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应该将远景目标与当前农村社区建设实际相结合,提出阶段性的现实目标以便使农村社区建设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把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社区组织体系重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公共秩序之重构及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等农村社会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联系起来,赋予农村社区建设更多的现实性内涵,并指出这些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与否,以及其实现的程度也取决于农村社区建设本身之限度。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目标;限度

     

    一、研究思路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明确提出要把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使得新农村建设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而关于社区的界定,学界普遍把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作为社区理论的源起,有学者据此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徐勇教授认为“社区的概念原本就来自于乡村,其核心精神是形成具有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是以共同居住的地域为基础,具有相同的社会联系和价值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一种地方性社会,”应该包括地域、交往、价值三个要素。项继权教授认为“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应该包括‘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等四个方面的要素和特征。”①把中国当前正在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国外农村社区和中国传统农村社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厘清,为把当前正在展开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向深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所谈及的内容主要都是围绕这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而展开的。

    在国外,关于社区的研究,继滕尼斯之后,加盟到研究队伍中来的还有西欧其他国家和美国的许多社会学家,特别是由于美国社会学家的努力,社区研究自20世纪初以来愈益为人们所重视,并不断地得以深入化、系统化、具体化和实证化,成果颇丰。在国内,社区研究在经历了早期的乡村社区调查、上世纪30年代的乡村建设及建国后城市社区研究之后,走到了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社区这个阶段,而目前构建新型农村社区相对而言仍是一件新生事物和过程,所以当前对其所展开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徐勇提出,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点和平台,它不仅在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且在于通过对基层社会及管理体制的重建和变革,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实现上下互动、城乡一体,从而建构政府公共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良性互动,公共服务与社区自我服务相互补充的新型制度平台;周良才等对农村社区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黄小晶在界定农村社区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分别对农村社区的功能、任务、原则及举措进行了论述;肖茂盛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路和对策进行了设想。可以说,尚有相当多的方面仍缺乏系统性的论证,而本文主要选取这样的角度开展研究:现有的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状态的论述,大都是宏观层面的远景预测,也就是说,当前农村社区建设谁来建设,怎样建设,从何处着手展开更有效等核心问题仍未解决,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可操作性有待提升。鉴于此,本文的考虑是:从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性和阶段性等方面着眼,建立一套可以有效展开的目标体系,通过一系列现实性目标的不断解决,最终达成远景目标。具体做法是:从目前阶段广大农村社区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入手,把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与存在于其中的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性难题结合起来,针对目前城乡二元分割格局仍然存在、城乡发展还不均衡、城乡之间面临的困境各有不同等情况,让这些重大难题在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展开中不断得以解决,这样就可以提高目前社区建设实践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得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每一步骤都能有的放矢而卓有成效。经过对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实现一个个阶段性目标,最终实现与城市社区建设齐头并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的远景目标也就水到渠成了。据此,本文将从目前中国农村急待解决的与农村社区建设密切相关的几大问题着手展开论述,期望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更具操作性的现实性目标。

    二、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组织体系之重构

    国家如何对相对零散的基层社会进行组织,一直是一个治理上的难题。有人认为,传统帝国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②认为在当时的国家能力之下,国家正式的政治权力大多只能停留在县一级,很难渗透到乡村社会内部,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主要靠血缘性的宗族组织来担当,宗族组织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力,其职能可以涉及农业生产、文化活动、祭祀活动及刑罚等族内事务,也包括作为“中介”,联系政府与民众,征收费赋等;也有学者将之总结为“官督绅办”,认为帝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是有国家正式权力的渗入的,乡里保甲制度将民间血缘组织的自然领袖吸纳进国家的权力结构网络中,让他们拥有双重身份,既为国家办事,也替民众说话。

    传统帝国时期,小农经济的积累有限,生产的保障性设施非常不足,这对国家政权建设造成了相当大的障碍,在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养活庞大的官僚机构,所以在对乡村社会进行管制的过程中不得不假手于人,借助乡土权威的力量,这也就为现在学界认为的长期存在于乡村社会的“自治”提供了空间。其实说到底,对于帝国时期的乡村社会而言,国家不管选择怎么样的方式对其进行组织,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怎样才能尽可能多的收取赋税。学界目前讨论的所谓中国“自治传统”,其实只是国家在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罢了。无论如何,那时候的任何组织方式都不能达到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善治的功能和目的,任何与农民发生关系的组织往往都具有强大的强制力,与现在的文明、自由和平等等无关。国家权力具有任意性和不规范性,只要国家有能力,有需要,其权力就会有向乡村社会无限延伸的冲动,直到将农民剥夺到一无所有。而当农民们忍无可忍之时,大范围的起义与暴动就会风起云涌,一个王朝兴衰更替的故事就上演了。正是由于这样的组织形式并不能对生产力的进步产生多大的效用,所以,几千年不断的政权更替也只是旧瓶装新酒,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没有本质性的提升。

    在旧有的组织形式的汲取能力已经不能满足国家政权的需要时,国家权力往往会加大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如果说帝国时期皇权不下县,那么在20世纪前期,就实现了国家权力止于乡镇,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前进了一步。这一时期,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很多探索性的尝试,乡村建设运动的探索性试验为后来者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最终由于宏观政治体制的僵化与混乱,只能以“乡村不动”了之。之后,由于战争的消耗不断扩大等原因,政府财政吸纳的需求急速增长,原有的组织形式很快就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国民党政权试图通过对旧有的保甲制度的重新启用和完善来保证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对于乡村社会的资源大量汲取的要求。但是由于乡村社会的性质依然是积累有限的小农占着社会的大多数,加之国民党政权的政权建设能力不强等原因,这一时期的保甲制度只是在表面上加强了国家对于农村的控制,而实质上的内卷化使得政府的政治权威随着国家政权向农村的逐步渗透而被弱化。可以看出,20世纪上半叶的国家对于农村社会的组织形式的变迁进程依然没有逃脱帝国时期的路径依赖。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的主要组织形式,这一制度设计主要考虑的功能设置与之前的组织形式的功能是类似的。区别在于,这时组织形式的设置不是为了对乡村进行资源汲取,也不是应战争之需,而是为了实现快速现代化进程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所以这一组织形式仍然没有把农民的利益保障放在首要位置。作为一个嵌入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进程,人民公社注定是无法克服它自身的局限性而要退出历史舞台的,代之而起的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进程,它是否能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呢?30年村民自治实践证明,尽管它仍然问题重重,但作为一项伟大创举,这一制度显示了其优越性,至少在新的历史阶段,村民自治使得国家可以实现对乡村社会新的整合。当然,任何制度的效用都要考虑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问题,在20世纪末的这段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国家的宏观政治体制和整个制度环境并没有出现大的松动,所以村民自治的制度效用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了,表现之一是其对于当时甚为严重的“三农”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笔者认为问题不在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只是在各种条件没有成熟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制度优越性没有释放出来而已。基层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同任何民主的运行一样,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③而这些条件的满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因此,要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组织,就必须考虑新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全面的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就目前来看,进行社区建设的环境与条件都已经具备。进入新世纪以来,国民经济不但不用依赖农业就能正常发展了,而且国家在实现财富积累丰裕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开始走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以城带乡”的进程。在这些举措的基础上中央即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我们将村民自治推进到农村社区建设这个层面上来也就有了现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农村社区建设会将中国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以解决当前中国广大农村由于税费改革和生产生活社会化之后出现的农民“原子化”的难题,实现中国农村由社会整合向社会融合的转变。通过农村社区构建,村民自治没有完成的村民自治组织的发育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当然,目前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载体到底是选择哪种形式更合适,现有的社区实践已经有了一些有益探索。“撤组建社”的秭归模式,“一会五站”的江西模式,“以城带乡”的胶南模式,江苏太仓的“12345工程”等都可以为全国其他地区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社区组织重构提供经验借鉴。但现有的这些探索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以秭归模式为例,本来在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之间存在的关系处理问题就尚未妥善解决,而现在农村社区理事会的加入,其地位和功能如何界定都将是个难题,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原有的村级组织关系处理变得更为复杂,难免退回到相当于原来的村民小组的地位。而如果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主体缺失和不清晰的问题解决不了,那么我们要还权于民,发挥农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真正实现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等也将会是一句空话。我们期待更多的农村社区建设实践在这一方面的更大突破。

    三、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公共产品之供给

    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具体到中国农村的公共产品,一般包括:(1)可持续发展类公共物品,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村基础研究、大江大河的治理、污染防治、治理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防护林建设、生态保护、民兵、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等;(2)农村经济发展类公共物品,如道路、水利设施、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平台建设、行政服务、治安等;(3)农村社会基础设施类公共物品,如农村道路建设、饮水设施、广播电视、用电、通信、卫生防疫等。这类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同时也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同时,笔者认为,如果把所有个人无力提供或是不经济的物品和服务需求都纳入公共产品,那么,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应包括:农村人品格和伦理道德及信仰方面的供给;制度的供给,特别是农民合作制度的供给;现代的法律知识、生活知识、科技知识等的供给。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公共产品供给品种繁多,所以可以想见其供给之艰难。政学两界对此一直都在进行探讨,就目前看来,整体效果欠佳。如果能把公共产品供给与社区建设结合在一起,或许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在这种政社合一的制度安排下,国家对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计划与监控,由于“公私不分”,公共产品的供给可谓大包大揽,从兴修水利,铺设道路,到农民生活必不可少的衣食住行都由集体供给。虽然现在有些年长者还很怀念人民公社的“全面保障”,但是,这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不分的体制,是不可能在长时段内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国家逐渐从众多的公共产品供给中退身而出。

    代之而起的情况是,原来的公社转变为乡镇,大队成为行政村,小队变为现在的村民小组,用“统分结合”的原则来处理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由于此时的一些集体有集体财产的存在和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除过医疗等方面被市场化以外,如修路、水利、卫生等方面的公共产品供给还是可以由集体予以提供的。但是,由于当时提供公共产品的村集体作为一个准行政组织,同时也扮演着完成上级党政部门派给的各项行政任务的角色,在压力型体制下,这一级组织就成了上级政府向农村汲取资源的前哨,在“黄宗羲定律”的作用下,使得“三农”问题凸现。

    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且由于继续向农村汲取资源的政治成本、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太高,加之进入新世纪后农村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资源支持作用已不是很明显了,国家适时地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这样一来,村级组织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就面临挑战了,主要原因是其财政来源锐减。近年来,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和交通手段等不断升级,使得民族国家的构建能力愈来愈强。这一双向的互动过程,也极大地增加了农民对各种治理机构的反向监控能力,国家的减负免税等政策深入人心,农民可以及时获得国家最新的惠农政策,村干部不再具有信息优势,不可以像以前一样利用信息占有的不均衡随意收取钱款。加之三农问题严重的日子里,农民群众对于“干部”们的印象在短时间内很难好转。再者,经过几十年的村民自治的实践训练,农民已经有了权力意识和权利意识,他们已经懂得了用“依法抗争” 等方式来反对干部出格的行为,集体的公共产品提供的资金来源的下端链条被切断了。税改之后,上级政府改变了原有的村集体财政拨款的方式,基本上是以项目为依托,村集体成了“只办事,不拿钱”的办事员角色,不可能再在经手现金中节流和挪为公共产品所用了,另外,现在社会性组织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募捐制度也不完善,所以,外来资金的输入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有所提升。

    当然除了资金的问题,原来农村常见的义务用工制度已经无法恢复了。“三农”问题使得农村组织权威弱化,村干部们再也不可能像原来那样将农民组织到一起了。现在农民的市场理性被充分的催生出来,他们在过度理性之下,考虑的更多的是个体的收益,不愿意再为村庄的公共事务义务劳动。笔者在陕西农村调研时就发现,一个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的卫生清扫工作不得不由村委会掏钱雇佣外村人来做。

    虽然在目前情况下,国家的财政积累相对以前比较充足,但要在短期内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仍存在相当难度。那么农村公共产品如何供给,如何才能走出困境呢?进行社区重建或许可以使得这一问题有所缓解或根本解决。

    在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社区建设中,大量工作都是志愿者来做, 而目前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之所以遇到如此大的困难,与我国农村社区的瓦解有很大关系。在调研中也发现,对于目前原子化的农民而言,他们认为之所以村庄公共服务废弛,是大家没有社区认同,总在为自己个体打算,遇到公共事务往往缺乏协作意识,个个都想“搭便车”,导致“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出现。本该由村庄自主供给的大量公共产品,因为“集体行动”难以达成而无法提供。这就要求,在目前的农民权利意识增强的基础上,⑦但理性过头个人主义泛滥的情况下??訛进行社区重建,让目前还处于离散状态的原子化农民重回社区的怀抱,在国家提供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之外,对于一些“非基本公共服务”和“准基本公共服务”,“社区人”要能主动地合作起来,通过社区民众自己的分工协作实现内部提供。??訛如果国家能适时地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力度,不断完善相关领域的监管体系,要走出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境并不是难事。

    四、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社会公共秩序之重建

    按照费孝通先生对于“乡土中国”的考察结论,传统中国的村庄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贺雪峰教授在最近的研究中也曾有过关于“半熟人社会”的提法。其实不管是熟人社会还是半熟人社会,都谈及的是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问题,即认为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容易形成公共生活、构建公共空间,由于公共舆论的存在,各个成员个体都很在乎别人对于自己的看法,所以容易形成相互信任的互动关系,这样就可以走出“囚徒困境”,实现社区成员之间的长期有效的监督与合作。

    但是,笔者最近在北方一个村庄调研的过程中发现,该村仅百十来户人家,可以讲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熟人社区,但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一个熟人环境中,出现了一些奇怪事情:一个将近80岁的老年人独自一人生活,而其后代无一人愿意照管,街坊邻居、村委会和其他一些部门也没有出面对此事进行过干涉;村里的一家有三个女儿,以打工为名,从事服务性工作,这在该村是众所周知的,当我们问及村里人对此的评价时,他们说:“人家都不嫌脸红,又不关我们什么事情,没必要得罪人,再说了,还要和人家搞好关系才是,不然手头紧的时候还要向人家挪借也说不准”;另外,村子里面几乎家家养狗,问之何故,防贼。

    从这个个案中得出一个结论:并非所有的熟人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联就一定密切,公共秩序就一定良好。这也就打破了人们对于公共秩序与熟人社会之间关系的一贯看法。如果继续究根溯源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看似不正常背后的正常:在传统社会里,由于国家没有能力将权力延伸进村庄,所以村庄秩序主要是靠内部力量来维持的,族规、乡约及儒家的伦理纲常等发挥着软性或硬性的规制作用,合力维护着乡村社区的公共秩序。这些规则都是以传统文化为根基而存在的,当“德先生”和“赛先生”被引入中国社会以后,在知识界也曾有过关于对传统文化选择性调整还是将之完全清除的论辩,也许是矫枉过正的缘故,最终还是后者占了上风,这算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第一次清洗。其效果也就很快显露出来:在诸多现代化话语的过度破坏下,出现了毛泽东在上个世纪20年代提到的“一等地主到上海,二等地主到汉口,三等地主到长沙,四等地主到县城”的现象以及乡村精英流失和地方精英劣绅化的情况,农村社区出现了治理的危机,开始了费孝通先生经过考察后得出来的“乡村腐败”的进程。尔后的国民政府,由于忙于战争等原因,无暇顾及村庄社区建设,没有在维护旧有秩序的资源随着传统文化的衰败不断消解的时候及时将新的秩序性资源输入进来,于是,乡村社区的衰败进一步加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村社区这个根基动摇了,国民党政权也就走向了终结。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三反五反”等社会运动,清除了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土匪和黑恶势力,同时农村原有的秩序维护体系也彻底瓦解。尔后,国家再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对农村社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生活进行了重塑,黄、赌、毒、黑等现象在中国广大农村社会彻底消失,农村社会经历了从未有过的良好秩序。但是,这种强制型体制带给农民的是表面的统一性和活力的丧失,这种秩序在给中国农民带来安全与平静的同时,也给中国民众带来物质上的贫乏。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饥饿逻辑之下,小岗村的农民们行动了起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就打破了原来的人民公社制度,“由于农民和农户获得了经济上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农民的流动性增大,传统管理中所依赖的种种经济上的制裁和强制手段随之失效。”与此同时,国家政权后退到乡镇,村组一级组织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所具备的功能仅限于上缴公粮、赋税以及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的功能则成了他们无法也无力承担的任务被搁浅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市场理性开始觉醒,现代化的媒体传播手段逐渐进入普通农民家中,国家的法制教育逐步摊开,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市场理性开始与权利意识相结合。人们在权利意识复苏的同时,却很快地走向了另一面,有部分农民成了具有过度理性的原子化小农,个体主义和本位主义在某些农村盛行起来,在原有的宗族组织的强行道德规制及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道德制裁和经济制裁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这些地区农村社区的“底线伦理” 10塌陷了。于是社区内引导舆论的精英们继续流失,公共舆论难以形成。

    经过分析发现,虽然这个社区依然是个熟人社会,但是由于公共生活缺失,公共舆论难以形成,其对于成员的规制作用就难以发挥,故出现了我们在前文提到的这个个案社区出现的公共秩序混乱的种种景象。

    在目前农村社区走向开放,农民流动性不断增大,农民生产生活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我们如果能在动态中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同时,结合当前农村社区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注重重构农村社区的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增强社区成员之间的社会关联,重建社区的公共舆论,发挥公共舆论的规制与监督作用,并与公共舆论产生的道德伦理和国家的正式法律一起发挥作用,来规范目前某些农村社区存在的公共秩序混乱的情况,那么当前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方向将更为明确,效果将更为明显。

    五、农村社区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农村之创建

    市场经济对于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个新鲜事物,其本身具有的弊端是农民很难理解的。“三聚氰胺”、“金融危机”、“虫柑橘事件”等对于农民生活的影响可能已经超出了他们的理解范围,而与经济市场化一并而来的是各种现代技术的广泛传播及农民生产生活的社会化、社会贫富分化等,这些都对中国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农民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社会如何做出及时性的自我保护,这是无法回避的课题。11在目前农民自身积累不足的情况下,原子化的个体抵御社会压力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差,国家和政府在目前的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给农民提供应对各种风险与危机的所有保障的。但是如果在农村社区建设的进程中考虑到强化农民抗御风险和抵抗社会压力能力的建设,重建农民之间的互助协作关系,实现社区内部的分工协作、利益交换和社会融合,加强农民之间的救助与帮扶机制建设,对生存线以下的农民进行社区帮扶,实现目前农村社区的“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 12转变,让社区成为一个和谐的、具有活力和凝聚力的、人性化的、相互信任的、守望互助的牢固利益共同体,那么很多的风险就可以被“内部消化”。

    不管是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社区组织重构和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还是农村社区的公共生活重建问题,都是目前农村社会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每一个问题的妥善解决都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如今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个问提就变得更为棘手,中国农村正接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再和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那么对整个社会和国家政权的考验就会到来,在其他国家的多次类似危机中出现过的一些问题始终提醒我们,不应该放松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亨廷顿和摩尔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农民和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的论述是相当精当的,这在理论上也给我们提供了参照。13

    农民和社会自我保护能力的增强无疑是解决其他问题的根本,在广大农村进行社区建设,可能会给问题的解决带来转机。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为推手,进行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和组织体系的重构,建构起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建设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实现自上而下的国家管理与农村社会的自我管理的良性互动,实现社区的善治;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共服务与民间集资集劳的社区自我服务的互相补益,保证社区内公共产品供给有效和充足;重构农村公共生活,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规范产生合力,使得部分农村社区存在的失范的社会秩序重新被规范,实现农村社区的文明祥和;把农村社区建设与克服市场经济和农民生产生活社会化所带来的风险结合起来,建立以农民为建设主体、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服务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实现社区内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体现出社区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在增强农民的社区认同感的基础上提升农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保证国家和社会和谐、稳定、持续的发展。

    六、结语

    建国六十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困扰中国农民几千年的温饱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已经逐步实现小康。但是,由于现代化进程中农民自身存在的天然缺陷,使得他们在面临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风险社会、全球化及城市化与生产生活社会化等新鲜事物时,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能把农民对于上述困难的克服与当前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考虑,那么我们的农村社区建设也许会因为能做到有的放矢而卓有成效。当然,历史总是在不断变迁中前进的,任何问题的解决总会伴随更多新的问题产生,本文中涉及的问题与困境只是就目前农村发展的实际提出来的,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走向深入,农村社区建设肯定还要根据情况即时提出新的阶段性建设目标,直到远景目标的最终实现。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农村社区建设也并非万能的,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自身的限度,作为一种期待,我们的这些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及能实现到什么程度,需要农村社区建设实践的检验之后才能知道,而当所有目标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也将会有新的制度形式将之替代。

     

    注释:

    ①学界关于社区概念的界定有很多的提法,在诸多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徐勇教授和项继权教授所认同的观点在其中颇具代表性。

    ②这一观点或许可以表明正式权力机构设置的“下界”,并不能说明正式权力实施的范围的“下界”,这也许才符合事实。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③在科恩、熊彼特、罗伯特·达尔和萨托利等作家关于民主研究的著作中都涉及到关于民主运行的条件的大量论述。

    学界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探讨很多,本文在这里不作过多的分析与评价,只择其一种用之。参见王玉斌:《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与对策探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于建嵘提出的这个概念虽然不能说明农民抗争的所有类型,但对于一些集体性的群众事件还是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虽然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但是国外的很多社区建设的经验还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张波:《浅谈国外社区建设及其启示》,《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年第8期。

    徐勇教授撰文指出,村民自治几十年的运作,很明显的成果是农民的权利意识觉醒了。徐勇:《村民自治的深化:权利保障与社区重建》,《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4期。

    ⑧陈柏峰认为集体化时代就已经被唤醒的农民权利意识,在非集体化时代走向了个人主义的泥沼。陈柏峰:《新农村建设要重建村庄公共生活》,《文史博览》,2006第第2期。

    ⑨此处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类型的划分借用了项继权和袁方成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投入与需求分析》一文中的研究结论。项继权、袁方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投入与需求分析》,http://jpa.sysu.edu.cn/data/003/089.pdf.

    10福山在《大分裂》中对人类物质进步与人类道德发展的不同步现象展开了论述,认为一切宗教、政治、法律等对此都无法解释,工业革命带来了19世纪泛滥的殖民主义、个人享乐主义、各种暴政等。而20世纪中叶的新科技革命及随之而来的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又给西方带来了犯罪升级、家庭解体、信任危机等各种社会现象。福山从人类个体生物性的角度出发,认为之所以如此的根本原因是人的生物学趋向使然,只有人类本性根据人类物质进步的现实不断进行社会调适,才能建立较为健全的社会秩序。福山:《人类的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而笔者认为,从人的社会性而言,社会公共秩序的完善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如果按共同居住、相互联系、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标准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牢固社区农民之间社会联系,是可以自发形成一定的规范,形成对一些社会失范现象的规制的。正如孙立平所认为的那样,如果能增强人们对规则的权威性与合法性认可,树立起整个社会的“底线伦理”,那么社会的“断裂”和“失衡”等现象是可以扭转的。孙立平:《守卫底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月。

    11波兰尼认为,市场经济会对人类社会造成破坏,而社会会形成反向的自我保护运动,比如社会会通过工会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最低工资制度的设定等实现社会自我保护,而不至于崩溃。而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如何让社会化的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避风险,让中国社会实现自我保护,农村社区建设可以在这一方面作以尝试。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刘阳、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5月。

    12涂尔干关于社会团结的思想在当下中国社会还是具有解释力的。[]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上论》,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

    13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曾经考察了农民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一个政党的选举胜利之间的关系,巴林顿·摩尔在《民主与专制的起源》中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的政治转型和民主转型的论述中,把农民阶层作为一个关键性要素来考虑,都肯定了农民和农村在政权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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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玉斌.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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