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合作的社会基础

         -----薛村调查随笔之二

      一

    薛村所在乡镇的水利状况与我们在其他农村看到的状况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水利设施长年失修,水渠淤塞严重;用水成本低的大水电站面临破产,而用水成本极高的小水利却异军突起,村民难以在村庄范围内达成水利合作。但与其他地区不一样的是,我们在薛村地区看到了一幅水利合作良好与水利合作无法达成的相互共存图景。具体而言,在同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一些村民小组内的水利合作良好,村民小组能成功地收取水费进行集体灌溉;而另一些村民小组却无法进行合作,村民不得不购买小型抽水机自行灌溉。

    对于这种图景,罗兴佐老师用“有合作的原子化村庄”加以概括,以区别类似于荆门这样的“无合作的原子化村庄”。陈柏峰师兄甚至认为当地的原子化程度更甚于荆门,理由是当地许多村民用几百米的水管直接将水抽进自家的田里,而不与任何一户农民发生关系。然而,在我看来,“原子化”本身说明了“无合作”这一事实,如果“有合作”则说明村庄还没有分化到“原子化”这样的程度。当然,如果有一个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基层组织,或一个以拳头暴力为基础的地痞流氓组织也可能使原子化村庄的水利达成合作。但是在薛村地区,发生在村民小组一级的水利合作几乎没有国家或地痞的影子。也正因此,郭俊霞和耿羽在对“有合作的原子化村庄”进行解释时也否认了上述两类强制力的存在,而是用“村庄存在基本的规范”和“具有权威且愿意牵头的小组长”来说明当地为何存在良好的水利合作。如果对郭俊霞和耿羽的解释作进一步追问,我们可能会发现水利合作的真实基础,进而说明“有合作的原子化村庄”这一对当地村庄特性的概括有失偏颇。也即,村庄基本规范为何可能,小组长的权威来源是什么,他为何能够动员村民进行合作并且能防止搭便车者出现?

    薛村大部分村民认为,水利合作的困境在于“水费凑不上来”、“田距堰塘近的农户不用电站的水”以及“分田到户后,谁也管不了谁”以致一家一户农民在用水时“搞不到一块”。在薛村地区,能达成合作的村民组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小组长能将水费收上来,二是村民小组内的村民认为,堰塘的水不属村民私有而属生产队共有,村民用“小机子”从堰塘抽水也必须交水费。对于小组长为何能将水费收上来这一问题,薛村东二组的小组长王华绅说,“关键是小组长想不想作用,如果想起作用就能起作用,如果不想起作用就起不了任何作用”(现实的情况是,大部分农村的小组长是不想起作用或想起作用也起不了作用)。 “想起作用”的背后是小组长的公益心,即小组长愿意牺牲自己的时间、精力,“不怕麻烦、愿管闲事”来牵头组织村民用水。这种公益心对集体行动的达成显得犹为珍贵,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理性算计下大部分小组长“不想起作用”。比如该村圢西村民小组的组长就“不想起作用”,理由是:“别人在外干活挣钱时,我却在家为生产队看水,我看了7天水,朋友挣了1000多元,自己不但什么也没得到,还要处理各类争吵,喉咙都喊哑了,很不划算,所有早就不想干这个小组长了”。王中村民小组的组长却说,他之所以继续干小组长,是因为每年300元的收入可以省几包烟钱。应该说,大部分小组长持这种心态。小组长因此成为一个虚职,用薛村村民的话说是个“不管事的傀儡”。

    “想起作用”只是小组长发挥作用的主观意愿,小组长是否具有作用的关键还在于“能起作用”。“能起作用”意味着小组长具有发挥其作用的权威与可利用的各类资源,具体到薛村地区的小利合作,是指小组长具有收取水费、防止“搭便车”行为的权威与资源。小组长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权威,一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威与资源,一是村民对村民小组及对小组长个人能力的认同。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村民小组作为一级行政建制被取消,税改对义务工的取消以及合村并组使得小组长的行政权威不断弱化。在这一背景下,只有极少数农村地区的村民小组长具有较高的行政权威,比如贺雪峰教授调查的川西农村[1]。川西农村的村民小组仍然保留着较为完整行政建制,小组长每年享有由乡镇直接发放1200元的工资。由于受乡镇的直接领导与认可,川西农村小组长有着强烈的“领导意识”,觉得自己是领导干部,“干工作时就得像个干部,不能与社员一般见识”。作为领导的小组长可以理直气壮地一遍又一遍地与村民打交道,到不愿意交钱的农民家做工作,川西农村的村级治理因此十分良好。

    与川西农村不同,薛村地区村民小组的权威不是由外在的行政资源所赋予(小组长每年只有100元的收入,2007年后才上升至300元),而是产生于内在的认同,这与江西宗族性村庄有相似之处。具体地说,薛村地区的村民小组是一个认同单位,是一个具有“我们感”的超出家庭的“大私”。这个“大私”中的村民共守一些基本的规范,比如堰塘和堰塘的水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有的,村民不得私自从堰塘的水,否则就得交水费。比如当统一用水时,村民会用舆论对付那些不交水费的人,使他具有“社会压力”(薛村一名30岁左右妇女的用词)。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村民小组内部结构的分析,我们发现薛村地区的农民之所对村民小组具有强烈的“我们感”认同,是因为村民小组的规模恰好与“小亲族”的规模重叠。薛村地区在分田到户之前有一段时期是分田到组,即由农户自由搭配,组成一个生产小组。村民在自由搭配时一般选择与兄弟、堂兄弟在一起,于是每个小组便是由一个“近份”(血缘近的小亲族)或“大份”(血缘远的小亲族)组成。也就是说,许多村的村民小组是由一个“近份”或“大份”组成,这种情况在张世勇调查的李庄村体现得十分明显。李庄村有近40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的规模只有十几户甚至更少,大部分村民小组是由兄弟、党兄弟组成。从我们调查的四个村来看,能达成水利合作的村民小组往往是那些与小亲族规模相重叠或为以小亲族为主导的村民小组。由于李庄村的村民小组规模极小以致与单个小亲族的规模高度重叠,李庄村因此有近一半的村民小组能达成水利合作。

    其他村一些能达成水利合作的村民小组虽然不是由单个小亲族构成但是存在某个占据主导地位的小亲族。

    我们以薛村东二村民小组的水利合作为例。东二组在分田到户时共有37户,其中王姓是一个“大份”,共22户,朱姓7户,宋姓4户,谢姓2户,鲍姓2户。根据自由搭配的原则,东二村民小组组成了三个小组:王姓将其“大份”分成两个“近份”形成两个小组,小户谢姓和鲍姓分别插入到这两个小组中;朱姓和宋姓则联合成一个小组。显然,东二村民小组是由王姓这一“大份”占主导的村民组。东二组分田到户后的第一任生产队长是现任小组长王华绅的堂兄,堂兄过世后则由王华绅接任小组长。几乎所有接受过访谈的村民认为,小组长一定来自“份大、户强”的家族,“生产队中办什么事就他说话算话,其他人扳不过,因为你既打不过他,也说不过他”。50岁左右的王华绅在东二组的王姓中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是一个“说得起话的人”,有两个儿子,四个亲兄弟,十几个堂兄弟。当他牵头做事时,会事先与朱姓中说话管用的人商议,通常的情况是王姓积极响应,朱姓配合,其他小姓、小户则服从。对于那些不合作的钉子户,王华绅说,“多数人攻击一个人就好攻击”。无论是王华绅做小组长还是其堂兄做小组长时,东二村民小组一直是统一用水,从未分散过。东二组之所以能统一用水,用王华绅的话说,他“是一个想起作用且能起作用的村民小组长”。

    在南方一些宗族性村庄,村民小组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同宗同祖的房支构成的,“房头长”也是村民小组中具有威望的人,如果“房头长”与小组长的身份重叠,村民小组作为一个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合作能力则更强。但是,由于房支之上还有一个更大的“私”,即宗族,这个更大的“私”能抑制房支之间的竞争。换言之,“房头长”之上“族长公”能协调各房之间的关系从而达成更大范围的合作。与宗族性村庄不同的是,薛村地区村民小组的内部构成不像宗族性村庄那样单一,也没有一个更高的、超越村民小组的结构性力量。具体而言,在薛村地区,村民组通常是由几个小亲族构成,而这些小亲族之间又缺乏一个更高的、超越性的力量,从而使小亲族之间容易形成竞争进而难以合作。只有当村民小组由单个小亲族或某个独大的小亲族构成时,合作才有可能发生。这就是为什么水利合作在一些薛村的村民小组可以达成而另外一些村民小组难以达成的真正原因所在。一言以蔽之,小亲族与村民小组的高度重叠是薛村地区水利合作的基础。

    如果再回到村庄性质的判断这一问题上,显然,薛村所在的区域不是原子化的村庄类型而是以小亲族为认同与行动的村庄类型。由于小亲族的认同与行动只发生在村民小组内部,从而使我们难以在超越村民小组的层面上看到水利合作的迹像。



    [1] 贺雪峰:川西平原的农民行动单位----四川绵竹调查随笔之四,2007年末刊稿。

  • 责任编辑:s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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