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在和谐社会和平安创建活动中地位特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出台政策,尽可能创造条件,确保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和管理村级事务,推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了质的飞跃。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贫困山区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弊端,值得引起重视。
一、面临的形势
我县位于鄂西北边远山区,境内有3369座山头,3193条沟壑,是襄阳市唯一的全山区县,省定国家级贫困县和湖北省脱贫致富奔小康试点县,版土面积3225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261个村, 28.7万人。今年,将面临全省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与以往七届相比,呈现如下新的形势和特点。
(一)想当村干部的人多了,胜任村干部的人少了。农村深化改革以来,全县村“两委”班子的职数明显减少,干部待遇大幅提高。2011年与2003年相比,村委会由349个减少到261个,村定补干部由1900人减少到853人,年均工资由2000元增加到5000元,其中主职干部年平均工资由3500元增加到6500元。同时,随着农村税费的取消,社会救助、保障政策的扩面,农村干部从过去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年有效工作日由252天减少到145天。而且现在村干部做的又是为群众“解五难”、给补贴、发物资等深受群众欢迎的事。使得干部岗位的吸引力大大增强,一批在职干部想继续留任,一批选掉人员想重新回到干部岗位,一批没有当过干部的人想通过民主选举走上干部岗位。另一方面,由于干部职数减少,选拔干部的标准亦从年龄、思想、文化、能力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近两年,个别地方对农村干部系统培训培养不够,一批在职干部因为“抢季节抓农商,两票否决扣得严,产业经济少钻研”,素质跟不上;一批过去落选的干部渴盼重新参选,但碍于村两委干部职数减少处于两难的选择;一批年纪轻、有本事的“企业家”、“专业秀才”或者离村外出打工,或者离土兴办实体,或者离岗下海淘金,干起了自己的事情,这些农村的精英因利益因素不愿参与选举,使得一些别远村出现了“想当干部的当不了,能当干部的不愿当”的现象。马良镇秀封村全村现有11名党员,55岁以上的就有9名,36岁以下的1名,36岁至55岁的2名党员中初中以下的2名,外出打工1名。2008年换届选举,该村2名村主任候选人当场有一人宣布弃选,剩余一人两次重选都不过半且得票不过三分之一,虽有宗派现象干扰选举,但能力不强是核心因素。无奈之下,镇政府只好选派镇干部回原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领导村委会。如果今年按中央提倡党政交叉任职,书记主任一肩挑,仍面临无人可选的问题。
(二)群众民主意识增强,集体和组织观念淡化。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特别是通过前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探索和实践,绝大多数群众的民主意识大大增强,懂得了“民选官、官为民”的道理,非常看重手中的民主权利,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山大人稀和交通不便,主要劳力外出务工,农活家务繁忙、接受培训不够,思想素质提高不快等因素,村民在公与私的利益冲突中,农村“小农”意识浓厚,对服务的需求愿望增多,对参与、协同、自治、自律、互律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应用在各个方面,少数村民只要组织照顾,不讲组织纪律,引发了干群对今年村支两委换届选举的四种心态:一是负责型,希望通过新一届选举,选出心目中的能人,来为大家服务,改变山村落后的面貌。二是无关型,认为选与不选无所谓,选好选坏一个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三是宗派型,以个体私利为重组织和参与一些拉帮结派、宗族派系、拉票贿选等非组织行为,或选关系密切的“亲人”,或选贿赂自己的“恩人”。四是不得已型,自己本来不愿当干部,但被领导和群众视为精英想推选为干部,不得已非要履行岗责,勉强维持村级组织运转。
(三)村级组织职能已转变,与之配套的机制尚未健全。农村实现农民零负担、产业化经营落实自主经营权后,村支两委的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已经发生变化,过去管理群众的手段不断弱化,那种“你说我干,你管我听,你要我给”的模式,已对农民没有任何约束力,迫切需要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尽快创新转变,积极主动地上门帮助群众学技术、解难题、办实事等为民服务。而目前为民服务代理机制和载体尚在探索实践之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四)乡镇驻村指导力量减弱,严格执法的标准越来越高。税费改革之后,全县乡镇机关干部由1195人分流减少为417人,导致乡镇驻村干部大幅减少,指导力量明显减弱。以歇马镇为例,全镇49个村,税改前有153名行政干部,平均每3人驻一个村,现在只保留了44名乡镇干部,除去后勤值班人员外,一名干部要驻3个村。而村委会换届政策性强,程序比较复杂,要求非常严格。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过去没有出现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保证明年换届选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这对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存在的难点
(一)选好配强干部难。一是农村党员素质偏低,年龄老化。我县7191名农民党员,从年龄结构看,35岁以下的923人,只占12.8%,55岁以上的3133人,占43.6%;从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下的6389人,占88.9%,大专以上的48人,仅占1.25%。二是“打工经济”使优秀人才外流严重。当前农村素质较高、有一定能力的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经商,歇马镇三坪村共有320户,1397人,目前有386人外出打工,留在家中的都是些老的、女的、小的、弱的和穷的。现任村干部4人,几年来虽为群众办了一些实事,但临近换届,村民和当地党委、政府都认为选好配强难。三是提倡“一肩挑”,缩小了选人视野。我县大多数村都只有一、二十名党员,只占村选民的10%左右。如果换届选举提倡村支书、主任“一肩挑”,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村,只能从本村10%左右的选民中确定村干部人选,更多的优秀非党干部被“卡”在候选人之外。四是职数限制,减少了后备干部锻炼机会。农村推行转移支付政策后,村干部职数严格控制在3至5人之间,只有2000人以上的大村才能配备4至5名村干部,原来放在村两委会成员和其他群团组织岗位上锻炼的后备干部,因待遇关系,村里很少安排他们搞工作,使他们失去了很多锻炼机会,导致农村后备干部青黄不接。
(二)法规不细操作难。一是换届周期脱离实际。引发一年选,二年看,三年等交班的现象,工作不敢大胆,上届和下届村务规划不能有效衔接,因选举年限短而浪费的人力、精力和财力较大,影响村级事业发展。二是程序严格控卡精英。如规定不能先选主任后选委员浪费人才。在山区农村,村城拔尖人才不多,一旦两名优秀人才入围村主任候选人,选举结果必有一人落选,而落选人员肯定比委员候选人优秀。因此,大多数村民认为这一法规条款浪费人才,不够科学。三是选民资格的认定不易把握。一般而言,选民在截止到选举日,年龄满十八周岁;户口方面,须具有本村户口;政治方面,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精神方面,在选举期间具备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行为能力就可有权利参与选举与被选举。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生活关系、户籍关系、工作关系、企业改制以及国家建设征地等原因,有些村民虽然具备以上条件或长期生活在本村,虽然履行了义务,由于户籍农转非等因素,却不能得到村选举委员会的认可,不能依法具有选民资格。四是扰乱选举的处罚条款太粗。虽然去年新修定了《村委会组织法》,但新法对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扰乱、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处理规定仍较宏观,使之实际处理中,由于条款过于笼统无具体处理意见而难以把握,加之《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基层操作非常艰难。
(三)选举大会组织难。受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一些选民对村级组织的依赖程度降低,对村内活动参与热情不高,有的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过去要记义务工,现在要给50元左右的误工费。一位老支书这样讲:“以前开会随便捎个口信就来,现在腿跑断都不来”。召开选举大会比召开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更难。由于山大人稀,居住分散,导致选民大会的组织非常困难。我县面积最大的村有50多平方公里,最远的村民到村里开会要5个多小时才赶得到。一般的村开会,村民要跑两、三个小时路程,大多是“8点开会10点到,先来的急着要走,后来的在路上发牢骚”。大多数群众遇农忙就不愿参加村里的活动,心想“国家政策我知道,该得的好处不得少,谁当干部无所谓,开不开会不重要”。为保证参选率和投票率,县乡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不得不逐组到,逐户请,逐人签字表态。尽管如此,参加选民大会的选民参选率仍然只占87%左右。
(四)非组织行为处理难。当前,想当村干部的人多了,“能人竞选”的热情低了,选举工作的组织手段弱了,贿选拉票、扰乱会场、抵制移交等非组织行为都难以有效打击。由于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使得这些非组织行为难以处理。一是查证难。贿选拉票、不公正竞选等往往是暗地活动,操作人不会露面,知情人不愿作证,虽然有群众举报,但由于缺乏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取证有一定的难度;宗族活动和扰乱会场等往往是集体行为,成因复杂,难以确定主要责任人;拒不移交的一般是落选的原任村委会干部,往往以相关复杂问题、纠纷为借口,短时间不易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二是认定难。新修定的法律、法规对贿选等非组织行为的认定标准仍没有明确规定,加之查证困难,难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认定。三是处理难。即便对贿选等非组织行为进行了查证和认定,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处罚单位不明确,处罚措施难落实。
三、解决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着力培训,提高选民和选举工作人员的素质。首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大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关注率,把社会各界的目光吸引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上来,从而达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共识,形成人人关心选举、上下支持选举、积极参与选举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搞好干部群众对选举法规程序环节的培训工作,通过召开各级动员会,发宣传提纲、出简报、办专栏、分阶段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对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选举程序、方法步骤、法律责任等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使乡镇驻村干部自觉转变观念,履行职责,依法行事,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使群众自觉提高思想认识和民主参与热情,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二)明确标准,拓宽视野,让优秀人才担当小康建设领头雁。在换届选举中,一定要明确标准,拓宽视野,选准优秀人才。当前,村级组织带头人必须具备“五有”条件:一是有一颗公正的心。就是公道正派,德行好,正气足,有群众观念和奉献精神。二是有一个清醒的脑。就是有经济头脑,发展思路清晰,善于管理,敢于决策,大事讲原则,小事不糊涂,在重大问题上与上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三是有一张会说的嘴。就是能够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说得服群众,打得动领导,会说能说,说了有群众听,能够营造村级发展的和谐社会关系。四是有一双勤快的腿。就是能够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关心群众疾苦,乐于为民服务,及时落实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五是有一个和谐富裕的家。就是能够带头发家致富,在倡导文明新风、运用实用科技方面作示范,有能力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建设美好家园。同时在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要放宽眼光,对照“五有”,强化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日常工作中,在注重青年后备干部培养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创造条件,请致富能手、请户口在本村的乡镇分流轮岗干部、请优秀外出打工经商人员、请回村居住老干部、请返乡大中专毕业生、请在村复员转业军人,让这些优秀人才主动回村参加村内服务村民的锻炼,确保农村精英通过正当程序脱颖而出,走上村干部岗位。
(三)坚持程序,注重实效,确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程序是质量的保证,在执行程序的过程当中,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根据村情民愿,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范围内适度调整,灵活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一是对选举程序中的一些环节进行适当调整和增减。比如:为了解决当选干部撂挑子的问题,可以在正式候选人产生以后,组织候选人向村选举委员会做竞职演说,使不愿当干部的候选人提前退出,最大限度地实现群众意愿和个人意愿的统一;为了降低选举成本,可推行“一票制”无候选人的“海选”方式,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出村委会成员,只要达到了两个“过半”要求,就可以直接宣布合法当选。在选举日的确定上,对重点村、难点村、问题较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选举委员会灵活掌握,以集中力量攻关,对选举工作进行有力指导。二是对具体环节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规范和完善。为了便于组织群众,可以在主会场之外随湾就片增设投票站确保参选率;为了解决流动票箱的暗箱操作问题,可以规定流动票箱仅供老弱病残人员使用,在确保三名工作人员的同时,并指定一名乡镇干部跟踪监督;为了解决候选人乱许愿、搞非法承诺的问题,可由住村干部对候选人的竞职讲稿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候选人做出切合实际并能兑现的承诺,取信于民;在投票选举过程中,为了保证选民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委托票只能采用经本人电话和书面委托,经村选举委员会认定,方可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方式,不识字的选民只能由乡村选举指导员代写,并尽可能地把委托票数降至最低,以体现直接民主选举的基本精神;为了防止换届选举后换人不交章或财务的情况发生,公章可由乡镇党委提前收回统一保管,选举结束后移交。对选举办法的制定和候选人资格的确定,可由各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以方便群众掌握和实际操作。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选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群众普遍关注的难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力量,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抓、民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务必发挥好“四大员”的作用:一是发挥县、乡“四大家”领导巡视员的作用。县、乡“四大家”领导真正把换届选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所挂乡镇进行巡视指导,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二是发挥乡镇驻村干部指导员的作用。从乡镇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强有力的工作专班,驻村全程参与换届选举过程,指导村支两委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选举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协调处理。三是发挥职能部门协调员的作用。组织、民政、宣传、人大、财政、纪委监察、公安、农经、司法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为换届选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四是发挥“双联双促”和农村小康工作队观察员的作用。工作队要在联系村换届选举进入到关键程序和重要环节的时候,进村观察,强化监督,抓好指导,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工作程序的到位,保证选民权利的实现。
(五)完善法规,严肃纪律,有效防范换届选举中的非组织行为。建议尽快完善省級选举方面的法规、办法等,尽快出台和增加查处贿选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规,避免和减少违法选举的现象,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候选人资格审查需作立法解释。目前,部分地区关于“候选人是否进行资格审查”的争议较多,必须明确由什么部门负责审查,审查的依据和条件又是什么“应给予明确的立法解释。二是统一选票式样和选举日问题亟待解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统一选票样式是同选举密切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选民证、选票式样,使选民证、选票的设计制作真正做到既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体现选民的意志,同时降低选举的成本开支。统一选举日,便于组织实施,强化村民的民主意识,提高投票率。三是竞选行为需要加以规范。目前,应依法规范选举法规,因贿选和非法承诺的介定都不够明确,打击缺乏法律依据。应将村委会选举贿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纳入司法调节范围,规范选举程序、完善其它民主制度,实现有序竞争。四是细化非组织行为处理办法。不管投票选举前后,一旦有人举报贿选,村选举委员会有权宣布暂停选举活动,请求有关部门查处,直至调查结果出来。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行贿人和受贿人的投票选举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无效。同时,应追究参与贿选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在候选人条件资格中明确规定,在上一届曾经参与过贿选活动的人不能作为候选人。对认定确属贿选而被宣布当选无效的人,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重新选举开支和经济损失,或者给予经济上的处罚。
(六)转变职能,创新机制,为当选干部为民服务搭建平台。选拔干部是手段,让选出来的干部为民办事才是目的,要改变那种重视换届选举、忽视后续管理,重视选人用人、忽视建章立制的认识和做法,切实把加强村级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干部的执政能力,作为换届选举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当前,税费改革使农民摆脱了税费和义务工的束缚,如何转变村支两委职能、有效地为群众服务成为农村干部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在这方面,务必结合地域实际,探索创新为民服务新机制,力争把麻烦留给干部,把方便让给群众,建立起了便民利民的绿色通道。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