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本人投入到对农村问题的研究。头几年,持乐观主义态度,认为只要中央重视了,多投入了,农民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随着对农村研究的深入,越研究,越感到悲观。农村问题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
毫无疑问,随着近年来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生活有了一定提高,农村面貌正在发生变化。但是,我们对农村发生的变化,不可有过高估计,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地位的根本改变。
首先,村民自治尚未真正落到实处。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村干部依然是乡镇机关的办事和跑腿人员。工作安排和授权都来自于乡镇,从乡镇领取工资,受乡镇领导指挥与考核。人是老百姓选出来的,干的活都是上级安排的。对农民来说,不过是一选了之。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依然由少数人行使,没有真正建立一个常设的监督和制约村两委并行使最高决策权的民意机关。
其次,人人平等和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尚未落实。中央提出城乡一体化,其中关键在于,能否在政策上,尤其是福利待遇上做到人人平等,一个普通农民与国家领导人能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但中央提出的城乡一体化被地方政府解读为农民集中居住,因为政策的原因所造成的国民待遇不平等反而被掩盖了。以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为例:农民有了医疗保险,这是一大进步,但是在我们国家,该项福利待遇的层次差别太多,一个普通农民与市长、省长之间存在天地之别,并且不是越穷福利待遇越高,而且相反,越是地位高和收入高的,福利待遇越高,从而使总收入的差别更加扩大化。农民地位最低,福利待遇最低。就医疗保险或保障来说,为什么不能制定一个十三亿人平等享受的政策呢?
再次,城乡一体化被理解为农民集中居住,农民成为被集中的对象,连居住方式的选择权也被剥夺了。农民集中居住的同时,显示了一个强大政府的存在,它可以决定农民的居住方式,可以征收一切土地和和拆迁一切房屋。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从以前的要命要钱要粮转变为要命要地要房。小区居住模式就一定比传统村落的居住模式好吗?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是要本着人民答应、满意和高兴吗?是从农民的意愿出发还是从政府领导的意愿出发?这种决策来自于农民还是地方政府?
第四,农民收入确实有了提高,但物价好像上涨得更快,农民和所有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就有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个绝对规律,那就是物价绝对上涨和人民币国内购买力绝对下降的规律。发行多少钞票,不是老百姓或代表民意的机关当家作主,而是由少数人当家作主。发展经济被理解为多印钞票。政府基本建设摊子铺得越大,对钞票需求量越大,钞票 就必须更多发行,物价就会更快上涨,农民和居民就感到难以为生,就越需要搞民生,并且发行更多的钞票。问题是,政府为什么要铺那么大的建设摊子?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所有的建设都做完吗?
第五,权力和资源分布不平衡。每次回到老家,都看到村庄的脏乱差。村干部是直接选举出来的,省市领导干部都是任命的,但从环境卫生的角度看,为什么村庄没有市政府门口治理得好?这个问题一直使我困惑不解。经过琢磨,我发现,中国社会治理的重心不在下面基层社区,而是在上面。权力和资源都集中在上面,自古以来,皇宫都建设得很好,而村庄一直都是这样,不过现在更加污染了而已。村干部说,我们没有那么多钱,如果有钱,也能把村庄建设成市政府门口那个样。当然,还有一个层次,那就是村和市政府之间在权力大小方面是不一样的。如果有人到市政府门口乱搭乱建,马上就会有公安、城建、市容等单位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保证了严格的秩序,而村干部有这些权力吗?村庄内,有人乱搭乱建,村干部是无权干预的。谁有权干预?有关部门有权干预,但是只有两三个人的那个乡镇部门管得了那么多村庄吗?虽然管不了,但从国家立法那个地方开始,就打着依法行政的旗号,把权力交给了这些部门。有能力管的,没有权;有权的,没有能力管。从权力角度说,农村基层弱化了。基层工作总是这样,任务大,权力小,人手少,经费少。这种权力和资源的分布状态,是基层治理绩效永远不如上级所在地的主要原因。
农民的贫困不仅是物质的,更是政治权利的。农民问题本身就是政治问题。政治体制问题不解决,农民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我心目中的一号文件,应当关注农民的政治权利,继续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村一级,不仅村干部要由农民选举产生,而且要建立一个监督和制约村两委并行使最高权力的常设机关。农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居住方式,有权决定做还是不做以及做什么。我心目中的一号文件,应当在政策上消除对农民或其他居民的歧视,落实人人平等的原则,让国家领导人与普通人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我心目中的一号文件,应当把社会治理的重心真正放到基层社区,人、财、物重点分布在基层社区,由农民或居民利用这些资源决定做什么、什么时候做以及怎么做。想韩国新村运动那样,政府只应当制定和出台统一的激励措施。不管是水利还是科技,都应当真正以农民为主体来做。市政府门口那个地方的投资不能高于一般居民或村民社区。我心目中的一号文件,应当赋予群众自治一定的权力,对乱搭乱建的、毁坏农田水利的等行为,由群众或由群众授权给村干部,给予必要的惩处,并且对于群众自治组织做出的决定,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