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十年代初,家庭联产责任制替代了统一劳动,人民公社渐趋瓦解,乡村公共管理弱化。当时的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屯(自然村,有几个生产小队构成)村民,因“大队连集体的林场都管不了”,为解决本屯的治安、环境、用水等方面的问题,自发选举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果作村民委员会”。因为适应乡村治理现实需要,被本大队内及周边自然屯纷纷效仿。并且顺应农村社会形态转型,填补了体制空缺,也得到中央的肯定与推广,迅速覆盖全部农村。

           这样的事是好事,确定无疑。但是,推广中,我们犯了一个错误,这个错误是基层政府一贯的简单、机械的工作作风造成的,错误是严重的,基本废掉新体制的全部武功,甚至成为此后“三农问题”的主要根源。更惨的是这错误一直未被认识、继续着。他就是——把村民委员会“帽子”戴在生产大队“头上”的设置错误。尽管中央没这么规定,尽管自87年试行至以后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直坚持“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是一刀切、无一例外的由生产大队改造而成。连祖始“果作村民委员会”及同属的几个村委也被调整,并入所属的合寨大队成为“合寨村民委员会”。如今“合寨村民委员会”妄称“第一”,实属剽窃,应觉惭愧。

            大家可能认为不至于——自治单位或组、屯,或大队关系不大。以下我们分析设置错误造成的问题。

           第一、使新体制流于形式。自治与“大一统”管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形式,大队适应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当然没问题,自治则需一定关系相对紧密的利益体为基础,大队组织框架未必具备。就这么图现成、图省事,越过村民政府直接拍板,把“大队”改“村委”,蹈入了“换汤不换药”的“沟辄”。村民自治一开始就背离了主旨。

           第二、自治单元大,出现组织困难。一个大队建制,一般一、二千人,分散在几个、十几个组、屯内。没有人民公社的约束力,组织村民大会是不可能的,进行议程、协商表决更是无法想象。看看果作村委会,即使在一个屯内,都不是村民大会,也只是八十多位户代表会议。可能基于此,1998年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增了村民会议代议制,即便如此,百余人参加的代表大会组织起来也是困难的,大量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更雪上加霜。况且,代表大会只是补充,还须村民大会决策重大事项。至此,可以推断——所有的村民大会都没有合法有效召开过,只能是乡镇政府制造出来的。

           第三、自治单位共同利益(前提和基础)缺失,自治空置。先了解“第一村委会”应什么而生,要解决怎样的问题。资料显示可概括为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生产服务等方面。很显然,这些事项都是在一个屯单元内,涉及不到屯以外。虽然有大队公有财物和事务,如河塘等牵连其他屯,但各屯间仍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交易形式是协商而非表决。“大队村委”把分散的、若干个互无利害关系的屯(组)生拉硬扯在一起,无可理对象。试想,一个屯内的事务由其他不相干屯的村民参与协商、表决,何其荒谬,事实上也不存在这样的事。

           那么,近三十年的村民自治是怎么一路走来的。应当肯定,村民自治还是有的,但不在村级层面,是在屯(组)层面,许多事宜屯内自主处理,顶多报告或村委配合一下。可是,自治本能的残存,不能导入规范,或效能打折,或被************、利用,无法高性能调整乡村秩序,使大量的矛盾和弊端积滞下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一直处于正业失业状态,自治职能仅表现在三年一届的选举上。像模像样的“村委会”在做什么呢?与自治机制不相容,被乡镇政府收留,自然而然沦为“村公所”,反而拥有了更高的地位和能量,代表着村民、代理着政府。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代表,没有利益牵连,便可随意而为。这种代理,政府委以自治、村民能力限制,没有监督,便可无所顾忌,于是生出许多乱象来。

           政府主导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是当下乡村治理的真实。

          所谓的“村民自治”早已被村民抛弃,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换届选举也被视为无干与我的戏剧,乐得个你请我请。大胆放言——要不是政府干预和拉选票(农村索取时期政府干预为主,补贴时期以拉选票为主,个中缘由另文阐明),硬打石坎进行,现有村民委员会十之有八、九选不出来。

     

  • 责任编辑: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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