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村推进”全称是“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推动,目的是希望盘活后备土地资源,在保障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的同时,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进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在某些地方的整村推进工作中,镇政府扮演的是施压者的角色,通过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约束、奖惩将村级组织与自己连为一体,将压力向下传递。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是具体的执行者,承受来自上级的压力,却无法再往下传递,因此需要借助村民小组长作用的发挥,通过他们的协调配合来推进整村推进工作。小组长们的工作原则是:工作肯定要去做,但要量力而行。反思其背后的行动逻辑,可以发现有三股力量影响和推动着小组长们践行这一工作原则:基层政府、乡土社会和小组长自身。
       
    一、基层政府角度
        这里的基层政府既包括县政府和镇政府,也包括村级组织。基层政府之所以需要村民小组长协调配合整村推进工作的开展,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政策执行的需要。整村推进是国家政策和国家项目,可以为地方政府解决建设用地紧张带来的发展困境。另一方面,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实社会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拥有一定的信息量和自己独特的信息结构。由于社会环境、历史条件、经济条件、个体能力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无论是在时间、空间尺度上,还是在信息质量与信息总量上,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信息资源水平差距都十分大,信息不对称问题广泛存在。
        村民小组长虽然可以满足基层政府政策执行的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并不总是整村推进工作的积极配合者,比如村里搞宅基地面积摸底调查,需要小组长们带调查员入户统计,却因为小组长们忙着打散工挣钱而屡次推迟。这一方面是因为小组长这一职位带来的经济收入少,另一方面是因为身份对小组长的约束性不如对镇村干部此类公职人员强烈,他是可以低成本退出的,所以能够以不合作的方式回避但不抵抗大原则。
        基层政府为了调动小组长的工作积极性:一方面,提升小组长的经济报酬,对其承担的额外工作量给予补助。另一方面尽量将小组长内化为自己人,这种“自己人”的内化不仅可以靠人情交往来建构,靠利益来维系,还可以通过公职身份的赋予,吸纳小组长进入体制内精英体系。近些年来基层政府将小组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镇村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中,并对小组长的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报酬挂钩,每年还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村民小组长评选表彰活动,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另外,还将小组长的个人资料在镇里备案,在国家层面上给予村民小组长相应的公职身份。
        二、乡土社会角度
        村民小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是集生产、生活、娱乐为一体的最基层的治理单元,是乡土社会的人情单位和生活单位。村民小组长生于斯长于斯的村民小组是其活动的场域,小组长的行为深受该场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小组长权威的内生性。早在人民公社时期,那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能干、肯带头干事、不怕吃苦受累、有责任心的人容易被选为生产队长,因为这样其他人才会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服从他,生产队长也就由此获得认同,建立威信,得到权威。到村民自治实施以后,生产队长转化为村民小组长,仍然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1998 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及2010年的新修订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都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可以连选连任。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小组长权威的内生性。对于村民来说,小组长是他们选举产生的,是可信赖的人,又是容易求得帮助的人,能够替他们说话办事。
        另一方面,地方性规范的存在。同一农村地区内部往往存在着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和广泛性的地方性共识,这种地方性共识会制造出一种评估体系及标准,来判定何为正确、何为错误。在实践中,这个评估体系和标准成为地方性规范,是同一个地方的人们所共享的关于行动正确与错误的准则。作为村民小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小组长,是在频密的日常性人情往来中乐于助人、待人尊重、豪爽大方、“人抬人高”抬举出来的好人,本身就是地方性规范的传承者和维护者。
        另外,小组长在为本组村民办事时,并不代表一个类似于干部的“公”(“大公”)的身份,所以,做工作时只能援引国家政策、制度和法规作为其行为合法性的保证,而要做通工作,能够调用的主要还是地方性的情和理。因此,在整村推进工作中,小组长的作用就是尽量动用私人关系“拉拉子亲”( X村村民们在长期的交往互动中逐渐结成了纵横交错的亲戚网络,当地俗称“拉拉子亲”。这是一种后天建构的关系,具有可选择性、可变动性,因此形成的社会关联是比较弱的,而没有强有力的责任义务约束。)和面子说服村民拆迁,如果村民坚持只在政策层面谈判,小组长就只能退下来,由镇和村出面接手。也正因为如此,小组长在接受镇和村的任务安排时,首先会根据本组村民的意愿和要求进行一番评估,只有那些有利于本组的任务他才会积极地完成,而对那些损害本组村民利益,可能造成自己与本组村民关系紧张的工作则可以置之不理,推给镇和村去处理。
       
    三、村民小组长自身角度
        影响小组长自身积极性的主管因素主要有三个。
        一是主体性认识的存在 小组长生长于乡土社会,生活于乡土社会,工作于乡土社会。乡土社会就是一个具有强大辐射力和弥散性的文化心理场,在这里小组长通过与外界长期的交往互动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主体性认识:明确自己的地位、边界、职责范围,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在遵守乡土社会规则的前提下来生活和工作。而且,这种主体性认识不是固步自封的,而是兼收并蓄的,能够接受国家意识形态的灌输;但是,在对外界有选择地接纳、有原则地开放的同时,仍然能够明确自己立足于乡土社会中。
        二是理性行动者 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小组长,既要追求经济性收益,也要追求社会性收益。由于从职位中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养家糊口,所以要忙着打工挣钱以贴补家用,即使整村推进工作需要自己协调配合,也可以以此为由推拖。小组长的社会性收益主要是声望、权威和面子方面的收益。这源自于小组长在乡土社会中所受的激励。由于小组长从职位中获得的经济收入少,因此比较注重社会性收益和除职位之外的经济性收益的获取,故在面对基层政府整村推进工作压力时只做到量力而行。
        三是小组长的来源 小组长来源于农村社会中的“中农阶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土地开始在村庄内部自发流转,慢慢地相对集中于某些农户手中。这些农户耕种中等规模的土地(20至50亩),拥有中等水平的收入(年收入在2万左右),形成了农村中的“中农阶层”。这一群体占农村总户数的15%~20%,主要是在土地自发流转过程中生成并稳定成型的。“中农阶层”是农村的常住户,熟悉农村的情况,知悉村庄的点点滴滴;是地方性规范的集大成者和道德中心,具有较强的道德感和信誉度;还是当前国家土地制度和惠农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对于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利的政策措施都会极力支持和拥护;加上有着充足、机动的闲暇时间,很适合做村民小组长。他们在整村推进工作中,对有利于农村稳定发展的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利的方面则回避甚至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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