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温家宝总理发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持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在这个 背景下,温总理首次提出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目的乃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2月27日,温总理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而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详细阐述“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的含义主要指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 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 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我们看到:这三方面内容,不仅将自由、平等和人权作为尊严的内涵,而且是总理代表政府第一次公开将个人发展看成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认 为政府要给人的自由创造有利条件。


      3月5日,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继承邓小平先生于1986年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观点,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没有政 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将政治体制改革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样令人瞩目的是,他指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 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民生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该报告阐明“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 民生,经济发展才有持久的动力,社会进步才有牢固的基础,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温总理承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 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温家宝总理在三次公开场合阐发与“尊严”有关的以上内容,被称为“尊严论”。我们对“尊严论”的理解是:公民尊严存在三个层次:一是经 济意义上,即民生问题;二是法律意义上,即自由和人权问题;三是政治意义上,即政治权利。中央政府以保证公民生活的尊严,即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为 施政目标;以创造保证公民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为施政义务;以解决目前的民生问题为施政策略。


      我们由此看到,“尊严论”成为2010年中国政府政纲要领的基点。3月14日,温总理答中外记者问时再次指出:“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 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越来越表明,正如三十年前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如今国 策越来越侧重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尊严上。中央政府在施政目标、施政义务和施政策略上的调整,成为今年施政的核心内容。从长远看来,这种调整具有 宪政意义,因为将普世价值具体化作政纲的“尊严论”,不仅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标准,而且可能演变成判断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执政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2005年注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孕育“尊严论” 的宏观背景。“尊严论”之所以出台的直接原因,乃是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迫使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经济增长方式,从主要依赖投资和出口转向依靠 内需和消费的拉动。建立内需型消费社会,需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这使得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成为必须。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污 染、企业改制等民生问题的频发,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大型群体性事件的增加,网络问政的兴起,不仅导致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影响到稳定,而且对政府治理方式和治 理能力提出挑战。政府面对公民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必须作出回应。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改善民生才成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保护公民尊严才成为政府施政的目 标。


      人,应当自由发展。公民,应有尊严地生活。这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和需要。从公民立场来看,“创造条件让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和“创造条 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是“尊严论”的核心内容。这种对政府职责和义务的表明,不仅实际构成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且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


      尊严,当有制度来保障。尊严,应落实到细节当中。什么条件能让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什么条件能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如何创造这些条 件,使之成为法律和权利,是我们公民和政府官员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市场经济改革不得不由地方官僚推行的路线,导致地方各级政府(官员)成为投资主体。官员利用其调动或出售公共资源的权 力,结合市场价格机制,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与民争利”。规划、住房、土地、环境、社会保障等政策以牟利而非民生为导向,民众更多愿意围绕权力来获取资 源,如大学毕业生对成为公务员和进入国企趋之若鹜。这是民生问题和社会溃败的根源。多数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由此而生。因为地方政府和权贵集团以各种方式包 括动用司法手段,压制受害者和抗议者的自由和权利,公民被迫采取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抗争手段。这种官民关系,只会导致两败俱伤甚至同归于尽。


      政府若要公民有尊严,首先必须约束自身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目的。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公民尊严才得以体现。政府若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既能在个案正义实现的基础上推进制度革新,又能为社会政策的转型凝聚民间智慧。并且,当公民在宪法框架内自我创造批评和监督政府的 条件时,政府应接纳这种公民自我创造的自由和实践,并作出负责的回应。所以,改善民生在法治层面首先当从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着手。而人身自由与安全、宗教 自由、言论自由、司法改革和私有财产权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主题。


      人身自由与安全,是公民尊严最外在的体现。长期以来,尤其是2009年曝光的看守所“躲猫猫”、“洗澡澡”和“做梦梦”等事件,反映出 被羁押人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存在公安机关利用牢头狱霸来刑讯逼供的现象。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到 今年2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下发《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指导意见》,表明中央政府正在努力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权益和尊严。


      但是,今年两会前夕,看守所再度发生“睡觉死亡” 、“喝开水死亡” 和“上厕所死”事件。因此,被羁押人的尊严若要得到有效保护,应当实行三项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按照何家弘先生的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 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如下推定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侦查人员不能提供充分反证的,应该推定有刑讯逼供:(1)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讯问期间突然死亡 的;(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形成非自造性身体损伤的;(3)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而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单位也没有按 照法律规定安排律师会见的。”1二、加大律师提前介入的程度,要求在羁押的第一时间、第一次讯问时、或第一次供述违法或有罪时,被羁押者享有通知律师到场 的权利。三、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归属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侦羁分离。


      宗教自由,是公民尊严的土壤。公民对其作为人的存在和生活意义的探寻和追求,若被政府支配和控制,个人就无法迈出自由和发展的第一步。 新任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先生,于去年10月19日在欢迎美国宗教联合代表团时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政教关系的特点是:政教分离、各教平等、依法管理和政 治参与。11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魏德东先生,在《中国民族报》撰文建议对家庭教会实行“备案制”从而承认其合法性。2  12月3日,社科院美国所刘澎研究员,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指出要用法治的方式管理宗教,以取代现在的行政管理模式,要求政府应为所有宗教团体提供 平等规范的合法登记渠道。他提到“‘家庭教会’(未向国家宗教局登记注册的基督教团体)的信徒在全国至少有5000万。”3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承认各教平等,就应承认存在60年并为三自教会所认可的中国家庭教会。若要依法管理宗教,就应要求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公约:例如修改 宗教团体的登记制度,从审批改为真正的备案制;将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问题首先或主要交给父母,而不是强行由国家来教育。


      言论自由,是公民尊严表达和输送的管道。一个人,对生于斯长于斯之地的公共事件表达意见,这种关心若能得到尊重,他对故土和祖国才有真 挚长久的感情。一个人,对影响自己利益的政府决定提出质疑,这种抗议若能得到尊重,他才会发自内心地服从政府的权威。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 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尽管该条同样规定:任何人不得对申诉、控告或检举者打击或报复,但批评和监督政府的公民,屡屡被地方政府的“依法”指 控犯有“侮辱罪”或“诽谤罪”。2009年河南灵宝王帅因在网上发帖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地,被以“涉嫌诽谤政府,败坏政府名声”为由处以刑事拘留。河北沧 州陈同梅、王金荣和李宝凤等因法院判决不公或公安机关不作为上访申诉,被定“敲诈勒索罪”判刑入狱。今年湖北郧西的陈永刚,因在网上发帖质疑当地形象工 程,被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构成“诽谤”而处以行政拘留。宪法上的言论自由,不仅需要防止被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所限制,而且需要制定新闻自由法来给与具体的保 障:如除非证明发表言论者出于真实恶意,否则不得定罪。


      我们建议目前采取如下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一、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禁止各级党政干部动用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等罪 名,对公开批评官员的公民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二、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即公安机关不得以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等原因,对公开批评官员的公民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侮辱罪、诽谤罪 的构成要件做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指向对党政官员的批评不构成该罪。4


      司法救济是公民尊严的最后一道制度保障。温总理在3月14日答中外记者问时专门提到了司法不公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主因不是法院 和法官脱离群众,忽视民意,而是地方官僚/权贵集团利用地方化、行政化和官僚化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和法官成为压制公民依法维权的法制工具。所以,司法改 革要点,不应是强调“调解优先”、实现法官大众化并要求审判以民意为依据,而该是如何限制法官裁量权、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确立三审终审制、建立多元化的诉 讼制度、增强司法独立。5 而且,鉴于既得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影响,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变得愈加重要。尽管阻碍很大,但正如温总理这次如此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地位,我们认为没有政治体 制改革,就没有促进司法独立的司法体制改革。没有保证司法独立的司法改革,就无法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尊严。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尊严的物质屏障。袁剑先生在论及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困境时,指出根源在于:“在相当程度上,政治结构决定了分配结构, 分配结构决定了经济结构。”6 同理,以政府投资为主要特点的经济增长模式,决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和效力。这就是为什么公民在政府规划和征收面前,连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受侵犯”的宪法第13条,也不能保护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就是为什么企业家在政府煤改面前,连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利的宪法第11条,都不 能使其企业免于强制收购兼并。由此可见,公民私有财产权,一旦被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政府政策来决定,就会在需要时赐予不需要时削弱或收回。


      公民自由和人权的内容和效力,不能再被经济政策所左右,而应在宪法框架内被公民社会与政府所约定。因此,公民尊严的实现,不仅需要经济 增长方式的转变,更需要政治体制的转型。这不仅需要修改或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创建一个履行宪法义务,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政府。


      我国自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近十二年,仍未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南 方周末》曾报道:2008年元月1日,数位法律学者建议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7 因此,我们希望:国务院明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该公约的议案,使该公约能够无保留地得到批准。我们相信这必定是公民与政府共同创造条件,让我们生 活恢复尊严的开始!


      “敢怒不敢言”的习惯,不仅让强权者肆意妄为,而且将我们自己恐惧扭曲的心延留到后代子孙的生命里。我们的尊严,不是被政府赐予,而是 源于自我形象的医治和恢复。与生俱来的尊严,是公民自发批评监督政府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动力和起点。唯有这种尊严启动的政治,才能使我们的尊严不至被侵犯、 剥夺而丧失殆尽。什么时候,制度的改进和革新,不再以在看守所暴毙和为房产自焚的公民生命为代价,什么时候公民就开始恢复自己的尊严。尊严,让公民自发选 举产生治理自己的政府;尊严,让公民自发参与涉及自身权利的政府政策。尊严,在这个过程中体现,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成为公民。


      一位有尊严的公民,不会对侵犯权利的强者唯唯诺诺,而是挺身而出依法维权。一位有尊严的公民,不会对滥用权力的政府熟视无睹,而是在顺 服中勇敢又平和地抗争。一位有尊严的公民,不会受变相限制或剥夺民权的恶法任意支配,而是智慧提出创造性的替代方案。因为他的心中有着对自己和邻人的爱。


      当父母显出尊严,《中国孩子》这首歌才不会让我们的心生出羞愧。


      当进入看守所的人们,能够健健康康地出来,他们才有尊严。


      当律师不会因维护当事人权利而遭遇人身不测和牢狱之灾,律师才有尊严。


      当法官不再惟命是从枉法裁判,法官才有尊严。


      当警察不再身不由己成为暴力机器,压制满腔冤屈的公民,警察才有尊严。


      当记者不再被人大代表抢夺录音笔,记者才有尊严。


      当访民不因上访遭截、挨打还可能被指控犯有“扰乱信访秩序罪”,访民才有尊严。


      正确合宜的施政方向和措施,不仅会保护和恢复公民尊严,而且会正面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这就是政治的积极作用所在。我们的政府,若 能够在危机之下确定正确的政纲,将国家带入正确的航道,将造就伟大的公民,成就伟大的政治。所以,我们希望恢复和保护公民尊严成为新政的起点!


      1、何家弘,“‘喝开水死’应催生刑讯逼供的推定规则”,见作者博客。


      2、魏德东,“备案制:化解宗教灰市的一条思路”,载《中国民族报》(2009年11月10日)。


      3、库玛,“法治是实现信仰自由的最好帮助——刘澎教授专访”,载《中国日报》(2009年12月3日)。


      4、张剑文女士在阅读本评论时提出第三条意见,本人将其建议纳入本文,因此特别表示感谢。


      5、参马国川(记者),“季卫东:司法改革第三波”,载《经济观察报》(2009年11月30日)。蔡定剑,“司法改革向何处去?”, 载《经济观察报》(2010年2月21日)。


      6、袁剑,“税制变迁映射中国道路”,载《南风窗》(2010年第3期)。


      7、赵蕾(记者),“法律学者建议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载《南方周末》(2008年1月10日)。该文 件:“14070位中国公民敦请我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载http://gongfa.fyfz.cn/art/299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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