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担负起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新国家的重任。建国伊始,通过开展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随后又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
1 、土地改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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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担负起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新国家的重任。建国伊始,通过开展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随后又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1.土地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指示,开始在解放区实行土改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国家工业化创造了条件。
1950年6月,毛泽东主席主持召开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并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指出“土地改革的完成”是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三个必要条件之一。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此外,对小土地出租者也采取了保护的政策,不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受到各地农民的热烈拥护。
党强调在土改运动中,必须坚决执行毫不动摇地依靠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力量,发动农民打倒地主以取得土地,保卫土地的群众路线方针。
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历史空前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
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连同老解放区,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共没收征收约7亿目的土地分配给约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是中国几千年土地制度上最重大、最彻底的改革。
农民喜领土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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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渡时期,党不断探索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个体农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重点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的完成,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亿万农民走上合作经济的道路。 (1)农业互助组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地34条提出,土地改革完成以后,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
根据毛泽东的提议,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据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政务院在1951年和1952年连续颁布了《关于农林生产的决定》和《关于农业生产的决定》,强调“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是组织起来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作为党和政府领导农业生产主要的组织形式。”
到1952年底,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0%,共有互助组802.6余万个。
1949-1952年这一阶段的农业合作以互助组为主要形式,互助组实行劳力互助,畜力、劳力交换,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各户所有。 (2)农业初级合作社
针对当时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张以及农业合作社表现出的增产成绩,1953年10月,毛泽东指出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不相适应,提出各级党的一把手要亲自动手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件大事,区县干部的工作重点要逐步转到农业合作化方面来。
195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公布执行,高度评价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决议要求到1954年秋,合作社应由1953年的1.4万个发展到3.58万个,即翻一番半。
为指导和组织农业合作化工作,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中央局、分局和省委一律建立农村工作部,其任务是把四万万农民组织起来,在工业化帮助下,逐步走向集体化。
在中央的倡导下,农民加入合作社积极性高涨,到1954年秋收前,又新建立12万个合作社,结果农业合作社的数量比1953年增加了15倍,大大突破了原定计划。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作价入股的土地和耕畜在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仍是私有,但归合作社统一经管,并按规定比例参与分红;社员参加社内劳动,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
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1月10日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经过整顿合作社总数为65万个。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这一报告推动全国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到1955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90多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60%左右。 (3)农业高级合作社
195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编制1953年计划及长期计划纲要若干问题的指示》。第一个五年计划于1955年7月30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要求第一个五年计划要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完成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
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以取消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主要特征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在各地试办。到1954年,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试办了201个高级社。
1955年10月4日至11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各省、市和各自治区党委在制订合作化规划时,应该注意在有条件的地方,有重点地试办高级的(即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从此,高级社开始由试办进入发展阶段,各地迅速发展高级社
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到1956年底,全国高级社发展到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已基本实现,比计划1958年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的时间要求提前了两年。
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实现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但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问题。
1957年9月,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了《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等文件,指导调整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合作关系,改善高级社的经营管理。
农业合作化的完成,使农业发展有条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逐步进行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逐步推广机械耕作、施肥、杀虫等农业科学技术。 3、“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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