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政策评论 >> 乡土评论 >>
  • 孙新华:村民小组治理中的六种基础性力量
  •  2011-10-04 11:50:30   作者:孙新华   来源:三农中国   点击:0   评论:0
  •  【字号:
  • 本文发表于《村委主任》2011年第1

    村民小组一般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演化而来,基本上相当于一个自然村,是由村民世世代代“生与死长于斯死于斯”而形成的生产、生活单位,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也基本上限于此。村民小组是行政村的基本构成,一个行政村一般由10个上下的村民小组组成,因此小组治理也构成了村级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村级治理中的很多部分也是通过小组治理来达成的,所以搞清楚小组治理的基础力量对于理解村级治理是大有裨益,因此村民小组的治理是村级治理的基础。尽管税费改革后有一部分省市撤消了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的天然性质和在村级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因此村民小组的治理依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真问题。

    20107月份笔者在河南省周村调查时,发现当地村民小组治理中存在六种基础性的力量,它们决定了小组各项事务的达成与否,是小组治理和村级治理的的社会基础。这六种力量分别是小组长、渣巴头、排场人、沉默的大多数、户族、村干部。下面分别阐述这六种基础性力量。

    1)小组长。他是小组的主事人,是小组公共事务的发动者和组织者。而能成为小组长的人,一般都在组里有一定威信,且要出自比较大的户族,这样才能保证有足够的群众基础,村支书告诉我们做小组长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在本组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包括户族要大,自己品质较好,人缘好等。而且很多组长本身就是一位“排场人”(当地俗称,见下文),妇女主任说“不是排场人,当不了组长”。组长有没有威望、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小组公共事务的成败。

    2)渣巴头。这是当地对“钉子户”的称呼,他们是很多小组公共事务得以达成的主要障碍。村支书总结这部分人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平时特抠门”;二是“在外交往差”;三是他们不讲人情世故,40多岁的最多。也就是说这种人在村民眼中的地位是比较低的,没有面子,既小气又没有人缘,也不讲人情世故。他们为了自己的小利益可以损害集体的大利益,坚持自己的“小道理”而不顾大多数人的“大道理”,较之于私利而不顾惜自己的面子。当然,有时他们做钉子户并不是完全出于自己的私利,而纯粹是为了捣乱,“咋搞都不符合他的心意,啥事都不想让别人搞好,专门挑事,看别人热闹”。他们不仅是自己反对而且会发动其他群众,有时“没理也有三分”,比如说,在收农业税时,他们跟其他人说“收多了,咱们不交”,其他村民一听这话可能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也就是说他们也需要群众基础,因为孤军奋战势单力薄。所以聪明的村干部一般在做工作时“要提前了解这号人,单独做工作,不然在人多的地方,放一炮把人打跑了”。

    3)排场人。这种人与渣巴头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有威望,讲面子,甚至为了面子宁可失去一些利益,这也许就是被称为“排场人”的原因吧,“讲排场”。用村干部的话说“排场人工作好做,这些人都讲面子”。一般“这种人自己能拼能打,一般人搞不赢他”,而且他们户族大、兄弟多,很多排场人本身就是村干部或小组干部。基于此,村组有事要赢得这种人的支持才能把事情办好。办事前应先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示尊重,甚至要与他们搞好私人关系,以争取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将事情做成。从这个角度来讲,他们较之于渣巴头基本上是一种积极的力量,但如若不顾及他们或与其为敌,他们将成为一种比渣把头更难以对付的绊脚石,处处拆台捣鬼。

    4)沉默的大多数。一般的广大群众在小组公共事务中都是沉默的大多数,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拥有最大的权力,因为他们占据村民的绝大多数,决定了事务最终能否达成,而且他们还可以在小组内生成强有力的村庄舆论,成为约束个人的强有力的“软约束”。但是这部分人一般拿不出自己的意见,极易受“意见领袖”的左右,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意见领袖都会对他们产生决定性影响。也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哪一方都极力争取这一强大的力量。如果小组长能够积极发动起他们,形成足够强大的正面力量,那么渣巴头就很难发挥破坏作用,甚至造成其孤军奋战的局面,而且会遭到村庄舆论的指责。但如果相反,他们被渣 巴头发动起来或分解,那么小组长就很难将大家集结起来,将事情做好。

    5)户族。户族或称家族,一般指由五服以内的宗亲所构成,由于其宗亲关系自然形成了相互之间的亲密关系。一个村民小组一般由单姓或多姓组成,因此户族也就成为了小组内的结构性的力量。以上四种力量都是嵌入各个户族成为其的一员,因此它是各种力量运作的基础。而小组内不同的户族构成便决定了各种力量的不同安排。(1)在有一支独大的户族的小组内,一般情况下小组长出自这一户族,其它个别小户族的成员是无法出任的,即使出任也很难做工作;同样渣巴头也出自这支大户族;排场人也多是这样的户族,当然也不排除其他小户族会有一些“能人”成为排场人。(2)而在一个存在势均力敌的两个户族的小组,又有不同的情况,小组长出自两个大户族中的一个的可能性最大;而渣巴头更多的时候会出在不在任的那个户族,因为本户族即使有渣巴头也相对好对付些,而由于两户族的派性斗争,对方的渣巴头就比较那对付;这样的小组中,排场人也主要出自这两个大户族。(3)在那些很多小户族组成的小组,由于既不能形成绝对性的压倒优势也不可能形成势均力敌的态势,所以小组长、渣巴头、排场人从各个小组产生的可能都存在。

    6)村干部。村干部一般是不会介入小组事务的,尤其是在如今的“后税费时代”这种村退出组的形势下。但是一旦小组内有些事务难以促成,小组长可能就会求助于村干部,希望其帮助解决问题。由于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并得到乡镇认可而具有的公共权威形象,所以他们的出面一般有益于问题的解决。

        村民小组的每一项公共事务能否达成都基本上都是以上几种力量相互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作为事务发起者的小组长能否利用好户族力量、团结好排场人和沉默的大多数克服钉子户的负面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项公共事务的成败。有时村干部也要介入其中。下面我们通过当地的一个案例来揭示这集中力量的博弈:

    该村有一个村民小组的两个大塘由于没人管理,小组长准备承包出去,承包户不需向小组缴纳任何钱物,只须在用塘养鱼的同时负责清挖、修缮大塘并保证村民灌溉用水,。实际上,这对于小组、承包户和其他村民都可以说都是一件好事,否则大塘一天天淤塞、破漏,村民灌溉便成问题。消息传出后有两家农户愿意承包这两个大塘,大多数村民也都同意。但是这时有几个渣巴头跳出来阻拦,他们认为这是组里的财产怎能承包给他们两户用于营利。但是组里让他们承包他们又不干。小组长通过和他们本人谈话、找亲戚朋友劝都没有奏效。在这种情况下,小组长请求村里出面,由于村支书负责该小组,于是由村支书到该小组调节此事。村支书到小组了解情况后先利用自己的权威找那些渣巴头谈话,有个别人改变主意,但还是有一两户依然固我,于是村支书一面找该组的排场人争取其支持并通过他们制造舆论,一面召集村民开会争取“沉默的大多数”,前前后后花了七天,渣把头终于妥协,因为到最后大部分群众都起来攻击他们。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渣巴头或钉子户是小组公共事务得以达成的主要阻碍,而要克服这个障碍就需动用各种力量,小组长之所以没有成功压制钉子户很重要的是他现在没有足够的权威、也没能充分地调动群众的力量。相比较而言,村支书就调动了更多的力量并最后将“沉默的大多数”的力量激发出来才达成良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以上六种力量是小组治理中的基础性力量,小组公共事务离不开它们之间的拉锯和博弈,而要达成良好结果则需组织者发动其他各种力量克服钉子户的阻碍作用。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这几种力量不仅在小组治理中发挥着最基础的作用,而且在村级治理中也有基础性的作用。因为村级治理工作中的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组级治理,只不过不仅是一个小组而是若干个或所有的小组,也就是说村干部在处理问题时依然要面对这些力量,并且只有通过这些基础性力量的博弈才能达成良好结果,所以这些力量同样是村级治理的基础。只不过这些力量的排列组合会发生某些变化,比如,在组级治理中,一般小组长是组织发动者,但在村级治理中这一角色主要由村干部来扮演;小组长虽然与排场人不同,但在村级治理中起作用其实与排场人差不多,因此可以划归一类,统称排场人。当然,除了以上力量外,村级治理还涉及其他力量,这就需要另文撰述了。

  • 责任编辑:sxh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