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的婚姻负载了更多的期望和要求。一般说来,对于未婚者来说期待自己将来的婚姻里会王子或公主的出现;对于已婚者来说期待自己婚姻中会有浪漫和快乐的观念,现在看起来都无可厚非,而且合理正当,倘若把这些观念放在在六十年前,这些想法会显得突兀,会显得不切实际,因为中国社会发生的剧变让时代背景迥然不同,因此就婚姻观念来说,已是此一时,彼一时。

      在半个多世纪的六十年内,中国的婚姻观念在很多方面确实发生了变化,在三个具体方面,婚姻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分别是:婚姻的感情性获得大大提升;婚姻多样性的包容度已有大大提高;婚姻自由理念的显然已变成常识:

      首先,婚姻观念最能被人感知的变化,就是婚姻的感情性大大提升,如今感情对婚姻意义重大,它已是婚姻合法性的一个来源和婚姻维持的基础。如果看婚姻观念中的人们对情感要求的提高,则要关注一些重要元素,分别是情感符号、性、女性地位。如今的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调婚姻感情培养和浪漫情怀,这个我们可以通过婚姻的象征符号加以管窥,如今的婚姻符号更多是婚恋的符号,也就是婚姻和恋爱两者的象征符号难以区分且相互借用,因为恋爱阶段的感情是和婚姻阶段的感情相互贯通的,因此,那些标志恋爱的符号,如玫瑰花、浪漫烛光,互赠礼物和情爱蜜语等,同样也是婚姻的符号,各种婚姻纪念日活动的兴起无疑都是人们对婚姻感情需要的外在表达,这些多样化和物质化的情感符号以及情感活动的出现,它们是受中国六十年以来经济跨步发展特别是商业化市场强大力量的支撑;如今的婚姻感情已经和性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也是如今人们默认的共识,性愉悦是婚姻感情维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中国六十年从性禁忌走向性相对开放,这让性可以成为一个公众性的话题和某些学术论坛的主题,流动到都市里的农村已婚务工人员的性问题因此而受到关注,在此背景下,人们开始强调婚内性生活的质量,各类性感受和性技巧的知识传播也不再仅限于隐秘的传播途径,很多通俗的婚姻家庭类刊物上辟有专栏予以公众咨询和专家指导,这些都是人们对婚内性愉悦需求的具体表现;感情和性在婚姻中地位的提升,与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相对提高是分不开的,感情和性,就主导的婚姻形式来说,说到底是两性之间的关系,感情需求的满足和性愉悦的实现必须以两性间的优质关系为基础,而这种两性的优质关系又是建国六十年以来社会变迁推动的结果:中国的历次的婚姻法改革,尤其新中国成立初颁布的婚姻法,废除了各种形式的封建式婚姻如一夫多妻制、包办婚和买卖婚等,这些无疑对改变女性在婚姻中的不利地位具有积极的作用,劳动法也赋予女性同等的职业地位,原则上肯定了男女的同工同酬,当然,职场上的性别歧视难以消除,不过,从总体来看,职业女性的经济独立大大提升了她们在婚内的独立性,都市女性的广泛就业率积极促进了她们在婚内地位的提高,但这些女性婚姻地位的提高具有历史相对性,在城乡和各个地域女性的婚姻地位还存在差别,无论如何,女性经济活动能力的提高大大改善了婚内的两性关系,这对婚姻的感情培养与性愉悦有着直接的关联。

      其次,婚姻观念最能被人可观察的一个变化,就是对婚姻多样性的包容度的提高,目前我们确实觉察到社会上出现了多样的婚姻形式,在婚姻的多样性上,最为普遍接受的是晚婚和晚育甚至不育,然后是离婚,连单身也被逐步接受,同居的认同度也有所提高,但同居不婚和同性恋婚姻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但其作为婚姻的一种新形式已开始受到关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句话强调的重点在中国的六十年变迁中也发生了转移,如今大家说这句话指得是对婚姻价值的肯定,意在强调无论多晚结婚都是一个必要的选择,而改革开放之前人们观念相对保守时,这句话的强调的婚龄,无论男和女,一旦成人就要适龄结婚,社会上有一个相对一致的婚龄,过了婚龄尚未婚嫁就会被猜疑甚至歧视;而如今,晚婚和晚育已是正常现象,尤其在大都市里是一个普遍现象,六十年变迁让中国的社会的城市化水平大为提高,城市化大发展的背后又是中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大变动,这些都导致一种现代生活方式的诞生,这种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复杂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它的标志就是提升了直接或间接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这也就导致了占据生命长时段的高等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的普遍化,而这则不断地推迟了婚龄和育龄,在社会上有少数人,具有极端强烈职业成就感的人,即我们所称的“工作狂”们,他们也会选择特殊的婚姻形式如不婚或不育,在这些人看来,职场成就才是个人价值的真正实现,婚姻和生育的价值远不及前者;离婚也是如此,人们早已摆脱那种对离婚的人动辄鄙夷的态度,六十年的变迁里,离婚已不再是一种对人进行道德评论的标准,离婚开始成为人们的一种谈论和分析的对象,人们开始认为离婚不是个人的品德问题,而是婚姻质量的问题,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不牢固的,那种充满暴力和伤害的婚姻是值得摆脱的,没有必要让个人为问题百般的婚姻去牺牲掉终生幸福;为了避免婚姻失误而选择同居的这种生活,也开始被认可为是婚姻的准备阶段,同居对婚姻的有益一面开始得到充分的肯定,要知道在改革开放之前,同居绝对被认为是败坏道德风尚,作为个人生活作风的问题既被法律禁止也被舆论所批判,然而,目前同居不婚还不被提倡,人们还是极为看重婚姻的价值;除此之外,同性是否有婚姻权在现时代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争议的出发点就是每个人都有选择是否婚姻以及何种婚姻形式的权利,由于性取向是同性而不是异性导致缺失婚姻权,少数的同性恋者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他们在呼吁社会给与同等待遇,这种呼吁的声音不仅限于这些利益关切者,一些专家学者也代他们发出声音,这都使同性恋的婚姻权的争议成为争取一个公民待遇权利的话题,无论如何,六十年以来,对同性恋者的关注开始从怪异行为的评判日益发展到成为公民权利范围的讨论问题,这都显示社会对婚姻形式多样化的宽容度,在此背景下,同性恋婚姻权的相关问题的讨论还将深入下去。

      最后,婚姻观念最核心的变化,是婚姻中理性和自由观念的普及,如今婚姻自由的理念已遍及人心,这集中表现在对婚姻认识上,不再认为婚姻不是一次性和不可逆转的先赋性社会关系,而是个体可选择也可摆脱的人为性和可逆转的社会关系,此外,这种自由还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已婚的女性在家庭事务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已婚的女性在家庭以外的职场上还可以有自己的职业追求,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内在冲突带给现代女性很多压力。的确,建国六十年以来,婚姻组建的过程已从“父母之母,媒妁之言”转为为“个体标准,自由追求”,现如今是个体而不是亲族力量在决定婚姻关系,婚姻主体——恋爱男女则从家族网络中的凸出,这就使得婚姻并不是个体生命历程中不可逆转的先定选择,而是变成了个体可以依据意愿和情感可以逆转的自由选择,就现实情况而言,人们期待终身婚姻,但由于个体需求的多样性,人们不仅在恋爱阶段由于脾性不同可以更换伴侣,也可以在婚姻中由于问题僵持而选择结束或持续婚姻,更换伴侣、离婚和再婚,这些都是个体根据自己需求和意愿状况做出决定,这是婚姻自由和理性的外在表现。除此之外,婚姻自由还有为细微和外延的表现,就细微表现而言,现代都市女性在家庭事务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在家庭财权和社交活动上,女性尤其是都市女性都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就外延表现而言,女性尤其都市职业女性,婚姻并没有造成职业的严重影响如职业中断,但生育及幼儿照顾还是对女性的职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暂时的因此也容易被消除,与此同时,随着对家庭照顾特别是照料幼儿问题上的两性义务共担,这无疑也让女性在婚姻内获得更多的自由感,但两性共担的家庭事务模式尚未成型,因为育儿照顾,只是家庭特殊时段内家庭事务,它的两性共担还没有扩展到婚姻和家庭事务的各个方面,但总体而言,现代女性无疑建国初时的女性获得更多的婚内自由。

      总之,从可感可知的角度来看,建国六十年以来,中国人的婚姻观念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变化很多,远远不止上述三点,但这些变化可能是渐进的以至于有些变化难以被觉察,同时也会由于人们对已变化的观念太习以为常以至于忽略无识,毫无疑问,就婚姻观念的变化而言,它反映了我国婚姻制度连带的社会制度的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对婚姻主体的个人而言,相对建国初,普通的社会成员无疑是生活在一个相对更加开放、更加宽容和更加理性的时代,毕竟作为婚姻主体的个体社会成员对自己的婚姻有了更多的掌握,婚姻越来越成为个人作决定的私人事务。

  • 责任编辑: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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