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每当国有企业改革到关键时刻,总有一些人,尤其是某些“著名经济学家”,根据新 自由主义思想,制造种种理由,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事实表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私有化的斗争贯穿于整个改革的过程。记得上个世纪80年代初即改革开 放刚刚开始时,就有人提出改革必须把公有制企业的资产“量化到个人”,随着改革的深入,主张私有化的“理由”更是层出不穷。这些经济学家的手法是多种多样 的,但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种:一是公开的、直截了当的,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攻击公有制违反人的自私本性,鼓吹“私有制万岁”、“绕不开 一个私字”、“人间正道私有化”等等,主张“私有化是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另一种是隐蔽的、迂回曲折的,只要中央提出一项改革措施,他们就把它往私有化 方向去解释、去引导。例如,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他们就鼓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 化;中央提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他们就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清晰,“产权虚置”,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明晰;中 央提出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股份制形式筹集社会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人就鼓吹通过股份制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出售给私人,把 股份制作为私有化的一种手段;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要作战略性调整,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他们就鼓吹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把赚钱的企业让 给私人经营;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他们就把出售当作唯一的形式,鼓吹一卖了之,掀起一股卖企业的歪风。这 类言论更具有欺骗性,缺乏理论修养的人往往不容易看清它们的实质。新自由主义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种种言论,一度充斥报刊,这容易搞乱人们的思想,并在实 践中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邪路,严重干扰改革的进展。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旗帜鲜明地批判新自由主义,从理论上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同私有化的 界限,分清是非,提高辨别能力,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地发展。

现在就当前流行的种种私有化言论,简单作一点分析。
关于“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是从亚当·斯密以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研究经济问题的前提,也是我国国内某些经济学家鼓吹私有化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人都是自私的,都 是追逐个人私利的理性的利己主义者,换句话说,都是“经济人”,这是人的不可更改的、永恒的本性。我国一位受西方经济学影响甚深的经济学家说,“经济人” 假设,“反复经过实践检验,颠扑不破”。他宣扬,私有制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因而是永恒的,而公有制则违反了人的自私的本性,注定是没有效率的。改革的任务 就是抛弃不符合人的本性的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所有私有化的主张,如果抛开表面的各种词藻,刨根问底,都是以此为根据的。
“经济人假设”是历史唯心主义的、错误的命题。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与其他动物不同,人是在社会中进行活动的,必然要同其他人发生关系,形成一定的 社会关系。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的本质。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 和。”①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什么抽象的、永恒的、全人类共同的“人的本性”,存在的只是具体的、由现实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人性,在阶级社会里,也就是阶级 性。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人性,工人阶级有工人阶级的人性,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性。资产阶级学者无非是把资产阶级的人性冒充为全人类共同的人性而已。
应该看到,“自私”是一种观念形态、一种思想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自私、利己主义不是天生的,不是人一生下来就自然而然具有的本性。社会存在决 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思想的“自私”,是由社会存在、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极其落后的生产力以及原始公社的生产 关系决定了人们毫无自私自利的思想,一切劳动成果,人们都会自觉地在整个部落中平均分配。这一点早已为许多原始部落的调查报告所证实。原始社会瓦解后,私 有制的出现,使得剥削阶级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产品,也就是说产生了剥削,在此基础上,才形成自私自利、利己主义的思 想。大家知道,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它的思想也必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几千年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剥削 阶级的自私自利思想,逐步影响到劳动人民。自私自利、利己主义思想的普遍化是私有制长期统治的结果,而不是人的不可改变的“本性”。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公 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必然会逐步摆脱自私自利思想的束缚,树立起与公有制相适应的大公无私的观念。可见,人并不是天生就是自私的,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自 私的。自私观念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是私有制的产物,将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而消失。自私的人,即“理性经济人”,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资产阶级学 者把自私当作人的天然的本性,并以此作为不可更改的假设(公理)来推断一切经济问题,从哲学上讲显然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而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相 悖的。
可见,“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观点,由此推导出私有化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关于明晰产权
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有人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的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明晰产权的要求。他们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 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 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种解释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 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的产权理论;私有制有私 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决不能按照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原则来“规范”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更不能用西方经济学中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理论来 指导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
其次要指出,产权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财产权 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一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从财产所有 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 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虽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但从总体上说,所有权是明晰的,对此不应有任何疑义。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 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 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②这样,国有企业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我国国有企业的改 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然而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够明晰。所以中央提出“产权清晰”,重点是 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主要是指要把财产的使用权(经营权)交给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理论界经常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 济是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时,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日”,等等。有人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提出 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取消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
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违反邓小平同志的思想的。邓小平在经济理论方面的一大贡献,就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范 畴的思想束缚,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只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因而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 用,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运转,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运转。市场经济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对立的,两者是可以相容的。正是根据这一思想,党的 十四大才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结合起来,二 者不能割裂,也不能偏废。
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 出反应。毋庸讳言,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 盈亏这种实现形式,企业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 排斥的。但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公有制可以采取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这样,企业 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可见,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的特 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是可以搞市场 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 绝对化了,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那些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的人,从理论上讲,是回到了已被邓小平多次批评过的把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范畴的错误的观点上去了,因为他们 实际上还是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搞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讲,是反对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因为 他们实际上认为社会主义不可能搞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从实践上讲,是会引导改革走上私有化、最终恢复资本主义制度的邪 路上去的,因为他们实际上认为公有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最大障碍,实行改革必须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管论者主观意图如何,客观效果就是如此。(未完待续)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在理论上是新的发展,在实践上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如前面说到的,中央关于改革的任何一个提法、决策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也不例外。有的人抓住“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 样化”这一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提法,把私有化的内容塞了进来,提出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仿佛实现形式多样化就是怎么 干都可以。某个省委机关报的社论居然有这样的标题:“当前国企改革要突出一个卖字、落实一个股字,抓好一个私字”,把私有制也当作是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 式中的一种了。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本质决定现象,内容决定形式;现象反映本质,形式表现内容。同一种本质可以有多种表现,同样是全民所有 制企业,但它的具体的组织结构、管理形式、经营机制、领导体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然而不管具体实现形式怎样变化,它的全民所有制这 种性质不应改变。
在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时,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不应该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凝固化、单一化,应该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改变实现形式不等于改变公有制;第二,无论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应该体现公有制的要求,决不能借口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而否定公有制,实行 私有化;第三,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真正做到多样化,切忌“一刀切”、乱刮风。
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把公有制企业卖给私人,那是把公有制改成私有制,这不是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是改变所有制的根本性质了。
关于股份制
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资本组织形式,除了国家独资外,还可以采取股份制。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可以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一时间,股份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在关于股份制的讨论过程中,显然有不同的看法。从根本指导思想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两类看法。一类是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即“国有资本通过 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实行股份制是为了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 作用。另一类的主张是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用股票的形式卖给个人,实行私有化,就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所做的那样。这两类看法虽然都是主 张实行股份制,但其性质、目的以及后果是大相径庭的。
主张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的人,有一个重要的遁词,即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因为它不是一个人占有而是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既然 是集体所有制,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应该就是公有制。在这一套理论的掩饰下,他们就可以明目张胆地把公有财产以股份制的形式卖给私人,似乎那样做,国有企业 的公有性质并没有改变,只是由国家所有变成集体所有而已。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的“新公有制企业”理论公开主张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把私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公 司也说成是公有制企业。这样,私有化就合法化了。这一套理论的要害在于股份制是不是就是集体所有制,这是需要从理论上搞清楚的。
应该说,十五大的报告对此作了明确的回答。十五大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 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①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本身并没有 回答性质问题,因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本质。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是 社会主义性质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同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决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是资本的组织形式,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股份制和所有制分别属于两类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之间不可能有 互等性。在私有制条件下,组织形式由独资、合伙变为股份公司,并不会改变生产关系的本质,不会使私有制变为公有制。要知道所有制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 资本组织形式的变化并不会自动地导致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变化。所以,对于股份制的性质,不能光从形式上看问题,不能说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是集 体所有制,这里,关键是要看股份制反映和体现了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苏联演变过程中,戈尔巴乔夫正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股份制曾经成为苏联 实行私有化的一种工具。用美国最后一任驻苏大使马特洛克的话来说,戈尔巴乔夫是“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从而“为 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②我国国内一些经济学家也想步戈尔巴乔夫的后尘,搞这套把戏,难道不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吗!
关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过去,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战线过长,各行各业无所不包,力量过于分散,整体素质不高。国有经济的结构也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企 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所以,十五大提出了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 战略性改组的任务,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有人借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鼓吹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统统改造成为“民有民营”企业,实行私 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国退民进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某些著名公众人物杜撰中央文件精神,宣布:“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从 竞争性行业退出”,③“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地退出。”甚至威胁说,“国进民退将付 出沉重的代价”!④然而我们翻遍十五大文件,根本找不到这样的话。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 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⑤十五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规定:“国有经 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 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⑥哪儿有什么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话!中央主张对国有经济 作战略性调整,而从来没有“国退民进”的说法。把自己主张冒充成为中央文件的话,拉大旗当虎皮,颇有点招摇撞骗的味道。这种手法实为学术界所不齿。
“国退民进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上 面已经分析过,无需赘述。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 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要 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样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 千百万烈士牺牲生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关于“抓大放小”
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后来把这一方针概括为“抓大放小”。十五大肯定了这一方针。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坚持“抓大放小”,把“抓大放小”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大措施。
从政治方向的角度看,“抓大”分歧不大,但对于“放小”,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严重的分歧。
中央提出“放小”是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放小”是指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而不是放弃;“放小”的同时还要“扶小”、“带小”,而不是撒手 不管。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放小”有多种形式,只有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 重的企业,才实行破产、关闭。然而在中央提出“放小”以后,有人把“放小”歪曲成为不要国有中小企业了,甚至认为,中央主张私有化,因而在全国范围内不同 程度上刮起了卖企业之风。有人公开宣称:“十五大的精神就是卖,尽快地卖”。有的市甚至搞卖企业的群众运动,开大会动员,派成百个工作组下厂督促卖企业。 有人把限定时间内卖光国有企业作为任期的政绩,把本地区没有国有企业作为改革成绩加以炫耀。一时间,在“放小”的旗帜下,中小企业私有化在某些地区形成了 气候,谁反对把企业卖给(实际上绝大多数场合是送给)私人,他就是僵化、保守,反对改革。
应该指出,某些经济学家在这股卖企业的私有化浪潮中起了恶劣的误导和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为出卖国有企业进行辩护,说什么“卖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依 然存在”,这不能叫私有化。仿佛国有经济的实物形态不存在了,只要价值形态还存在,仍可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种把国有经济当作 一大把钞票,只要手中掌握这些钞票就可以保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理论是荒唐的。毫无疑问,公有制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国家、集体掌握的一笔财产,但它 本质上却是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所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它存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中。这种与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雇佣、剥削工人的关系完全不同 的生产关系,构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把这一点作为决定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因素,说的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必 须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地位。货币是财产的价值形态,价值是无差别的东西,它本身说明不了生产关系的性质。离开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光有一大把 钱,是不能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们用赎买的方法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民族资本家手 中依然保持原有资产的价值形态,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就不存在了。同样,把国有企业卖了,尽管国家在价值形态上拿到了钱,但社会主义 生产关系消失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存在了。那些主张卖国有企业的人,实际上是在干搞垮社会主义的勾当。
注释:
①《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②马特洛克:《苏联解体亲历记》(上),第315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③《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④《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
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0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