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中国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艰辛曲折的过程 ,从繁荣发展到受规范限制再到被彻底消灭。纵观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 ,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党的政策息息相关。本文从三个方面着重探讨了中共政策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变迁 ,以期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

      关键词:  党的政策; 个体私营经济

      新中国成立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如何对待久已存在的个体私营经济 ,很早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对其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中国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 ,从迅速发展到逐步受到限制再到彻底消灭。纵观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 ,我们不难看出 ,经济的发展与党的政策息息相关。

      一、鼓励扶植与逐步限制

      新中国成立后 ,经济形势异常严峻 ,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对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分两个阶段进行。

      1、鼓励与扶植阶段

      建国初期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之所以能得到较快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宪法的规定。《共同纲领》第26 条规定 ,建国之初中国的经济成份包括五种: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 ,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 ,达到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 ,使各种社会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 ,分工合作 ,各得其所 ,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1](p.8)

      除宪法条文的规定外 ,中央政府其他的政策还有1950 年 6 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首先 ,土地改革必须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范围内 ,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业的土地和财产 ,不宜没收。其次 ,保留富农经济 ,保护富农自耕地和雇人耕地的土地和财产 ,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保留不动。此外《土地改革法》中还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 ,把小土地出租者与地主阶级区别开来 ,不征收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第三 ,明确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实行“中间不动 ,两头平”的办法。从以上政策条款我们不难看出 ,土改中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 ,无偿分配给农民 ,这种方式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而且促进了农业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恢复和发展 ,繁荣了农村市场。

      1951年1 月19日 ,中央批准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与 3月11 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中南今年春耕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 ,也都明确规定了“允许富农经济发展”“、劳动雇佣自由”。从1950 年秋大规模展开的土改运动到 1952年秋冬基本完成。土改后 ,占农村 90 %以上的贫农、中农占有 90 %以上的全国耕地 ,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消灭 ,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全国土改的完成 ,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 ,他们开始耕种自己的土地 ,其劳动收入除缴纳少量公粮外 ,均为己有。这样既改善了农民的生活 ,又有了积累资金 ,农民有了扩大再生产的机会。农村的个体经济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2、对农民个体经济逐渐规范及对农村中“单干”现象的认识

      土地革命完成之后 ,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济是当时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愿望强烈 ,他们节衣缩食 ,辛勤劳动 ,怀着喜悦的心情和充足的干劲投入到生产中。但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 ,又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需求。农民为了发展生产、摆脱贫困 ,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

      1951 年 12 月 ,中央颁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号召农民组织起来 ,开展合作化运动 ,走社会主义道路。如果说这个决议还比较重视发扬农民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方面的生产积极性的话 ,那么1953 年 2 月中央正式公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就转变为“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从此 ,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决议》颁布后 ,农村中大力发展互助组 ,个体经济开始被规范并逐渐向集体经济方向发展。

      但这时农村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引起了当时人们的普遍关注。土改后 ,随着中国农村部分地区贫富差距的逐步拉大 ,在解放较早的东北某些地区首先出现了单干的苗头。一些人对当时的互助组合作开始不满 ,有的干脆开始买田买车买马扩大经营 ,甚至有的党员也开始雇用长工。社会主义的农村是否会走向资本主义 ,围绕中国农村土改后的去向及如何对待富农等问题为导火线 ,党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多数领导人认为“党内不允许党员的剥削行为”,强调要把农民组织起来 ,走合作化道路 ,他们还主张从低级到高级逐步实现农业集体化 ,通过农业生产合作逐步动摇私有基础。而刘少奇则认为:农村土改之后应该使“中农得到大量的发展”,农民中农化趋势是必然的。由此导致个体经济的发展并非坏事。“现在限制单干是过早的 ,现在能够单干是很好的”。他还说 ,对于富农经济“, 不要限制他 ,现在要让他发展 ,没有坏处”。可以看出 ,刘少奇不主张过早地轻易动摇农民的私有制。他提出先工业国有化、实现机械化 ,再实行农业集体化的设想。刘少奇的思想终于在 1953 年 6 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受到毛泽东的批判。刘表示接受批评并放弃了“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思想中的主要观点。

      二、逐步改造使之走上集体化的道路

      经过三年多的恢复 ,中国社会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但总的来说 ,新中国的主要领导人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 ,新民主主义革命后应该不停顿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 ,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尽快缩短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 ,1956 年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一化三改”政策。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现农业合作化 ,从组织上说 ,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建国后到1953年 ,是以发展互助组为主;1954 —1955 年底 ,以初级社为主;到1956 年以普遍办高级社为主。从1953 年2 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颁布开始 ,全国普遍试办初级社。1953 年 12 月 ,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决议》指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最基本的任务 ,就是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 ,组织起来 ,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使农民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的生产合作经济;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走上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决议指明要引导个体农民先走上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 ,到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2](p.66)

      分析《决议》我们不难看出 ,虽然其颁布的目的是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结合 ,使农村的小规模的个体经济逐渐转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的合作社经济。但由于建立在落后的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济难以满足社员的需求 ,实际上此时的个体经济仍起着很大作用。所以 ,虽然农业合作社中有关个体经济的存在受到严格的限制 ,但我们从个别存在的条款中仍可以看出允许其存在的部分内容:如“社员应有少量的自留地;林业、鱼塘等仍归个人分散经营;个人的副业生产资料 ,不宜入社 ,更不宜归公有”,等等。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进入新阶段。条例颁布后 ,个体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积极而稳妥地展开 ,集体经济初见端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有两个重要的文件 ,从其部分条款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党的政策的发展轨迹。

      1955年11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该《草案》的第3 条规定“: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是高级阶段 ,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果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 ,都不实行公有化。”[3](p.359)

      第13 条规定:社员“可以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 ,经营家庭副业。”[3](p.363)

      此外《草案》还给公民一些自由权利。如:公民有不参加生产和组社的权利。有三种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犯了政治错误的人;被合作社开除的人)有“有退社的自由。社员在退社的时候 ,可以带走他的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可以抽回他所缴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分析《草案》可以得出:那些不参加或被开除的农民 ,为生存 ,只能从事个体经济 ,这就从各方面说明个体经济存在还是合法的。

      1956 年3 月5 日 ,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在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时候 ,社员私有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自己所有 ,自己经营;社员私有的果园和其他成片的林木 ,可以归社公有 ,也可以在一两年内采取过渡的办法 ,由社统一经营 ,给原主以合理的报酬;社员私有耕畜和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应当合理的作价归社公有。[4](p.94)

      从以上条例可以看出 ,个体经济还没有完全受到排斥 ,农民还有少部分的自由。

      但从1955 年下半年开始 ,党的“左倾”思想继续向前发展 ,由于对形势的错误估计“, 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弥漫着整个社会。在随后党制定的一系列政策中 ,对农村个体经济的限制与以前相比变得更为严格。

      1956 年6 月30 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章程》把“社员可保留的生产资料包括耕畜、大型农具、林木、小型农具”修改为社员可以保留的生产资料只有“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而且土地、大型农具、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要转为公社所有。《章程》对社员自留地限制也更为严格。如果说《草案》还是要给农民留出一点自留地的话 ,如“合作社留给社员以一定比例的自留地 ,鼓励社员发展养猪和其他家庭副业”“, 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一般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宜。”[4](pp.403~407)那么 ,在《章程》中 ,规定则把种植的范围限制的更为狭窄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也就是说种植的东西只限于蔬菜而已。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初级社、高级社迅猛发展。到1956 年底 ,全国建立 75. 6 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入社农户达 1. 1 亿多户 ,占农户总数的96.3 %。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为 1.07 亿户 ,占农户总数的87.8 %。至此 ,全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村个体经济绝大部分已转为集体所有制 ,残存的个体经济只能零星地存在。

      三、继续改造与政策反复

      1、消灭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到1956 年底 ,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业合作化刚完成不久 ,在“左”倾错误的指导下 ,1958 年春 ,毛泽东等人认为高级社不利于大规模经营 ,不利于共同生产 ,于是提出高级社合并的建议。中国历史进入大跃进时期。

      运动一开始就急于消灭残存的个体经济。1958年3 月颁布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的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文件指出“有些地方自留地留得过多 ,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过大”。[5](p.16)

      同年 8 月毛泽东又提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于是1958 年8 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并提出要逐步扩大公社的规模并且在并社过程中要将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逐步由“自然变为公有”。《决议》明确指出“自留地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 ,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 ,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 ,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民觉悟的提高 ,自然的变为公有”。[6](p.71)

      最早建立人民公社的是河南遂平县 , 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是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 ,公社制定了 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简章》共26 条分别规定了公社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社员成分和入社手续、对原有农业合作社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处理 ,等等。其中第5 条这样讲“在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 ,社员转入公社 ,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 ,而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单干户加入公社 ……应该将全部土地、牲畜、林木、大农具等生产资料转归公社所有 ,这些生产资料 ,要按照原农业合作社的规定 ,折价抵交股份基金 ,多余部分作为本人的投资。”[7]1958 年 8 月 6 日 ,当史向生将《简章》交给正在郑州的毛泽东时 ,毛泽东如获至宝并称赞说“这东西好”。从《 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里可以看到 ,社员已没有一定范围内的经营自由 ,个体经济很难生存下去从 岈山卫星人民公社开始 , 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 ,全国农村除西藏自治区外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社员等自留地全部收归了公有。

      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一大二公 ,这种超越历史的体制 ,使得共产风泛滥成灾。在人民公社成立时 ,社员的自留地、私有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全部转归公社所有 ,个人只能保留少量的家禽、家畜。由于“共产风”的影响 ,社员在公社化之初即将自家的家禽家畜宰杀 ,大吃几顿后再加入公共食堂。这样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其实已基本上不存在了。

      2、自留地的再次恢复

      “高指标”“、瞎指挥”、“共产风”、“浮夸风”的兴起 ,再加上三年的自然灾害 ,使中国经济陷入严重的困境。面对人民公社所有制和“共产风”所带来的严重问题 ,我党从1958 年开始逐步地纠正。

      1958年3 月21日中共中央在成都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合作社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应占比例的意见》中指出:原先“合作社留给社员一定比例的自留地 ,鼓励社员发展养猪和其他家庭副业 ,适当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 ,这一政策是正确的。”但该《意见》同时指出“: 有些地方自留地留得过多 ,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 ,这种情况对于合作社的巩固产生了不利影响 ,应当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调整。”“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一般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宜。”[8](p.211)

      1959年2 月27日到3 月5 日 ,中共中央在郑州举行了政治局扩大会议 ,会上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 ,三级所有”的体制 ,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后来 ,毛泽东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于是他提出了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关系和基本核算单位问题。他认为 ,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至少五年不变。在集体所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要有部分的个人所有制,总要给每个社员留点自留地,多少一定要给他们一点,使社员能够种菜、喂猪、喂鸡喂鸭。他说“只有大集体没有小自由不行。”[9](p.318)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零星的个体经济又恢复了部分生存空间 ,但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超过这个范围 ,个体经济就失去了生存的可能性。

      此外 ,另一文件的规定更为具体。1961 年 6月15 日 ,中央工作会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该《草案》是 1962 年 9 月 27日在广州召开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前身。该草案对包产、包工及对社员家庭副业所能经营的范围、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的归属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 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可以一年一包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10](p.393)“在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 ,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 ,发展家庭副业 ,增加社员产品 ,补助社员收入 ,活跃农村市场。”[10](p.402)

      “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 ,都归社员所有 ,都归社员支配。除了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 ,其他的农副产品 ,在通过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 ,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 ,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 ,国家不征收农业税 ,不计统购。”[10](p.403)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 ,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 ,和银行、信用社的存款 ,永远归社员所有 ,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障社员自己的农具、工具等生产资料 ,保障社员自己的牲畜 ,永远归社员所有 ,任何人不得侵犯。”[10](p.404)

      以上规定对个体经济的限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要积极办好集体经济 ,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并在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 ,才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如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 5 %—10 %,最多不能超过15 %;二是只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 ,发展家庭副业。三是只有在完成国家统购和定购任务后 ,社员对家庭副业的产品才有一定的支配权 ,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在以上政策的调整中 ,个体经济的地位又重新得到确认。

      3、严批“包产到户”———调整工作中断

      1956 年在安徽大地上曾涌现出一个新生事物 ———责任田。由于它切合实际 ,顺乎民心 ,因而迅速在全省推开 ,当年就开花结果 ,从安徽刘庆览父子首种责任田开始“, 星星”之火很快发展成“燎原”之势。中央领导人对此褒贬不一。

      《湖南大众报》曾发表了火药味很浓的批判文章:《打倒“包产到户”,保卫合作化 !》。文章指责说它是‘挂羊头卖狗肉’、‘挂着社会主义的牌子 ,走资本主义的道路”。

      1957年夏季以后 ,随着反右派斗争扩大化 ,毛泽东开始严厉批判包产到户。他认为这是“两条路线斗争”,是“右派分子用来射击农业合作化的一支毒箭 ,是包着糖衣的砒霜。”1961 年 ,毛泽东对包产到户持否定态度逐渐明确 ,其思想在以后四清运动中明显地表现出来。1961 年 11 月 3日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 指示》提出:这次会议的教育目的是宣传贯彻“六十条”,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 ,提出要使农民认识到“目前在个别地方包产户的一些变相胆大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 ,”同时教育农民正确对待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 ,不要把全部或大部分力量用在家庭副业上 ,更不要弃农经商。《指示》反映出党中共调整农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 ,已开始由恢复“小自由”(恢复自留地、提倡正当的家庭副业、开放农贸市场)转向限制农民“小自由”。后来发展为对“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由经营、包产到户) 的斗争。1962 年阶级斗争扩大化、绝对化。阶级斗争成为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 ,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批判也逐步升级。至此“, 三包一奖”(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无形中消失 , “三自一包”臭名远扬。刚露头的“包”字 ,很快就缩了回去。阶级形势越来越严峻。

      “文革”的十年里 ,党的“左倾”错误思想继续向前发展 ,为了搞“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 ,建立绝对的公有制经济 ,四人帮把残存的个体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文革”爆发后 ,全国掀起批判刘少奇“三自一包”的恶浪 ,把他说成是“撮合城乡资本主义势力向农村社会主义阵地发起猖狂进攻的一股黑风”。[11]同时 ,生产队的多种经营 ,农民从事的饲养、编织、采集、渔猎等家庭副业统统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强迫割掉。毛泽东甚至连“宁要社会主义的草 ,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不为错误路线生产”等荒谬口号也加以肯定。

      当时“割资本主义尾巴”最为典型的是大寨村 ,大寨提出的口号是“堵不死资本主义的路 ,就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资本主义从哪里冒出来 ,我们就从哪里斗 ,资本主义打上什么旗号活动 ,我们扯下他的什么旗号来斗。”[12](p.22)他们所谓的“资本主义的尾巴”就是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资本主义的路”就是多种经营。大寨的领导规定了“三不搞”:一不搞开窑采煤的副业 ,不能把“资本主义”从地下放出来;二不搞外购原料、多销产品的加工副业;三不搞外出打工的副业。很快大寨村被树为反修防修的政治样板。在大寨经验在全国推广的过程中 ,农村个体经济基本失去生存的空间。

      综上所述 ,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经历了一段风雨历程 ,即使在“文革”结束后党的政策也未立即转入正轨而是又经过两年的徘徊时期。但个体经济的生命力是顽强的“, 文革”结束后不久 ,它又在农村某些地区悄然兴起 ,不断生长壮大 ,显示出勃勃生机。实践证明 ,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就必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要想使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就必须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党和政府逐渐认识到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要性 ,逐步放开并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 ,在正确政策的引导下 ,私营经济终于迎来了快速发生的时代。

      参考文献:

      [ 1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 册)[Z].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 2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4 册)[Z].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 3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7 册)北京 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Z]. : ,1993.

      [ 4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8 册)[Z].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 5 ] 国家农委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选编(1949 —1957)下册[Z].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 6 ] 国家农委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 —1981)下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 7 ] 岈 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 [J].红旗,1958(7) .

      [ 8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1 册)[Z].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 9 ] 顾龙生.毛泽东经济评卷[Z].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4 册)

      [Z]. 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11] 人民日报[N].1967 11 23.

      [12] 蒋崇伟.中国农村社2会2主义改造与改革 40 年[M]. 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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