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共权力的损害。实践表明,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不适当使用,会给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忽视或撤并集体经济组织,造成集体经济主体缺位,平调了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2001年 北京市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时撤销乡农工商总公司,远郊区县大多撤销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近郊区县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又重新回到了“政社合一”的老路。现阶段北 京市只有少数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存在,多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实皆无,乡镇集体资产产权主体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又比如政府在征地拆迁中,低价征收 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然后高价拍卖,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再比如在旧村改造和城镇化中,一些地方 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方式,强制农民集中上楼,实质上大规模剥夺了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二是市场资本的掠夺。资本具有双重性,改革以前我们对资本主义斩草除根,虽然消灭了资本的为害,但却扼杀了经济发展的活力,造成了社会的普遍贫困;改革 以来我们大力招商引资,一味为资本保驾护航,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却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生态破坏、道德沦丧,以及对公私财产的掠夺。资本对集体资产的 掠夺,往往采取资本与政府部门结盟、资本与基层干部合谋等方式。当前的最大问题是资本与权力的“联姻”。在以资本为主导的土地流转、集体企业重组、房地产 开发、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中,贪婪的资本卷走了大量集体资产,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
三是基层干部的侵占。由于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滞后,农民难以充分行使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大量的集体资产实质上掌握在少数乡镇 干部和村干部手中。在一些地方,少数基层干部侵吞、私分、挪用、挥霍集体资产的手段层出不穷。有的与投资开发商合谋共同瓜分侵吞集体资产,有的私自出卖集 体资产中饱私囊,有的强制收回和流转农民承包地,有的强占和侵夺农民的宅基地,有的将集体财产视为自己的小金库大肆挥霍浪费,有的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不 负责任,造成了“三高两低”等问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高积累、高管理成本、高集体股“三高”以及低收益分配和低管理水平“两低”现象,反映了对 出资人的不尊重,损害了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
文章出处:《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