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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自祥:村庄结构视野下的南北乡土社会治理差异
  •  2018-09-14 09:53:37   作者: 陶自祥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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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庄结构视野下的南北乡土社会治理差异

       陶自祥*

    (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南北村落社会结构不同,形塑南方宗族性村落村组干部“当家人”的角色更为凸显,个体意志常替代村民的集体意志,致使村组干部成为阻断农民与国家互动的屏障,农民与国家互动关系弱化,由此南方宗族性社会村落呈现出“家长式”治理形态,农民难以内生出民主意识。北方宗族发育不完善,村庄门子竞争激烈,村组干部为各亲族结构力量所制衡,村治过程中,各种力量相互嵌入、相互制衡,农民意志表达较为强烈,从而内生出村庄协商式民主,容易激活农民民主意识。

    关键词 社会结构;乡土社会;家长式治理;协商式治理

    一、问题提出

    众所周知,我国地域面积广阔,人口分布也比较广,各地方文化积淀深厚不一,自然生态环境不同、南北农作物种植不同、乡土社会开发程度不同等造成了南北乡土社会差异较大。尤其南北乡土社会村落社会结构不同,所形塑的农民 “认同与行动单位”[1]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价值取向,也就呈现明显的区域类型差异。如南方宗族性村落居多,每个家庭的行动为宗族文化所规制,其行动是以宗族为血缘边界来区分“群己”关系。宗族内部家庭之间都是基于“一竿插到底”血缘关系形成的“自己人圈子”,而超出宗族之外则属于熟人社会圈子。因此,我们认为南方宗族性地区的村庄内部是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伦理关系共同体。每个人是按照宗族文化所设置的伦理秩序来行动,这样的社会我们暂且把它称为“依附性”社会,即个体家庭依附宗族组织。

    而北方村落宗族发育不完善,超越核心家庭之上的血缘边界仅限于“五服”以内,换言之,“五服”以内是属于“自己人”圈子,“五服”之外是基于地缘关系所构成的“熟人社会”的圈子。北方村落个体家庭的行动受到笼罩性社会结构力量束缚相对小。个体家庭依赖“五服”以内所形成的小亲族难以应对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就必须通过后天人情往来不断积累更多熟人社会的人脉。因此,北方村落农民要使自己的家庭获得村庄资源,不仅要处理好“自己人”圈子关系,还要积极通过人情往来建构熟人社会关系。我们把北方个体家庭通过村落人情往来所建构起来的社会称为“交往性”社会。

    由此可见,农民家庭所嵌入的村落社会结构存在差异,个体家庭在不同村庄社会结构中的价值取向,也就呈现不同的区域类型差异。这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意识,即南北区域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所形塑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不同,这是否会对村庄治理产生影响,南北乡土社会村庄治理是否存在不同的治理方式?

    二、南北乡土社会村落结构

    从血缘组织发育程度来看,南北乡土社会村落结构表现出明显的区域类型差异,南方宗族性村落血缘关系高度发达,形成的是一种关联度很高的血缘关系共同体,而北方血缘关系发育不成熟,尚未能形成笼罩性的社会结构力量。

    (一)南方村落宗族结构

    南方宗族性村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族而居,以此为基础形成单系血缘继嗣群体的社会结构,并以父子一体为宗族文化内核形成伦理关系共同体。那么,南方乡土社会宗族组织是如何产生的呢?从地里位置来看,南方地区远离历朝封建政治权力重心,自宋元大量移民祖先们从北方携带族人,并用蓄力驮运祖先牌位、族谱等宗族核心文化符号,这样的整族迁移模式能很好地保留和传承宗族文化。当宗族迁移到南方落地生根之后,因南方偏于一隅,而且地势复杂,交通不便,多山水阻隔,战乱较少或战乱扩散对南方地区破坏相对较小,由此宗族就得以充裕发展时间,经过漫长自由的发展逐渐壮大。随着各个宗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壮大,单姓家族血缘慢慢发展成血缘填满地缘,即血缘边界与地缘边界高度重合,最后形成当下每个自然村落基本是单姓聚族而居的社会组织形态。宗族性村落,是由一个祖先血脉一竿插到底发展而来的,村庄发展历史至少有600年以上,有些村落的宗族甚至已有上千年的发展历史。换句话说,南方社会村落记忆和宗族集体记忆高度重合。宗族性社会有以下几个典型文化特征:

    1、集体仪式性祭祖。宗族集体祭祀活动,旨在通过仪式来强化宗族内部所有人意识到,我们都是一个老祖先传承下来的,大家都是一个大家庭,都是活在祖荫下的子孙后代,有着共同的责任把“父子一体”血脉不断传承下去。宗族通过认祖归宗来整合内部力量,形成向内凝聚的血缘关系共同体来抵御外界势力的打压。在传统时代,人多势众是增强宗族势力的关键,这就激励每个家庭要完成传宗接代的伦理使命。宗族生育儿子相对较少,就意味着宗族开始衰败,也就将会遭受外宗的打压。因此,祭祖活动暗示生活于祖荫下的家庭都明白自己承载生命两端的超越性使命,即当下的我是宗族血缘生命链条中的一环,祖先(远去)—我(当下)—子孙(未来)三者的人格是一脉相承。由此,我们认为南方村落祭祖活动与传宗接代是宗族价值内涵的“一体两面”,它们构成宗族文化价值内核。祭祀文化强化了同族以先祖信仰为中心的血亲认同心理, 起着强大的凝集宗族作用,构成宗族组织的社会心理基础[2]

    2、修族谱。南方乡土社会宗族乐意修族谱,从其价值取向来看,旨在认真梳理和记载宗族发展的历史,通过续族谱让后人铭记先祖的感人事迹,领会祖先的奋斗精神,记住宗族发展过程中遭遇他族打压欺负耻辱历史。如南方地区宗族续谱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认真收集如哪个房头何时有人考上大学,或当了大官等信息,这些重要信息都要在族谱上重重写上一笔。便以此来展示祖先的功绩和荣耀,鞭策子孙后代要继承先祖们的优良品质,不断激励后人为宗族的兴旺发达做出奉献。

    3、宗族的族产。尽管南方地区开发较晚,从土地产出来看,南方除了稻作经济产量比较高之外,这一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也为农民家庭人口再生产提供天然的保障,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家庭实现终极期望的经济基础,那么宗族在长足的发展周期中,经过世代创造为子代积累更多的财产。这就是Freedman Maurice所谓的“稻作农业盈余能够为血缘共同体提供公共财产”[3]。南方宗族性村落有“公产”高已成为“学术共识”,如 Olga Lang研究广东宗族认为“族田占到10%—90%,很多宗族声称50%—70%的族田租给族人耕种”[4]。从宗族祖产形态来看,南方宗族的族产较多,主要包括族田、祖坟山、祠堂和老祖屋等不动产。当下南方村落中仍然保留有祠堂和祖屋等公产,当下南方宗族性村落农民的祖业观依然强烈。

    (二)北方村落小亲族结构

         1、村庄流动性强

    从地理位置来说,华北平原的河南、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历史上这些地方的村落一直处于中央政权重心地带,长期受大传统的文化影响。由于村落离中央政权比较近,战乱频繁对其造成严重的影响,村庄人口流动性很强,村庄变迁速度比较快,导致华北平原的村落在长期的战乱中,难以得到长足良好发展的社会环境。另外,华北平原村落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没有天然的自然屏障,而且旱作农业本身产量相对较低。因此脆弱的生态环境容易造成华北农村陷入困境,一年灾害,三年负债,两年灾害,终身穷苦。在旧社会不稳定社会环境下,只要有一次战争爆发会导致许多村落人口锐减或四处离散,这样村庄人口流动性强,就会致使村落空心化程度非常高,村庄就陷入才发展一段时期,又遭受严重破坏的恶性循环状态。换句话说,由于华北平原村落地处长期战乱位置,村落面临自然生态环境的脆弱,这样的双重外界因素就决定了一次自然灾害、一次次瘟疫或一场战乱,就会使村庄发展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2、多性杂居

    当社会生态环境稳定,老百姓才逐渐从四面八方迁移汇聚在同一个村庄重建家园。但是迁移到原来村庄的老百姓,客观上来说,未必就是原来居住于此村庄的百姓。由于村庄间断性地得到发展,村庄的主人因历史间断性地变化,家族的发展历史比较短,造成华北平原有村庄历史记忆,但缺乏家族集体记忆。特别是历史上华北平原长期不稳定社会环境,导致农民家庭人员或家族成员分离成为一种常态,有的家族或许在战乱中遭受严重影响,有的则为了逃离战乱,举族外迁到其他地方寻找生存空间,这就造成华北地区宗族发育就缺少自由发育的空间。从当下华北平原村落居住格局,还能清晰辨别出进入村庄定居的顺序,先迁入村庄的姓氏,由于先入为主,他们对当地各种资源非常了解,也就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他们一般就会选择村庄最好的地里位置建盖房屋,常常占据村庄优质的土地、水源等各种资源,也发展成为华北平原村庄相对有一定影响力的家族。随之而来的其他姓氏,就只能以第一个姓氏为村庄中心,在其周围建盖房屋和开展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当下我们在华北平原村落调研时,在村落中每个姓氏居住格局与其迁入村庄的时间顺序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村落中的居住格局就能辨别出不同姓氏进入村庄的时间顺序。换句话说,华北平原村落中每个姓氏迁入村庄时间顺序就是其获得村庄社会身份的定格记忆。来自四面八方姓氏,尽管在同一个村落中,也会有相同的姓氏,但常常都不是一个老祖传承下来的。华北平原村落就会形成以杂姓聚居“插花式”村落共同体。如笔者2012年到豫西洛阳谷村调研,据村主任介绍,在解放前谷村有98个姓氏,目前仍然还有68个姓氏。

    3、认同边界较小

    从宗族发育的物质基础来说,华北平原生态脆弱和人地关系紧张,致使宗族难以通过土地生财积累宗族发育的物质基础。在血缘关系发育不成熟之下,家族之间为了共同抵御外来力量的侵扰,就会以地缘和血缘交错为社会基础形成多姓杂居的村落关系共同体。由于宗族发育不成熟,华北平原村落社会结构表现为以“五服”或小亲族为家族认同与行动单位,就没有形成强宗大族。因此,村落中每个家族都难以发展形成压倒式力量控制村庄,每个家族以“五服”为边界形成血缘性功能利益集团参与村庄竞争,村庄内部就有多元力量并存,这就是华北村落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小亲族社会结构,各个地方称呼不一样,有的称之为门子,有的则称之为派系。门子是与村民生活在一个村庄中的五服之内的血缘关系的人群,其中地缘和血缘是两个最基本的因素。

    三、南北社会村组干部角色及其治理逻辑

    就村民自治组织产生来说,南方宗族性地区村级组织是依托于传统的宗族组织结构而建立起来的。换句话说,南方村组行政建制是为传统宗族组织所吸纳。而在北方村组行政建制是将地域社会中分散的个体家庭、门子等组织强行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地缘关系共同体。也就是说,北方地区村组行政建制是外生性力量吸收和整合村庄传统的组织力量。

    (一)南方村组干部是宗族的“代理人”。

    从村干部产生的机制来看,南方宗族性地区村干部是由过去宗族的民间性权威转换形成体制性权威,他的生活根植于宗族,他的体制性村组干部身份仅是国家在场的符号而已。他重要的身份才是宗族“一员”,很多情况下都是站在宗族利益上如何应对外来的国家政策。无论是单姓的行政村组干部,还是多姓的行政村组干部,他的当家人的身份都不凸显。在单姓的行政村组干部,如前所述每个公民都可以参与管理宗族内部事务,尤其是由一些宗族长者或精英等组成各种民间组织,如修祠理事会,修路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等,这些涉及全村或宗族的事情,都是由民间组织来管理,很大程度上都与村组干部无关,这些事情本应该是由“当家人”的村组干部管理,但是由于宗族组织功能强大,通过宗族内生性权威“房头会”或各种理事会就能组织起来,不必借助代表外来力量“公”村组干部介入[5]。同样,在南方多姓宗族组成的行政村,村组干部也只能宣传国家政策,具体到宗族内部民事纠纷,每个宗族内部都能自己化解,村组干部也很难深入宗族之间私人性事务进行管理,即使是宗族之间发生了纠纷,村组干部也很少以体制性权威进行调解,更多是宗族之间的民间性权威之间的博弈。因此,我们认为南方宗族性地区村组干部“代理人”身份更加明显。

    (二)北方村组干部是村庄的“当家人”。

    由于历史上中央政权长期渗透北方村落,农民对外来的国家力量认同度很高。同时村组干部又是经过门子之间激烈竞争所产生的,就当地农民看来,在复杂的村庄中能够摆平各种关系获胜,那是个人威信很高,能力很强,为人处世不错的人才能当选。由此北方地区村民认为村组干部既是“当官的”又是“当家的”。所谓“当官的”是因为村组干部有“公”的身份,他是代表国家执行政策,他处理事情相对是公平、公正;而所谓村组干部是“当家的”,主要体现为村组干部为村民处理很多私人性事情。众所周知,在北方社会以血缘为基础所形成的门子难以满足个体家庭功能需求,而且在村庄内部门子之间势力相当,每个门子都难以成为主导村庄笼罩性力量,也就不能像南方宗族组织功能强大,对个体家庭具有笼罩性威慑。那么,在北方社会无论是门子内部的兄弟家庭发生纠纷,还是门子之间发生纠纷,由于家庭之间或门子之间都属于私域范围,都只能借助外界代表“公”的村组干部介入化解,才具有公正性。由此,在北方社会村组干部,他们不仅要执行好国家政策,还要承担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以及主持村组内部红白喜事活动。这就是北方村庄门子内生性权威缺失,夫妻之间闹矛盾,村组干部必须介入,同样只要有村民办红白事,村组干部也要到场,而且要主持相关仪式。换言之,北方村庄村干部参加村庄红白喜事,这是村庄内部血缘性权威缺失的一种表现,也是北方村组干部体制性权威与民间性权威灵活转换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北方社会村组干部具有国家代理人和村庄当家人的双重身份,在涉及村庄公共性事情时,村干部代理人的身份就会凸显,在涉及村庄日常性生活时,村组干部“当家人”的身份就会显现,这两种身份因工作对象不同而会随之发生转换。

    (三)南北村组干部治村的逻辑

      南北社会村庄选举的血缘组织大小、选举动员成本高低等构成村庄选举程序存在明显的地域社会差异。这就使得南北社会村庄选举后果不同,那么其所衍生出村庄治理效果就存在区域类型差异。也就是说,南北社会村庄选举模式不同衍生的村庄治理秩序到底如何?

    1、南方“自己人管自己人”的治村逻辑。

    如前所述,南方宗族性村组干部是依赖宗族势力而产生,每个干部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宗族权威而出现在村庄层面。宗族之间的竞争因其内部的联合而变得强劲有力,这种竞争尤其在村落内不同宗族选举村干部上表现更加激烈。或者说,南方宗族村组干部的选举是宗族之间势力博弈的产物,而在选举博弈过程中自己宗族的竞选人能否获胜,最关键的要素就是本宗族的强弱。本宗族人数多,当然相应参与投票的人也就多,而宗族本身就是“铁板一块”,生活于笼罩性之下的每个人都不能脱离宗族。因此,从南方社会宗族性村庄选举性质来说,这样的选举模式是一种宗族集体意志表达的选举。作为代表宗族精英的村组干部,就会内生出强烈的使命感,如果工作干部不好,不仅自己丢了本宗族的面子,还将遭受其他宗族的强烈鄙视。换言之,南方社会宗族性村组干部受宗族笼罩性力量压制,其在执政过程中,时刻是以宗族的集体身份出现,以宗族为认同与行动单位,而很少以个人私交好坏来行动。从村组干部收益空间来看,一方面村组干部行动受到本宗族规制,他只能维护宗族的利益,更不允许做出侵害本宗族的利益,否则自己就辜负了宗族对自己的希望,一旦出现“背叛”行为,自己将会遭受宗族的强烈排斥。另一方面,村庄中还有其他宗族的干部,也会遭受严格的监督,因为宗族之间本身就是一种竞争关系,各宗族之间天生就是一种难以“共生”状态。那么作为每个宗族代表的村组干部为本宗族和其他宗族双重压力所规制,在村庄治理过程中,都有强烈的荣耀感,都会非常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在南方宗族性地区村庄公共权力要按照宗族大小进行分配,我们调研发现一是与投票制度相关,因为宗族大,本宗族参选的人获得的票当然就要多,其获胜的机会就很大,按照票数高低来分配权力,自然宗族人数多的人就是担任主职;二是每个宗族都有村组干部,这样就可以到达“自己人管理自己”的治理效果。我们在赣南调研,一个村主任说,我在整个村庄中的威望很高,但是我在其他宗族人面前,就不一定能得到他们的认同,向其他宗族做工作时,他们不一定给面子,因为每个宗族天然就有一种排斥感,村民观念中总是认为我站在自己宗族的利益去做他们工作,而他们自己的干部去做工作,就要容易得多。在南方宗族性地区村庄治理过程中,为了协调宗族之间意见达成一致,就会采取“自己人管理自己”的治理策略,这样在村组干部分配上,就要尽量做到每个宗族都有相应的村组干部,哪怕是一个村民代表,也都要分配给最小的宗族。从形式上来看,体现出每个宗族都有资格参与村庄治理,每个宗族在村庄公共权力分配中有自己的“代言人”。

    2、北方亲族“联盟”治村的逻辑。

    北方社会由于村组干部在竞选过程中,个人所在的门子力量很小,能否竞选上村组干部,更多是依赖外部力量,而外部的各种关系是一种后天建构的关系,需要投入一定人际交往成本。这就是我们在北方社会看到,村庄里家庭有红白喜事时,村庄精英都要积极参加。参加村庄人情往来,是给办事主人的面子,也是为自己积累人脉资源。由此可见,北方社会村组干部更多是依赖个人实力不断拓展村庄熟人社会关系。但是村庄门子关系复杂,日常人情往来的关系并不完全能成为竞选村组干部时的唯一关系。由于村庄门子派系多,关系复杂,选举很容易成为各派系争夺的焦点之一,哪个门子能够冲破各种复杂关系浮出村庄层面,就意味着自己成为村庄公权力的掌控者。因此,在北方社会选举成为激活村庄派系竞争的主要动力。换句话说,在北方村庄门子派系复杂,作为村庄稀缺的公共政治资源的选举,强化了村庄内部派系竞争意识、激活了派系斗争的潜意识,村庄选举增加了村庄派系的竞争性和复杂性,提高了村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和积极性。

    在北方小亲族村落,选举是以个人为基础形成两个派别或者三个派系,各自通过笼络或建构其他各种关系来展开竞争。北方村组干部笼络或收买其他派系的手段,一是政治承诺或村庄公共权力的分配,有的参选人会向势力弱小的派系承诺,如果自己当选村组干部,那么就会想方设法让他们做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二是经济性承诺,就是指在拉票过程中,参与竞选者会向中间派的村民承诺,如果自己当选村组干部,那么在国家资源下乡分配过程中,会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具体来说,就是优先把低保名额或其他的一些好处名额给他们。当然政治承诺主要是拉拢中间派系的精英,可以说主要是针对个体性的拉票,让个体精英去做本门子的工作,以此达到像南方宗族性村庄,通过一个精英想拎起整个门子的效果。而经济性承诺是想实现集体性拉票的效果,以经济收益空间来向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看到好处,这样做到既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也使竞选者占据村庄道德制高点。这就是北方村庄政治选举时,竞争双方常常通过“公权力分配”承诺和“经济性承诺”来拉“中间派”的选举策略。

    北方村落门子派系较多,关系复杂,较小的门子或中间派系倒向一方参选人,自己的行动也难以被别人看破,由此在参选人的政治性承诺或经济性承诺的诱惑下,中间派就容易向承诺的参选人靠拢。但是通过承诺拉“中间派”带来的一个风险,或者说隐患,那就是一旦承诺的人当选村组干部之后,难以兑现自己的各种承诺时,中间派的人没有得到预期承诺的好处时,就会立即成为败选派的力量。那么败选一方的力量在村庄里会很快壮大起来,并时刻监督村组干部的行为。一旦村组干部在国家资源分配过程中,过分照顾某个派系,就会引起败选一方的强烈不满,就会通过罢免、上访等手段把村干部拉下台。而被拉下来村组干部又会成为监督一派,一旦抓住了在任村组干部的弱点,又会把他们拉下台。这就是我们在北方村落调研时了解到,北方村落分裂性村庄,由于派系分裂复杂,一派上去会很短时间内,就会另一派拉下台,由此出现了村庄政治派系轮番上阵治理的乱象。

    四、南北村落治理模式

    南北乡土社会的社会基础差异,无论是在社会层面,还是在治理层面,均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类型差异。

    (一)南方村落“家长式”治理模式。

    从村庄内部治理结构来说,在宗族性单姓村落,个体家庭→房支(头)→宗族(村落),可以说都是自己人的社会。在这样的村落内部,从个体家庭到宗族或村落层面,都存在依附关系,而且前者是依附于后者,或者说前者的意志在村落中的表达是为后者所抑制。在任何事情上,宗族利益是高于个体家庭和房支利益,生活于祖荫之下的每个族人,均有义务为宗族做出奉献。也就是说,在南方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村落是血缘关系共同体,由于宗族之间存在各种竞争,每个宗族都必须整合好内部个体家庭,同时个体家庭脱离宗族的庇护,也难以生存下去。因此,在单姓的宗族性村落,每个宗族都会凝聚起来推选出自己宗族的代言人。让其在参与村庄治理过程中,能够发出本宗族的声音。如前所述,为了实现“自己人管自己人”的治理效果,在村庄公权力瓜分过程中,就会采取“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化”[6]实现宗族之间的均衡,由此在村落中最小的宗族,也将会被安排一个体制性的名额,如村民代表。反之,最小的宗族遭受大宗族的歧视时,大宗族也无法深入小宗族内部来开展工作。由此可见,在南方宗族性地区,是通过血缘关系把个体家庭吸附于宗族之上,最终以个体精英身份来代表宗族参与村落治理。在宗族竞争压力之下,每个宗族都不服输,宗族内部个体家庭也会积极支持推选出本宗族精英,以此规避其中宗族的嘲笑或鄙视。因此,我们认为在南方宗族性地区,个体精英代表宗族意志参与村落的治理,其治理形式如同一个家长当家一样来管理家庭事务,其他家庭成员都必须服从或支持其当家。我们把南方宗族性地区这种治理现象称为“家长式”治理模式。“家长式”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种自己人管理自己人,一旦村庄内部每个宗族都产生自己的代言人,那么村庄治理的意见就相对容易达成一致。

    2、北方村落协商式治理模式。

    就北方治理的社会基础来说,多元小亲族势力并存要比南方单一姓宗族复杂,其治理的协调成本要远远大于南方宗族性地区。但是北方社会纵横交错的门子势力,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由于门子之间的势力相当,每个门子都一定要尽量表达自己的意志,如果在村庄公共事宜上,掌控村庄公权的门子不尊重或采纳一个门子的意见,那么这个门子就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拉拢其他门子。一旦门子之间形成“政治联盟”,就容易对掌控公权力的一方构成威胁,就会对村庄治理带来巨大的阻力。因此,在北方社会村庄治理中,掌控村庄公权力的一派,也不敢轻易或草率强制执行政策。换句话说,北方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更多体现“准公域”的性质,这取决于北方村落的熟人社会范围大于自己人社会,任何门子的意见都不可能成为村庄的主导性意见。那么涉及到村庄公共事宜时,村干部就必须通过村庄公共平台,使意见具有合法性和公平性。这就北方社会村庄只要涉及到村庄公共事情,关乎每个门子的利益,所以每个门子都很在乎政策执行时,是否已经考虑到自己门子的利益,或是否会损害自己门子的利益。由此,在北方村庄治理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村庄公共事宜的,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征求各门子的意见,这样的村庄治理成本比南方宗族性地区要高,但是其产生的积极治理效应,就是村组干部的意志受到村庄各种势力的监督。也就是说,在北方社会村庄治理过程中,村组干部的意志不能替代村民的意志。国家的任何一个政策要落地时,都需要经过村庄内部门子之间激烈的博弈才能达成共识。我们把北方社会村庄门子之间积极参与村庄治理的现象称为“协商式治理”。“协商式治理”的性质体现在治理过程中,就是村组干部的意志为外界多元力量所抑制,其执行国家政策的逻辑必须遵循“公共”规则。

    五、结 语

    南北社会结构的差异,致使村组干部角色及其治村逻辑、村庄治理模式均呈现出两种理想类型的差异。南方宗族性村落村组干部“代理人”的角色更加凸显,其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家长式”治理特征较为明显,这是一种宗族个体精英意志替代村民集体意志的等级式治理逻辑,这样的治理模式所衍生的后果,就是村组干部的意识常常会替代国家意识,甚至会屏蔽国家意识,村民们没有真正看到国家意志在场,而更多只是听从于村组干部。也就是说,南方宗族性地区村落“家长式”治理是私人性治理的逻辑。村组干部与普通村民之间存在权威与服从的结构关系,村干部个人权威对农民构成约束,而农民的集体意志则难以对村组干部构成约束。由于村组干部的个人意志常常替代村民集体意志,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村组干部成为阻断国家与村民互动的屏障,导致南方宗族性村落村民民主意识难以形成。而北方村落,因村庄内部多元势力并存,村干部的个体意志为村庄所抑制,其行动取向受到各种门子力量的强烈约束。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村干部不得不通过村庄公共平台,把自己执行国家政策的意志合法化。我们认为北方村庄“协商式”治理激活了农民们的参政意识,强化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北方村落的“协商式”治理并不完全是村组干部的意志表达,而是村庄集体的意志表达,这样的治理模式有利于促使农民民主意识的形成。

    综上所述,南方宗族性村落“家长式”治理模式,容易使农民“迷信”宗族精英权威,致使农民参与村庄治理的意识淡薄,农民参政积极性不高,农民民主意识丧失,容易走向“有精英治理,无群众参与”民主丧失型治理样态。北方“协商式”治理模式,由于多精英相互制衡,农民参政意识高,多元力量对村组干部构成约束,最后各种力量相互嵌入、相互制衡,农民意志表达夙愿强烈,从而内生出村庄协商式民主。


     

    备注:本文刊发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作者简介】:陶自祥,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党委副书记,社会学博士,兼任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1]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林 济:《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黄州个案研究(明清-1949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Freedman Maurice,Chinese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mung,The Athlone Press of University of London.1966.

    [4] Olga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New Haven:Yale Uinversity Press.1946.

    [5] 杨 华:《家族、公私观念与村庄主体性建构》,《开发研究》2008年第2期。

     

    [6] 贺雪峰:《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研究视角与进路》,《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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