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峰:村干部“一肩挑”利弊谈
目前,又到村干部选举时期,对此,有些地方采取了村干部一肩挑的办法。村干部一肩挑的方式有利有弊,特别是在农村具体工作中,需要因地制宜加以贯彻落实,如果不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强行推行村干部一肩挑的做法,则可能给基层组织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对于村干部一肩挑利弊应该有足够的认识,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一、村干部一肩挑有益之处:
一是减少了村干部职数,减少了财政转移支付负担;
二是村委会主任与村党支部一肩挑后,减少了村两委之间的摩擦,减少村两委体制性矛盾的产生,由于两委主要领导一肩挑后,两委职责不清的争论也就自然化解;
三是村干部一肩挑,乡以上有关部门的政令可以更加直接地下达到村一级,可以直接向村干部下达,避免以前村两委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村干部一肩挑弊端:
一是村干部一肩挑导致村干部结构性缺损。村干部也不是越少越好。当村干部减少到一定数目之后,村干部原有个体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原有的监督就会失衡。如以前村干部一般为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或者出纳,或者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等),这三者本身具有一定较为稳固的相互监督职能,而当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之后,这种相互监督的职能就会被打破,村干部失去必要的相互监督,产生新的一言堂问题。
二是村干部一肩挑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村干部一肩挑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则难以真正得到落实。村干部一肩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如果村委会主任选举出来不是党支部书记甚至不是党员的时候,这种一肩挑的模式也就失去了原有的制定实施意义。由于村党支部大多要执行乡级以上行政命令,往往与村民利益产生利益冲突,加之民主监督失衡,必然在群众中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党支部书记被村民依法选出的几率并不大,这就给许多村选举带来了困难。
三是村干部一肩挑涉嫌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了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条件。 村干部一肩挑则因为村党支部书记必须是党员而多少给村民选举带来一些暗示,影响村民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如果乡镇等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强行干预村民选举工作,强行或者采取措施推出党支部书记,则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
四是村干部一肩挑不利于基层民主监督。一些地方村干部多达十余人,这些地方村干部精简势所必然。然而,一些只有两三个村干部的村,也不顾村民分散等实际原因,一味精简村干部,不仅实现不了原有的精简干部的目的,而且还由于村干部的减少,减少了村干部之间的监督约束效率。村干部一肩挑后,权利必然集中,村上的事情往往由村干部一人说了算,更加不利于村民民主监督,导致村干部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给村干部腐败提供了条件。
五是村干部一肩挑不利于村级工作的开展。村级工作纷繁复杂,村干部干着最辛苦的工作,拿着最微薄的补贴,跑断腿磨破嘴,整天陷于矛盾事务之中。如果将村干部减少至一个人,则难以承担农村大量繁杂事务。如果目前体制环境不改变,单纯推行村干部一肩挑的工作方式,不仅不可能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而且,还可能由此导致基层组织服务能力的下降,导致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而激化,最终影响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肩挑减少一个人的补贴,却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予以挽回补救。
六、混淆了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农村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各有个的职责,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里面都有明文规定,不可混淆。一肩挑必然导致相关职能的冲突,形成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现象发生。甚至产生“神仙打架,别人遭殃”等的问题。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村级组织是我们最基层一级组织,解决好村级组织工作问题,就能够为顺利解决长期困绕的“三农问题”打下组织基础,提供组织保障。解决农村许多问题,急不得也拖不得,需要各级部门因地制宜,认真对待。以前我们有些地方采取了大量任命乡镇干部当村支部书记的做法,现在已经证明是错误的,而且,由于一部分由乡镇干部替代的老村支部书记没有得到妥善安排,给基层组织工作顺利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甚至导致一些村级组织软弱、瘫痪。这样的教训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来不得半点形式主义,农村基层组织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