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改革别改出土地食利者
厦门网 2012-12-08 00:00
□万石
不久前,国务院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征地制度改革成了媒体上的热门话题。
有专家称,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更有激进者认为,改革的方向,应使农民个人和家庭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让农地直接入市。
我想,征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的说法恐怕有些不负责任。一方面,201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31140.42亿元,而当年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安排的支出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就达14358.75亿元。是否有提高10倍的空间?
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是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提高10倍,岂不是人为制造出一个300年不事生产的土地食利者阶层?
真正能从征地中收益的,只有城市近郊的农民。一味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将会推升房价,提高在城市生活以及进城的成本,并影响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对没有土地权利的城市户籍人口,对有土地权利但处于农村地带的多数农民而言并不公平。用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的话说,“是让特定区位的农民无偿占用了本应‘涨价归公‘的全民财富。”
同时,让农地入市的想法也值得商榷。农地能够在市场上交易,并不是其增值的充分条件。增值与否,要看它是否能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存在巨大差异。
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被征地农民很清楚国家征收的目的,可以按照城市建设用地的价值来要求相应的补偿;而让农地直接入市,买家的动机却不一定显示出来,这就可能出现另一种土地食利的路径:先按农用地的价格从农民手里买地,而后变更土地用途,赚取其中的差价。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能否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就成为获利的关键,这又会给权力寻租提供巨大空间。因此,如果没有建立起公正、严格、透明的土地用途变更管制制度,农地入市反而可能不利于农民。
另一方面,商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稀缺性。当前城市建设用地的高价值,其实是政府管制的结果。因为我国出于保护耕地的目的,采取了偏紧的建设用地供给策略。据专家估计,当前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高达2亿多亩,如果过于激进地放开供给,亦可能导致地价下跌。这就与增加农民土地出让收入的初衷背道而驰。
从历史上看,土地问题向来是治理中国的核心问题。土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需要审慎决策,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