而是配合本家的经营发展,而创设分家。

    因此,本家与分家的同族团关系,其实是以主从关系为核心的本家中心的互助组织关系。换句话说,本家与分家并不是单纯的地主佃农关系,他们之间还存在庇护服务这样的第二层关系。而到了离村务工现象开始出现的时代,本家与分家的这种同族团关系仍然发挥着作用,使村庄对归村、归农人口具有了吸纳的可能。基于制度和道德规范,对于因失业或伤病而归村者,无论多么勉强,也有义务收留他们。同时,中也存在不能将为了家而外出务工的人抛弃掉的人情。特别对于女工来说,雇佣契约的当事人不是女工本人,而是拥有家长权的父亲或哥哥。契约书中都写有类似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则由娘家领回的保证。[32]

    第二,日本绝大多数地区流行的长子单独继承制,保证了土地财产不会出现分散和消耗。中国的均分继承制,使得地主富不过三代。而日本的长子单独继承制,使得父兄能够稳定掌控从先祖那里代代下传的财产。这些财产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以为单位得到调度,从而使得本家父兄有能力对需要归村、归农的分家人口实施内的经济援助。

     

    (二)半所有权

     

    所谓半所有权[33],是与近代以来被强调的完全所有权相对照而出现的名词,用以描述近代观念产生以前,传统社会中的所有制关系。与强调完全分割独立状态的相比,是一种暧昧的、不断变动调整的状态。然而,进入近现代社会,成为了各国近代制度建设的方向,而总是被当成需要麻烦制造者,受到否定的评价。从所有制方面来说,近代社会一般将所有作为一种权利来强调。完全所有这一权利界定,意味着一种不能侵犯、难以撼动的权利样态。然而,与设定为一物一权的近代完全所有权相比,一度被学者和制度设计者所否定的前近代的不可分割的、暧昧的半所有观念,其所能发挥的社会功能,也需要得到重新的评价。

    半所有这种所有状态,曾经在日本民间社会普遍存在。这种与近现代的完全所有观不同的土地使用和所有观,为归村、归农人口预备了可能性,也是日本农村能够发挥稳定器、蓄水池作用的条件之一。

     

    1、总有论割地制

     

    在日本的传统农村,村落中的土地所有形态包括私有总有两类。这两类土地所有形态,并不是处于相互对抗的相反关系中。这是因为私有的背后,也一定有潜在的总有在运作。村庄全体的土地,在空间上包括作为各家产的土地,以及由村所总有的山林原野、道路、水路等等。然而,村总有的土地范围不仅仅包括村总有的山林原野、道路、水路。村全体的总有范围,是将村庄全体都涵括在内的总体范围。[34]总有的所有状态中,村庄内每个人都具有使用、用益权,然而管理所有权属于各个人共同所属的团体(共同体),即

    按照现在的法律,日本村落中的各种宅基地、耕地属于私有,而山林、原野则是共有与私有交叠混杂。更严密的说法是,入会权[35]、共同渔业权、水利权属于总有或者准总有[36]这种现象,应该可以理解为现代日本农村对传统所有制度的延续。从土地的买卖来看,村落对村落内的土地有着可强力干涉的权利。不少研究者据此指出日本农村所有制仍然存在潜在的总有这一事实。具体而言,私有地和共有地,由于都是村落内的土地,因此都被土地总有这张大网所笼罩。私有地于是就不能根据所有者个人的判断而自由买卖,还必须向请示。自己所有的耕地,也不能向隐瞒而突然改变为宅基地。对领域内的总有的土地具有发言权。这种现象,被研究者概括为土地所有的二重性

     

    1村落土地所有的二重性

    自家的土地

     

     

     

     

     

     

     

     

    私有(分断的所有)

    本村的土地

     

    总有(在私有地的背后存在)

    土地=山林原野,道路,水路,耕地,宅基地

     

    出处:鳥越皓之1985)『家と村の社会学』東京:世界思想社、第99頁。

     

    在对近世(江户时代)日本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中,总有的概念也被表述为间接性共同所持,而共有则对应直接性共同所持山林和为肥料采集所预备的山野(秣場),其性质是的共有地,甚至是多个的共有地(入会地),是直接性共同所持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现代日本农村中的土地制度,以及的关系,可以直接追溯到江户时代。

    所持在日语中是一种法律术语,意指人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活动。近世以来,百姓是一种身份,带有职能上的属性。是一种集团,带有身份上的属性。反映出每个百姓的职能上的利害关系,是百姓的经营体。百姓以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而作为一种团体可以直接干预到的农业生产活动的继续。

     

    对于作为农业经营条件的土地的利用和买卖施加一定的规则限制。一方面,限制每个单一百姓的自由的土地处分权。另一方面,保护每个单一百姓的农业经营免于陷入破绽。当百姓的经营和的存续面临危机事态时,将直接干预某些耕地。

    在村庄总有这一土地权利惯行的基础上,割地制的实行成为可能。所谓割地制[37],是指以抽签等为手段,将村内土地定期或临时重新划分,将土地所持者与耕地的关系重新洗牌(シャッフル)的制度。江户时代的割地制能够使各个百姓的年贡负担公平化。在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各耕地之间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割地制发挥了重新设定土地所持的作用。

    此外,割地制的实行,也成为了江户时期实行旧里归农的制度基础之一。土地的重新分配,使得能够为归村、归农者预留一定的土地,对家制度中本家分家的庇护和生计保障功能起到了补充作用。

     

    2、质地赎回惯行

     

    江户时期的百姓,有向领主缴纳年贡的义务。到了年贡的征收时期,领主将记载着各个村应该上缴的年贡额度的年贡割付状发放给各个村。作为村落责任人的村吏(日语为村役人将总额分派给村内各个百姓,并负责从各个百姓那里将年贡征收后上缴给领主。

    领主安排年贡负担的单位是。在缴纳年贡方面,负有责任。在一村之中,如何将年贡负担总额分解下去,是依照村中百姓的合意和惯行决定的。

    一般在近世村落,成为百姓农业经营场所的耕地,都是作为领主的检地,以每个百姓的名字为名义登录在检地账上(「検地名請」),并成为以每个百姓为名义的所持、入质(「質入れ」。将借金的抵押物交给质屋保管的行为)、流质(「質流れ」。从质屋赎出抵押物的期限到期后,抵押物归质屋所有的现象)等实质性买卖的对象。

    在遭遇饥荒和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村庄全体都遭受损失。在这时会以村庄整体为一个单位,向领主申请实施年贡的减免措施。而当个别村内百姓因为一些个别事件而没有能力缴纳年贡时,这个百姓将从村内的富裕者,特别是名主或庄屋等等村吏手中,通过土地抵押(入质)的方式借钱交纳年贡。在某些时候,村吏也会替这个交不上年贡的百姓暂时把钱垫上。年贡的垫付(年貢立て替え)可以理解为作为村庄代表的村吏对百姓个别经营的救济,是反映对百姓个别经营实施保护的明显案例。

    质地赎回惯行質地請戻し慣行),与土地的入质问题有关。通过土地抵押取得借款之后,如果没有还清借款,过了一定期限之后,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就将作为流质地转移到他人手中。这样的事情在江户时代经常发生。[38]

    根据近代的完全土地所有权概念,一旦土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土地所有者就再不能主张对于那块土地的任何权利。然而在江户时代,实际上,土地一旦作为流质地转移到他人手中,即使过了若干年,只要土地的原所有者准备好了本金,土地就必须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这正是半所有的表现之一。

    质地赎回被作为村庄的规则固定下来的情况很多。质地赎回惯行的实行,是以能够介入单位土地所持,即对土地的间接性共同所持为前提和支撑的。换句话说,在近世日本,实际上对于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由各个百姓所持的耕地,拥有潜在权利。比如,在某个百姓因为穷困,而将对于维持农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耕地流质出去,进而丧失耕地的情况下,将限制那些集聚流质地、扩大耕地的富裕农民的权利,促进质地赎回的产生。

    这里通过武藏国多摩郡大沼田新田(今东京都小平市一部分)的名主[39]当麻弥左卫门家的案例[40],具体说明质地赎回惯行在江户时代日本农村的运作过程。

    当麻家从天保五(1834)年开始,其所有的土地俸禄(石高)急速增加,并在嘉永五(1852)年达到顶峰。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是天保期横扫全日本的天保大饥荒。由于大饥荒的影响,在农业经营上走投无路的农民都来依靠名主弥左卫门,把自己的土地抵押(入质)给弥左卫门以借入钱粮。

    在土地抵押(入质)期间,或在土地赎回期满后,土地归弥左卫门所有(流质)的情况下,土地原所有者一般会成为弥左卫门的佃农,继续耕种流质之前的同一块土地,并向弥左卫门缴纳地租。其结果,就是弥左卫门的所持地迅速扩大。然而,弥左卫门家并没有能够以此为契机,朝着扩大土地所有面积的方向发展。此后弥左卫门家的所持俸禄又迅速减少了,并在明治元(1868)年降回到了天保五(1834)年所持地俸禄的水平。这是因为,在饥荒期抵押土地的阶层,随着饥荒过后农业经营的恢复,又重新从弥左卫门家赎回了土地,并各自重建了农业经营。弥左卫门在将土地还给原所有者的时候,如果发现该百姓在当佃农期间有滞纳的地租,他甚至会将这笔账一笔勾销。在嘉永到明治时期这段时间,由于安政开港使日本结束了锁国状态,经济上出现了通货膨胀。在天保期向弥左卫门借了钱的百姓,按照金额原原本本把钱还给弥左卫门以赎回土地,就赎回土地时的物价水平来看,其实弥左卫门在经济上是有损失的。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种不同于纯经济理性行为的道义经济逻辑在发生作用。这种道义经济行为的产生,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所有权的认知不同于近代的完全所有权观念。这种基于半所有权质地赎回惯行使暂时丧失土地、被迫离村、离农的穷困百姓,有可能重新归村、归农,将村庄中的经营和生计继续下去。换言之,这一惯行的存在,也是保障日本近世农村能够发挥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的原因之一。

     

     

    四、反思当代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必要性

     

    日本农村在一定时期中,之所以能够让一度离村、离农的人口能够再次归村、归农,从而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功能,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主要是由于农村中有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制度以及半所有制的观念起到了支撑的作用。对比日本农村,现今中国大陆的农村也能够发挥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特别在遭遇世界性经济危机时,大量离村、离农人口不至于滞留城市,而是能够返回农村,这使得中国大陆没有出现拉美国家那样的大范围贫民窟。

    然而,中国大陆农村之所以能够在城乡关系中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其社会基础与前文所分析的日本农村存在共通处,当然也存在着差异。

    首先,中国不存在日本那种同族团式的家制度,且农村社会长久以来秉持的是诸子均分的继承原则。前文的分析已经指出,同族团式家制度的存在以及付随的长子单独继承原则,一方面使得作为生计保障的土地能够始终保持一定的规模,另一方面,也使得土地使用权能够在同族团内部根据需要而进行分配。然而,土地资源在中国的家庭周期变化中,总是朝着耗散的方向发展,家庭内部没有能力提供稳定的土地保障。

    第二,作为超越家庭的经营单位,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族可以发挥相当于日本的的资源统领作用。日本传统农村可以以为单位,通过割地制进行土地调整。而当今中国农村的宗族已经丧失了土地行政的能力,土地行政的主体已经转移为作为村集体行政村。日本的割地制一方面能够平均之间的年贡,一方面又发挥给归村人口分配土地的功能。而当今中国的农村,除了需要应对归村人口对土地的需求,还需要应对由家庭人口变动产生无地农民的情况。日本农村之所以向来不需要通过土地调整来保证家庭人口与土地的平衡,一方面是因为日本存在家制度,另一方面也与20世纪50年代农地改革的土地分配基准有关。

    虽然日本的基本土地制度可以说是私有制,但土地私有制中的私人或个体,在现实中是以家庭形式存在的。当今世界上存在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毫无例外是以家庭、而不是以个体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是代表其所属家庭的利益,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因此,物品的私有制,包括占有、使用、得益的私有制,指的都是家庭所有制。私有制和其他集体的、公共的、国家的所有制之原则区别,也就在于特定物品的占有、使用、得益的权利专一地属于某一特定家庭。[41]日本传统农村的私有制虽然不是具有专一所属性的完全所有制概念,但私有的基本单位是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包括日本和台湾等经历过旨在建立自耕农制度的土地改革的国家或地区,土地的再分配基准单位都是

    然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中国大陆的基本土地制度虽然是公有制,但不论是共产党建政前在根据地进行的土地革命,还是20世纪50年代初进行的土地改革,甚至包括80年代的分田到户,土地面积的再分配基准,都无一例外地以人口劳动力个体为基本单位。由于这些在之下的个体单位并不具有以为分配单位那样的稳定性,在50年代互助合作化之前的土地私有自用时期,以及80年代以来的土地公有私用时期,大陆的农村必须随着各家庭人口的变动而不断调整土地的分配。只有调整土地,才能确保每个村庄成员都有田可种,而不至于成为无地农民

    因此,就土地调整这一点而论,为了尽量确保村庄内不存在无地农民以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大陆农村也必然长期需要一个超越家庭之上的行政力量,不断平衡不断趋于失衡的人地关系。

    第三,中国大陆的土地集体所有,能够发挥日本传统农村中的作用,在社会福祉层面对村民的土地买卖起到干预和限制作用。前面的讨论已经提到,总有制下的能够限制日本村民的土地买卖和土地转用。不仅在日本,台湾在土地改革中及以后,也用法律从各方面对农民土地所有权进行限制,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有利于自耕农制度的增强,而且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也受到约束。[42]

    反观50年代中国大陆,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得到了完全不受限制的土地所有权[43]。农民将分得的土地重新卖掉或买进土地,或者买进了土地后自己种或租给别人种,都是合法的。由于对土地买卖、租佃没有任何限制,大陆政府实际上便为两级分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大陆土地改革完成不久,许多地区很快出现了新的两极分化:一部分农民不得不出卖土地,重新沦为佃农;另一些农民则通过购买土地,甚至出租购得之土地,再次成为新地主或富农。对此毛泽东指出: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44]

    因此,认为大陆农村实行合作化,只是一种表现为简单的重新合并或重新拉平的应急手段,不是以土地改革的成功为前提,而是以土地改革面临失败危险作为出发点,为挽救土地改革成果而做的一种努力[45],是有道理的。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农村地区建立的限制农地买卖和农地转用的集体所有制,在这一点上正是起到了与日本的相似的作用:通过类似于总有集体所有,限制了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完全私有,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总而言之,对比日本的情况,由于这一级资源统领单位在当代中国大陆的缺失,农村要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的功能,就更需要坚持基于半所有制观念的集体所有制。在农村仍然具有庞大的人口基数、城市化进程还未结束的当下,通过对比曾经发挥了稳定器和蓄水池功能的日本农村,我们也将对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功能和意义有更清晰的认识。

     



    [1]冯川(1989-),男,四川资中人,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综合文化研究科地域文化研究专攻博士生,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农村土地制度,村落地域比较。

    [2]温铁军、董筱丹、石嫣《中国农业发展方向的转变和政策导向:基于国际比较研究的视角》,《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10期。

    [3][]大河内一男『黎明期の日本労働運動東京:岩波新書1952年,序章。作者进一步分析认为:“日本的带薪劳动,是通过男子和女子从农家经济中产生的,他们作为一定期间的带薪劳动者而活动,最后再度还流到旧的农家经济中去。所以日本的劳动者是一只脚留在农家经济中,同时作为带薪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出现。在工场地带的定住性和定着性,在日本表现得格外稀薄,不能形成扎根工场地带、并在此完成劳动者家族的再生产的安定的社会层。在那里的劳动条件、工资、住宅,仅仅是作为劳动人口的他们生存的一根支柱。在农村与工场地带之间,不仅能看到人们剧烈的流动性,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精神性的流动性也很高。并不存在那种将每天工资作为拥有家庭的劳动者的唯一收入、此外一文副收入都没有,并且不测之时连躲避之所和寄生的目标也没有的都市无产者。日本的劳动者并不是仅仅依靠一份工资,破釜沉舟地在工场地带工作。在日本,农家经济和向着出身农村的还流,以及向着出身农村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性依存,赋予了他们的生活全体以特殊的色调。这样,外出务工所带有的显著特征,造就了日本工资劳动者的“低工资”及其他一切劳动条件、劳动市场的形态、劳动工会即其他劳动者组织的形态、特殊的劳动者意识及精神气象。

    [4]  []小笠原真「日本の近代化と「家」」『奈良教育大学紀要人文・社会科学巻』197322119頁。

    [5]  []奥井亜紗子『農村―都市移動と家族変動の歴史社会学――近現代日本における「近代家族の大衆化」再考――』東京晃洋書房20116頁。

    [6]岁役,指律令制下,京畿以外的正丁(21-60岁的健康男性。后来改为22-60岁,23-59岁)每年为期10天(次丁(61-65岁的老丁。后来改为60-64岁。以及相当于正丁年龄的残疾人)每年5天)的劳役。岁役的目的原本是兴修都城的土木事业,但实际上全部代之以作为庸的布、米上缴。

    [7]“国”是从古代到近世时期日本的行政单位之一。由大化改新后的国郡制所规定。在明治维新后,国郡制变更为郡县制。

    [8]其中一人为“立丁”,担当实际的工作。“立丁”又分“直丁”和“驱使丁”。另一人为“厮丁”,负责为“立丁”做饭等。

    [9]『続日本紀』巻12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第二巻東京:吉川弘文館2007148-149頁。

    [10]水吞百姓,也称“无高百姓”,即在日本近世农村社会中,不担负直接的贡租上缴义务的下层农民。包括无地的佃农及日雇农。

    [11]在江户末期,一些在江户城生活稳定下来的农民,开始把妻子和孩子都接进城市居住,再加上贫农家庭女性的城市“奉公”和卖身,江户流入人口的性别比趋于均衡。

    [12]『徳川禁令考』2817号、『徳川実記』第十編、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第47巻、東京:吉川弘文館、2007年、第51865187頁。

    [13]  []吉田久一『日本貧困史』東京:中央印刷株式会社198452-69頁。

    [14]6569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編『御触書天保集成』下東京:岩波書店1958873頁、。

    [15]野武夫将江户时代的雇佣劳动,划分为(1)谱代奉公人、(2)佃作奉公人、(3)质奉公人、(4)年季奉公人、(5)季节奉公人、(6)日雇奉公人。见[]小野武夫『農村社会史論講』増訂版東京:巌松堂書店1935232頁。

    [16]「出稼ぎ」词条,载比較家族史学会編『事典・家族』東京:弘文堂1996年,624頁。

    [17]大原社会問題研究所編『日本労働年鑑』1933年版東京:同人社126-127頁。

    [18]  []吉田久一『日本貧困史』東京:中央印刷1984220296頁。

    [19]  []林茂「農家労働力の流入形態―その実態と問題点―」『人口問題研究』19661月第97号。

    [20]日本農業年鑑刊行会編『日本農業年鑑』1937年版東京:家の光協会73頁。

    [21]  []隅谷三喜男・小林謙一・兵藤釗『日本資本主義と労働問題』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67230頁。

    [22]  []大河内一男『黎明期の日本労働運動東京:岩波新書1952年。

    [23]  []项野尻重雄『農民離村の実証的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42358-397頁。

    [24]  []林茂・井上隆行「労働力人口移動実態調査報告書」農漁村の部実地調査報告資料1963年。

    [25]  []並木正吉『農村は変わる』東京:岩波書店1960年。

    [26]  []小野旭「農村人口と都市産業」,载[]南亮三郎・上田正夫編『人口学研究シリーズⅠ·日本の人口変動と経済発展』東京:千倉書房197579-98頁。

    [27]  []粒来香「兄弟順位と社会移動」,载佐藤俊樹『階層・移動の現在』平成6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総合A)研究成果報告書1995年。

    [28]  []大山喬平「中世社会のイエと百姓」『日本史研究』1977176号。

    [29] [関口裕子・鈴木国弘・大藤修・吉見周子・鎌田とし子『日本家族史』千葉:梓出版社1989年。

    [30]  []林茂「農家労働力の流入形態―その実態と問題点―」『人口問題研究』19661月第97号。

    [31]  []鳥越皓之『家と村の社会学』東京:世界思想社、198552-55頁。

    [32]  []小笠原真「日本の近代化と「家」」『奈良教育大学紀要人文・社会科学巻』197322120頁。

    [33]关于“半所有权”的论述,参考[]菅豊「『半』の思想―不完全な資源の不完全な所有と不完全な管理―」,载[]宮内泰介編『半栽培の環境社会学―これからの人と自然―』東京:昭和堂2009132-154[]菅豊「環境民俗学は所有と利用をどう考えるか?」,载[]山泰幸、川田牧人、古川彰編『環境民俗学―新しいフィールド学へ』東京:昭和堂2008109-135頁。

    [34]  []川本彰『日本農村の論理』東京:龍渓書舎1972105-192頁。

    [35]所谓“入会”,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住民,根据习惯权利,以采集特定的山林、原野、渔场的薪材、绿肥、鱼贝等为目的而共同使用。这种习惯上的权利,称为“入会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共同使用的山林原野等,称作“入会地”。

    [36]  []鳥越皓之『家と村の社会学』東京:世界思想社1985101注釈5

    [37]  []松沢裕作『町村合併から生まれた日本近代:明治の経験』東京:講談社201345-47頁。

    [38]参见[]松沢裕作『町村合併から生まれた日本近代:明治の経験』(東京:講談社201347頁)[]白川部達夫『日本近世の村と百姓的世界』(東京:校倉書房1994年)、[]渡辺尚志『百姓たちの幕末維新』(東京:草思社2012年)。

    [39]江户时代“村方三役”(三种村吏,即名主、组头、百姓代)之一,相当于村长,处于村政的中心地位。由代官任命,通常可以世袭。“名主”在关西多称“庄屋”,在东北称为“肝煎”。

    [40]  []松沢裕作『町村合併から生まれた日本近代:明治の経験』東京:講談社2013年。

    [41]朱秋霞《中国大陆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台北:正中书局,1995年、9页。

    [42]在土地改革全面展开之前公布的“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中,政府用第四章整整一章,专门列举了对农民在土改中得到的土地所有权的各种规定。例如,该章第28条规定,农民承领之耕地在地价未偿清以前,不得转移。地价缴清后,如有转移,但承受人以转自耕或供工业用或供建筑用者为限。第29和第30条进一步规定,土地承领人在地价未缴清前,若不能继续自耕,应申请政府收回土地,其所付之地价一次发还。但是,若承领人将其耕地出租,则政府不但收回耕地,交付的地价也不予发还。见《耕者有其田条例》(1954)。

    [43]大陆政府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制定有关的详细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中,只是在第5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的第30条规定:“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之后中央政府并没有就此颁布过具体细则。

    [4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117页。

    [45]朱秋霞《中国大陆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台北:正中书局,1995年、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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