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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海波:行动单位:房头
  •  2016-05-16 20:08:56   作者:贺海波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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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五一期间,与刘成良、李婷、周业芳在浙江诸暨璜山镇桥下村开展社会调查,发现这里的社会行动单位与中部原子化地区有很大的不同。在湖北荆门原子化地区,家庭是重要的行动单位,即使亲兄弟与别人闹矛盾,也没有一定要帮忙的义务,并且在评价双方矛盾冲突时,常常站在一般的道理上,并不特别为兄弟开脱罪责。虽然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桥下村也越来越像湖北荆门一样以家庭为行动单位,但是在调查中还是比较强烈地感受到,在家庭之外还有一个房头结构在规制村民的行动,并对村庄的治理活动造成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房头结构在丧事办理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其一,同一个太公下来的,都有一个供房,要是有白事,事主不必每家每户去请人来帮忙,房头内的人,只要是在家的,无论男女老幼都会主动过来,帮助打扫供房等,而房头外的人是不必过来的。其二,房头内部人无须上人情,只帮忙,并且最近几年,事主还要支付给房头内部凡是来帮忙的每户100元现金,作为回礼。其三,丧事一般会办三天,但只是在送葬的那一天中午才是正餐,酒席办得才最正规,最上档次,其余时间,房头内部帮忙的人,只需多做几个家常菜吃饱肚子即可。其四,房头内部人要参加丧事的相关仪式,比如,为老去的人洗澡,要由道士去河里买水,到河边后,道士会念念有词,并将几块硬币扔到河里面,然后舀水,回来给死者洗澡,剪指甲,洗脸……,在整个过程中,房头里的人都要跟随;另外,房头内部人还要将逝者送上山。可以说,在丧事办理过程中,不用请就来帮忙,不上人情,吃得随便和参加相关仪式等,都表明了一种内部人的身份,表明了一种内部人的认同,这种认同就是一种社会行动单位的区分。

    其次,房头结构可以有效调解内部矛盾,促进内部团结。

    这里是没有族长的,出现纠纷一般找村干部出面调解,但如果是房头内部闹矛盾,也常常找房头内部的主事者来调解。主事者大多都是房头内部的精英人物,头脑灵活,处事公正,并且常常担任过村干部职务,往往集村庄的社会精英与政治精英于一身,是日常生活的一种自然选择。桥下村支委赵水大是赵姓二房的主事者,他说前几天刚刚调解过几个兄弟间的矛盾,他们的母亲过世,因为共办丧事,所以与这几个兄弟同时来往的亲戚朋友,只上了一份人情,但是这几兄弟平常与这些亲朋好友来往的人情却多少不一,如何分配这些人情开支,实在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于是几兄弟闹起了矛盾,最后,只好请赵水大来调解。赵水大了解实情后说,不管多少,都平分,所有的人情钱,先用于办丧事,并且肯定不够办丧事,不够的再平摊。即使家庭条件不好,也一样对待。主事者发话了,并且对事情的判断也公正,几兄弟熄灭了争闹,生活回归正常。

    我们问赵水大,有没有房头内部两家人闹矛盾闹得老死不相往来的?他说,这种事情很少,办白事时,有矛盾的都要来。这次我的一位堂叔过世了,有一位与我堂叔闹矛盾的就没有参加,因为两家的地挨着,平时耕种时,你挖过来,他挖过去,日积月累就产生了比较深的矛盾。但是老人之间闹了矛盾,下面的人还是要去帮忙的。关系不好的,也要去帮忙,因为以后还要别人帮忙的。如果不去,我就要出面说了,怎么能够这样呢,以后你们还是需要别人帮忙的,不能这么不讲道理。

    我们还问赵水大,在调解中会不会得罪人?他说,肯定会得罪人,但是别人来找我,我肯定要去。得罪人是肯定的,因为利益分割可能保证基本公正,但很难满足矛盾各方的预期,感觉利益受损方当然会对调解者有意见了。但是只要别人来找,赵水大就会去,这在湖北荆门人看来是比较奇怪的,因为得罪人不讨好的事,是可以回避的,并且,别人也不好意思怪罪自己。但赵水大要去,因为房头总要维持内部团结,总不能搞得乱糟糟,并且一个房头内大家往往只挑选一个主事者,这样主事者就承担起维护本房头团结的责任,既然如此,就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得失,要对得起这份托付与信任。

    赵水大作为房头的主事者,调解了房头内部两种矛盾:一种是房头内部兄弟之间的矛盾,一种是兄弟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家庭之间的矛盾。兄弟之间的矛盾常常因事而起,房头内主事者只要公正评判,讲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道理来,矛盾也就顺理成章的解决了,如果实在不能解决,也不能成为家庭之间的矛盾,特别是不能成为跨代际之间的矛盾。这样就可以将房头内部的矛盾尽可能控制在小的范围内,并且使这种矛盾失去了代际传递性和扩散性,所以就能够持续性地保持房头内部的团结。

    再次,房头结构在村庄政治中具有一致行动的能力。

    房头常常作为一个单位来面对村庄的政治活动。桥下村村两委选举,常常要拉票,而拉票有许多讲究,其中之一就是要拉住房头的主事者,只要房头的主事者确定支持谁,大家都会跟着投票。流霞畈村四组的小组长说,他们小组有90多户人,每次选举拉票者只需要搞定七八个房头的领头人,基本上就可以拉到整个小组的票了。若干个小型房头联合起来常常可以战胜大的房头,在村庄选举中胜出。桥下村由两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其中月形山下村以前的村委竞选尤其激烈,原村委会主任斯智勇说,村委会竞选就像是美国的总统竞选一样激烈,最不可思议的事是我居然战胜了钟世明当选为村主任。钟世明有29个堂兄弟,二舅子在市里当副局长,舅子的舅子还是省里的领导,外婆家也在同一个村,势力相当大。有村民说,这个家族平时走路都是横着走的。但是斯智勇联合赵满德、钟建华、钟华高、钟铁成等几个中小型房头,搞起了一个竞选班子,抱团选举,最后居然打败了钟世明。

    此外,在村庄中村民之间发生矛盾,往往要比较背后房头的势力,并根据这种比较来选择自己的行为。流霞畈村四组钟定梅和戚建宁两家分了宅基地,却无法建房。主要是因为同一排的蔡姓阻挠,说他们建房会挡住他们的阳光,使空气不能流通。这完全是霸道理由。我们问钟定梅,有没有试着去平整一下地基?他说,没有。我们又说,你怕什么呢?国家已经通过审批了,表明国家赋予你建房的权利,你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吗?他说,不可能的,平时,只要我往那边走,那个蔡老头子就说,你不要来建房,你建不成的。上次戚建宁一家准备建房,拖了一车泥土平整地基,蔡老头就躺在马路上并不断滚动,说戚打了他,一番闹将下来,唯一的一次建房行动宣告破产,并且一直到现在蔡老头都还要戚赔他的医药费。本来戚有两兄弟,下面还有两个儿子,但是蔡姓房头算下来有20多家,力量悬殊实在太大。在钟定梅看来,蔡那么大的势力,戚都无法撼动其毛发,而自己家三代单传,更是无法与其争锋,所以连象征性地表示要建房的勇气和行为都没有,只好一而再再而三地去上访,寄希望于上级政府给村庄施加压力从而解决问题。

    最后,房头结构使村庄无法生产公共性价值。

    刘成良说,桥下村是他调查过的所有村庄中最没有公共性的村庄。村庄为什么生产不出公共性的价值呢?主要是与房头行动单位相关。其实,房头内部是有公共性的。从上面的介绍也可知,这种公共性表现在白事的相互帮忙,房头内部不用上人情,房头内部可以只吃家常便饭,房头内部纠纷调解中讲得通道理,可以将房头内部的矛盾控制在当事人之间,并且房头主事者常常可以出面化干戈为玉帛。也就是说,房头结构内部存在一个小公,在这个场域中,行动要遵循现成的规则,个体的私如有违房头的公,就会遭到房头内部的重重压力,最终个体不得不放弃私而遵从公。房头就是靠互助、讲理和维护内部团结等公共性价值来不断整合、修复内部的人际关系紧张,从而使房头成为一种持续的行动单位。

    但是房头内部的公共性价值却无法外溢成为整个村庄的公共性价值,因为房头之外,多是利益之争,并且这种利益之争需要以房头为单位作战,对内对外怎么可能一样呢?这种状况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村干部的内部消耗战。桥下村村级组织比较薄弱,这与村干部中的派性有关。村民反映,桥下村村干部至少存在三派,书记主任各为一派,村委中的文书为一派,村干部之间常常闹矛盾,特别是书记主任两个主职干部之间相互计较太深,我们在与他们座谈时,他们都不断表扬自己,并攻击对方所谓的缺点。是不是只有桥下村是这种争斗状况呢?后来听璜山镇委周副书记介绍,村两委不闹矛盾的并不多。我们分组调查的桥下村、璜山村和溪北村,只有璜山村比较稳定,溪北村与桥下村一样村干部分成了两三派,在村庄权力场域中展开激烈的角逐。这种激烈的角逐,主要是因选举中形成的派性造成的。正如一位村干部所说,选举最容易制造村庄矛盾了。选举是以房头为单位的联合行动,这种联合就形成了村庄派性。选举结束了,但房头联合形成的派性间的分歧矛盾并没有结束,在随后的乡村治理中,这些派性仍然相互排斥,而无论对方提出什么治理措施,都表示有问题,不能这样干,而最好那样干。这种无论对错都持反对意见的做法,在长期的强化中最后就形成了“对人不对事”的行为规则。既然如此,村庄还怎么可能形成公共性价值呢?

    房头内部有组织性有公共性,能够讲得通道理,能够将家庭之私化解于房头的公,但房头及房头联合之私却无法化解于村庄的公,这不断消解了村庄的公共性,使村庄治理陷入纷乱之中,并且这种派性争斗会阻挠各种政策的落地。例如,流霞畈村的宅基地在2008年集中审批了30家,其中有28家是批在农民的口粮田上,如果村庄用地紧张批在口粮田上也是可以的,但关键是当时村干部,就没有做工作将这些田的权属收归集体,然后再批给这28户,这样造成这28户的宅基地具有双重权属,引发了长达八年的冲突,没有一家能够造得了新房,一些家庭至今无法娶进媳妇,完成家庭再生产。为什么要这样安排?有村民说,其中一条原因是,当时的村干部处于派性斗争之中,就是不想让镇里的政策在村庄内部顺利实施。

    作为一个行动单位的房头,以及房头联合造成的派性,成为村庄治理中的重要变量。正是由于房头内的较强公共性消解了村庄的公共性,使村庄治理出现诸多乱象。这里的房头行动单位与华北平原上的小亲族很相似,是兄弟与堂兄弟之间的联合与抱团,这种联合常常造成“小公大私”现象,即针对于个体而言,房头就是一个小公,有明显的规则来影响个体的行为选择,如果个体的行为有违小公,就会遭到社会性惩罚,并且常有房头内部精英出面进行规治;针对于村庄整体而言,房头就是一个大私,每个房头会将本房头的利益置于村庄利益之上,“对人不对事”,大多从有利于房头的私出发,而忽略或支解了村庄的公共利益。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 责任编辑:贺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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