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微博以《母亲来京看望读研儿子被遣送回老家劳教一年》为题,报道皋兰村民赵梅福被劳教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兰州市公安局今天(30日)发布调查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赵梅福劳动教养案件调查情况的通报
一 、赵梅福信访的基本情况
赵梅福,女,汉族,生于
赵梅福上访事项主要有:一是不服人民法院审理的其诉颜维勤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是不服皋兰县公安局
二、对赵梅福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兰劳教(2010)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根据是:赵梅福于2007年6月、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先后三次进京在禁访区上访,被皋兰县公安局西岔派出所和皋兰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先后给予警告、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但赵梅福仍不悔改,又于
法律依据有:
1、《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
3、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应当加以收容劳动教养。
4、国务院转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4)项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5、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于
三、对赵梅福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情况
市劳教委于
四、关于对网上质疑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使用旧劳教决定书的问题:劳动教养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宣布无效。对此,公安部法制局批复“被劳动教养人员因身体原因被劳动教养所拒收,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作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应在拒收情形消失后及时投所执行,拒收情形持续5年或5年以上未消失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再执行。”据此,皋兰县公安局再次将赵梅福投送劳教所执行。
(二)关于赵梅福去北京看望儿子被公安机关带回劳教的问题:赵梅福之子郭大军在网上称,此次其母去北京是看他。而真实情况是,赵梅福这次又去北京上访,而且还串通天水市农民赵某和孙某一同上访。此有赵梅福赴京前给兰州新区领导发的3条手机短信和甘肃驻京办信访人员登记表为证。
(三)关于执行劳教时未给赵梅福送达《劳动教养通知书》的问题:现行劳动教养常用执行文书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劳动教养通知书》、《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名,其中《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收容单位和呈报单位。《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由收容单位签收后一并送回劳教委附卷。
(四)关于执行民警在劳教决定书上签写劳教起止时间的问题: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并严格依法处理,有关具体进展情况将适时予以通报。
兰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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