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是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一整套制度
顾名思义,民主就是人民作主,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如果权力属于人民,就是民主,如果权力由少数人甚至个人垄断,就是不民主。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早在公元前几百年中国就有了“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最轻”的民本主义思想,到了20、21世纪,“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更是每一个人都知道的起码政治常识,似乎不存在什么争议。
但是国家权力是一种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必须由政府机关和管理政府机关的官员来掌握和行使,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和事务中,每个老百姓不但不能行使任何权力,相反要受到政府权力的管束。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又必须由政府官员具体地掌握和行使,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最深刻的矛盾,这个矛盾决定了人民对国家的权力不可能自然、自发地得到实现。历史事实证明,要保证国家权力确实属于人民、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来行使,而不是被仅仅由于社会分工而担负管理职责的官员用以谋取私利甚至反过来压迫人民,需要一整套制度,如果没有一整套精心设计的完善的制度,仅仅在口头上说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就是看有没有一套完备的制度来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所以说民主的本质就是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一整套制度。
二、民主需要哪些制度?
那么,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需要哪些制度呢?借鉴民主制度在世界上不同国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把这些制度概括为四个方面:1、选举;2、法治;3、权力制衡;4、政治自由。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这四个方面互相渗透、互相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通过选举掌握对(主要)政府官员的任命权是人民行使对国家的权力的最基本的途径。首先,选举直接体现了官员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促使官员为人民办事,替人民负责。其次,通过选举可以把品德、才能最优秀的人推上领导岗位,有利于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促进社会进步和人民福利。第三,在非民主制度下,权力的取得、维持和交替主要是通过阴谋、暴力的手段,成为人类历史上战争灾祸的主要根源之一,选举使权力的交接和平有序地进行,才形成了现代民主国家长期政治稳定的局面。
但是,在有关民主的一系列制度中,选举不能离开其他三个方面而独立存在。首先,从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到投票、计票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其次,当选举中发生违规行为和产生争执时,需要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只有依据权力制衡原则享有司法独立,其裁决才能具有令人信服的权威。同时选举还离不开政治自由,只有候选人能够自由地发表政见、展示从政能力,选民们才能有所选择,如果直到投票前选民还对候选人一无所知,胡乱地在选票上画个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如果没有法治、权力制衡和政治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有效的选举,就可能产生作弊、贿选等种种弊端,甚至使选举成为少数人操纵的骗人把戏。
2、法治也是民主的基本条件之一,除了前面谈到的选举离不开法律,还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当选的官员,才能使权力不被滥用,维持公正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所以没有法治就谈不上民主。但是与选举一样,法治也不能孤立地存在,也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法由人立,由谁来立法?是由口含天宪、朕即国家的皇帝,还是由民选的议员、代表?怎样立法?是由少数人闭门造车,还是让大家自由地发表不同的意见以集思广益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分歧?还有执法,为了避免有法不依、权大于法,需要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衡,还需要舆论、新闻媒体、党派的监督,所以良好的法治离不开公正自由的选举、有效的权力制衡和充分的政治自由,如果离开这些笼统地谈法治,那秦始皇有他的法,希特勒也有他的法,但不能说秦始皇、希特勒的统治下有民主。
3、对于权力制衡人们较少谈及甚至有意回避,但它恰恰是现代民主政治中最精巧、最关键的制度设计。如果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的权力全部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少数甚至个人手中,那么一定范围内的最高当权者就握有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践踏法律,甚至动用国家强力机器镇压人民,走上专制、独裁的道路,就像复辟帝制的袁世凯那样。
4、政治自由就是宪法上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在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人民通过选举直接地行使了对国家的权力之后,再不能直接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而只能通过舆论、新闻媒体、社团活动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监督政府官员、遏制贪污腐败,所以,政治自由既是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又是保卫民主的最后屏障。还有,在任何国家和时代,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认识分歧都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在现代民主制度建立以前矛盾和分歧往往要用暴力解决,而在民主制度下则可以通过自由地发表意见、平等地协商和平解决。当协商无法达到一致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处于少数的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除了生命、合法财产等基本人权不得让渡外),但是这时如果他们连发表意见的权利(实际上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也被剥夺的话,他们可能由于绝望而诉诸暴力,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客观事物和认识过程的复杂性,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中甚至由某一个人首先发现,这时如果不许少数乃至个人发表与多数人不同的意见,就可能阻碍真理传播和人类思想的进步或使错误决策得不到纠正给国家造成损失。即使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允许发表也比禁止好,错误中可能包含某些正确或合理的成分,与错误思想辩论更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正确的思想,更有利于使有错误思想的人放弃错误服从真理(所谓说服胜于压服),真正相信自己掌握着真理的人不应当害怕不同的意见而禁止别人讲话。对政治自由的唯一限制只能是非暴力原则,一切非暴力的政治活动和不是煽动暴力的思想、言论都只会有益而不会有害于社会,除了对暴力行为和煽动使用暴力的言论,不应当使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任何政治活动和言论加以干涉和限制。
由于具体条件(历史、文化、习俗或其他方面)不同,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条文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是上面四个方面的制度的基本原则却具有普适的意义,这是因为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对于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实质性的缺陷都可以导致民主大厦的坍塌,正如一个微小的蚁穴可以导致千里长堤的崩溃一样。常有论者以历史上一些民主制度不成功的例子(例如希特勒是通过选举成为德国总理的)来证明民主的无用,但这些例子恰恰证明只有一整套足够完备的制度才能实现稳定、长治久安的民主。当然也可能有人认为要完全实现上面这些制度是不可能的,真正的民主只是一种理想甚至幻想,我承认民主不是医治一切社会病症的万应灵药,是一种只能接近不能完全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一种动态的博弈过程而不是僵死的教条,但它的确是解决社会矛盾、争端,促进和谐、进步的最好途径。
三、阶级性与民主虚无论
上面两节对民主作了正面的论述,下面两节就对民主的一些不同看法进行讨论,先谈民主的阶级性的问题。
有一种理论认为,在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中,人们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分成剥削和被剥削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主要职能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用暴力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因此不存在超阶级、属于全体人民的自由和民主,只能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和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即使是西方的民主国家,也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机器,选举、议会、新闻自由不过是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遮羞布,无产阶级必须用暴力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剥夺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当一个国家实现单一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因而消灭阶级后,国家开始消亡,直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国家完全消亡。
按照这种理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不需要根据有没有第二节讲的那些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而是根据代表什么阶级,只要声称代表了(没有一定的制度、不经过一定的程序,怎样证明是真正代表了呢?)人民或人数最多的阶级,就是最广泛的民主。结果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最高领导人不容任何争议地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宪法在他面前等同于一张废纸,任何人只要持有与最高领导人不同的意见,就可以被宣布为人民的敌人而失去人民的资格成为专政的对象(反革命、右派,等等),甚至国家主席(刘少奇)也不能幸免,这种体制下人民哪里有一点当家做主的权利可言?可见这种只问阶级不问制度的民主理论是何等荒谬和虚伪。
按照这种理论,当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人与人之间财富不平等时就不存在真正的民主,而私有制和阶级消灭后国家又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趋于消亡,那么关于民主的制度的研究、设计简直就是一件多余的事,所以所谓民主的阶级性实际上是一种民主虚无论,凡是这种理论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民主的制度建设就严重滞后,是毫不足怪的。
相信以上对民主虚无论的批判是有力的,不过用的是归谬法,下面再作正面的辩驳。这种理论有两个支撑点:1、阶级斗争不可调和,2、没有经济平等就没有政治权利的平等。
人类由于分工合作、相互依存的需要而形成社会,但不同的个人、群体之间又存在利害冲突乃至斗争,这是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客观事实,在人类社会的低级阶段,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低下、物资匮乏、生存条件恶劣,更重要的是由于政治制度不完善,人与人之间的斗争非常尖锐,甚至残暴地互相杀戮,这就是阶级斗争理论产生的事实基础。但是从整体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互惠互利是占主导地位的,否则人类社会便不可能存在(至多存在于原始丛林中野兽的生存状态),更不可能发展到今天。一个社会需要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农民,也需要从事管理和经营的企业家,还需要管理公共事务的官员、科技人员、教师和文化、文艺工作者,每个个人或群体都有通过法律来界定的合理利益,只要法律是公平、合理的,而每个人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利益,他的行为必然同时有利于自己和他人、社会。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使物质资料的生产摆脱了对自然资源和劳动者体力的过分依赖,民主政治的理念和制度为不同的个人和群体提供了表达意见、沟通、协商和通过法律途径和平解决争执的渠道,所以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不存在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的“敌对阶级”,超越阶级的、属于全体人民的民主和长期稳定和谐、进步、发展、繁荣已非幻想,成熟的民主国家的成功事实完全证明了这一点。
经济平等是一个更大的话题,需要另外一篇文章专门讨论,这里只想指出以下两点。
1、即使人与人之间经济上完全平等是理想而不是幻想,其距离也十分遥远,而且从理论上讲,前提条件是要达到“物资极大丰富和人的觉悟极大提高”,就当前而言,要发展生产力使物资丰富起来,还必须借助私有制的潜力,必须在长时间内不得不容忍私营经济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这种差距(正常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不是通过权钱交易、欺行霸市、血汗工厂产生的)是对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的必不可少的激励,像大跃进、人民公社和“文革”中那种“穷过渡”“大锅饭”式的“共产主义”已经被证明是完全行不通的。
2、诚然如列宁所说,出版书报、竞选宣传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和金钱,穷人与富人经济上的不平等导致他们对政治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的不平等(大意,未查原文出处)。但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美国的工人(虽然钱少,但是人多)可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工会组织“劳联-产联”的领导人可以与总统、议员平起平坐,使他们在行政、立法中要考虑工人的利益和要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使得政治并不能完全成为富人和政客的游戏(政客还要讨好选民)。而且,在不可能作到经济完全平等的情况下,政治平等(民主)正是一种补救措施,可以限制经济不平等不公正地、过分地扩大和蔓延到社会、政治领域,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产生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群体时,加快政治民主建设是阻止贫富差距加大、贫富矛盾尖锐化的最有效最急迫的措施,如果听任民主制度不健全的状况拖延下去,只会是贪官更贪、奸商更奸、黑社会更黑、弱势群体更弱,所以这时如果仍然以“没有超阶级的民主”“没有经济平等就没有真正的民主”为理由来否定在我国建立民主制度(就是本文第二节所讲的那些制度)的可能和必要,实在是一种违背历史潮流、危害人民利益的反动行为。
四、目的与手段 民主与民生
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民主只是多种手段之中的一种,没有民主照样可以发展经济,甚至有人认为民主会妨碍经济发展、有害于民生。我不同意这些看法。
1、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民主本身也是目的,而且是一种普世价值。在世界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类不应该只以填饱肚子甚至富裕的物质生活为满足,还需要享有政治上的权利和尊严,成为国家的真正的主人。
2、民主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福利的最有效的手段,关于这一点第二、三节已有正面的论述。当今世界的事实也可以证明:经济最发达的都是民主国家,贫穷、落后的国家大多是政治不民主的。
有一位外交官在回忆录中谈到他与外国学者讨论人权问题时,以自己挨过饿对方没有挨过饿为理由,说自己比对方更懂得什么是人权,意思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解决吃饭的问题,然后才谈得上政治上的人权。但他忘了问一下:中国人为什么会挨饿?中国人记忆中最深的最近一次挨饿是“三年自然灾害”,刘少奇说过那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 ”,其实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农民没有政治上的民主权利,试想,如果农民有丝毫民主权利的话,他们会放下成熟的庄稼不收,却打破自己的饭锅投到土高炉中大炼钢铁(彭德怀的诗:禾倒地,薯叶枯,青壮炼铁去,收禾童与姑)?会把几十亩成熟的稻谷挖到一亩田里放高产卫星,然后把粮食卖得留不够口粮和种子?中国能够吃饱肚子,除了靠科技进步(如杂交稻)外,就是从“分田到户”开始,而这恰恰是打倒“四人帮”后解放思想人民政治权利有所改善的结果,这是对政治民主有利于经济发展、民主有利于民生的最好证明。
认为在一个经济落后、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发展经济,使人民富起来,然后才能考虑民主问题,这种说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最多也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改革开放三十年基本上是在经济先行、政治体制滞后的情况下走过来的,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和矛盾。面对这些问题和矛盾有三种可能的态度:1、掩盖和回避;2、否定改革的大方向(甚至否定经济上的成就),退回到三十年前去;3、在继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不回避政治体制改革,因为要使经济体制中那些深层次的改革沿正确方向顺利推进,确实需要一个健全的民主制度。历史将证明,只有第三种态度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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