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村 委会选举是当前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最重要、最有特色的部分。在村民选举中,由于许多地方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忽略了其他制度建设,因而产生了不能正确评 价村委会选举效应的现象。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入手,从对村委会选举正负效应进行分析的视角对其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较客观的评价,以期对基层民主 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正效应;负效应;基层民主
     
    村 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也 是村民自治的开始,最能代表农村民主化的进程和水平。没有民主选举,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8年颁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此确立了我国基层农村特有的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民自治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形式上基本实现了选举的公开性、竞争的公平性和选民的自主与可选择性;从 村委会干部由乡镇领导指定,到户代表选举、村民代表选举、村民选举或“海选”的发展过程,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也伴随着这种进步不断得到培养和锻炼。 然而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事实上也未完全被各级政府和农民真正接受。因此,在整个村 民自治的过程中,村委会选举中违反民主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暴露出了农村民主选举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发生在河北省的几个典 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村委会选举这一基层民主形式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一、案例及引出的问题
    案例1: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A村,于2009324进行了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当时共有541名选民参加了投票选举。326, 巨鹿镇政府包村干部在村中张榜公布了此次选举的结果。可是村民们发现,按照河北省村委会选举的有关规定,超过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张甲没能当选村委会成员,而 没有达到法定票数的另一候选人张乙却当选为副主任。巨鹿镇政府的干预引起了村民极大的不满,村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认为自己的选举权没能充分行使,要 求重新选举。200949《法制日报》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河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王满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巨鹿镇政府的做法肯定是违规的。
    问题一:选举权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明知违规,基层政府对村委会选举进行干预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2:B村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郊的新华区杜北乡,从20032月以来,上一届村委会班子被村民选举出来后,由于不被乡里认可,一直无法“就任”,而官方组织的选举又因村民不满遭到破坏,因此,该村已经多年没有村委会。在混乱了三年之后,该村于20064月到5月期间进行了村委会选举。
    然而,在首先进行的村民代表选举中,村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举突然提前进行,也未进行公开投票,种种迹象表明这次村民代表选举中出现了“贿选”和操纵选举。《检察日报》第五版在同年424以《划片选举的“猫腻”》为题,报道了该村选举村民代表过程中遭遇“贿选”和操纵选举等问题。然而,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村委会正式选举前,候选人在村里设了几个点,公开发放牛奶和方便面。正式选举时,候选人拉票选举,高价购买委托投票证。
    事后,村民们几十次找到有关部门反映,在人财物及精神方面均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问题二: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贿选”、操纵选举等无序竞争现象越来越多,这些现象对村委会选举制度乃至村民自治的影响到底是什么?
    案例3:2009212日早晨9许,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C村发生特大杀人案。该村村民周某及妻子、儿媳3人被杀死在家中,孙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村37岁的村民范某被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据调查,此次血案的发生与该村换届选举有一定的关系,范家有亲属欲参与本届村主任一职的竞选。而在凶案发生前,死者周某曾两次同该村几名村民一起,到铁城镇政府反映该村此次换届选举中存在选举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
    调查资料表明,仅在2008年,我国农村因选举而导致的血案已有多起。
    问题三:随着因村委会选举而出现的农村矛盾激化乃至酿成暴力事件的情况越来越多,不仅给我国的基层选举蒙上了一层阴影,这样的现实也让村委会选举这种中国特有的民主形式遭到了普遍质疑:中国农村的基层自治,民主选举之路还能否继续?
    上述案例所引发的问题,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和评价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功效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村委会选举的评价标准分析
    村委会选举制度是当前农村基层体制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对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分析,可以凸显当前农村基层自治体制的困境,也可以看出基层自治体制设立的精神和核心原则。
    ()评估村委会选举的两个角度———民主视角和治理视角
    选举制度的推行状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从民主的角度,即从法律的贯彻情况、村民选举权利的落实情况来看;二 是从治理的角度,就是侧重选举过程及其结果对农村治理的影响。但事实上这两个角度的立足点有很大的差异,对村委会选举评价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与从哪个角度去 评价有关。实际工作部门对选举工作的汇报一般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总结的,即村民的参选率和参选热情,竞选激烈程度,选举技术和程序的完善与创新,当选干部 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选举对农村矛盾的化解和增进社会稳定。前面三个是从民主角度的评价,后面两个是从治理角度的评价,是兼取了民主和治理两个角度的评 价。但是,这种兼取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如果是取治理的角度,就一定会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如村干部文化水平提高了,年龄降低了,是否改善了治理状况;这样的选举化解的矛盾和引发的矛盾哪个多;选举有无导致村“两委”关系冲突,是否理顺了基层政府与村之间的关系;等 等。也就是说,如果从治理视角来对村委会选举进行评价,就必然要把选举对治理的影响放在整个乡村治理的过程来看,而上述我们说的从治理角度对选举的评价只 是局限于选举活动结束之时,而且也只是提出了选举能改善治理的一种可能性。因此,一般来讲,实际工作部门对选举所做的评估,主要侧重于民主的角度。尽管村 民自治历来被看作是农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制度,村委会选举又是村民实现自治的基础环节,但与此同时,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大众民主型村庄治理模式,实现了中 国农村基层治理体制的创造性转换。在此,本文主要立足于民主同时兼取治理的角度对村委会选举制度进行分析与评估。
    ()民主评价标准的相对性
    村 委会选举首先是一种民主选举制度,其民主标准往往表现为各个具体的民主指标。如果我们把村民的民主能力和民主意识的提高看作目标,民主的标准就会具体涉及 到村民的参选人数及参选率亲自到场并进行投票的村民人数、有效票占总票数的比例等指标,但是这些指标并不一定能完全反映村民的民主能力和意识的提高。如果 把村民的参选人数和参选率作为指标,还应区分村民是积极参与还是消极参与。如果村民均是积极参与,还要能分清楚其中是否有消极选民。现在的农村,由于外出 务工人员较多,许多地方农村选举时的村民参选率中很大一部分是委托投票;有的地方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村民参选的积极性并不高,对选举漠不关心,甚至不少地方村民亲自参与选举是靠发放误工补贴刺激的结果。
    再 看选举的竞争程度,如果认为竞争越激烈就说明选举越民主的话,也有一个问题要进行仔细辨析。竞争激烈程度涉及初步候选人数量,正式候选人得票差距,如果选 举一次不能成功,还需要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的话,那么选举次数也是竞争激烈程度的具体表现。在很多村庄,村委会选举的确越来越受到关注,选举中的竞 争也很激烈,但一些候选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贿选”或操纵选举,使得村民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行使选举权,侵害
    了村民的民主权利;有的村庄候选人在选举形势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蓄意安排家人亲属冲击选举现场,砸票箱撕选票,破坏选举,导致选举流产;还有的村庄竞争激烈,经过多次选举都产生不了村委会,选举的目标实现不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也无法实现。
    也 许以上所述种种可能会被认为只是个别现象,在一个总体的统计指标中往往显示不出来。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果没有不正常的干扰因素,各个衡量民主程度的指 标之间不会产生矛盾或冲突。然而事实是,确实出现了各个指标之间的冲突,如竞争激烈程度、村民参选率、得票数与选举出的村干部素质之间不一定表现为正相关 关系。而村干部的素质问题应该是衡量村委会选举中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个结论的背后可能隐含着通过选举不一定能选出素质更高的村干部,而这显然与我 们当初设计村委会选举这种民主制度的出发点和目标相背离。
    三、村委会选举的正效应分析
    村委会选举的正效应根据不同主体在选举中的角色不同,主要体现为对村民的正效应、对国家的正效应及对候选人的正效应。
    ()对村民实现民主的正效应
    村民是最重要的国家主人之一,也是选举的主体,村委会选举对他们的影响应该是最大的。
    1.选举能给村民带来切身的利益。马克思曾经讲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正 因为如此,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可以认为选举是选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就是说,选举的内在激励机制最终由利益决定,而不是由对政治感兴趣或是对民主的理 解决定。政治的实质是种经济利益,是人们为了保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形成的公共活动,选举就是这样一种政治行为“选民积极参与选举和提名候选人的最主要动因 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想选出代表自己利益人”[2(P244);政府官员也认为,“民主对普通老百来说是个利益问题。选举能不能对他们有利,能能保护和代表他们的利益,这才是至关重的”
    2(P251)。如果民主选举不能给村民带来实际益,那么它的存在也就没有意义了。这是民主选最重要的正效应。
    2.选 举赋予了村民选择和影响农村基层自治织的权利,尊重和体现了他们合法的政治地位。代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人人平等”的原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具有独立 的主体资格和若干权利由,从而为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民作为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过程中,其利益要求表达得最充分。投票时,村民要在比较 各个选人及其政策纲领之后才能作出选择。选民通过解每个候选人的政策纲领并最终行使自己的选权,才能意识到选举是显示自己尊严与价值的行为其主体的资格和 地位也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事上,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和民主选举制度的进一推广,在农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村民们选的积极性和参政的热情被大大激发 出来,村民的主人意识越来越强,各种调查数据表明,大部分村的村民参选率逐步提高。
    3.选 举能唤起村民的参与感、责任感和归属感并逐渐提升村民的政治素质和民主意识。民主选为农村村民参与村庄政治生活和村务管理提供了式、途径和制度上的保障。 从村民角度来讲,在村,如果个体想要使他们所积累的财产受到尊重,他们所签署的契约能够公正地执行有最大的信心他们就需要一个尊重村民个体权利的可靠的组 织显而易见,只有由村民自己组成或选出的自治组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他们理应参加选举。也正在一次又一次的选举中,选民们选举出了自己心中的农村带头人为 村民们谋利益,求发展。而与同时,对于选举上任后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不履职责、不为大家谋利益或没有能力胜任的村干部,民们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罢免。这 样,选举让村们切切实实感受到了民主的力量,其民主意识、责意识也得以逐渐提高。
    ()对国家基层治理的正效应
    1.选 举是基层民主的基石和最佳表现形式。民主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人类政治生活的理想目标,它要求每个主体都是平等的,具有同样的人格、同等的价 值,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参与政治决策,都有权利做统治者。这样的政治追求和政治形态就是民主政治。民主要求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 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政治参与是民主体制不可或缺的,而选举是选民参与政治的最有效方式。在广大农村,对于村民自治和村委 会选举而言,没有村民的参与就没有基层民主,没有绝大多数村民的参与就没有健康的民主。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方式、方法,选举对于基层民主是必不可少的, 是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基础和关键。
    2.选 举是赋予农村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主要方式。选举体现了人民主权,这就为民主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的基本精神是主权属于人民,选举作为 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序,提供了民主政权产生的合法途径和手段。在农村,由于选举是村民们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集体投票的行为,选举结果表达的就是大多数人的意 志,体现了农村社会对村民委员会这样一个基层自治组织的信任。“所有政权都千方百计地通过象征性的参政活动把广大群众与其制度联为一体,使统治集团的地位 合法化。当然通过选举,民主政府将取得更大的合法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执政者能宣布其施政活动合法化。他们的法律应该被遵守,因为人民参加了选举”[3(P200)。因此,公平、规范的民主选举制度可以提高政治权威的程度,只有经过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的政权才有可靠的权威,权威就来自于民众的支持。
    3.选 举提供了村民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信息沟通和互动的重要途径。选举是村民参与选择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活动,候选人中的当选者就是未来农村的领导者,选民与候选 人的沟通就是选民与未来基层权威的沟通。在选举期间,各个候选人无不利用所有的途径试图与农村选民进行沟通,候选人小心搜集民意并将其体现在自己的竞选纲 领中,来传递其政治上的理念和诉求,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拉拢选民,以吸引选票,获得当选。投票因而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沟通方式,并保证着选民与未来农村 自治组织的交流。可见,选举是村民和基层自治组织交流和沟通的媒介,为选民与未来村委会的动态博弈提供了场所和条件。
    ()对候选人的正效应
    村委会选举给候选人也带来了积极影响。首先,使得有强烈参政意愿的候选人能够获得公平竞争、公平当选的机会和平台;其次,能否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支持和认可是选举获胜的关键因素,这就促使候选人必须尊重选民,尊重民意,尊重民主权利,做到能够正确聚集、表达和实现民意;最后,正因为民意决定选举的结果,村民们在选举时一定会选择素质高、能力强、品行端、威望高的优秀候选人,这也促使候选人积极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这些优秀的候选人一旦当选掌握了农村基层组织权力,无形中也提升了国家对农村的治理水平。
    四、村委会选举的负效应分析
    农村基层选举确实凸显了那些正效应,但在现实中,选举的运作常常不尽如人意。因为任何理论和制度的设计都有瑕疵,选举并未如人们想像的那样完美。所以,我们对村委会选举效应的研究一定要客观全面,尤其是对选举的评估与改进应以选举的负效应为基点。
    ()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成就被高估:成本———收益视角的分析
    即 使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按照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衡量村民选举制度,也很难得出村民选举的收益一定高的结论。我们在此先不去衡量由于立法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完 善,选举突进、选举缺乏规范性和公平性给村务决策、村务管理及村务监督所带来的被动影响,仅从选举投入与选举成效的对比方面进行分析。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 选举成效的有限性和不稳定性,如果我们对村委会选举的成本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村民选举权的实现成本存在着严重被低估的情况。
    先看一组调查数据。江西省20028月到20034月举行了第五届村委会选举,选举经费支出主要由县、乡、村共同承担。而这次换届选举县、乡、村共开支经费3003.2776万元,这里还不包括省、市的经费开支。根据这个数据推算,平均每个村委会分摊的选举费用为1554.5元,按一共选出73254名村委会成员计算,每选一人平均花费409.98元。[4]这样的开支对于富裕村来说,不会受到影响,而对于经济贫困的村来说,可能无法承受。在2006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等税费后,选举的经费保障就更加困难。江西只是中部地区,选举经费在各省区中肯定不是最高的,如果村委会选举不能一次成功的话,选举经费还要增加。如果对全国的情况作一统计,平均每个村选举的成本费用将无法预料。
    但 是我们的计算仅仅是选举的费用成本,并没有包括村委会选举的制度成本。立法、监督、培训、宣传、组织、指导、支持等许多有形或无形的成本都是由体制外承担 的,没有被精确统计。但事实上,没有体制外力量的支持,村委会选举不可能走到今天。如果算上体制外的这笔投入,选举制度的成本肯定要比目前我们计算的或看 见的高出很多。更重要的是,从本文的三个真实案例也可以看出,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宗族或黑恶势力破坏或操纵选举、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伤 害了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农村许多群体上访事件都与选举有关。据河北邯郸市民政局不完全统计,2005年该市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年近70%的上访案件与“贿选”有关。由于多种原因,农村选举中出现的上述现象使得我们希望通过选举实现民主的目标无法实现,或者即使选举搞成了,结果却适得其反,这样的负面影响恐怕无法单纯以选举成本来估算。
    ()村委会选举的负效应分析
    1.对 村民的负效应———无法真实表达意愿,产生政治冷漠。首先是经济因素的影响。经济水平低,过多关注物质需求,导致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民没有精力和热情 参与政治活动,对选举表现得漠不关心。从村委会选举制度推广以来,经济发达地区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和参选率的确比经济落后地区要高得多。经济实力的不足直 接影响着村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
    其 次是制度因素。由于我国的村委会选举在制度和程序上有不完善之处,加之组织过程不严密,选举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不合法情况。比如,选举中除了基层政府的 干预,有的候选人采用“贿选”、操纵选举、舞弊等不法手段,导致最后选举结果不具有公正性和正当性,村民的民主权利遭到侵害。而事后当村民们通过各种途径 希望能对自己受损的权利进行救济时,又因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而无法实现。最后是现实和利益因素。参加选举的村民必然会对选举后的预期利益进行计算,当村民 预期自己通过选举并不能在村里的资源流动和分配中得到更多利益,谁当村干部都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无关时,必然导致其对政治参与的冷漠。普遍存在的“村官治 村”、“富人治村”、“精英治村”等少数人治村的治理模式,使得村里的大事村民做不了主,村内的公共事务管理村民插不上手,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难以向村民 公开,这些都会导致村民对通过选举产生的基层自治组织不信任、不认可,从而导致在以后的选举中村民出现政治消极和冷漠。
    我们对河北省某县9个村的调研统计显示,在被调查的村民当中,有41%的村民对填写选票不在乎,近30%的村民没有参加选举。可以说,政治冷漠阻碍着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2.对 候选人的负效应———“贿选”、宗族势力操纵选举。“贿选”是选举对候选人产生的最显著的负效应。为了达到获胜的目的,候选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取悦甚至 欺骗选民,由此“贿选”应运而生。“贿选”是采用非强迫的利益方式影响选民的意愿,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是公共行为的私人化,政治行为的经济化,它以非公 平和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攫取利益———政治参与和获得公共权力,其危害很明显,有人说“贿选”是“民主肌体上的毒瘤”[5]。因为“贿选”破坏民主规则,制造了当选机会的不平等;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使得同样一张选票在不同选民之间变得不等值,侵害了公共权力的公正性;最关键的是“贿选”真正伤害的是村庄的治理结构。“贿选”极大伤害了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打击了有识之士参与村务管理的热情,影响了村民自治民主制度的顺利进行。
    与 此同时,由于通过选举获得权力不仅是候选人的胜利,更是整个宗族的荣耀,尤其是在宗族意识较重的村庄,村委会主任往往是各个宗族追逐的焦点。因此在选举 中,宗族、家族势力不当介入甚至操纵选举也成为村委会选举的非理性因素。事实上,势力庞大、人数众多的家族往往能够在选举中胜出。而且在选举中,“贿选” 行为与宗族势力的介入往往是双向的,它严重干扰了村委会选举的秩序。
    3.对 村庄的负效应———矛盾激化,暴力事件增多。由于村委会选举在一些农村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选举中乃至选举后,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村民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 明显,为了能让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当选或连任,村民之间的矛盾往往也在选举过程中发展到了顶点,暴力冲突时有发生,暴力程度也不断升级,甚至因选举而引 发了多起血案。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工作处副处长刘锋在2007710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承认,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比以往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选举中的暴力行为增多,出现了抢夺或撕毁选票、损坏选票,焚烧票箱、殴打投票人等情况;有的地方,村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为保自己人竞选成功,甚至采取了恐吓、雇凶打人、杀人等行为。
    笔 者认为,村委会选举中暴力案件甚至血案的发生,是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村民之间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选举中暴力案件的发生不仅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亵 渎和挑衅,而且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更给我国村庄的民主治理环境蒙上了一层深深的阴影。民主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但是,生命是无价的, 再先进的民主制度,再好的民主权利,如果缺少了法律的规制和约束,缺乏了强有力的权利保障,将不再是民主,而是不受任何拘束的自由和专横。因此,对于村委 会选举中的无序竞选尤其是暴力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4.对 国家的负效应———行政干预。村委会选举对国家的负效应主要表现在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选举成本。如前所述,建立民主制度是需要花钱的,选举的成败,在一定 程度上取决于投入的资金及其使用方式。但事实上,农村民主选举对国家的负效应主要表现为选举不一定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首先,村委会选举很难做到既 民主又高效。民主强调多数人参与,但更多人的参与就降低了决策的效率。如何在民主与高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保证全部村民的参与又能保证决策的高效,并 非易事。其次,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通过选举,很难获得政权的合法性,但选举可能会给政府带来困境。选举结果既可能会出现我们 所追求的结果,也可能还会产生“难局”,即选举未能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其目标的局面。难局分为违法局、僵局、困局。但无论出现哪种难局,都体现了民意与法 律之间的矛盾[6]。
    正是为了避免上述两难问题的出现,村委会选举中政府的行政干预也顺势而生,案例1中出现的政府干预问题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农村选举中都存在。2004年一份关于山西省晋南地区4个县10个村庄的调查数据显示[7],在被调查的问卷中,关于“村委会选举上级是否干涉”的问题,回答“有”的占到了70%。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的手段主要有直接指定候选人,进行暗中拉票、实行等额选举、不设秘密写票处、在计票环节做手脚,甚至违法撤换村干部,擅自指派或指定村委会成员等。政府干预选举虽然破坏了民主,但是能够实现高效,最重要的是能够直接实现政府所希望出现的选举结果。
    我 国的村民自治毕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民主试验,并非民间自发的产物,这就决定了村民自治是国家权力层层下放的结果,在各级政府层层管理下级机关的大背景下, 村民自治也只能是政府给农村社会“松绑”的一种体现。过去,基层政府与行政村之间一直保持着行政隶属关系,如今,虽然基层政府与村之间的关系已转化为行政 指导关系,但多年来的传统管理模式使得基层政府在惯性效应下仍在本能地对农村和农民进行控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干预反映了官僚特权与国家法律的博弈。中 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接受《新湘报》记者采访时曾说:“我认为《村委会组织法》最大的问题还是上级干预,关键还在于建立选举机制,让村民切实行使手中的选举权。”
    二 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农村走村民自治的民主之路是正确的,在实现重新整合农村社会资源的同时,有力推动了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社会民主的进程,取得了 明显的治理绩效。因此,今后我们最主要的工作是完善法律和创新制度,提升村委会选举的正效应,降低其负效应,保障其他三个民主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推进农 村基层民主的尽快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美]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等.美国民主的讽刺
    M.张绍伦,金筑等.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
    4]该统计数据来自江西省民政厅的统计。
    5]盛明富.“贿选”:民主进程的毒瘤[N.工人日报,20010802.
    6]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7]郭相宏.为什么干预选举[EB/OL.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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