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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放权是治理科研经费腐败的第一步
  •  2013-10-15 22:55:21   作者:songzx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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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放权是治理科研经费腐败的第一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熊丙奇   发表于2013-10-15 07:34

    13日,新华社报道指出,2007年至2012年这五年间,我国科研经费的“扩大用途”、“挤占挪用”已成普遍现象,一些机构绞尽脑汁侵占经费。

      10月1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部长万钢对我国科研经费管理当中的“恶性问题”表示“痛心”和“错愕”。13日,新华社报道指出,2007年至2012年这五年间,我国科研经费的“扩大用途”、“挤占挪用”已成普遍现象,一些机构绞尽脑汁侵占经费。

      万钢透露,今年年底,科技部将首先建立一个透明的、各部门在一起的科研信息部署平台,每年可以查找立项信息。二是正在推行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要把结题验收后的项目在网上公开,让同行业的研究者都可以看到研究成果。三是加强经费的巡视,加强对预算调整的规则制定。

      实际上,早在2010年11月,就学术腐败问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曾表示: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当中,对于任何学术造假都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可是,三年以来,如我们所见,局面并未得到明显好转。这表明,对待包括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在内的学术界腐败行为,关键在于要针对腐败的根源,建立可靠的制度防火墙。

      这次科技部提出要建立科研信息平台、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科研经费巡视制度,这确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但依现行自上而下的科研管理制度,恐难起到监管科研经费使用的效果。

      首先,鉴于201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实行三年多以来,并没有多少大学严肃对待这一办法,公布学校的财务信息,如今,对科研信息平台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高校公开科研经费信息,我们也就很难乐观。如果有关项目的经费不公开,项目负责人会被追究责任吗?谁来追究?再者,假如公开的经费信息非常粗略,根本没有开支细目,这样的公开与不公开有何差异?如此一来,国家可能为建立科研信息平台花了大笔钱,结果平台的作用却没有发挥。

      其次,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科研经费巡视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模式,这种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方式,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监管难题。更进一步说,我国当前的科研问题,就源于现行的科研行政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的立项、经费的管理和成果的评价,都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

      在权势和利益因素的纠缠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术机构、学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管理人员谋得科研政绩,科研人员收获学术声誉和科研利益。大家所见的是,申请项目要公关,获得项目之后学术机构就将其作为学术荣誉(背后是相关考核指标起作用)。再者,为体现项目设立方的成就和眼光,管理人员会共同参与到对科研成果的包装中。于是,在我国没有通不过的科研项目验收。

      要最大限度遏制科研经费腐败,首先必须打破这种行政主导的科研管理模式,向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学者共同构成的学术利益共同体开刀。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要放权,不能再把项目的设立权、拨款权、评价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应把学术权力交给学术机构。学术权力高度集中在教育行政机构,再由教育行政机构来治理由学术行政化制造的学术腐败,这本身就不合理。

      其次,要改革科研人员的薪酬制度,实行年薪制。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薪酬体系,存在把科研项目利益化的问题。目前,科研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组成,其中津贴和奖金主要来源于课题提成。这一薪酬制度曾起到激励科研人员开展研究的正面作用,现在却导致科研人员逐利,通过申请课题“致富”。

      再次,建立大学、科研机构必须公开财务信息的制度,也就是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制度。具体而言,大学要实行理事会治理,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而不是只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这样,公布年度财务信息就是校长必须完成的工作。在这样的治理机制中,包括科研经费在内的财务收支信息,必然会向师生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监督。如果学校拒绝公开,师生可以通过教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提议,通过大学理事会追究校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制度中,学术自治将是基本的学术管理、评价规则,只有实行学术自治,才能建立起学术共同体,让学术界按照学术规则运转。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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