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许多地方对村、组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如四川省泸州市,全市2836个村调整为1748个,减幅为38.36%,23547个村民小组合并为17014个,减幅为27.74%;而湖北当阳市动作更大,经过合村并组后,村委会由303个减少为144个,村民小组由2063个减少为941个,减幅均超过50%。各地能如此进行大规模地合村并组,显然证明了这种做法有利好的一面。但在深入乡村社会做了充分的调查之后,我们却发现合村并组其实还存在着不少弊端。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村并组之利是显性的,容易让人趋之若鹜、盲目追求;而其弊端则是隐性的,不易被人察觉,隐患难防,危害因此更大。
          一、显性利好让人趋之若鹜
         合村并组有明显好处,因为其本身就是在税费改革时为了应对村级收入减少导致村组织难以运转而提出来的。合村并组的一个最大效果就是减少了不少村组干部,可以节约经费开支。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合村并组后村庄的干部明显减少。如江西桃村,在合并前,两个村共有11个村干部,18个村小组长,在合并后则变为6个村干部,12个村小组长;而另一合并村江西山村,在合并前有村干部10个,村小组长28个,合并后分别减为5个和21个。当地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工资标准为每年3000元,其他村干部每年2000元,村小组长每年300元,依此标准我们就可以看出在合村并组后,桃村光村干部报酬就减少了1.38万元,山村则减少了1.41万元。对于一个村来说这个绝对数字似乎并不算多,但只要考虑到在整县或者整市推行合村并组,减少村组干部所带来的利就非常明显。如湖南省石门县委组织部在调研时就指出:按现有村组干部的工资待遇标准计算,合村并组后全县至少可减少村组干部工资支出300万元,加上因减少干部职数而降低政务等方面的支出,预计全县每年可节约村级行政成本350万元左右,而前文提到的当阳市也指出,在进行合村并组后可以减少村组干部工资和村级支出500万元左右。
         在取消农业税的今天,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村级组织资金来源只有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一条路,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无疑是巨大的。而一进行合村并组就能减少如此之多的财政支出,其对当地政府的利可想而知。
          二、隐性弊端陷乡村治理于尴尬境地
         合村并组固然可以减少在村干部经费方面的支出,但却能引发出更多的问题来。这是因为一个村组的建立,其依据不仅有着人口、地理的因素,而且还有着村落文化等因素,其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合村并组在瞬间就打破了这种长期建立起来的均衡局面,必然会衍生出各种弊端来,并对村庄治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1.动荡村民心理。在乡村社会中,村民们经过长期的相处,在村民小组里已经完全构建了一个“熟人社会”。在同一个村委会里,也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半熟人社会”。村民的日常生活大体是围绕着这两个共同体展开的,村民之间相互认同,共享村落文化,并靠此建立起各自的社会网络。但是,突然来临的村组合并,打破了村民的固有生活边界,迫使原来的那个“熟人社会”转变为了“半熟人社会”,而那个“半熟人社会”则被动扩大,村民多年建立起来的社会网络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认同感和归依感大幅降低,这对村民的心理会产生较大的冲击,使得他们对新成立的共同体的认识和融入都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村组合并后,村民们对新成立的共同体并不太认同,倒是对原来的村组充满了留恋。这种心态的存在,无疑对村庄的稳定和治理带来影响。更为麻烦的是,在合村并组的过程中,我们常采用的方法是大村并小村、大组并小组,这很容易给村民心理造成了一种“以大欺小”的错觉,直接看法就是“他们村吃了我们村”、“我们吃了大亏”。这种心理一旦形成,村民对新成立的村组的认同感就更低了。如笔者调查的桃村,虽然合并已经3年了,实质性的合并仍然没有完成,造成了“一村两体”的局面,究其原因,就是村民的竭力抵制。
     

          三、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化解隐性弊端
         合村并组可以减少村干部缓解财政压力,但也存在着不少弊病以致影响村庄治理。这一政策该何去何从呢?
         我们不妨先来看合村并组政策的出台背景及实施状况。确切地说,合村并组政策是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提出来的,因为在税费改革的过程中,村级收入急剧下降,而进行合村并组又正好能减少村级支出,这两个相关性很强的政策马上就结合到了一起,随着税费改革政策的推行,合村并组也就紧跟着在各地展开。由于合村并组能够缓解基层政府财政压力,对基层政府有着极大的诱惑力,所以出现了运动式的强行合村并组,并且要求在短时间完成,甚至不少地方在合村并组时违背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法还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但目前多数地方的合村并组似乎都没有进行这样的程序。如桃村的合并遭到了全体村民的激烈反对,但乡政府却要强行将其合并,最后导致“一村两体”、“形合实不合”的局面。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合村并组这一政策从提出到各地展开实施也是在很短的时间里完成的,它并没有像其他农村政策的提出那样经过长期的实验和考量,所以对其中的利弊关系自然就无法把握。文章前面的分析也已经证实了一点,即隐性弊端往往都是在突然进行的合村并组中衍生出来的。
         正确的工作方法是不搞一刀切,不一哄而上,不瞎指挥。要结合各村实际,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能合则合,不愿合的暂时不合,等时机成熟后再说。找出了弊端产生的症结,我们就可以扬长避短进一步完善合村并组这一政策,使其在乡村社会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首先,地方政府在推行合村并组时,切忌盲目推进,更不要定标准下任务,如“全县必须合多少村并多少组”、“多少人以下的村组必须合并”等等;其次,在村组合并过程中,一定要深入村组,做好充分的调查,详细了解这些村组的社会变迁、村落文化及村民心态等,看是否具有合并的同质性,如果有就尽量提倡这些村庄合并,如果没有则尽量不要要求它们合并。如笔者调查的桃村,在合并前两村利益冲突就非常明显,且还有宗族矛盾,这样的村合到一起显然是有问题的;再次,就是在具体的合并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事,尊重村民意见;最后,在合并完成后乡镇组织必须切实进行监管。合村并组其实就是一次资源的重新配置,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问题,乡镇组织的密切监管可以及时介入消灭隐患,使得村庄治理顺利进行。只要把合村并组的道理和好处给村民讲清楚了,我们就可以趋利避害,把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当然,这需要县、乡、村的基层干部做许多耐心细致的工作,这种工作将换得基层组织的长治久安,因而是值得的,是大有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来源:学习月刊
  • 责任编辑:s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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