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视角的消费者权利意识引发的思考
序
近日,我与两个朋友去T城市的电子商城欲买部照相机。在逛了几个小时以及经过仔细斟酌后在一家相机店看上一款相机。经过一番询问后,在已经确定机型及颜色并准备付款的时候,销售员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其他颜色可以吗?如果你一定要这种颜色的话,就得另外付款。”当时我一听这话就愣了,不是已经商量好了,怎么又突然提价了呢,我压着内心的火气面带微笑的说“不是先前已经商量好了嘛,你怎么现在才变卦呀!”。那个销售人员说“这个颜色是经典款,要的人多。如果你想要的话就还得加钱。”听了这些话,我准备“还击”,但是被两个朋友拉出了这家店。原因是朋友认为,你不买他的货已经是对这家店铺最大的惩罚,更何必去用言语去伤人呢。这就是大部分消费者在遇到消费欺诈等潜规则时的想法,虽然此反应符合中国传统的以和为本的理念,但就权利主体意识而言是对自我权利和权益的一种损害,也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漠视。
一、 消费者权利意识的界定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我国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基本上遵从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的准则,表明我国在尊重消费者权利,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方面迈进了一大步。消费者意识在心理学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所产生和形成的对商品、消费、社会环境以及自身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年龄、性别、职业等方面的一种最高级的心理现象和具有复合结构的思想认识。1消费者的意识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其购买倾向和消费活动。而本文中的消费者意识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所表现的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意识,包括安全保障权,了解实情权,自由选择权和意见受尊重权等主要权利意识,通俗的讲就是消费者的主人翁的意识。在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基础上,消费者会将其在消费领域的权利意识即主人翁意识应用到消费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这种心理上和时间上的权利意识即在下文要讨论的权利主体意识。消费者意识、消费者权利意识和消费者权利主体意识,三者之间是递进发展、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彼此的存在领域是有区别的,笔者建议读者在阅读时对此有个界定。
消费主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会面临一个必然的问题,即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消费潜规则问题。潜规则是指卖方通过隐秘的、巧妙的手段向买方提供与实际商品和服务有差异一种的营销方式。在市场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型过程中,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和需求者逐步成长和成熟,市场的“诚信”、“权益”等民主意识逐渐显现出来。更多的体现在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对消费潜规则提出挑战,捍卫自己的消费自由、民主和平等权利。
二、 从消费者权利意识到权利主体意识的“多样化”
消费者权利意识,不仅涉及经济方面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有益于激发其在政治、社会方面追求自由、民主、平等权利。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来分析,如果互动双方在某一领域的合作显著,这个方面的效果会向同质的领域“外溢”,促进其他领域的发展。在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地位平等、自由选择、诚信的通过交换将交易资本和自己需求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兑换,完成了经济活动中的交换环节。在交换过程中互动双方由此形成了平等、信任、规范,建构了交换过程的“精神诉求”,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规范双方行为,保障了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政治权利意识是指“政治人”在参与和影响社会政治生活过程中通过投票、选举、结社等政治参与方式实现自己及关系方的共同利益的观念、状态和趋向。政治生活同经济生活一样,都有不同的规则、制度等的硬性约束,也有共存于心的自由、民主和平等等人文价值的软性约束。之所以说经济生活的约束力同样适用于政治生活主要有以下思路:
(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彼此间联系增强,促进了平等、自由、诚信等的经济“信念”的出现。在人们的交往中,互动双方相互影响、相互借鉴,通过日渐频繁的经济交往可以将平等、自由、诚信等观念深植于各自意识之中,人们逐渐在思维层次上达成一种共识,与此同时又将其继续反馈于经济生活中,这种共识在经济交往活动继续深化和发展。人们在特定的时刻参与政治生活时,便将此类共识应用于政治生活中,在经过很长的时间后,政治生活领域也会出现与之相似但适用于各自领域的一套价值体系,政治生活领域的权利意识逐渐得以树立。
(二)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市场也有其固有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这就决定了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会出现低效率和浪费现象。利益最大化是经济行为体在追逐经济效益时的唯一动机和目的。对于利益的追逐,必然造成利益追逐放方的较量,较量中不免会有违背交易规则的行为。对这种违规行为的减少,不仅需要人们在自我意识方面的觉醒,而且还需要政府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不仅需要对经济交易行为的清醒认识,还需要人们在政治觉悟上的支持。
(三)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及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形成。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健全以及政治方面自由、民主、平等观念的配合,使国家培养社会主体权利意识的环境更加优越。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正义论》中提到“无知之幕”,它要求人们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2现在容许笔者在这对“无知之幕”做个延伸,即人们对自己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等不知情的状态下无法依据自身的偏好来界定权利、只能选择适用于全体对象利益最大化结果时一种程序上和手段上的权利主体意识。而现在我们面临的情况正好相反,我们清楚地了解社会结构系统下的各个子系统的设置,可以根据最优的组合设置程序上的权利,使社会主体形成权利主体意识,以便各个子系统的最优排列组合将带来优于一个子系统最好状态下的功能。程序权利,有人也称为程序性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为了保护、实现其实体利益所享有的行为。3笔者认为实体利益的维护需要实体程序的保证,实体程序的推进是维护实体利益的动力。消费领域程序权利的推进,可以是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形成消费者权利意识;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到一定程度时权利主体意识就会在其意识上“烙下烙印”。因此,最有排列组合的消费者权利主体意识的重视和渐进的政治权利主体意识的提高以及内化的社会权利主体意识的培养将带来优于只重视单一领域权利主体意识培养的最佳效果,这种程序上的权利主体意识的培养产生的效果最后会直接促成结果上权利主体意识的树立。
(四) 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同时又是具有思维和意识的能动主体。4人按本性的要求必须过集体的生活,人的主体意识只有通过集体的生活才能得到实现。集体的生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生活。经济生活是关系人们生存和安全的人类最初和最基本的生活,只有人们的基本生存和安全得到保障,人们才会有其他的精力去关注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事项。经济生活中消费者权利主体意识的培养正是在做这样一项基本的工作,当人们在经济领域的权利主体意识成熟时,这种意识会逐渐渗透到政治和社会领域人们对权利主体的要求。人的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和目的性便是经济权利主体意识向政治和社会权利主体意识外溢的一个主要途径,通过这样的循序渐进的发展,人们的权利主体意识会得到发展。
权利主体意识的增强,在此必须与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做个区分。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旨在强调自我的追逐不合法的私利的意识,而权利主体意识则意在说明不仅要增强维护自我的合法权利,而且还要提高维护他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的意识。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意在强调:权利意识可以提高了投资于经济互动与政治互动的收益,促使社会互动的效益最优化。
三、 结语
消费者权利主体意识的培养是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刺激消费革命、拉动内需,同时也是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和推进经济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在经济生活中,充分发挥物质资本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培养和投资产生于其中的公民经济权利方面的权利主体意识,进而为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主体权利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更加优越的氛围。经济权利主体意识、政治权利主体意识的增强会提高人们作为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为政治民主化进程和公民社会的建立提供条件,建立社会地位高于国家和政党地位的新型的“社会国家”,而不是“国家社会”。
社会的边界,就是国家的边界。从本质上说,中国国家转型就是中国社会的转型。由于过去社会一直处于被压抑或者没收的状态,社会必须寻到并赎回自己应有的边界。5国家有义务承认公民个体的价值优先于国家的价值,而公民能够遵照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政治或权力设定的纽带来缔结自己的关系,促进民权意识和社会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使一个国家的各种资本的使用达到最大值。总而言之,消费者权利主体意识的培养带来的益处是不可估量的,我们一定要充分发挥其特殊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源自张昱:《消费者的意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1993年03期。
2、源自罗尔斯:《正义论》(根据美国哈佛出版社1971年译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页。
3、源自黄建华、胡伟:《从弱者角度论诉讼中的程序权利衡量》,具体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6/27/253815.shtml。
4、源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