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来携三岁小孩到乡村,顽童初次见到绿油油的菜地,大肆践踏。顿时我火冒三丈,大打出手,孩子却唔着:“这又不是城里的草地。”对这话引起了我联想,办公楼约有二亩地的草坪,前年为建它就花费60余万元,之后长期由两位“专家”负责,喷灌、施肥、打药、除杂、修剪样样不少,每年养护成本至少在4万元以上。村里有两个民工曾在城里养护过草地,他们一语破底:“这城里的草比咱们的农田的苗还金贵,不到三亩的地方就得有两人伺候着,在老家,就咱俩还不得种十来亩田……”

    南方种水稻,每亩的种子、化肥、农药成本大约在300元左右,加上农工也不过500元。可农民们不仅指望它养活自己,还要纳公粮,上农业税乃至应付“三乱”。可这农家的苗儿仅仅享受着城里草的几十分之一的待遇。城里的草是作用是很大的,至少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消费,社会的文明层次也显然是提高了。然而,看着这青青的草儿,还是不免要想起农民的苗,想起农民的“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怎么能脱离农民?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国民待遇”,市场社会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归根结底有三条:一是权利平等,二是基本权利相同,三是享受权利的主体是绝大多数。在我国,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公民拥有“自身生命”的权利、“基本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中国拥有9亿农民,国民的主体无论如何也应该是农民,“国民待遇”脱离农民也就不能称之为国民待遇,否则就是“偷梁换柱”。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在我国,现代化进程是以“工业化”、“城市化”为先导和主要特征,城镇人口在我国也被看成是人口的主要特征。但是,能否正确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正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我国能不能实现“三步走”的战略目标,顺利走向现代化,关键性的制约因素是农民问题,因为现代化最主要的方面是人的现代化。我国历史形成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二元社会结构,在短期内不可能消灭,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在进一步拉大。如果我们因为这些差别的客观存在,就剥弱农民的“国民待遇”,就是在人为地加以维护和扩大差距。“国民待遇”必须从城市利益偏好的误区中走出来,站在全民、全社会长远利益的立场上,重新认识“农民”与“国民”问题,形成科学的全新的全民共识的“国民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制定科学而正确“国民”政策,摆正“国民”的支点,全面调动全民的积极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脱离农民的“国民待遇”就不是真正的国民待遇。一位老兄告诉我:“乡下很多的庄稼都干死了。”我国不少的地区遭遇严重春旱,“旱日与炎风,枯焦我田亩。河中飞尘土,田野无生草。”而此时城里的草,每天享受着足以饮用的洁水灌溉,何其幸也。如果乡下的苗有城里的草之待遇,旱涝保收真是不在话下。

    草与苗的不同命运,是城里与乡下的不同命运,所以9亿农民都得进城。现在又出了一个新章:行人违章,撞了算白撞。所以有如下事实:1)、湖北咸宁民工石某在武汉违章横穿机动车道,被城里一出租车撞成粉碎性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处理结果是民工石某承担违章罚款20元,我真是为“执法之严”拍手称快。2)在湖北武汉,一位乡下来武汉经商的女士,租坐一辆货车,忽见一条宠物狗横行霸道,很不幸,避让不及,可爱的小宠当场断气,处理结果,雇主被罚款200元。呜呼!草与苗,行狗与行人,你们的“国民待遇”差距何其之远,难道不是生活在同一国家?

    还农民“国民待遇”就应该还农民同等的权利

    首先,我们得更正一常见的语法错误,农民的“国民待遇”是“还”,不是“给”。“还”是社会的义务,是必须的,“给”是社会的施舍,可给可不给。

    “国民待遇”的核心是权利,权利的核心在于它们提供了个体选择的空间,只有获得了独立选择能力的国民,才能在选择空间允许的限度内不断改善自身处境,也就是获得“理性选择”的能力。但是个体权利本身却绝非个人选择所能决定,还得有社会制度作保证。制度经济学强调权利是一种“道德共识”,要求社会全体成员都同意尊重并参与保护每一社会成员的每一项个体权利。政治哲学中的“权利”被描述为:任一社会成员B都有义务不干涉社会成员A在约定的限度内运用其权利X。无论哪种描述,都表明了权利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对于那些已经达成道德共识的权利,社会通常委托相应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和保护个体在社会约定的限度内对其权利的运用。因此,至少在原则上,对个体权利的界定过程,应该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或“政治经济”过程。同样,农民权利的重新界定,其实是社会各个群体就这些政治经济权利达成新的道德共识的公共选择过程。惟其如此,中国农民问题才成为长期的社会进步问题,才成为与中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同时也是远比经济发展来得复杂和深刻的“传统的创造性转化”问题。事实上,如果农民的苗和城市的草得到一样的“待遇”,“三农”问题也就不是很严重的问题。所以,还农民“国民待遇”其实质就是农民行使自由发挥积极性权利,充分利用“生产劳动”的权利,事实上也就是提升整个国民实践能力和整体素质。当然,国民权利和社会制度演变有着“路径依赖性”,特定的市场社会能够赋予不同社会成员的各种权利通常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相容的。但是,市场机制的长期运营能够使每个社会集团或成员通过寻求适合的方法而不断地改变自己的福利状态,最终摆脱贫困和软弱的处境。我国提倡是人民当家作主,与一般的市场经济社会是有着质的区别,所以还农民“国民待遇”就应该还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发扬民主政治,这也是提升国民政治素质的有效手段。 

    我国现阶段,农民受教育的权利处于相当落后的边缘,这是农民得不到真正“国民待遇”的根本原因。“受教育”权利在我国社会“国民待遇”中有着重要的特殊地位,是因为教育赋予国民以“独立选择的能力”,只有获得了这一能力,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life, liberty, possessions),或者说“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才可能有所落实。剥削阶级的“愚民政策”就是首先削夺民众的受教育的权利。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史研究表明:即便是“奴隶”,只要获得了独立选择的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通过“伯累托”改善的交换方式逐步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 除受教育之外,国民的基本权利还包括:(1)流动权。公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2)独立产权。公民有对包括资本和土地在内的各项财产的使用权利、收益权利和转让权利;(3)政治权。公民有包括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家庭与社区自治权(包括参与决定社区政府税收的权利)在内的基本政治权利;(4)平等权。公民有在就业、贷款、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机会平等”的权利,公民有从其他方面接受援助(包括对摆脱贫困的努力的援助)的平等权利等。

    还农民“国民待遇”,这在当前就是要保护农民的一切合法权益,要求全社会参与和促进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加强农民自身的教育与觉醒。不予农民“权利”,是不可能激发农民(国民)“上进性”,自觉提升其自身素质的。正如把农民的手脚捆缚起来放到经济的大浪潮,农民不仅不能搏击,反而还会被淹死。

    农民的“国民待遇”绝不是社会的“恩赐”

    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思想和实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原因,对农民问题的观察,观察主体往往是从城镇和工商利益偏好出发并以其为判断标准。农民大军往往是被看成是社会“底层”,正是这种偏见和狭隘的视角,扭曲了对农村和农民的认识,总认为农民是现代社会的“乞丐”,是城市和工业在给予他们“电视机”、“拖拉机”,甚至连恳荒的犁也是现代社会“恩赐”,正因为如此,在许多情况下使政策导向误入歧途。比如大力支援农业要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多得些实惠以及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在列项时被称为国家财政支援农业资金等习惯用语,都体现出农业农民得“实惠”,是社会的“恩赐”,似乎农民得到的利益不是农民自己创造的。恩赐意识使农业投入没有可靠的制度保证。事实上,我们的白米饭和国家财政是从哪儿来的,谁都清楚。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全球经济的角度分析,农业总是基础地位,工业经济、信息社会都必须是利用农业资源才得以生存。相对城镇和工商业,农产品市场供应紧张时,自然是叫苦连天。国家对农业的必要投入,是保持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条件。这种投入不能建立在对农民恩赐意识的基础上,而应看作是政府和全社会必须履行的职责。国家投入农业的资金,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一种社会积累。其投资效益不只是为农民带来好处,也为整个社会带来好处。只有这样去认识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才不至于农民自己创造的价值被认为是社会“恩赐”所得,对农业投入才有可靠的根基并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农民的“实惠”,农民的“国民待遇”,实际上是农民应得的权利,是社会应该还给农民的。比如,人类对地球资源的开发,如果一味的掠夺,而不对其环境进行保护,毁灭是谁呢?能把保护环境看成是给地球以“实惠”吗?

    还有,我国“民工潮”涌动不止,尽管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正面作用始终是主导方面,民工为城市建设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绝不是到城市里乞讨。仅从城市现存秩序和利益格局出发对民工潮的片面评价,是不利于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城乡经济一体化、全国经济一体化、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是经济大势所趋,消费品、生产资料、劳动力、资金、信息技术的横向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的地缘界限、户籍制度不能再阻碍人员和物资流动。城市与乡村通过人流、物流、信息流将联成有机的整体。一个开放的、网络型的社会和经济结构必须建立起来。城乡之间只有互相融通,实现良性转换,才能共存共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产业的转移与升级,人口的迁徙与流动,社会的分化与整合,对于一个正处于转型中的社会来说,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历史进步性。事实上,在我国过去的户籍等级制背后,隐藏着利益差别,城市户能够享受的许多福利,农民户与之无缘。这种利益偏好导致农村原来仅有的一点人才,通过种种努力飞跑了,而急需的人才却很难引进来。户籍制度改革也是还农民平等的人身权利。通过户籍改革,人才配置机制改革,农村的人才危机才有缓和的空间。

    不是“给”农民“国民待遇”,而是“还”农民“国民待遇”。这样认识,社会支持农业稳定增长的推动力才能持之以恒,农民“国民”政策得到更广泛的社会基础的支持,在执行中才不至于变形或落空。过去,我们“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今天,我们再不能“宁要高贵的行狗,不要低溅的行人。宁要城里的草,不要乡下的苗。”

  • 责任编辑:l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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