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正崛起为中国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当前,中国农业的资本化趋势被学者黄宗智概括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结合宏观和微观的案例,本文研究了中国农业资本积累的性质、趋势和特征,以及伴随这一过程的中国农业政策的转变。本文认为,中国的农业资本化既有自上而下的驱动力,也有自下而上的驱动力;中国农业政策自农村改革初期即有去小农化的倾向。

    【关键词】资本积累 农业资本主义 民粹主义 恰亚诺夫

    Abstract: With big pushes from the government, cooperatives, household farms and leading enterprises are rising as the new economic powers in China’s rural areas and are becoming the major driving forces for China’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e trend of capitalization in China’s agriculture has been dubbed by Philip C. C. Huang as “capitalization without proletariatization”. Based on both macroscopic and microscopic case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apital accumulation in China’s agriculture, its nature, tendency, features, and the policy changes that have gone along with it. The authors maintain that there are both top-down and bottom-up driving forces in the capitalization process. As a matter of fact, China’s agricultural policy was alienated from small-scale farming even from the initial period of the rural reform.

    Keywords:capital accumulation, agricultural capitalism, populism, Chayanov

    一、引言:背景与争论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和农业生产方式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官方话语一方面宣称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另一方面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2013)。就农业而言,尽管国家重申要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也同时在强化市场定价机制,并推动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学者观点和官方话语都认为中国农村经济主要特征为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学者们的争论在于小农经营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规模化、资本化经营的声音在党和政府部门、学术界都存在。早在1988年,文贯中(1988)就表达了推动商品化农业生产和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徐勇等人(2002)也呼吁推动“资本下乡”,发展“资本化农业”。改革初始,中央已经鼓励农村分化和农业的“去农民化”,即支持农村专业户。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一大批”专业户,1983年提到不仅有“自营专业户”,而且有“承包专业户”,同时提到农村短工、季节工的出现,1984年提“种田能手”,1984年、1986年明确“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985年提“粮食生产专业户”和“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1986年提及“大户”。进入21世纪,中央“去农民化”的步伐开始加快。从200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关注龙头企业,2009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11年提倡“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3年提出了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提出“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①同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纵观三十多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央政策主要扶持农村自下而上的资本积累,此后,也开始大力扶持自上而下的资本积累,通过鼓励资本下乡推动资本化农业。

    面对这一变迁,小农经济派的学者主要强调农业家庭经营的优势和存续的必要性。②他们坚称小农经济在农业经营方面胜过企业,因为农业特殊性使小农家庭经营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贺雪峰,2013:12;陈锡文,2012);此外,小农经营也更加生态友好(温铁军等,2010)。小农经济派还强调,小农经济对中国现有的整体发展也起着稳定作用。然而,这些学者对于中国现有的发展模式能否维系小农经济存在分歧。例如,贺雪峰(2013:III)主张,通过将农业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相结合,这种混合型的小农经济不仅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持“中国制造”竞争力的关键。与之相反,作为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的激进批判者,温铁军等(2010)认为,工业部门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会阻碍而非推动小规模生态农业的维系。

    小农经济派学者通常批判资本进入农业,③但对于来自乡村的资本积累则几乎没有异议,甚至给予鼓励。仝志辉一方面对资本下乡表达了担忧,另一方面认为农业发展应依靠农户自有资本(转引自李绍飞,2013)。黄宗智和高原提出了类似的论断。他们将农业资本化定义为每单位土地上资本投入的增加,并根据全国调查数据的分析,提出中国农业正在经历资本化过程,其突出特征在于,农民的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农业投入(如农药、化肥、农用机械等)的主要来源。他们认为,这种“血汗资本”与传统资本存在差异(Huang & Gao, 2013:56)。

    黄宗智提出的观点采用了民粹主义对于资本的认识。在此视野下,如果说城市工商资本是“资本主义资本”,农户资本则被视作草根性的内生资本 (尽管农村家庭收到的汇款是从城市汇来的)或是农民的资本。这种观点与反全球化运动中生发出来、亲本地商业(local business)的价值倾向有相似之处。在对农业资本化的解析上,这种民粹主义的资本观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支出都看作“资本”,把凡是用于物质和服务费用(包括肥料、种子、农机等)的资金都看成“经营资本”(Huang & Gao, 2013:51)。这就无视从事简单再生产和从事扩大再生产的区别,导致对农村生产者之间分化的忽略,因而不断增长的农资投入也单一地被解释为农业的资本化。实际上,伴随着农资的商品化,上涨的生产成本使得很多农户难以维持农业的简单再生产。克罗尔和黄平(Croll & Huang, 1997:145)认为,90年代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是导致城乡流动的主要推动力,正是农民的打工收入补足了这部分上涨。这部分农户增加农资投入是农业商品化挤压下的无奈之举,而不是对资本化的选择。因为黄宗智和高原(Huang & Gao, 2013)没有区分农业投入的增加背后有简单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同,所以在他们的分析中,我们看不见农业商品化和资本化的不同,也看不见农户之间的阶级分化。而正是因为两位学者把所有农户都看成同质性的整体,都拥有经营资本,都参与了农业资本化的过程,他们进一步得出结论:农户是比国家或企业资本更为重要的农业资本化驱动力。

    黄宗智等进一步用民粹主义观点论述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前景(Huang, Gao & Peng, 2012)。他们引入了列宁和恰亚诺夫在俄国农业变迁问题上的辩论,认为与古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资本主义发展必然带来无产化的这一判断相悖,中国的农业资本化发生的同时,无产化的程度——用雇佣劳动的天数除以所调查农户的总农业劳动时间投入——并不高。他们的计算结果是中国的农业雇工比率约为3%—5%。他们对中国农业前景的表述是:“中国农业仍将以农民家庭经营而不是资本主义经营为主。它的理想前景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传统的集体化农业,而是一条通过市场化的农民合作组织来实现的发展道路,一如恰亚诺夫原来所设想的那样。”(Huang, Gao & Peng, 2012:140)他们的论点可更明确地表述为中国农业资本化的性质是“没有资本主义的资本化” 。

    事实上,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俄国农业转型有着不同的看法,并非如黄宗智等人所假设的那样只有一种刻板论调。马克思在1877年明确表示了对自由派经济学家线性史观的反对,提出那时的俄国“可以不用经历资本主义体制的各种苦难,而能够享有这一体制的一切成果,同时发展自己的历史性的天赋”,但同时警告:“如果俄国继续1861年之前的道路行进,她将只会错过历史赐予这个民族的机遇,而不得不沉浮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变迁兴衰中。”④相反,恩格斯则在1857年和1892年分别预言俄国将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向春阶,1999:67-68)。至于资本主义农业是否必然大规模雇工,考茨基并不认为这是个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的模式。关于农业的资本主义转型,列宁也并没有假设一个普适的、单一的道路,而是率先提出了农业转型的普鲁士道路和美国道路的论述。他还提醒,“资本主义发展中各个要素的无穷多种组合都是可能的”(转引自Bernstein, 2009:59)。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争论对理解中国农政变迁的意义,为讨论中国的农业转型提供另一种视角。列宁-恰亚诺夫之争的核心在于如何解读农村的分化,以及这种分化是否与农业的资本主义转型有关。列宁指出,农村生产者分化为三个阶级——贫农、中农和富农阶级,并指出两极化趋势是由于阶级动力的作用(Lenin,1899a)。恰亚诺夫承认农民分化,但是给出了人口学的解释,认为不同农户在家庭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不同,人口抚养比也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了家庭生产规模的扩大与缩小,从而导致了农户之间的不平等(Thorner, Kerblay & Smith, 1986)。因此,在恰亚诺夫看来,分化只是一种暂时状态,并不存在累积渐增的趋势。恰亚诺夫的小农经济理论假定,小农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劳动力仅来自家庭内部。他同时假定,农户生产作为一种家计经济,是以需求为导向的,仅仅从事简单再生产,因而它与以资本积累为导向的资本主义企业存在本质的差别。⑤

    为讨论资本积累的动力问题,⑥我们借鉴了更早关于农政变迁的分析。列宁区分了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两种路径:普鲁士道路和美国道路(Lenin, 1907)。在普鲁士道路中,封建地主阶级经过了一个“内部转型”的过程,渐进地过渡为资本主义容克地主(Lenin, 1899b)。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因为“中世纪的地主关系未能一次性被清除,而是逐渐适应资本主义的要求,因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留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特征”(Lenin,1899b)。拜尔斯(Terence. J. Byres)认为普鲁士道路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资本主义动力”,原因有二,一是资产阶级从上层封建地主阶级演化而来;二是容克地主在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这种转型避免了美国出现的自下而上的、通过农民分化而实现的农业资本主义转型(Byres,1996:27-28,30;Lenin,1907)。⑦列宁在俄国发现了普鲁士和美国式两种趋势同时存在,尽管某一种趋势可能在俄国的农业中心地区或边缘地区占主导地位。因此,他反对民粹派经济学家的看法,后者认为地主经营是俄国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唯一动力,而将小农经营看作“人民的生产”,符合“劳动原则”(Lenin, 1907)。

    我们认为,今天中国的农业转型既存在自上而下的资本主义动力,也存在自下而上的动力。20世纪四五十年代土地革命彻底消灭了中国的地主阶级,而自70年代末开始的去集体化改革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小商品生产者。因此中国农村改革之初的分田到户,基本上起点公平,不存在一个既有地主阶级。农村生产者在市场化过程中不断分化。我们把通过农民分化、依靠市场经济条件而实现的资本积累动力称为“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动力”。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的典型案例便是早期的“专业大户”,他们通过租赁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从而成为商业化农户(文贯中,1988)。

    尽管中国改革之初没有地主阶级,但我们认为,中国的农业资本化也存在自上而下的驱动力,这就是近年来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并重构农业生产领域,即所谓的“资本下乡”。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当下中国农业资本化转型的历史条件与列宁和拜尔斯所分析的俄国(19世纪)、普鲁士(19世纪)和美国(18世纪晚期到19世纪)农业资本主义形成的背景条件有很大的不同。伯恩斯坦 (Bernstein, 2006:450)认为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转型都为其工业化的资本积累创造了条件,这一脉络下的资本积累是经典农政问题的核心(“agrarian question of capital” )。当前中国农业转型的条件不同于“经典”的农业资本主义脉络,因为它发生在中国已经完成工业化,而且出现资本过剩的情况下。⑧这是中国当下“资本下乡”发生的条件,也是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的源头。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不仅帮助了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而且从农村改革开始便鼓励分化、推动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⑨当然,政府一方面不断鼓励分化,积极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权向规模生产者(在20世纪80年代被称作专业户)手中集中,另一方面为了维稳又会踩一点刹车。比如,改革开放导致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断弱化和虚化,但政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放弃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也防止了土地的彻底商品化和私有化,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又如,当资本下乡圈地成为热潮,造成的与农民的矛盾不断被曝光以后,政府强调“适度”规模化。⑩小农经济派学者不仅对“资本下乡”很敏感,批判它是农业资本化的源动力,而且也对政府推动资本下乡持批判的态度,然而他们对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驱动力、对政府从改革开放之初便鼓励分化持默认或鼓励的态度。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资本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动力

    2013年我国农业占GDP比重为10%,在2012年吸纳了33.6%的劳动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2014:2)。中国农产品已经高度市场化。在过去10年间,粮食的商品率(市场销售量与总产量之比)从50%增长到了85%,蔬菜、棉花和水果(例如苹果)的商品率已接近100%(见图1)。农村人口为6.29亿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为46%,农村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总量的50.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2014:2,5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2.69亿人,占劳动力总量的35%(国家统计局,2014)。112013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8896元,约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3%。在农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收入占比为45%——2004年,这一比重为35%——首次超过了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农业收入)在纯收入中的比重(43%)(《中国农民工资收入首超家庭经营纯收入》,2014;万宝瑞,2014)。而且,工资收入对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贡献最大,而农业经营收入则并未对收入增长做出贡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2014:17)。

    尽管耕地不能买卖,但是改革初始耕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就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现在,地租普遍存在。12除了土地没有完全私有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种条件都接近于完全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农业投入品和产出品均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严海蓉等,2014)。早在80年代中期,一些地区就出现了农业雇工。尽管家庭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依然非常普遍,农户之间的互助行为却显著减少,那些需要帮工的农户越来越通过市场来雇用劳动(Zhang, 2015)。

    农村分化趋势显著。2012年中国农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20%农户收入是最低的20%农户收入的8.2倍,两者差距比1990年增加了1.8倍。作为参照,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20%居民收入是最低的20%居民收入的5倍(国家统计局,2013:382-383,402)。13如表1所示,在1991—2000年和2000—2011年两个时间段,中国农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更快。在2000—2011年,人均纯收入最高的10%农村居民收入比最低的10%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一倍。就绝对数值而言,收入排名前10%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量是最后的10%的农村居民收入的40倍(Bowles et al., 2014)。

    在农村收入分化中,农业经营起到了什么作用?如果农业经营也是分化的一个因素,那么它能用恰亚诺夫提出的家庭人口因素变动来解释吗?黄宗智和高原(Huang & Gao, 2013:63)认为,中国一般的农村家庭早已经半无产化了,因为工资收入早已经成为大部分农村家庭再生产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认为,农业依然是恰亚诺夫意义上的家庭经济。他们计算出农业雇工的比例只有3%,因此判断农村家庭仍然具有同质化特征,小农有顽强的生命力。然而,全国性的数据表明,在1991—2000年和2000—2011年两个时段,恰恰是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家庭之间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的情况。1415鲍尔斯等人(Bowles, Chang and Dong, 2014)的分析表明,农业经营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00—2011年期间比1991—2000年期间更大,农业经营收入差距存在扩大的趋势(见图2)。1617恰亚诺夫的家庭人口变化无法解释分化加大的趋势。

    近年来,就农村的人均纯收入而言,农业经营部分处于停滞状态。对此,中国社科院的学者提出了两个可能的原因:其一,粮食价格和产量增速下降;其二,由于更多土地流转给了大规模生产者,小农户的农业经营收入降低。18的确,改革以来,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势态:流转土地所占比重在1990年是0.44%,1996年是2.6%,2000年是9%,2008年达到17.1%(郜亮亮、黄季焜,2011:9;郜亮亮,2014:52)。到2013年,土地流转总量已达3.4亿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6%(《农业部: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2014),其中大约30%的土地流向了合作社与企业,而62%的土地流转则发生在农户之间(万宝瑞,2014)。截至2014年6月,流转农地已经占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 (《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28.8%》,2014)。河南省统计局2014年对6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表明,63%的受访农户参与了土地流转,涉及1993亩土地,占所调查农户土地总量的51%。在这些农户中,70%将土地流转给了“经营大户”(包括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企业),2/3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出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更有1/3的农户流转出土地十年以上(《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2014)。这也意味着在农村人均农业经营收入处于停滞状态的表象下,分化仍在进行。

    恰亚诺夫提出的人口因素并不能解释近年来土地流转加速以及农村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差距的系统性扩大。我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更明确地显示农村分化不是由于暂时的家庭人口生命周期运动所导致的,而是资本积累的结果。下文的三个案例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通常包含两个方向的驱动力,尽管不同案例中这两重驱动力的权重和结合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是最能体现两重驱动力相结合的典型案例。

    (一)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一个龙头企业下乡的案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统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龙头企业一直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在政府力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部,2000;郑文凯、宋洪远,2008)。所谓的龙头企业包括那些从事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企业。2000—2005年间,超过580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还有2000家被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喻闻,2008:1-2)。据估计,中央政府为国家级重点企业提供了超过119亿元的补贴(黄宗智,2010)。2004年,中共中央重新将农村问题列为当年一号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后几乎每年的一号文件都会强调龙头企业的作用。

    作为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的代表,龙头企业在过去几年的土地流转总面积所占比例不断增加。2012年龙头企业流转的土地面积达2800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0.3%,比2011年增长了34%,比2009年增长了115%;从2012年到2013年,龙头企业流转的土地面积又增加了40%(万宝瑞,2014;《农业部: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2014)。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120000家龙头企业,带动了全国40%的农户(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2014:241)。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政府从农户手中征收土地,再流转给企业,而农民成为城市居民,也作为农业企业的雇工在原来的土地上劳作;其二,农户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农业企业,由企业经营这块土地,农户获得分红收益;其三,农业企业向农户租用土地,雇用农户进行耕作;其四,农户联合成立合作社,并与某一企业挂钩(转引自李绍飞,2013)。

    本文以龙头企业A公司在地方政府帮助下进入湖南省平晚县农村的过程为案例,探讨农业资本化的具体运作。19

    平晚县长期种植水稻,但近些年大部分农户已由双季稻改种单季稻。单季稻的平均亩产量为550—600公斤,双季稻为850—900公斤,种植双季稻所需的投入是单季稻的两倍。随着农资价格的不断攀升,加之灌溉用水的缺乏,当地农户大都不愿种植双季稻。然而,县政府鼓励种植双季稻,因为作物年产量、播种面积和粮食供应量等方面的因素是各县争取成为“产粮大县”的重要指标,而“产粮大县”更容易争取到上面的农业项目资金。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些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农业项目越来越成为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李萍,2006;周飞舟,2012)。为了上级检查的方便,地方政府通常将双季稻种植“示范片”设在县城主要公路沿线。平晚县政府多次尝试让“示范片”范围内的农户种植双季稻,但是均以失败告终。

    无奈,县政府转而与当地的“大户”20和农业企业合作,鼓励他们在划定的“示范片”内承包土地,种植双季稻。A公司,一家主要从事农资生产和销售的龙头企业,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于2009年进驻该县。A公司最初承包了不到2000亩土地,而到了2013年,其流转土地面积已经扩大至约30000亩,承租期为五年。县政府在A公司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的低息贷款政策也为该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帮助。经过一些尝试和调整,A公司最终将近30000亩土地交给38个本地农户代为经营,每个代管户和该公司签订了100—500亩的土地代管合同。21代管户不仅需要支付土地流转费和农资“套餐”(包括稻种、农药、化肥和机器插秧、机耕、机收),还须将稻谷卖给A公司。A公司从产业链的“上游” 和“下游”——农资销售和粮食加工、贸易获取利润,每亩净利润可达200元。22通过控制土地,A公司能比一般的订单农业企业更好地支配这些代管户。

    在A公司进入之前,平晚县农村已经出现了分化。大部分生产者是小农户,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短工。中间阶层的农户,大约占所有农户的10%—20%,耕种自家和进城务工的亲友的地,向亲友支付低于市场价格的流转费。23中农当中,一部分能实现一定的积累。A公司的代管户基本都来自中农阶层。此外,大户也在当地出现。大户的生产行为更加以市场为导向,并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他们愿意按市场价格支付流转费,以获取更多土地,实现扩大再生产。由于中央政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些年经营大户的数量显著增加。

    A公司的出现加速了平晚县的农村分化,尤其是中农的分化。经营大户、农业企业以及合作社的大量涌现,加剧了这些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与中农之间的土地竞争,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土地流转市场的扩大,使得原先通过非正式社会网络流转的土地被吸纳到土地流转市场中。因此,A公司的到来使得中农更难通过原来的社会关系获取土地。同样地,小农也更难成为中农。只有极少数中农能够通过与农业企业的“合作”,发展成为经营大户。24对于那些想要扩大经营规模却又缺乏足够的土地和资金的农户,从A公司转包土地是一条捷径。

    在A公司到来之前,中农刘俊才耕种着十几亩土地,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2011年起,刘俊才从A公司转包了110亩土地,25并开始使用雇工,他的家庭成员也同样参与农业劳作。2012年他经营的每亩土地纯收入为417元。在每亩土地上,刘俊才的家庭劳动力大约投入2—2.5个工。26计算下来,其家庭劳动力每天的收入为160—210元,这基本和平晚县一个技术工的日工资相同。这也意味着,2012年刘俊才家并没有从水稻种植中获得利润。然而,他家有一台大型水稻收割机以及两台小型犁田机,除了将这些机器用于他从A公司转包的土地,他还对外出租农业机械和服务来挣钱。2012年他通过出租农机获得的纯收入达到88900元,远远超出水稻种植收入。其他拥有大型机械的代管户情况类似。

    代管户们认为,A公司从农业收益中拿走了过大的份额,只留给他们微薄的回报。与A公司合作三年之后,刘俊才打算从2014年开始从其他村民那里转包土地,独立经营。其他代管户也有类似的想法。对这些代管户而言,为A公司代管土地的经历不仅让他们积累了规模经营的经验,也使他们赢得了作为“农业大户”的声望,这会使得他们将来从同村/镇村民手中转包土地时更加容易。

    农业资本的进入加速了中农向两个方向的分化。龙头企业推动了一些中农向农业大户的转型,但也有一些代管户因经营不顺由中农沦为小农。而小农户在获取土地时面临更多困难,他们向中农转型几乎变得不可能。长期趋势是两极分化,在系谱的一端,是无产化的农户群体,仅靠少量土地维持生计;另一端则是依靠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者,追求扩大再生产。

    A公司下乡平晚县是自上而下的农业资本化的一个典型案例。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框架下,当地政府为农业资本集聚土地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对土地的控制,是农业企业资本积累的关键,它既以农村分化为基础,也进一步推动了这种分化,并成为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的催化剂。孙新华(2015)和陈航英(2015)分别在安徽的调研也发现,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下乡的工商资本和当地农村内部因分化而发展出的本地资本,共同推动了当地的农业转型。

    (二)上下并举的农业资本化:一个农村合作社的案例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颁布,农村合作社的数量就出现了迅速增长。截至2014年2月,全国农村合作社的数量超过了2010年的3.5倍,达到100万家(《中国农民工资收入首超家庭经营纯收入》,2014)。不少学者认为,现有农村合作社中80%—95%都是“假合作社”(刘老石,2010;Yan and Chen,2013:969-972;冯小,2014)。一种假是纸上谈兵,另一种假是私营企业带着合作社的假面具。一种普遍的状况是大户垄断合作社,是农业大户利用合作社来套取政府补贴,同时控制合作社内部经济盈余的分配(张晓山,2009;张开华、张清林,2007;Lammer, 2012;Zhao, 2010)。这种现象被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形象地称为“大农吃小农”。克里斯托弗·拉莫尔(Lammer, 2012:149-153)对河南一家知名合作社的研究表明,正是合作社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尤其是其对雇工的剩余价值的榨取——带入了村庄。霍尔(Hale, 2013)对合作社的研究发现,一些合作社的成功恰恰是通过不断地将自己整合进资本主义进程来实现的。冯小(2014)的研究则表明,合作社已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乡村商品化关系的工具。

    恰亚诺夫曾希望合作社是企业纵向一体化之外的另一条道路。但是,今天中国的合作社却一直在寻求与龙头企业合作,充当联结小农户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工具,而这一关系往往使得小生产者不断被边缘化。由于农村的分化,合作社内部往往是一个不平等的竞技场,所以合作社并没有为小生产者赋权。为了获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大户通常自主发起合作社,在合作社剩余分配中占主导地位,而这些农业剩余大部分是由雇工和小农户的家庭劳动力创造的。因此,合作社实际上结合了自上而下(国有资本作为政策扶持资金)和自下而上(农民分化中产生的大户)两种农业资本化动向。

    黑龙江省东方县有188万亩耕地。272006年中央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当地政府便积极推动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的生产者提供化肥补贴、免费种子以及申请农机补贴的机会。28一位本地官员解释道:“刚开始政府是主角,后来就自然而然了。”2012年该县100万亩土地被流转给了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户。在该县的98个村中,每个村都有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1000亩的生产者,这部分生产者的经营规模总计超过了40万亩,占该县总耕地面积的21%。

    我们的案例是老李的“千万元农机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前,老李的父亲是一个地主的长工。在土改过程中,他父亲是积极分子,并当上了村干部。回忆家史的时候,59岁的老李说:“今天的情况其实和解放前没有多大区别,土地向能人流动,而能人则雇工干活。”初中毕业后,老李就在生产队干活,当组长和记工员。1979年他被送到县城学习驾驶,成为了生产队的拖拉机手。1988年分田到户的时候,老李和他妹夫合伙买下了村集体的一辆拖拉机。此后三年老李用这台拖拉机运输建筑材料,挣了不少钱。1993年运输生意开始滑坡,他进村里当出纳员。2002年老李当上了村主任,2008年又成了村支书。

    黑龙江省制定了全省50%的耕地实现规模经营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省政府推出了“千万元农机合作社”项目。如果一家合作社能自筹400万元的资金,便可以申请政府匹配的600万元资金支持,得到价值1000万元的农业机械。

    老李看上了这个“千万元农机合作社”项目。他所在的村子大约有15500亩地,604户人家,总人口为2407人,其中超过900人在外打工。2010年为了成立合作社,他组织了三次村民大会。刚开始,有12户村民感兴趣,但最后只剩下6户,这6户来自两个家族,老李和他的两个亲戚就在这6户社员中。他们愿意也能拿出最低50万元的资金。为了筹集到400万元的自有资金,老李的合作社通过当地政府的帮助,申请了银行贷款。项目申请最终成功,价值1000万元的农业机械在2010年底全部到位。这些机械能满足50000亩土地的耕作需求。老李的合作社也因此需要扩大土地经营面积,以便与机械的耕作能力相匹配,也需要通过盈利来偿还银行贷款。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雇工。

    老李的合作社采用了当地常见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包括吸引村民土地入股、向村民租赁土地,以及委托经营、代耕等。如果村民选择加入合作社,则可分担合作社运营的成本、风险和利润。以种植大豆为例,2011年合作社的一亩地股份可以带来500元左右的净收入。但如果村民不相信合作社或者不愿承担风险,他们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以2012年的价格,每亩地可得到有保障的300元流转费。如果村民既不愿意入股,也不愿意流转,合作社可为这些农户提供从播种到收割的一整套或一部分机械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在获取土地经营权的过程中,合作社遇到了两类村民的阻碍,他们更愿意自己耕种土地。一类村民自家有较多土地,并且可以从其外出的亲友手中流转更多土地。2012年流转价格为每亩220—230元。另一类村民则年事已高,担心除了农业之外,他们没有别的活可干。在老李的村子,这两类农户各占总数的10%。对于第一类农户,合作社直接与其竞争土地,给外出打工的村民提供市场化的流转费(300元/亩),这对于很多人是很有吸引力的。村长说:“我是一个一个给外出打工的村民打电话,劝他们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在东方县及其周边地区,以市场化的租金为基础流转的土地都在增加,驱逐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流转。对于第二类农户,合作社采取灵活的办法,例如,向这部分农户提供一部分农机服务,而将除草这类农活留给农户自己去做。

    2010年合作社的机械作业面积为9500亩,其中2600亩为入股合作社的土地。2011—2012年合作社的作业面积达到11500亩,其中入股的土地面积与前一年相同。2012年合作社计划将作业面积扩大到50300亩:10000亩入股土地,5000亩流转土地,还为35300亩提供机械作业服务(为其中1300亩土地提供全套机械服务,为剩下34000亩土地提供部分机械服务)。显然,从老李的计算来看,通过流转土地,而不是扩大土地入股面积,合作社更有盈利空间。然而,老李还是看到了扩大入股的优势,它可以避免过高的流转费开支,从而减少合作社的现金压力。29

    2014年老李决定放弃他的“千万元农机合作社”,将机械和债务一并卖给另一家合作社。他的合作社无法赚取足够的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国有资本和国家财政在培育和发展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共同作用下,当下其他“千万元农机合作社”仍在继续扩展经营规模。

    (三)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从专业户的合作到股份公司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通常是从本地的资本积累发展起来的。2013年“家庭农场”首次出现在中央的文件中。但农业部承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流转土地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就已经出现,“家庭农场”这一新词只是对这类农户的一个认可(《发展家庭农场 解困“谁来种地”》,2014)。另一术语“专业大户”,指专业从事市场化生产的农户,早在1982年就出现在中央的文件中。承包专业户也在1983年被承认。在媒体报道中,专业户也被称作大户、万元户、种田能手,甚至“庄园主”。实际上,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已经开始鼓励将土地流转给“种田能手”了。

    截至2012年,270万个专业户和“家庭农场主”——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7%——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亩,远远超过了普通农户户均7.5亩的生产规模(万宝瑞,2014)。农业部在2012年对家庭农场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87.7万个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为200亩,是全国户均经营规模的27倍。这87.7万个家庭农场只占全国2.6亿农户的0.34%,却耕种着全国农村13.4%的耕地,即1.76亿亩耕地。30从这一调查中也可看出这些“家庭农场”之间的显著分化:金字塔尖的1.9%的农场经营面积在1000亩以上,1.8%的农场经营面积为500—1000亩 。平均来看,这些家庭农场中,自家有4.33个家庭劳动力,雇用1.68个长工(《发展家庭农场 解困“谁来种地”》,2014;《农业部:全国家庭农场87.7万个》,2014),其雇用的短工数量没有报道,但根据一般情况来看,除长工外,这些农场很可能还雇用季节性短工。

    农业部没有公布该调查的详细数据,但我们还是可以粗略推断:至少大部分家庭农场都使用雇工,雇佣劳动力(长工)占这些家庭农场总劳动力的比率约为28%,这还没有包括短工。312014年下半年一项对五个省区玉米种植户的调研发现,在主粮种植区,当地大户使用的雇佣劳动也占全部劳动投入的20%。32由此可见,雇工在资本化农业中已经相当显著,然而黄宗智等学者的计算方法则使得农业雇工只有3%的可见度(Huang, Gao & Peng, 2012)。问题在于,黄宗智等学者将“农业无产化率”界定为雇工劳动时间占“全部农户”农业劳动时间的比例,而“全部农户”则把不雇工的农户包括在内,由此计算出的 农业无产化率不仅不能显示出农村分化,反而将它掩盖了。黄宗智等学者的方法和结论与恰亚诺夫针对19世纪末期俄国的分析和判断非常类似。而且巧合的是,根据当时的调研,恰亚诺夫也认为俄国雇工比例只占3%—5%(Thorner, Kerblay & Smith, 1986:255-256)。当时,俄国有位V. V. 先生计算了使用雇工的农户家庭数量与俄国农户总数之比,结果表明,雇工情况非常少:每100个农户家庭中,这样的农户只有2—3户,最多5户,进而得出结论,农业雇工“并未扎根于当代经济生活,而是很偶然的情况,就像100到200年前出现的一样”(Lenin, 1899b)。V. V.先生的发现和恰亚诺夫所引证的材料是同一批,但列宁对于V. V.先生使用“总数”的含义提出了如下批评:

    将使用农业雇工的农场数量和小农家庭的农场数量相比,有什么意义呢,尤其是后者还包括了农业工人自己的农场的时候?按照这样的算法,也可以认为俄国的工业也没有资本主义化:只要工业领域使用雇工的家庭(例如制造商家庭,不论规模大小)数量与俄国所有从事工业活动的家庭总数相比,就会发现这个比例也极小。

    在农业雇工问题上,黄宗智、高原的计算方法和俄国的V. V. 先生异曲同工,分母都使用了“全部农户”,只不过前者用的是全部农户的劳动时间,后者使用了全部农户户数。列宁的计算方法则考虑到农村分化,他论证道:“当‘从总体上、平均起来’看时,俄国使用雇工的农场比例是不显著的;而一旦考察使用雇工的农场在富农当中的比例时,就会发现这一比例相当惊人(约为34%—64%),而值得注意的是,富农的农业产量占了总产量的一半以上,他们生产的大量粮食主要用于销售。”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指出,雇工的使用不应被认为是“偶然发生”的或者不明显的(Lenin, 1899b)。

    就当代中国而言,在农业部调研的87.7万个家庭农场中,雇工至少占到家庭农场劳动力的28%。在宁波,正式注册的385个家庭农场中,三分之二的农场雇用了长工,总计1016人(《385户人家一年赚1.48亿元 宁波家庭农场进了中央“一号文件”》,2013)。87.7万个家庭农场只占中国农户总数的0.34%,照V. V.先生的观点看来,0.34%似乎也可以解释为“偶然发生的”,然而,这些农场占有全国13.4%的农村耕地,这无论如何都不会是一种偶然状况,或者是家庭人口因素的作用,而是资本积累的表现。而雇佣劳动已经在这些农场的资本积累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实际上,农村改革刚拉开序幕时,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运动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就开始了。据报道,1985年来自河南的一位年轻农民在湖北农村租下了250亩山地,建造了一座“庄园”,并雇用了11个工人进行粮食生产(钱明绪,1989)。类似地,1986年河北的一位年轻人租了1100亩土地,租期30年,同样经营起了一个“庄园”(贾建华,1996)。第一家自称“庄园”的农场出现于1992年的湖北黄陂(黄伯寅,1996)。到了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当地“庄园”的报道,如河北(贾建华,1996)、山西(崔光祖,1990)、广东(魏伟新,1998)、海南(李言静,1995)。截至2002年,在最早出现自称“庄园”的黄陂,已经有245家类似的庄园,共雇用了13650个工人(胡建奇等,2002)。就在那一年,庄园经济研讨会在黄陂举行,200位学者和企业家参会。在研讨会上,研究者们不仅对这种经济形式的出现表达了欣喜之情,还发出了“资本下乡”(夏振坤,2002;徐勇,2002)、“建设资本化农业”的号召(徐勇,2002:15)。

    我们的案例来自有棉花种植历史的河北省河间县。33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散之后,两个村的12个专业大户均摊成本,合作外出,寻找更好的棉种和农资,其中有两个农民是领头人,是“大户中的大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2005:3)。1984年这些大户成立了国欣棉花研究会(以下简称“棉研会”)。1985年棉研会开始向250名会员提供棉花种植的农资和技术指导,此外还提取农资销售额的10%作为积累金,这笔资金每年大约有50000—70000元。棉研会还向会员集资,在农村基地建立了自己的轧棉厂(课题组,2005:4,153)。34此后,棉研会开始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会员收购棉花,然后出售棉绒和棉籽。1988年棉研会的会员数量迅速增长到了1300户,种植面积达11000亩。

    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棉研会在1989年发生了第一次大转型。通过向会员公开募股,棉研会进一步走向了资本化(课题组,2005:36)。1989年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还只有601.51元(国家统计局,1990:195),而棉研会设定的原始股份每股定价就高达5000元。有38户会员认购了97股,成为了棉研会的股东。此外,棉研会还向超过1000位会员借款700000元。1990年棉研会在河间县城建造了一座服务大楼,并购买了新地皮,用于建新的轧棉厂。向城市的搬迁,使棉研会吸引了来自更广范围的更多会员,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有13位家庭农场主加入,其总经营面积为1500亩;另有69位村办企业成员入会,其总经营面积达53000亩。1991年棉研会租用了67.5亩地,租期五年,用于建设首个棉花育种基地(课题组,2005:154),同时正式鼓励其成员以订单农业的方式与棉研会合作。

    棉研会的带头人认为,它是一个“合作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棉研会下属的企业,包括服务大楼、轧棉工厂和育种基地,由38位股东所有。这些企业盈余的60%用于棉研会日常经营,15%用于企业发展,剩下25%则用于股东分红。对于棉研会的普通会员而言,“合作”是以订单农业的形式开展的,这意味着他们能从棉研会获得技术指导,并以折扣价购买农资(棉种、农药、化肥等),同时也要遵守棉研会关于棉种分配、技术监督和棉花价格等方面的规定。

    1996年棉研会经历了第二次大转型,开始在租期为15—30年的土地上建立自己的大型农场,由此完全控制育种过程,而不必依赖农户提供棉种。会员在育种环节不再发挥作用,而成了棉种的购买者。2008年棉研会正式注册成立国欣棉花专业合作社。截至2009年,棉研会在河间、山东、天津、新疆和北京都有农场,总面积达80000亩。大约有160位经理负责棉研会所有农场的经营管理,平均每人管理400—800亩。一个占地400亩的农场通常需要雇用4—5个长工和50—60个季节工人。女性移民工人通常负责人工授粉,按计件工资的方式计酬,2009年每完成一株棉花的授粉可以获得0.1元。例如,棉研会雇用了河南的女性劳工到山东的农场劳作,雇工按日或按件计酬,而经理是以“基本工资 + 绩效工资”的模式计算薪酬。此外,经理还可以获得其所管理农场10%的利润,作为额外奖金。35

    2009年棉研会共销售150—200万公斤棉种,其中一半由会员购买,另一半通过农资经销商售出。棉研会的会员数量达6万人,遍布全国12个省份,棉花生产总面积约30万亩。会员由1400位组长组织进行生产,组长既有退休的村干部,也有当地的种植大户,其工资为所在小组棉花销售额的20%。事实上,组长不仅通过销售棉种获利,也利用棉研会的关系网络,售卖其他农资,作为自己的副业。一些大组组长雇用20—30人,并计划开办自己的轧棉厂。

    棉研会资本积累的途径也激发了效仿者。那些和棉研会联系密切的农户知晓在哪里以及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获得土地。就在1996 年棉研会租地建设自己的农场之后不久,经验丰富的老会员就追随棉研会的脚步,到山东、天津和北京等地的基地附近承包土地,经营面积在70—1000亩之间不等。在河间县陆村,棉研会一位创始人的老家,已有70%的农户外出包地。2009年调研时,棉研会的人估计,河间县外出租地农场主大约种植了500000亩棉花。他们自家的农地被流转给了本村那些不愿外出的大户。据棉研会一位消息灵通的核心成员介绍,尽管有些外出的包地农亏损,有人却每年净赚200万元。那些缺少资本的村民成为包地农场主的雇工。一般来说,租地农场由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经营,他们会雇用几个长工和几十个短工。2009年男性长工的日工资为35元,女性长工为30元。

    我们认为,在棉研会的案例中,农业资本化主要源于自下而上的驱动力。棉研会由专业大户发展而来,其不平凡的发展也揭示了中国农村改革背景下的一种可能性。在发展初期,棉研会对于政府的态度摸不准,因此一直非常小心地处理和当地政府的关系,尽可能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棉研会遵循四条原则:其一,不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其二,不与政府部门经营的任何企业竞争;其三,不卷入政府部门之间的摩擦和争端;其四,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课题组,2005:12)。毫无疑问,政府的支持有利于棉研会的发展。36棉研会自身进行的一些探索、开拓和创新,也是其成为农业资本化先驱的主要原因。

    棉研会还产生了更深远的社会影响,激励了更多农户从事自下而上的资本积累,典型的是中等规模的农户外出包地,成为农业经营大户。和棉研会基地的雇工经营非常类似,外出包地的农场主在经营过程中也使用了大量的雇工,而且雇工是这类家庭经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外出包地的确使一些人富裕起来,但同时也在原来的村庄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缺少资本的村民,以及外出包地却经营失败的村民,不得不为壮大了的经营大户打工。此外,包地农场主和农业雇工外出,他们的土地被流转给了留在本村且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农户,使其能够扩大再生产。


    三、农户经营:资本主义农业的替代品还是从属品?

    民粹主义者将农户经营归为非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并视其为农业资本化之外的另一条道路或者是独立于农业资本主义的一种经营形态。这一观点似乎可以通过大量小农户的存在来印证。然而,小农户正逐渐被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取代或“覆盖”。被取代是指农户不得不放弃农业经营;而被“覆盖”则是被整合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本积累过程中。当前已注册的100万农村合作社覆盖了30%的农村家庭;12万个龙头企业则覆盖了40%的农村家庭(这两个覆盖可能有重合)。在改革初期,如果说农民还是能够直接对接市场的独立的小生产者,那么今天“农户经营”的含义已经极大地改变了。

    工商资本对农户的整合通常以直接的劳动雇用或订单农业的形式进行,不过创新的整合形式也不断涌现。例如,农业部网站上就对湖南省水稻产区一家农业企业的创新形式进行了宣传。这家企业的具体做法是,将水稻种植的全过程(从种到收共六个阶段)从农民手中承包过来,收取一笔服务费用,并向农户保证最低产量。正如上文所述,这种反向的“订单农业”服务形式,在黑龙江省东方县老李的合作社中同样存在。湖南这家企业于2012年起步,初始规模为1050亩,而2014年的经营规模有望达到50000亩。该企业通过这种反向的“订单农业”确保了其农资销售的市场份额(刘宗林,2013)。这种形式确实是一种创新,因为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制度的前提下,它直接取代农户进行生产,并将农户从生产者转变为农业企业服务的消费者。

    如果说被新型经营主体覆盖的小农几乎丧失了经营的自主性,那些尚未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的小农户又怎样呢?武广汉(2012:101)的研究表明,即便农户表面上看是“独立的”生产者,他们也越来越被吸纳到商业资本的控制之下,这些商业资本控制了农产品的流通渠道。由逐利的大型批发市场或小贩所代表的商业资本,正从农产品中攫取越来越多的利润。在最终的农产品价格中,生产者得到的比例由1999年的56%下降到了2010年的43%(武广汉,2012:102)。在武广汉之前,列翁亭(Lewontin, 1998)也研究了美国的农业生产者被资本吸纳的状况。20世纪初期农场交货价格大约占到食物美元37价值的40%,但在1993—2012年间,这一比例降到了平均8.6%(Lewontin, 1998:74;USDA,2014)。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通过控制农资和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资本从农业攫取了高额利润(Lewontin, 1998:74)。

    武广汉(2012)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论点:其一,小农户成为了商业资本的附庸,但这一事实被小农生产表面的自主性掩盖了;其二,农村生产者和上下游资本的关系有由商业联系向雇佣关系转变的趋势。我们认为,如今所谓“独立的生产者”,不论在农资方面还是在农产品的销售方面都被资本控制,因此他们在产前和产后两端同受挤压。正因为小农户对商业资本的隶属关系,武广汉指出,小农户兼具小资产者和无产者的双重身份,事实上具有“半无产者”的特征(武广汉,2012)。

    家庭经营的存在既不是对农业资本化的否定,也不是在农业资本化之外开辟的新路,因为农业资本主义“既不是纯粹农业生产的同义词,也不能简化成农业生产本身”(Bernstein, 2006:454)。在上述脉络下,我们认为农户经营隶属于农业资本主义。喻闻的研究很好地展示了农业资本主义体系与家庭经营的关系,尽管农业资本主义不是他的分析框架。喻闻(2008:5-6,124)对中国六家大型农业企业的研究表明,农产品的供给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农业企业将整个产业链完全内部化,通过雇工经营完成包括禽、蛋、奶等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另一种模式是农业企业将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通过订单农业的形式外包给农户,其中“公司 + 代理人 + 农户”是典型的形式。喻闻发现,这些公司同时采取了两种模式,有时也从一种模式转为另一种模式。38例如,当农资(如动物饲料)价格上涨时,公司可能会选择外部化的方式,以减轻现金压力;在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而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市场风险时,企业也倾向于采用外部化模式,将部分风险转嫁给农户;而当企业需要稳定的初级产品供应来保证利润时,它就倾向于选择内部化的方式。如果不对企业的经营策略进行具体分析,那么我们容易把家庭经营的存在简单地解释为它的顽强生命力。事实上,外部化和内部化的模式使企业得以灵活地采用间接雇用和直接雇用劳动力的方式完成生产,使劳动对资本呈现出马克思指出的“形式上的”或“实质的”两种隶属形式(关于两种隶属形式,参见黄瑜[2015])。武广汉(2012)和陈航英(2015)的研究则显示,即便是未参与订单农业的众多小农户,也在不断地隶属于资本,尽管这种隶属的过程可能表现得不平衡。

    总而言之,在农业资本化的逐步演进中,“农民”在迅速分化,把农民或农户看成一个同质性的整体是一个难以为继的假设。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和资本积累的发生,正在使农村社会不断分化,使家庭农业变得不稳定,也正改变着家庭经营的含义。农村的阶级分化,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动力下的必然结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补贴,鼓励农业补贴与种植面积挂钩,以此取代对农户家庭经营的补贴,这将使农业大户成为补贴最大的受益者。官方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也高调释放了来自政策高层的进一步 “去小农化”信号。当然,如前文所言,去小农化的倾向早在农村改革初期就已经开始了。雇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过程需要雇用劳动力,也加速了农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然而直接的雇佣只是劳动隶属于资本的形式之一。在当前中国的农业转型过程中,大部分小生产者正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被吸附到农业资本主义的体系里面。


    *本研究是香港理工大学研究项目“社区公共品生产”(1-ZV93)和香港教资委研究项目“中国农村遭遇全球化”(B-Q39N)的成果。


    参考文献:
    《385户人家一年赚1.48亿元 宁波家庭农场进了中央“一号文件”》,2013,载《都市快报》,转引自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2/15/22147289_0.shtml?_from_ralated。
    陈柏峰,2012,《中国农村的市场化发展与中间阶层——赣南车头镇调查》,载《开放时代》第3期。
    陈航英,2015,《新型农业主体的兴起与“小农经济”处境的再思考》,载《开放时代》第5期。
    陈锡文,2012,《土地改制不能丢原则、变方向》,载《改革内参•综合》第47期, 见中国改革网,http://www.chinareform.net/mag_view.php?id=159#。
    陈义媛,2013,《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与农业经济主体分化的再思考——以水稻生产为例》,载《开放时代》第4期。
    崔光祖,1990,《 新兴“山地庄园”的生命力》,载《中国农村经济》第2期。
    《发展家庭农场 解困“谁来种地”》,2014,农业部网站, http://www.moa.gov.cn/zwllm/zwdt/201402/t20140228_3799433.htm。
    冯小,2014,《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以“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为例》,载《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郜亮亮,2014,《中国农地流转发展及特点:1996—2008》,载《农村经济》第4期。
    郜亮亮、黄季焜,2011,《不同类型流转农地与农户投资的关系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第4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2013,《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2007,《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0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2014,《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
    国家统计局,2013,《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201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1990,《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2014,中原经济网, http://www.zyjjw.cn/news/jjwk/2014-06-19/171035.html。
    贺雪峰,2015,《当前农村政策中的三大派别》,澎湃新闻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02826。
    贺雪峰,2013,《小农立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贺雪峰,2011,《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载《社会科学》第3期。
    胡建奇、张启亮、李辅伦,2002,《黄陂庄园经济:探索农业现代化之路》,载《学习与实践》第7期。
    黄伯寅,1996,《庄园经济浅议》,载《天水师专学报》第1 期。
    黄宗智,2010,《中国的新时代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载《中国乡村研究》第8期。
    黄瑜,2015,《大资本农场不能打败家庭农场吗?》,载《开放时代》第5期。
    贾建华,1996,《两千一百亩地的“魏氏庄园”》,载《乡镇企业科技》第7期。
    李萍(主编),2006,《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
    李绍飞,2013,《三问资本入农》,瞭望观察网, http://www.lwgcw.com/NewsShow.aspx?newsId=32872。
    李言静,1995,《庄园农业开发的探索》,载《新东方》第2期。
    林辉煌,2012,《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以湖北曙光村为考察对象》,载《开放时代》第3期。
    刘老石,2010,《合作社实践与本土评价标准》,载《开放时代》第12期。
    刘宗林,2013,《“六代一包”: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的有益探索》,载《农民日报》,转引自中国农业新闻网,http://www.farmer.com.cn/xwpd/zjdp/201310/t20131028_902987.htm。
    吕新雨,2004,《农业资本主义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道路——驳秦晖先生对 “美国式道路” 和 “普鲁士道路”的阐述》,载《视界》第 13 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
    农业部,2000,《2000 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业部:全国家庭农场87.7万个》,2014,一财网,转引自新农村商网, http://nc.mofcom.gov.cn/articlexw/xw/gnyw/201406/18719552_1.html。
    《农业部: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2014,人民网, 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0223/c1004-24438787.html。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研究课题组,2005,《合作生金:国欣农研会20年发展与思考(1984—2004)》,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钱明绪,1989,《今日“闯王”胡光明——来自新型庄园主的报告》,载《乡镇论坛》第4期。
    《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28.8%》,2014,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12/04/c_1113525279.htm。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2013,载《金融时报》,转引自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11-14/content_10582020.html。
    孙新华,2015,《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兴起与突破性农业转型》,载《开放时代》第5期。
    唐平,2006,《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及影响因素分析》,载《管理世界》第5期。
    仝志辉、温铁军,2009,《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载《开放时代》第4期。
    万宝瑞,2014,《农业部原副部长:我国已经进入生产高成本时代》,中国网,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special/lianghui2014/20140313/2254517.shtml。
    王文耀、王保春,2014,《陈伯达保外就医之后》,载《炎黄春秋》第12期,转引自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history/xiandai/20141224118013_all.html。
    魏伟新,1998,《发展“庄园(果园)经济”之我见》,载《广东经济》第6期。
    文贯中,1988,《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病及其对策》,载《科技导报》第4期。
    温铁军,2006,《新农村建设提出始末——在“北京市农业现代化研讨会”上的演讲(节选)》,“爱思想”网站,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334.html。
    温铁军、董筱丹、石嫣,2010,《中国农业发展方向的转变和政策导向:基于国际比较研究的视角》,载《农业经济问题》第10期。
    武广汉,2012,《 “中间商+农民”模式与农民的半无产化》,载《开放时代》第3期。
    夏振坤,2002,《庄园经济符合“三个代表”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载《学习与实践》第7期。
    向春阶,1999,《俄国道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思考探本》,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5期。
    徐勇,2002,《庄园经济:资本农业的结晶》,载《学习与实践》第7期。
    严海蓉等,2014,《粮食安全的困局与对策:兼谈〈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三农中国”网站, http://www.snzg.net/article/2014/0225/article_37065.html。
    杨华,2012,《“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形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载《开放时代》第3期。
    杨华,2011,《农村土地流转与社会阶层的重构》,载《重庆社会科学》第5期。
    杨娜曼,2013,《中国农村收入不均等性的方差分解分析》,载《统计决策》第12期。
    喻闻(编著),2008,《农产品供应链案例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张开华、张清林,200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思考》,载《农业经济问题》第5期。
    张晓山,200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朝什么方向发展》,载《中国老区建设》第2期。
    郑文凯、宋洪远,2008,《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报告》,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农民工资收入首超家庭经营纯收入》,2014,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4-04-11/100664314.html。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2014,《农村绿皮书: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3—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周飞舟,2012,《财政资金的专项化及其问题:兼论“项目治国”》,载《社会》第1期。
    Bowles, P., H. Chang & X. Dong, 2014, “Rural Economy Outcomes in China after Two Decades of Policy Reform,” Review of Agrarian Studies 4(2), pp. 1-24. 
    Bernstein, H., 2009, “V. I. Lenin and A.V. Chayanov: Looking Back, Looking Forward,” 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36 (1), pp. 55-81.
    Bernstein, H., 2006, “Is There an Agrarian Ques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Canadia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 27 (4), pp. 449-460.
    Byres, T. J., 2009, “The Landlord Class, Peasant Differentiation, Class Struggle and th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 England, France and Prussia Compared,”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31 (9), pp. 33-54.
    Byres, T. J., 1996, Capitalism from above and Capitalism from below,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Byres, T. J., 1991, “The Agrarian Question and the Different Forms of Capitalist Agrarian Transition: An Essay with Reference to Asia,” in J. Breman and S. Mundle (eds.), Rural Transformation in Asia,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roll, E. J. & P. Huang, 1997, “Migration for and against Agriculture in Eight Chinese Villages,” The China Quarterly 149, pp. 128-146.
    Hale, M. A., 2013, “Tilling Sand: Contradictions of ‘Social Economy’ in a Chinese Movement for Alternative Rural Development,” Dialectical Anthropology 37 (1), pp. 51-82.
    Huang, P. C. C. & Y. Gao, 2013, “The Dynamics of Capitalization in Chinese Agriculture: Private Firms, the State, or Peasant Households?” Rural China: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istory and Social Science 10, pp. 36-65.
    Huang, P. C. C., Y. Gao & Y. Peng, 2012, “Capitalization without Proletarianization in China’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Modern China 38 (2), pp. 139-173.
    Lammer, C., 2012, “Imagined Cooperatives: An Ethnography of Cooperative and Conflict in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a Chinese Village,” Thesis (M.A.), University of Vienna.
    Lenin, V. I., 1907, “Two Types of Bourgeois Revolution,” in The Agrarian Programme of Social-Democracy in the First Russian Revolution 1905-1907, https://www.marxists.org/archive/lenin/works/1907/agrprogr/ch01s5.htm.
    Lenin, V. I., 1899a, “Preface to the Second Editio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 in Russia, https://www.marxists.org/archive/lenin/works/1899/devel/preface2.htm.
    Lenin, V. I., 1899b, Chapter II, “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Peasantry,”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 in Russia, http://www.marxists.org/archive/lenin/works/1899/dcr8ii/ii8i.htm.
    Lewontin, R. C., 1998, “The Maturing of Capitalist Agriculture: Farmer as Proletarian,” Monthly Review 50, pp. 72-84.
    Shanin, T. (ed.), 1983, Late Marx and the Russian Road,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Thorner, D., B. Kerblay & R. Smith (eds.), 1986, A. V. Chayanov on 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 Madison, Wis.: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USDA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2014, “Food Dollar Series,” http://www.ers.usda.gov/data-products/food-dollar-series/food-dollar-application.aspx#, accessed on 22 October 2014.
    Yan Hairong & Chen Yiyuan, 2013, “Debating the Rural Cooperative Movement in China, the Past and the Present,” 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40 (6).
    Zhang, Q. F., 2015, “Rural Household’s Reproduction in China’s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 Wage Employment and Family Farming,” in Carlos Oya and Nicola Pontara  (eds.), Rural Wage Employ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ory, Evidence and Policy, London: Routledge.
    Zhang, Q. F., 2013, “Comparing Local Models of Agrarian Transition in China,” Rural China: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istory and Social Science 10, pp.  5-35.
    Zhang, Q. F., 2012,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ntract Farming in China’s Agrarian Transition,”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12(4), pp. 460-483.
    Zhang, Q. F. & J. A. Donaldson, 2008, “The Rise of Agrarian Capit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gribusiness and Collective Land Rights,” The China Journal 60, pp. 25-47.
    Zhao, J., 2010,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Farmer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in China,”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
    【注释】 
    ①“专业大户”中的“专业”指的是专门化的商品生产。目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区别仍不清晰。在某些地方,地方政府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具体标准。日常交流中,人们将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称为“专业大户”。
    ② “小农经济派”的提法见贺雪峰 (2015)。
    ③他们对于农业企业的容忍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如陈锡文(2012)主张,农业企业和小农户可以有一个平衡的分工,由农业企业来从事单个小农户无法从事的活动,贺雪峰(2013:IV)则反对“资本下乡”,主张农业生产环节应该留给农户。
    ④完整的表述如下:“在德文版《资本论》的附言中,我表达了对一位‘伟大的俄国学者和批评家’的高度重视,而这也是他应得的。在一系列著作中,他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俄国必须如自由经济学家所言,通过破坏公社体制来过渡到资本主义吗?或者相反,她可以不用经历资本主义体制的各种苦难,而能够享有这一体制的一切成果,同时发展自己的历史性的天赋? 他本人表达了对后一种方案的支持。而我的这位批评者本来至少可以从我对‘大俄国’的此等重视中推断,我和他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一致。我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俄国继续1861年之前的道路行进,她将只会错过历史赐予这个民族的机遇,而不得不沉浮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变迁兴衰中。”参见“A Letter on Russia by Karl Marx”(《马克思关于俄国问题的一封信》),http://www.marxists.org/history/etol/newspape/ni/vol01/no04/marx.htm
    ⑤有关列宁-恰亚诺夫之争的详细评述,参见伯恩斯坦(Bernstein, 2009)。
    ⑥张谦和唐纳森的研究是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出现的一项开创性研究(Zhang & Donaldson, 2008),此后,张谦(Zhang, 2013)又深入探讨了农业市场整合的不同道路。
    ⑦需要说明的是,美国也包含多种转型的路径。拜尔斯(Byres, 1996:418)的研究表明,美国道路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单一的“自下而上”的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包含了不同的路径:在南部地区,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反向资本主义化”(backward capitalism from above),农业生产经历了从奴隶制到分成租佃制,再到雇工制的演变过程;在北部和西部地区,则表现为“自下而上的小规模农业生产”(petty commodity production from below)。他还开展了国际比较的奠基性研究,比较了英国、普鲁士、法国、美国、日本、中国台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农业转型(Byres, 1991;2009))。关于美国模式的讨论,参见吕新雨(2004)。
    ⑧温铁军(2006)提到,原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在20世纪90年代晚期就指出了中国的资本过剩问题。
    ⑨关于美国政府在美国农业中的作用,参见吕新雨(2004)。
    ⑩1984年陈伯达批评扶持商业化农民的政策,激怒了后来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参见王文耀和王保春(2014)。
    11在所有进城务工人员中,离开本县务工的人口为1.66亿人,留在本县但从事非农工作的人口为1.03亿人,占农村就业人口总量的26.5%(农村就业总人口为3.87亿人),见《2013年国民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1/t20140120_502082.html
    12通过使用2000—2008年六省随机抽样的比较数据,郜亮亮(2014)指出土地流转存在地区差异,富裕地区土地流转的发生频率更高。2000年土地承包期普遍不超过1年,而到了2008年,土地承包期延长到了5年甚至10年。此外,2000年到2008年,地租也越来越多地以现金形式支付。
    13可供进一步参照的几组数据为:在1990年、1995年、2000年和2005年,收入排名前20%的农村居民收入分别是后20%收入的4.7倍、5.8倍、6.5倍和7.3倍(唐平,2006:71)。
    14唐平(2006:74)使用国家统计局的农户抽样调查数据(1995—2005年)研究发现,在这一时期,工资收入最初是导致务农的农村家庭和(其他)进城务工的农村家庭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但后来工资收入又使务农和务工的农村家庭收入差距减少。相反,农业生产却成为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动因。
    15基于CHNS数据(1989—2011年),杨娜曼(2013:125)指出,1989—2011年间,农业收入是导致农村家庭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而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的作用则相对不明显。在1991—2000年期间,工资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超过了农业经营收入。然而,在2000—2011年期间,农业收入又成为导致农村家庭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鲍尔斯等同样使用了CHNS数据(1991—2011年),但提出工资性收入与农村家庭收入差距存在正相关,而农业经营收入与收入差距则存在负相关关系(Bowles, Chang & Dong, 2014)。
    16将使用CHNS数据计算出来的基尼系数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对比,杨娜曼(2013:124,图2)发现,两条曲线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差异只在于,基于CHNS数据计算出的基尼系数在1989—2011年之间都稳定在0.4以上,这个数字在1997年以前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高,而1997年以后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低。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基于CHNS数据,杨娜曼(2013)和鲍尔斯等人(Bowles, Chang & Dong, 2014)关于农村收入的基尼系数的计算有所不同。
    17杨娜曼(2013:125)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果。
    18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2014)。研究者同时指出,在政府的统计口径中,地租收入也被列为财产性收入。然而,2013年农村人均地租收入仅为61元,尽管这一数字比2012年增长了30.8%。
    19这一案例主要基于陈义媛在2012—2013年期间进行的田野调查,这里隐去了相关公司的真实名称,县名为化名。
    20种植面积达到或超过50亩的农户被该县政府定为“种植大户”,包括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和资本主义农场两类。前者既使用家庭劳动力,也使用农业雇工,后者则主要依靠雇工完成耕作。关于不同层级农业生产者的详细论述,可参见陈义媛(2013)。
    21最初的五年,A公司采用了不同的土地经营策略以使其利润最大化。由于没有任何种植经验,在最初的一两年内,A公司曾尝试建立以雇工劳作为主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但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此后,该公司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并最终确立了“公司+代管户”的土地经营模式。
    22代管户通常是在稻谷大量上市的季节将自家的产品卖给A公司,此时的稻谷价格自然是一年中最低的。公司将稻谷储存在仓库里,等到来年春天价格最高时售出。
    23可参见贺雪峰(2011)、杨华(2011,2012)、林辉煌(2012)、陈柏峰(2012)关于中农的讨论。
    24这少部分中农要么有充足的家庭劳动力,要么有大型农业机械,并依靠机械出租服务来积累资本。有时候,他们可能只是比其他人更加幸运,比如,他们较早收割稻谷,从而避开了暴雨的影响。
    25刘俊才与A公司的合作开始于2009年,但由于那时尚未发展出“公司+代管户”的方案,因此他直到2011年才开始从公司转包土地。
    26一个劳动力工作一整天,称为 “一个工”。
    27这一案例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来源于严海蓉和陈义媛2012年在黑龙江进行的田野调查,这里的县名为化名。
    28在黑龙江省,农业规模经营的标准是经营面积达到或超过200亩。
    292012年将土地转包给合作社的农户希望在春天拿到每亩300元的租金。但是,由于现金短缺,老李的合作社只好在收获以后向这部分农户支付租金,价格为每亩350元。
    30农业部的调查并未包括西藏自治区,这里的“全国农村耕地总面积”指的是承包给农户的耕地总面积,国有农场并不包括在内。
    31这就需要假定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和雇工的工作强度、工作天数相同。
    32严海蓉等,“玉米种子与农户生计”项目报告,2015年,未刊稿。
    33这一案例主要基于严海蓉2009年的田野调查。该公司早期发展的材料,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研究课题组(2015)。
    341985年棉研会向其会员集资27000元(每股250元),这笔资金加上农资销售利润的10%,以及会费均用于轧棉厂的建设。轧棉厂创造了丰厚的利润,但矛盾也随之产生:小股东抱怨自己被大股东剥削了,于是棉研会决定将本金全额返还给出资人,并支付50%的利息。
    35在经营利润10%的这笔奖金中,棉研会要求经理将其中的1%派发给员工。但到了2005年前后,这一要求由强制执行变为自愿选择。
    36公社体制解体后,原先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制逐渐瓦解,留下了农业科技创造和应用方面的空白。棉研会的成立和发展填补了这一空白。在1989—1990年,棉研会成为了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政府试点机构,政府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课题组,2005:42)。宋健,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科委主任,曾于1989年到访棉研会,并建议将驻地迁往河间县中心地区(课题组,2005:28)。
    37食物美元被定义为“一年中居住在美国的人口所消费的所有本国生产的食品的市场价值总值”(USDA,2014)。
    38类似的研究,可参见Zhang(2012)。
    严海蓉: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Yan Hairong, Department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s,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陈义媛: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Chen Yiyua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责任编辑:郑英
  • 责任编辑:sxh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