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曾经针对近800名县委书记的调查中,有些县委书记反映,现在的村委会选举只有民主没有集中,重过程不讲结果,谁也没办法控制结果。其一,村民自治法没有对贿选做出明确界定,哪些手段是贿选,哪些手段不是贿选?有的学员举例说,一个村搞选举,竞选者拿出10万块钱,承诺如果选上马上用这10万块钱修路,选不上拿起钱就走人。这种情况算不算贿选?其二,还有的学员反映说,选举时做出了许多承诺,当选后村长给村民的承诺兑现不了,罢免撤销他(的职务)很难,村民告状很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因此,学员建议应该有一些条例把它规范和细化。其三,选举任期问题。现行的选举制度设定任期为三年,造成了选举的频繁进行,往往使当选者出现“一年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不利于工作开展。对于村委会选举,不少县委书记建议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必要时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建议修改选举的程序,一是采用间接选举,先选村民代表。还有的县委书记建议,村民委员会是否也能实行两推一选的做法?乡镇党委确定候选人,或先预选,后选举。二是改任期三年为五年。三是对违法违纪或不合格的村委主任,在无法开会进行撤职时,可以召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进行撤职处理。其四,要加大对选举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包括破坏选举会场、诱选、抢票箱、打骂选举干部等的处置力度,建议对情节严重者判刑,情节轻者治安拘留。
而选民最重视候选人的哪项条件,调查结果显示,排前三位的依次是“能带头致富并带领大家致富(85.3%)”、“办事公道(74%)”、“敢代表村民说话(50.1%),也就是说,能否带头致富并带领大家致富将成为候选人当选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在当前农村发展中具有较为普遍的参考意义。这是因为具体到某个村委会,能否带领大家致富是选民考虑较大的因素。如果这些候选人自己不富,让他带领大家致富就是一句空话。这种选择将可能导致一大批富人走向农村的政治舞台,由此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富人当政”现象。此其一。其二,在选民看来,办事公道也很重要。如果当选的村委会领导班子致富能力强,但办事不公,也会引发甚至激化农村矛盾,导致农村稳定。中国传统的均贫富的思想、再加上人民公社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影响,办事公不公将成为选民投票的重要考虑的因素。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