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无所依在中国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重视代际关系,孝道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一种礼法操守,一种社会生存方式长期以来作用在中国人的生活当中。对孝道的重视,根源于对代际关系的重视,对社会稳定的重视。近现代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变,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还能在多大范围内存在,社会变革造成了那些问题?又需要做出那些调整?我们的疑问可以通过一个社会横截面的调研来得到部分答案,这个横截面最好的选择就是代际观察。

     所以我们选择老年人自杀问题作为这个横截面,观察中国当代社会变革。慎终追远,民德归厚,老年人问题其实就是社会代际交替的核心问题。自从涂尔干对自杀的经典研究之后,自杀就不仅仅是一个人对于造物主的反抗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结构变化问题,一个社会整合问题。中国传统强调慎终追远,民德归厚,老年人养老的社会关怀能够有效的保护老年人。老年人也拥有较高的礼法地位,能够获得社会影响力。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节奏不断加快,现代化程度不断加深,社会结构变化越来越剧烈,原本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变化。老年人养老,不再是一个社会的核心话题,而成为了一个个人和家庭的问题。根据现有调查发现,老年人自杀人数在逐年增多,而且随着中国老年化社会的趋势不断加强,老年人自杀问题将越来越严重。这不是说中国老年人的精神心理有问题,需要调整,而是中国的社会结构整合出了问题,需要做调整。老年人自杀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研究横截面,其说明能力究竟是有限的,我们希望能通过这部分案例的说明,揭示当前中国社会的代际关系问题,在中国老年化社会悄然到来之际,对中国社会变化的政策调整有所裨益。

     

     

    报告摘要

        受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及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资助,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30多位师生在全国1025村对当前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展开了调研。调研涉及的10省分别为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安徽、河南、山东、山西和四川。调研发现,中国老年人生活状况总体来说不容乐观。我们一共在25个村落收集到了410起自杀个案,其中,55岁以上老人自杀个案196起。本报告在代际关系变动的视角下,对调研资料采取了质性判断与量性统计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本报告结论如下:

     

        1.在调研的25个村中,有16个村的自杀率高于国家公布的农村人口自杀率(27.1/10万人),另有5个村的自杀率接近国家公布的农村人口自杀率,仅有4个村低于国家公布的农村人口自杀率较多。

        2.各村在代际关系和老年人自杀问题上,具有相当的区域特征。就老年人自杀来说,中部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最高,南方农村次之,北方农村最低,只有个别村庄例外。

        3.我们将自杀分为甘愿型、激愤型、绝望型、孤独型四种类型。不同的自杀类型代表了不同的代际关系。在甘愿型自杀中,老年人虽然选择绝路,但目的是为了子女过得更好。激愤型自杀,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激愤的,它反映的代际关系是老人难于接受代际关系的变化,以自杀的行动来谴责子女,希望村庄尚存的孝道伦理对子女形成压力。绝望型自杀,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绝望的,老人已经接受了代际关系的变化,村庄环境也接受了这种变化,老人的处境是绝望的。孤独自杀型,即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原因是孤独,对生活没有了兴趣。

        4.不同的自杀类型展现出不同的区域分布。南方农村因代际冲突导致的激愤型自杀较多,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相对最少。中部江汉平原地区子女不孝引起的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较普遍,北方次之,南方最少。北方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相对较少。

        5.从时间脉络上来说,我们对京山六村的分析发现,甘愿型自杀在数量上变化不大,在比重上呈下降趋势。激愤型自杀总体而言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从1990年代中期以后,激愤型自杀的出现似乎只是偶然的个案,在所有自杀案例中的比重已经非常低。绝望型自杀呈迅速上升趋势,数量上的增长非常迅速,比重也迅速上升。1990年代初期,这种类型自杀已经成为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主流,其比重已上升至近50%。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这种类型的自杀在老年人自杀中占据了绝对主流,自杀比重达到了三分之二左右。孤独型自杀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数量和比重上稳步增长。这表明1980年代家庭关系还比较紧密,而到今天则越来越疏离,越来越多的老人虽然生活有保障,但精神上倍感孤独。

     

        总体来说,当前老年人的高自杀率,与农村的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正在发生较为剧烈的变动密切相关,而不同类型的自杀则与各地村庄不同的代际关系变化阶段密切相关。与几十年前相比,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基本衣食能够得到保证,但老年人在家庭和村庄中的地位却呈现出普遍下降的趋势。在大多数村庄,老人处于相当弱势的境地。与村庄其它年龄段的村民相比,他们物质生活落后,缺少零花钱,疾病得不到有效治疗;他们在精神上几乎找不到依托,甚至处于“等死”的阶段;他们在家庭和村庄公共事务中日益缺乏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急需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第一章    自杀研究的进路

    第二章    1025村的农民自杀概况

    第三章    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的类型

    第四章    中部农村的老年人自杀状况

    第五章    南方农村和北方农村的老年人自杀状况

    第六章    补遗与预测

    第一章  自杀研究的进路

    自杀学以及其他领域的学者已经从诸多方面展开了对自杀现象的研究,区分了不同的自杀类型及其行为动机。有学者从社会阶层的自杀背景出发,认为不同人群的自杀动机是不同的,如中世纪欧洲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摆脱悲惨的生活而自杀,而骑士和教士则往往为了避免受辱而自杀。[1]前者受贬斥而后者却受到赞扬。基于类似的逻辑,中国也有学者区分下层劳动者的自杀和知识分子的自杀。

     

    涂尔干将社会事实看作是社会学特有的研究对象,把日常生活中的自杀现象放在社会学的显微镜下进行分析,进而认为,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他提出有关自杀的社会整合学说,认为自杀率的不同及其平衡与社会的整合水平有关。社会整合的水平有两个维度,一是个人与其所在社区间的关系,即个人的集体感;另一是社区与个人的关系,即社区对个人的控制。只有在社会整合恰当的时候,个人才处在正常的生活状态。如果社会过于强调个体性,那么,就可能造成过多的利己型自杀;如果社会过于强调社会性,就可能造成过多的利他型自杀;如果社会整体上失去稳定,就会带来失范型自杀。[2]

     

    近来的自杀研究多从医学生物学的角度着手探索,[3]关注社会结构因素、精神疾病因素、心理障碍因素等。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外有学者将自杀分为逃避性自杀(逃跑)、逃避性自杀(悲伤和惩罚)、攻击性自杀(犯罪和复仇)、攻击性自杀(敲诈和恳求)、献身性自杀(牺牲和变形)、可笑性自杀(严酷的考验、游戏)等,并从自杀的病因学展开分析,分析了个人的生理背景、精神病学背景、家庭背景以及社会背景、周围环境等。[4]当前中国的自杀研究也基本上局限在医学生物学领域,学者多从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着手,运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研究。[5] 

     

    然而,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今天仍然能对精神医学的自杀研究构成冲击,尽管这两个看似不同的自杀学传统并不是毫不相干的。涂尔干的学生哈布瓦赫就指出,涂尔干的研究并不排斥心理学的自杀解释。社会学家吉登斯更是对涂尔干所讲的自杀类型一一给出心理学的诠释。实际上,社会学知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重新理解了心理学对自杀的诊断。涂尔干只是反对把社会现象还原为心理甚至生理因素,但并不反对自杀的心理学解释;社会学的解释模式也不能否认,各种社会原因可能是通过影响精神状态导致自杀的。[6]所不同的是,涂尔干把自杀理解为不正常的社会中出现的现象,而医学生物学认为,自杀是不正常的个人行为。

     

    实际上,中国的自杀现实表明,我们的自杀研究需要来自社会学传统的支援。据卫生部报道,我国农村平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303047人,每10万农村人口中有28.72人因自杀而死亡。据世界银行等机构关于“全球疾病负担”的调研报告统计,我国年自杀死亡人数约占世界自杀死亡人数的43.6%。国外有人统计,每1万人口中大约有200人产生过自杀意识,20人自杀未遂,1人自杀既遂(死亡)。姑且不考虑这个比例的实用性和准确性,可以肯定的是,在缺乏精确统计体系的中国,自杀死亡人数只是实施过自杀总人数的很小一部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的自杀者中只有63%的人有精神疾病,而不像西方那样超过90%。[7]如果说中国的自杀现象与精神病完全无关,63%并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但是,要像西方自杀学研究那样把自杀与精神疾病紧密相联,这个比例其实不够大。这表明中国的自杀需要社会学传统的研究。为什么中国有那么多农村人口自杀,那么多年轻人和老年人自杀,而不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集中在男性、城市、中年人?显然,东西方的这种相异,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分布问题。自杀集中于男性、城市和中年人,这可以从涂尔干的经典自杀理论里找到依据,因为这些人群更容易遭受社会失范的冲击,更容易面临现代性所带来的异化、孤独、疏离群体等问题。而现代社会中年轻人和老年人的自杀,使得涂尔干的自杀理论缺乏普遍的解释力。从而,我们需要从中国的本土经验出发,在社会学传统上研究中国的自杀问题。

       

    在中国,与自杀发生关系的,包括医院和公安、司法部门,因为自杀往往和谋杀、公共安全或身体疾病相关。然而,这些机构所关心的,都不是自杀本身。实际上,很少有医院把自杀与公共卫生联系起来,甚至也很少有医院把自杀与个人精神卫生联系起来。“在县医院的医生看来,自杀与车祸、天灾、事故没有什么不同。而他们所负责的,只有洗胃。在他们这里,‘自杀’并不是单独的一类事件。”[8]而公安、司法部门也只是从犯罪以及公共安全的角度关注“自杀”事件。每当发现无名尸体或出现恶性死亡事件,公安局都要派人调查,调查的目的首先是看这是不是一起谋杀,或者是否有人有直接的责任。如果确定是一起自杀事件,公安局就不会再过问了,除非随后会有什么恶性的纠纷。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有些学者之所以关注自杀,仅仅只是出于关注自杀所带来公共安全和公共危机的需要。[9]在这个视角中,自杀被分为非公开场合的自杀与公开自杀,公开自杀又被分为表演要挟型自杀和暴力犯罪型自杀。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关注自杀问题,从而将自杀分为与犯罪无关的自杀、犯罪行为引起的自杀、实际上为他杀的自杀。[10]

     

    国内对自杀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展开的,其中以费立鹏的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为典型代表,他们不但对自杀进行研究,还竭力进行自杀干预。他们的研究使我们对中国的自杀状况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脉络,[11]但这种研究基本上局限在医学生物学领域,多从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着手,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自杀者(包括未遂者)的性格特征、心理状况特征、生活特点、精神病患病率以及人口分布特征等等,并没有真正进入自杀者(包括自杀未遂者)的生活世界中。实际上,从医疗卫生的角度是很难进入自杀者的生活世界的,[12]更难以进入自杀者所生活的社会环境。

    1996年起,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就开始关注农村妇女自杀问题,并开辟了专栏“她们为什么走上轻生之路”,三年中对40多起自杀和自杀未遂个案追踪访谈分析,根据这些材料,杂志社编了《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一书,引起了舆论界和妇女界的关注,此后他们进一步以实际行动进行了自杀干预。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的研究虽然不是“专业性”的,但由于采用了个案追踪调查分析的方法,在质性研究上有所进展,而不仅仅是量性层面的统计分析,因而加深了我们对农村妇女自杀的深入了解。他们根据自杀动机将农村妇女自杀分为:逃避型自杀、赌气型自杀、威胁型自杀、惩罚型自杀、辩诬型自杀等。[13]这对人很有启发,并被很多学者引用。[14]

     

    笼统的质性研究有助于摸清大体的状况,因此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的研究是有很大意义的;然而,只有在进一步的比较视野中,我们才能深刻理解各地自杀情况的区域差异,从而因地制宜地开出药方,进行自杀干预。比如,虽然中国农村总体上自杀率很高,但川西平原的自杀率却很低。就老年人自杀而言,江汉平原的自杀率最高。诸如此类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中的原因都是需要仔细考察并加以解释的。一般的甚至全国性的统计分析完成不了这个任务,泛泛的个案追踪也很难完成这个任务。因为这些自杀研究将研究对象从具体的村庄中抽离出来,在村庄之外分析村庄生活中的自杀事件,造成了一种村民的自杀与乡村生活无关的假像。因此,我们研究自杀问题应当把自杀事件放回村庄,并进一步放到区域比较中去,我们必须结构化地理解各种村庄现象,借助于村落文化和村治状况等来理解自杀行为。

     

     

    [1] 乔治·米诺瓦:《自杀的历史》,李佶、林泉喜译,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

    [2] 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 请参见张杰:《自杀的“压力不协调理论”初探(综述)》,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5年第11期。

    [4] Jean Baechler, Suicide, Basic Books, INC. Publisher, 1979.

    [5] 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一下有关自杀的文章,就很容易看出“自杀”研究的这一倾向。具体文献,这里不赘列。

    [6] 吴飞:《唯一的哲学问题——“理解自杀”札记之二》,载《读书》2005年第8期,第113页。

    [7] 费立鹏等:《中国的自杀率:19951999年》,http://www.spxl.net/wenzhang/wenzhangweiji/weijizisha/200508/840.html

    [8] 吴飞:《无言的游魂——“理解自杀”札记之一》,载《读书》2005年第7期,第4页。

    [9] 邹润宇、毛瑞明:《自杀危机事件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毛瑞明、邹润宇:《我国自杀危机事件的预防与控制》,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赵曾渝:《自杀性暴力犯罪的特点及预防》,载《辽宁警专学报》2005年第6期;杨东录:《自杀性暴力犯罪防范对策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何贵初:《论自杀性暴力犯罪》,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0] 黄留群:《试论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5期;金子桐、小林:《试论对自杀案件的处理》,载《法学》1983年第11期;方永新:《甘某对庞某的死亡应不负刑事责任吗?》,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1期。这种分类已经成为法学教材的通例。

    [11] 可参见费立鹏及其合作者的一系列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搜索,这里不赘列。

    [12] 吴飞的调查经验证实了这一点,吴飞:《无言的游魂——“理解自杀”札记之一》,载《读书》2005年第7期。

    [13] 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课题小组:《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 刘建洲:《她们为何走上轻生之路?——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的动机分析》,载《当代青年研究》2001年第1期。

    第二章  1025村的农民自杀概况

     

    在调研中,我们采取的是质性判断与量性统计相结合的方法。在访谈中,我们让村民回忆村中1980年以来的自杀个案,并讲述整个自杀“故事”。这样,访谈者可以前后印证,剔除重复的个案,最终我们在25个村共获取了410起自杀个案。具体如表1

     

    125村年平均自杀率(2008年)(每10万人)

     

     

     

     

     

    25个村庄的年均自杀率可以用图1表达出来。

     

    125村年平均自杀率(每10万人)

     在调研的25个村中,有16个村的自杀率高于国家公布的农村人口自杀率(27.1/10万人),另有5个村的自杀率接近国家公布的农村人口自杀率,仅有4个村低出国家公布的农村人口自杀率较多。事实上,我们的调研统计只是不完全统计,实际的自杀率肯定更高。因为在大多数村庄,流言蜚语较多,村民在接受访谈时谨慎而有所顾忌。在他们看来,自杀毕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自杀者的家人会隐瞒,很多村民也把它当作别人的家事而不愿谈及。而且,当前村庄中村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陌生化,很多村民对村庄里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很了解。实际中,对自杀事件非常了解的往往只是比邻的两三家而已,大部分村民只知道事件梗概。另外,我们的质性调研毕竟只是回溯,而不是科学的记载和统计。在调研中,村干部和村民们都告诉我们,肯定还有自杀案例,但他们无法记起。在一些村庄(尤其是南方农村),很多农民的印象里,1980年代的年轻妇女自杀特别多,但他们无法回忆起详细案例和情形。还有一些农民(京山农村)非常肯定地告诉我们,他们村里10个老人至少有34个是自杀而终的,但他们能够记忆的案例却非常有限。不同村庄之间表现出来的自杀率差异,部分原因也许在于调查员“挖掘”案例程度的深浅不一所致。基于上述理由,实际的自杀状况比我们调查所调查到的情况要更严重,一些地区的自杀率之高已让人触目惊心。

     

    在计算年均自杀率时,我们将村庄人口视为不变。事实上,1980年以来,各村人口都有变化,有的村庄略有增加,有的则略有减少,但总体而言变化不大。人口变化不大,这是两方面抵消的结果。一是因生育和死亡相抵后人口有所增长,自1980年代末以后,农民的生育动力开始降低,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较为顺利,因此生育并没有导致人口快速增长,当然,各地情况也有所不同。二是有一定数量农民转移进入城镇,实现了城市化。不过,不同村庄情况有所不同,发达一些的地区、靠近城镇的村庄农民进入城镇的较多,同1980年相比,2008年的人口有所减少,不发达地区、偏远一些的村庄农民进入城镇的相对较少,因此人口略有增加。两个方面因素抵消,使得总体而言,近30年来各个村庄人口数量变化并不大。因此在计算自杀率时,可以将村庄人口视为不变。

       

    25个村庄410起自杀案例稍作分类,可以将自杀者分为三个不同人群:1854岁的男性,1854岁的女性,55岁以上的老年人。我们很容易发现,不同人群的自杀率有着较大差异。在计算人群自杀率时,由于分报告并未提供村庄不同人群的人口数量,我们根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4年的人口比例数据计算得出了相关人群人口数量。具体自杀率数据可以详见表2

     

    2:三类人群年平均自杀率(2008年)(每10万人)

     

     

     

     

     

       

    三个不同人群的年均自杀率可以从图2中得以比较。

     

    2:三类人群的自杀率比较(每10万人)

     

    三个不同人群的自杀比例可以从图3中得以比较:

     

    3:三类人群的自杀比例(%)

       

    在广泛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将中国农村汉人居住的核心地区分成华南、华北、中部三大区域,其中中部又包括不同的区域,从本研究的角度,包括长江上游(川西)、长江中游(江汉平原)和长江下游(长三角)等不同区域。这种划分既考虑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平衡,也考虑了不同地区历史与地理结构的不平衡,具体包括以下诸多方面:离中央权力重心的远近,开发时期,自然资源条件,灾荒与移民状况,村内家族结构,土地占有、使用形式,居住结构等。具体来说,赣中南永春村、鄂南仙崖村、鄂南界牌村、湘南水村、福建涧村、赣南竹村、浙西古村属于华南区域,皖北李圩村、豫北东村、鲁中刘家庄、豫北洹村、山东南村、晋南董西村属于华北区域,皖南龙峰村、皖中方祠村、鄂西白村、鄂西坳村、京山的六个村、川西三邑村等都属于中部农村区域,其中京山六村属于中部江汉平原农村,具有相当典型性,川西农村则属于另外一种典型的中部农村。从调研分报告来看,各村在代际关系和老年人自杀问题上,具有相当的区域特征。

     

    从资料统计和相关图表看来,在所有农村地区,老年人和妇女的自杀率和自杀比重都比较高,而中青年男性的自杀率较低,只有个别村庄例外。就老年人自杀来说,中部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率最高,南方农村次之,北方农村最低,只有个别村庄例外。在不同区域,老年人自杀的具体原因有所不同。

    第三章  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的类型

        从所有村庄老年人自杀案例的质性内容来看,绝大多数老年人自杀与代际关系相关。以老年人自杀时的心理状态为标准,可以将老年人自杀划分为甘愿型、激愤型、绝望型、孤独型四种自杀类型。显然,不同类型的自杀反映了不同的代际关系状况。

     

        1.甘愿型自杀。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自愿的。他们在自杀时心中没有怨气,也没有绝望。相反,他们虽然采取自杀行为,心中却可能是充满希望的。最典型的情形是,老人得了病,考虑到不给子女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选择早早了结自己的生命,从而为子女节省开支。这种情形在全国各地村庄都存在,即使在代际关系较为疏离,代际交换很不平衡的江汉平原农村也较为普遍。如京山九房村的王某,患皮肤癌后每年要花几千上万元治病。他的儿女很孝顺,都愿意花钱给他治病。但老人觉得孙子、孙女都还在读书,儿女家庭负担很重,不能再给他们添麻烦,于是自己偷偷喝农药自杀了。

     

        还有一种老人甘愿自杀的情形,它与村庄信仰相关,即老人认为,自己活得年龄太大了对儿子的寿命、前途、身体、发展乃至子孙后代等各个方面都不利。特别是当儿子、女儿身体确实不好时,老人更觉得是自己的缘故给他们带来的灾害、晦气,心里会有无限愧疚。这时,子女也会这样认为。这种所谓的老人“克”子女的迷信,认为每个人的阳寿都是既定的,老人活得太久就会“克”死子女,因为老人“替”了年轻人的“年寿”。这种情形在南方村庄居多,因为南方村庄地方性规范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一直到现在还相当“迷信”。在其他地区农村,这种“替寿”的迷信思想也还偶尔存在。有些老年人还认为,自己应当死在儿女前面。如果自己过于长寿,而儿子死在前面,一方面没有人为自己送终,另一方面儿子“总被压着”,对家庭发展不利。因此他们相信自己不能活得太长,到一定年纪就“应该”自杀。

     

        在甘愿型自杀中,老年人虽然选择绝路,但目的是为了子女过得更好。他们在死的时候是充满希望的,因为虽然己身死了,但可以预期子孙能够更好地生活下去,因此己身的自杀是充满意义的。这种类型的自杀,是老年人生活意义和价值的体现。在传统中国农民心中,自己过得再好不叫好,只有子孙后代过得好,自己才能心安。如果自杀能够让自己心安,能让子女过得更好,那么自杀是值得的,也是“应当”的。因此,可以说,甘愿型自杀有其价值基础。

     

        2.激愤型自杀。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激愤的。他们在自杀时心中充满怨气,通过自杀行为,这种怨气能够在村庄中建构道德责任。这种自杀的意念往往因某个具体事件被突然激发起来,自杀者在激愤的情绪下实施自杀行为。其潜在的预设和想象是,自杀后有道德责任的一方的生活将因他的自杀行为而发生改变,他甚至预见自己的自杀行为能够在村庄中建构公共事件。因此在这种自杀中,夫妻矛盾激发的自杀可能并不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好,代际关系激发的自杀也不是因为代际关系不融洽,而可能仅仅是现实中的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不符合自杀者的期待和想象。这时,当事人“一气之下”,实施了自杀行为,自杀之后,许多人有后悔心理。

     

        老年人的激愤型自杀是代际关系变动的写照。在代际关系发生变动时期,老年人对代际关系的认识和期待停留在传统层面上,对老年人地位的下降没有察觉和认可,对儿媳地位的提高不予承认,而儿媳早就平等看待自己与父母的关系,甚至凌驾在父母之上。无法接受现实的父母往往选择自杀,他们在自杀时处于高度气愤之中。他们试图通过自杀将自己的气愤置于村庄公共语境下,让儿子儿媳因此承受压力。他们在选择自杀时想象自己死后能够得到同情,儿子儿媳会受到谴责。由于村庄往往有较强的伦理孝道观念和较强的舆论能力,因此他们死后的现实常常如他们想象的那样。他们还想象自己死后,儿女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也由于孝道的伦理观念尚存,很多子女确实表现出后悔情绪。

     

        3.绝望型自杀。即老年人在采取自杀行为时,其心理状态是绝望的。这在江汉平原农村表现得较为突出。老人年轻时为子女付出太多,本希望得到子女的回报,无奈换回的是子女的不称心、不孝顺,期待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巨大差距会造成老年人严重的心理落差。但老年人却没有因这种心理落差而产生强烈的义愤,因为他们及周围的人们都已经接受了这种子女普遍不孝顺的现实,这样一来,老年人就陷入了绝望的境地。在我们调研的京山农村,村庄的伦理根基本来就不深,舆论能力也近乎消失,因此老年人很清楚,他们的自杀根本不会引起人们强烈的同情,也不会引起对不孝子女的惩罚和谴责。实际上,老人也因为所有的人接受了不孝顺的道德秩序而不再心存希望。他们的自杀在心理上是非常平静的,在村庄公共生活中也是静悄悄发生的。自杀死亡老人的葬礼和非自杀老人的葬礼不会有多大不同。

     

        京山农村因子女不孝引起的自杀较为普遍。主要原因在于,父母已经边缘化,无力再与子女发生冲突,而一旦父母失去与子女发生冲突的能力和信心,则农村就越会出现子女对父母的不孝行为,有些不孝行为破了底线,以至于父母的基本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从而最终导致父母自杀。而且正因此,村庄中老年人的自杀往往是静悄悄的,它不会成为村庄中的公开事件。这种情形的例子举不胜举,列举一对老夫妇因为儿女不孝顺,先后自杀的例子:

     

        老人有两个儿子。儿子们在养老责任分配上闹纠纷,最后双方同意以抓阄的方式将父母进行“分配”,结果是老太太归大儿子养老送终,老头归小儿子养老送终。两个儿子都不孝顺,“骂老人像骂儿子一样”,小儿子还经常动手打老人。二老在绝望之下,先后自杀身亡。村里人都知道这个家庭养老的纠纷和老人自杀的事情,大家也只是有些同情,“别人的事情,没有权利管,所以不管,也管不了。”老人自杀身亡后,两个儿子并没有任何内疚,村庄也几乎没有什么反应,两个儿子的村庄地位依旧。

        绝望型自杀中,老年人的自杀往往是长期计划的结果,与儿子儿媳的争吵常常只是导火线而已。京山农村69岁的王某2005年与儿媳争吵了几句后就喝药自杀,但原因并不是这次争吵,而是此前儿媳无数次辱骂。老人自杀前很久就写好了遗嘱,甚至将丧事都安排好了。可见老人的自杀经过了长期计划。

     

        4.孤独型自杀。即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原因是孤独,对生活没有了兴趣。他们感觉不到生活的意义,因此选择自杀。京山龚湾村60多岁的李妈2002年上吊自杀。老人的丈夫去世多年,她有三个儿子,大儿子英年早逝,二儿子和三儿子对待老人一般,老人衣食无忧,也未曾遭到虐待,但儿子们在外飘荡,不经常回家,对老人也谈不上特别上心。老人一直一个人生活,晚年的生活非常凄凉,就自杀了。村民们都说,她是觉得活着没有什么意思,还不如早早死了好。在我们调研时,很多老年人告诉我们,活着没有什么意思。不过,从孤独型自杀的案例来看,大多数自杀者都是丧偶的老人。他们年龄大了,往往不能下地劳动,也不能出去玩。身边没有人说话,生病也没有人照应,自己还需要做饭洗衣服照顾自己。这种老人的子女往往不是特别不孝顺,但对老人也缺乏足够的关心和照顾,于是老人就觉得生活没“意思”。不但年龄大的老年人这么认为,许多中年人也有类似的想法。从老年人的自杀心理来说,孤独型自杀与代际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由于中国人生活在家庭的氛围中,中国人的生活意义放在家庭和家族之中,所以老人孤独型自杀时,往往是由于子女不那么孝顺,至少对父母的感情抚慰不够。

     

        当前老年人的高自杀率,与农村的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正在发生较为剧烈的变动密切相关,而不同类型的自杀则与各地村庄性质和不同的代际关系变化阶段密切相关。总体而言,与几十年前相比,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基本衣食能够得到保证,但老年人在家庭和村庄中的地位却呈现出普遍下降的趋势。在大多数村庄,老人处于相当弱势的境地。与村庄其他年龄段的村民相比,他们物质生活落后,缺少零花钱,生病得不到有效照料;他们在精神上几乎找不到依托,甚至处于“等死”的阶段;他们在家庭和村庄公共事务中日益缺乏发言权。

     

        传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核心是“反哺”。“父慈子孝”是传统社会理想的家庭关系模式,它不仅反映了父母对子女深厚、自然和淳朴的爱,而且反映了子女对父母的亲亲之爱。它还体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反哺”式的双向义务伦理实质,是父子血缘天性的伦理升华。在传统社会,孝不仅具有伦理上的正确性,而且具有法律上的正确性,因此,在家庭代际关系中,往往是父辈强势;婆媳关系表现出来的往往是婆婆强势、媳妇弱势。当代际之间发生冲突时,被逼自杀的往往是子女和儿媳。父辈强势的代际关系,使父子及婆媳之间按照社会为自己设定角色来做该做的事情。父母要为子女“操心”,将子女养育成人,为他们娶妻生子及创造娶妻生子的条件。子女必须孝敬父母、赡养父母,否则,就会有良心上的不安、道德上的负疚,就会受到舆论的恶评。在一般情况下,传统的代际关系会调动父子两代的积极性,合力将延续香火、光宗耀祖、造福子孙的事业做好。这种代际关系是一种平衡的代际关系,它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牺牲了夫妻关系的部分自由空间。

     

        新中国建立以后,“妇女解放”的话语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妇女解放”及新中国的其他制度改革(如土地制度改革等),在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上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中家庭关系的主轴由父子关系向夫妻关系转化,妇女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相关,大家庭就越来越难以维系和整合,联合家庭在建国后不到十年的时间即基本退出历史,核心家庭(主要是多子家庭分家所致)快速增加。不过,虽然新中国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已经不再承担生产职能,但在生活方面,在养老和育小方面,在人口生产方面,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也因此,国家政策及主导意识形态依然强调子女要赡养父母的义务和道德责任。而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不仅具有强大的舆论生产能力,而且可以通过集体制度来保证孝道的维系,不孝子女可能被组织起来参加“媳妇学习班”,也可能受到与传统宗族组织一样的“游斗”惩罚。因此,传统平衡的代际关系得以维系。

     

        在传统平衡的代际关系下,除非选择自杀对子女有利,否则老年人是不会自杀的,他们一般不会因代际关系的失衡而激愤自杀,也不会因孤独而自杀(除非无后),更不会因子女不孝而绝望自杀。因此,这一时期老年人的自杀较多的可能是甘愿型自杀,或者,老年人的自杀与代际关系状况关联不大。

     

        改革开放以来,因为经济发展、社会流动、现代意识的快速进入,以及国家权力的深刻介入,农村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发生了新的根本性的变化,且这个变化仍在进行中。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家庭代际关系开始失衡。当前,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很重,不但要将子女抚养成人,承担教育费用,还要让小孩在成年后可以成家。在大部分调研地区,父母要为儿子娶媳妇,就得先为儿子建一栋新房子。不仅如此,因为女孩在婚姻市场上的优势,她们在结婚前还会提出各种要求,这些要求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男方家庭的利益必须沾到,债务却不承担,二是婚后立即分家。

     

        在子女赡养父母方面,当前农村出现了严重问题。在绝大部分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经济条件一般不是太好,很少有儿子在支付养老费时多给经济资助,老年人经济上的处境往往是“有饭吃、无钱花”。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经济处境更是困难。在日常照料方面,当老年人因病不能自由活动时,只有在少数地区,子女一般都会与父母再合为一家,尽心照料老年人的起居。在精神慰藉方面,老人往往处于不能满足状态,子女一般很少主动去看望父母。子女越来越只是按时支付赡养费,越来越少与父母共同相处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对父母的关怀照料。代际关系中,恶性的矛盾减少了,但相互关系也更加淡漠了。媳妇骂公公婆婆是“老不死的”也日趋司空见惯。很多老年人在子女面前无比徨恐,甚至大声说话都不敢。极端虐待老年人的例子也不胜枚举,且已经在村庄生活中习以为常。

     

        打工经济在全国的兴起进一步加重了老年人的负担,这在全国农村都比较普遍。已经分家“收入归自己”的年轻人,万事不管地外出打工,使得为儿子完成了盖房子、娶媳妇任务的父母又承担了更多压力,从而加重了父母对儿女一代的责任。父母的责任再次加重,而儿子则在父母的扶持中再次减轻了自己义务。外出的儿子通过要求父母代种耕地,将农业生产上的压力转移给老人,而自己获得打工和农业生产的双份收入。外出的儿子将小孩丢在家,将自身的哺育重任转移给老人。随着打工潮而来的是空巢家庭的增多,年轻人多是夫妇一起出去,小孩留在家中上学,老人义不容辞地需要承担起照料小孙子日常起居的任务。这是新的背景下加给这一代老年人的责任,使得他们无法积累财产为自己养老。显然,这给他们将来丧失劳动力后的生活添加了许多隐患。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代际关系开始变化,农村基层组织日渐退出对家庭事务的管理,农村经济收入多元化,老年人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降低,而年轻人在家庭中变得越来越强势。代际之间的位置变动,令家庭代际冲突增加,老年人在冲突中难以接受地位降低,激愤型自杀因此不断发生。随着代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在很多农村地区,老年人在家庭和村庄中的地位大都已经边缘化,老年人也认可了这样的边缘化位置。老年人不再完全指望子女,家庭纠纷和恶性冲突有所减少。但在这一阶段,对恶性的不孝事件,村庄舆论越来越不介入,人们越来越习以为常。老年人因为子女不孝的绝望型自杀不断增多,因为子女与他们的感情日益冷漠的孤独型自杀也不断增多。

    第四章  中部农村的老年人自杀

     

        中部农村提供的老年人自杀的分报告较多,京山县就有六个村的调研报告,这六个村分布在京山县相距较远的两个镇上,它们的文化和社会背景非常同质,适合对相关老年人自杀的案例进行量性统计。因此,我们将重点以京山六村的数据来分析中部农村的老年人自杀。先看不同人群的自杀,具体数据详见表3

     

        表3:京山六村三类人群年平均自杀率(每10万人)(2008年)

     

     

     

        不同人群及总自杀率在图4中有一个直观的反映:

     

        图4:京山不同人群年均自杀率的变化(每10万人)

        三种人群的自杀比重在图5中有一个直观的反映。

     

        图5:京山三种人群的自杀比重(%

     

     

        在统计自杀时间时,我们用的是五年区间,而不是按照年份,这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由于数据样本不大,以年份为时间单位可能使自杀的变化表现出相当的偶然性,即自杀案例在年份中分布是偶然的,时段加长可以消除这种偶然性。二是由于农民的记忆往往不精确,尤其是对于时间,他们往往只能记得大概年份,而不是精确的时间,用五年区间可以降低因受访谈者记忆模糊所带来的误差。

     

        从相关图表来看,1980年以来,京山农民的自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农民自杀率有所增长。从数据和曲线来看,2000年之后,自杀率的增长有加速的趋势。不过,考虑到数据采集的偏差,我们对这一判断应当保持谨慎。数据和曲线中所显示2000年之后自杀率的增长,原因可能是2000年之后的自杀案例尚未退出人们的记忆,因此在调研中更容易获取,而之前尤其是1980年代的一些案例已被农民遗忘。

     

        第二,中青年妇女的自杀率和自杀比重有显著下降。从数据和曲线来看,1980年代以后,中青年妇女的自杀率有显著下降,她们在所有自杀中所占有的比重也有显著下降。考虑到数据采集的偏差,实际的趋势可能更加显著。在调研中,很多村民对1980年代妇女自杀印象非常深刻,但他们却很难具体记起自杀案例。

     

        在妇女自杀中,因家庭纠纷而导致妇女自杀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尤其是当前男人的家庭暴力在京山农村几乎已经消失,因男人赌博、婚外情导致的自杀也日趋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妇女日趋在事实上享有离婚自由。因为妇女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加上“婚姻市场”上女性的优势地位,打工经济的兴起,都使得妇女离婚后也会有好的出路,她们因而可以通过离婚来摆脱不幸或不满意的婚姻,而不会绝望至自杀的地步。同时,年轻女性因不满意父母婚姻安排的自杀已经消失,而这一度在1980年代较为常见。从具体案例来看,到1990年代这种情形就再也没有见过。原因很简单,年轻一代已经完全控制了自己的婚姻,父母不能也不会再干涉她们,因此这种类型的自杀日渐消失。

     

        第三,老年人自杀率和自杀比重高速增长。从数据和曲线来看,1980年代以来,老年人的自杀率一直增长,到世纪之交前后,增长进一步加速。事实情形可能比数据反映的问题更加严重。因为我们对自杀案例的收集不可能是完全的,一些农民可能因为忌讳自杀而不愿意告诉我们更多,更多的农民因记忆不清而无法提供更多的案例。很多农民说有更多的案例,只是他们记忆不起来。不止一位农民向我们保证,近几年来至少有30%40%的老人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还有很多老人说,他们已经做好了自杀的准备,只等“恰当”的时机到来。

     

        老年人高自杀率、高自杀比重,以及自杀率、自杀比重的高速增长,都是不争的事实。这种事实的残酷性和令人震惊,不只体现在老年人自杀的相关数据中,也体现在它与其他人群相同类型数据的对比中。在妇女的自杀率显著下降时,老年人的自杀率急剧攀升,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从前文来看,四种主要类型的自杀与代际关系几乎都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这也许是中国老年人自杀问题的特色。甘愿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子女生活得更好;激愤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对子女对待自己的方式强烈不满,对发生变化的代际关系无法接受;绝望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对子女不孝的绝望,对于既定代际关系的绝望;孤独型自杀中,老年人采取自杀行为虽然是出于孤独,但与代际关系的疏离也有莫大的关系。而且由于代际关系的变迁,各种类型的自杀也发生着变化;反过来说,自杀类型的变化正是代际关系变迁的写照。下表对自杀类型的统计可以反映了自杀的质性变化。

     

        表4:京山老年人四种自杀类型的变化(19802008

     

     

      

        几种类型的自杀比重可见图6

        图6:京山老年人四种自杀类型所占比重(2008年) 

       

        老年人自杀不同类型的比重变化如图7

     

        图7: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不同类型的比重变化对照图

        从相关图表来看,老年人自杀的不同类型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第一,甘愿型自杀在数量上变化不大,在比重上呈下降趋势。不过,由于统计资料来源上可能的偏差,甘愿型自杀事实上的数量有可能也是下降的。因为1980年代发生的自杀中,甘愿型自杀的比重较高,农民在访谈中也表示他们可能遗忘了更多的这种案例。不过,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从1980年以来,甘愿型自杀在农村一直存在,数量还不少。

     

        第二,激愤型自杀总体而言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至今趋近于无,只是偶尔才出现零星案例。这一特征非常明显。从1990年代中期以后,激愤型自杀的出现似乎只是偶然的,在所有自杀案例中的比重已经非常低。

     

        第三,绝望型自杀呈迅速上升趋势,数量上的增长非常迅速,比重也迅速上升。这一特征也非常明显。1990年代初期,这种类型自杀已经成为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主流,其比重已上升至近50%。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这种类型的自杀在老年人自杀中占据了绝对主流,自杀比重达到了2/3左右。

     

        第四,孤独型自杀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数量和比重上稳步增长。这表明1980年代家庭关系还比较紧密,而到今天则越来越疏离,越来越多的老人虽然生活有保障,但精神上倍感孤独。尤其是丧偶老人,因孤独而自杀的比例越来越高。

     

        从总体上说,1980年代以来的老年人自杀经历了从激愤型自杀向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的转变,甘愿型自杀则一直存在。这其实反映出了代际关系变迁的过程。换句话说,自杀类型的变化,实际上是代际关系变化的反映和指针。

     

        1980年代,代际冲突导致的自杀较多。那时,代际冲突不但可能导致老年人的自杀,也可能导致年轻人自杀,其中未婚女儿和已婚媳妇的自杀较多。1980年代,作为父母的老年人仍然可以在家庭中占据较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当代际之间发生冲突时,子女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而自杀。在婆媳矛盾中,媳妇自杀的并不少见。应该说,1980年代,京山农村的代际关系就开始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那时不但年轻人自杀较多,老年人的自杀数量也不少。代际冲突导致老年人自杀,尤其是激愤型自杀,这是1980年代老年人自杀的主流。那时,父母对子女,对代际关系都抱有期待,只是实际发生的冲突使父母的期待不能实现,父母用自杀来表达他们对此的强烈抗议。这种自杀是有声的自杀,也会对子女构成打击,包括舆论上的名声受损和良心上的不安与负疚,且这种打击正是自杀行为者所可以预期及期待的。因此,1980年代的老年人的自杀还可以构成公开事件,自杀父母的子女会受到村庄舆论的谴责。

     

        从1980年代末开始,到1990年代初期,激愤型自杀越来越少,到1990年代几乎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日益占据主流。这时,因子女不孝引起的自杀越来越普遍,老年人除了绝望别无他法。主要原因在于,这时京山农村父母已经边缘化,而无力再与子女发生冲突,代际关系的逆转已成现实,父母也接受了这种现实。这样,老年人就失去与子女发生冲突的能力和信心,农村就越发会出现子女对父母的不孝行为,有些不孝行为破了底线,以致于父母的基本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最终导致父母自杀。而且,由于家庭关系的疏离,家庭日益不能如涂尔干所言,成为自杀的避风港。越来越多的孤独型自杀表明家庭的强度越来越低,其社会功能正在弱化。与此同时,由于村庄的一系列变化,老年人的自杀越来越是静悄悄的,它不再会成为村庄中的公开事件。

    第五章  南方农村和北方农村的老年人自杀状况

     

        一、南方农村

        属于南方区域的7个村庄中共有25例老年人自杀,具体统计如表5

     

        表5:南方农村老年人四类自杀的变化(19802008

     

        在南方农村,2000年以来,老年人的自杀率有所上升,而妇女自杀率有所下降。这与代际关系的变动密切相关。几乎在所有的调研村,2000年以后,年轻妇女自杀,尤其是与代际冲突相关的年轻妇女自杀,几乎完全消失了。比如,在鄂南仙崖村,2001年后再也没有妇女自杀的个案,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几乎已经消失,针对家庭暴力的村庄舆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而1999年之后却突然出现了几起妇女主动离婚的个案。妇女有勇气也可以通过离婚来摆脱自己不满意的婚姻,夫妻感情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被村民所看重。父子轴的代际关系日益松弛。从总体而言,老年人自杀比重并不高,妇女自杀比重相对较高,7个村庄中共有25例老年人自杀,而有37例妇女自杀个案。不过,妇女的自杀个案主要集中在2000年之前,而老年人自杀个案则呈现增多趋势。尽管老年人自杀案例样本有限,但还是能反映出这一特征。

     

        老年人自杀率和自杀比重的增多,在王小军所调研的江西路东村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调查者王小军未对村里30年的自杀作完整的统计,因此我们在计算自杀率时未将路东村计算在内。路东村最近十多年来没有发生年轻妇女自杀的事情,但仅仅2000年以来即有8个老人自杀死亡。自杀未遂的还有很多。在这8个自杀身亡的老人中间,直接因养老问题而生活不下去而自杀的有7人,另有一人因病自杀,这其实也是因为子女不愿花钱为老人治病,不愿照顾老人,老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自杀的。路东村不仅老年人自杀众多,而且老年人基本上是在无任何救济措施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自杀的,属于绝望型自杀,而不是激愤型自杀。由于村民们对不养老这种状况似乎有点司空见惯,所以根本就不会出现谴责的舆论。老年人自杀行为,往往惩罚不了自己的子女,也不是为了惩罚子女,只是绝望下的选择。不过,路东村在南方村庄中应当属于非常特殊的。

    从相关图表来看,1980年以来,南方农村老年人的自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1980年代早期,没有出现老年人自杀的个案,这应该不是偶然的,可能因为1980年代早期,在南方村庄代际关系尚未开始转型,老年人在代际关系中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代际关系的松动在198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

     

        第二,激愤型自杀在数量上最多,在时间上尚难看到非常鲜明的趋势。这一特征表明,南方农村老年人地位尚在变化之中,这个变化过程维系了较长时间,还将维系较长时间。因此,可以预期,激愤型自杀还将不断出现,因为在南方农村,老年人地位的降低,在代际关系中成为弱势者,这些都尚未成为现实,老年人更加没有接受它们成为现实。因此,当他们遇到难以接受的对待时,以自杀对子女进行声讨是完全可能的。

     

        第三,甘愿型自杀在数量上只有1例,其发展趋势没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但可以表明这种类型的自杀在南方农村很少。从南方农村代际关系较为平衡,代际交换非常有力的现实来看,似乎应该有较多的甘愿型自杀出现。因为南方农村的老人一心想着子孙,如果他们病了,为了不拖累子女,自愿自杀是可能的。然而,这种类型自杀的较少出现,与南方村庄老年人自杀后,村民强烈谴责其子女的氛围有关。作为父母,老人虽然想给子女减轻负担,但更加不愿意因为自己自杀,子女在村里受到强烈谴责和鄙视,从而抬不起头来。

      

        第四,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开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数量上有所增长,比重迅速上升。虽然样本量较小,但这一特征还是较为明显。这表明代际关系的疏离和不平衡开始出现,并有越演越烈之趋势。父母对子女的投入多,但回报很少。一些老年人的养老开始出现问题,一些老年人的感情赡养越来越难以得到满足。

     

        第五,南方农村有相当比例的老年人自杀与代际关系无关。这些老年人自杀的原因主要包括老年夫妻之间的争吵,邻居之间的矛盾,村庄内的闲话是非,为了辨诬,为了逃避生病难以忍受的痛苦等。这些自杀都值得研究,但此处不赘述。

     

        二、北方农村

        属于北方区域的7个村庄中共有14例老年人自杀,其中有三个村庄没有老年人自杀的个案。山东南村有3例,其中2例与代际关系无关,1例因子女不孝而绝望自杀,发生在2006年。豫北东村有1例老人因子女不孝而绝望自杀,发生在2002年。豫南宋村有1例因子女不孝而激愤自杀。这几个案例的统计意义并不大。皖北李圩村发生了9例老人自杀,具体统计如表6

     

        表6:李圩村老年人四类自杀的变化(19802008

        从整体而言,北方农村因代际关系所导致的自杀较少,李圩村可以算作例外。从调查员分报告的描述来看,北方农村老年人的地位也在下降,家庭中代际冲突并不少,但之所以老年人自杀较少,可能与北方人的性格心理有关。在北方农村,家庭矛盾一般比较公开,调研人员很容易了解到代际之间的矛盾,村民很容易就对外来的调查者哭诉自己的“悲惨”遭遇,子女的恶劣虐待。

     

        从李圩村的自杀统计来看,李圩村似乎发生了类似于江汉平原农村代际关系类似的变化,尽管其深度和烈度还远远不及江汉平原农村。在李圩村,激愤型自杀从1980年代初期就开始出现,1990年代中期以后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不断增多,并成为主流。同时,相关分报告对老年人生活和赡养状况的描述,也表明李圩村的老年人地位下降了很多,尽管他们还没有完全接受这种状况。

     

        三、老年人自杀的区域差异

        从空间的区域上来看,不同地区农村自杀的至少还具有以下几个比较性特征:

     

        第一,南方农村因代际冲突导致的激愤型自杀较多,中部农村和北方农村相对最少。代际冲突导致的激愤型自杀,有两种不同指向,一是代际冲突导致老年人的自杀,一是代际冲突导致年轻人自杀。南方农村中较多未婚女儿和已婚媳妇的自杀,尤其是世纪之交以前。因为在南方村庄中,作为父母的老年人仍然可以在家庭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同时,在南方村庄,夫妻矛盾导致妻子自杀的背后,往往也有婆媳矛盾的因素。而且,南方农村夫妻矛盾中,妻子自杀远较丈夫自杀普遍得多,原因就是丈夫可以获得家庭中父母的支持,而媳妇在冲突中往往是孤家寡人。

    代际冲突导致老年人激愤自杀,其中原因一是老年人在冲突中处于不利位置,由此而怄气自杀,二是老年人在与子女的冲突中,无法面对冲突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打击。家庭亲密关系的突然坍塌,让父母无法忍受,因此赌气自杀。无论是怄气还是赌气,父母都是对子女抱有期待的,不过实际发生的冲突使父母的期待成为问题,父母用自杀来表达他们对此的强烈抗议。这种自杀是有声的自杀,也会对子女构成打击(舆论上的名声受损和良心上的不安与负疚),且这种打击正是自杀行为者所可以预期及其期待的。因此,南方农村老年人的自杀往往是公开事件。

     

        南方村庄比其他地方更多父母干涉女儿婚恋导致的自杀。父母干涉女儿的婚事,父母满脑子传统思想,而女儿又接受了现代关于婚姻自由的教育,并追求爱情,这样父母与子女的冲突就难以调和。之所以南方农村更容易发生父母干涉女儿婚姻导致的自杀行为,其中的重要原因可能是南方农村宋代以来的宗族重建比较成功,较其他地区有更强的“三从四德”观念。父母干涉女儿婚恋导致的自杀行为,可视作“礼教杀人”的典型。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开放程度极大地增加,社会多元化及观念多元化,村庄舆论力量也快速解体,农村道德不再是铁板一块。农民的流动和现代传媒的进村,都使得农村社会发生了极大变化,父母即使想干涉女儿的婚恋也越来越难,且父母也大都接受了自由恋爱的观念,因此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导致的自杀行为,迅速减少乃至消失。

     

        第二,中部江汉平原地区子女不孝引起的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普遍,北方次之,南方最少。主要原因在于,中部地区父母已经边缘化,而无力再与子女发生冲突,而一旦父母失去与子女发生冲突的能力和信心,则农村就会越发出现子女对父母的不孝行为,有些不孝行为破了底线,以至于父母的基本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最终导致父母自杀。相对来讲,南方农村依然存在强有力的村庄舆论力量,子女不孝行为会受到父母的反击,并因此引起代际冲突,同时南方农村仍然相对保持有较好的传统孝道观念,因此,村庄中较少出现因为子女不孝所导致的父母自杀行为。在中部农村的代际关系中,因为子女不孝而导致老年人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绝望自杀的比例在三类地区中最高。而且中部村庄中老年人的自杀往往是静悄悄的,它不会成为村庄中的公开事件。

     

        第三,北方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相对较少。北方农村中代际冲突并不少,不过它一般比较公开,在北方农村调研很容易了解到代际之间的矛盾,村民很容易就对外来的调查者哭诉自己的“悲惨”遭遇,子女的恶劣虐待。但在南方农村,调查者很难了解到家庭内部的冲突,村民不愿向外人讲述这些不可外扬的家丑。另一方面,北方农村仍然存在一定的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及村庄舆论力量。因此,在北方农村的代际冲突,一般不至于导致自杀结局。不过在北方农村,因为代际之间有着较为深入的代际冲突,及代际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期待,而可能在代际冲突时发生悲剧性的谋杀。不仅如此,北方村庄中邻里矛盾、妯娌矛盾也常常导致仇杀,而在南方村庄却可能是通过自杀来将其建构成公共事件。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断定,在北方农村仇杀与自杀可能有替代关系。当然,这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命题。

     

        北方农村的另一特点是中年男子的自杀相对较多,以皖北李圩村最为典型。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村庄面子竞争所导致。这些自杀的男子,几乎都是家庭比较贫困,夫妻吵架,妻子抱怨丈夫,丈夫愤而自杀。李圩村男人的自杀,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村庄内的激烈面子竞争,但这种面子竞争又缺乏本体性价值的基础与底线,从而使所有进入到这个竞争体系中的人又会很累,不仅是身体的累,而且心累。而南方农村中青年男子之所以较少自杀,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南方农村有着强固的本体性价值,男人要传宗接代,要延续香火,这使他们有超越性的价值追求。二是南方农村仍然存在广泛的社会连带,尤其是一直生活在村庄中的男子,他们不仅可以获得父母兄弟的支持,而且与村庄有着以宗族关系为底色的众多连带关系。

     

        川西农村因为农民的理性化程度较高,农民极端行为也很少。代际关系中农民的互相期待少,因此所导致的代际冲突也少,老年人因此很少会因代际冲突和不孝顺行为而自杀。而且,即使发生代际冲突,老年人也很难动员有效力量逼迫年轻的媳妇自杀。王习明所调研的三邑村只有一个老年人自杀案例,而且与代际关系无关。我们也曾在川西平原调查,在多个村庄中都未曾发现老年人自杀的案例。

    第六章  补遗与预测

     

     

        一、老年人自杀的其它原因

     

        本报告主要从代际关系变迁的角度来讲述老年人自杀。不过,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代际关系的变动使得年轻人将老年人“逼死”了。这不符合事实。自杀是多方面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从代际关系切入的写作,不过是寻求事物的主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原因不重要。尤其是在中部农村,倘若老年人完全是被“逼死”的,他们为何非要静悄悄地死去,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死去?他们为什么不“死后变成厉鬼”,让儿子媳妇不得安宁?或者诉诸村庄舆论,将自杀建构成公共事件,让村庄舆论去惩罚儿子媳妇?显然,在中部农村,由于社会变迁,老年人不再可能这样诉求,也不再可能有这样的诉求。这种变迁从人的角度至少包括科学的普及和信仰的变迁、老年人主体性的丧失,从村庄的角度至少包括社会关联的松弛。

     

        1.科学普及与传统信仰的泯灭。鬼神观念会影响生命终结的方式。人们如果有鬼神观念,就会对死后世界充满想象,进而对死亡本身会有所畏惧,自杀因此相对慎重。86岁的王婆婆是村里极少数还相信鬼神的老人之一,她觉得自己活得太老了,想快点死,但老人信佛,认为“做鬼不好”,因此,她“情愿在阳间喝石灰水,不情愿在阴间做成鬼”。然而,在中部农村,上自八九十岁的老人,下至几岁的小孩,几乎都不相信有鬼神的存在。76岁的李婆婆对我们说:“如果世界上有鬼的话,我早就自杀变成鬼把儿媳妇给搞死了!”由于不相信有鬼神的存在,当地人不过鬼节,不敬神,不拜祖先。他们将烧香、拜佛、敬祖先视为封建迷信,村里只有不到十个人烧香拜佛,而且维持的时间不长。在村里也没有正当性,他们不愿意别人知道他信佛,烧香拜佛都是偷偷摸摸地进行。访谈时问村民信仰什么,绝大多数人回答信科学,还有一些人说什么也不信,只信自己、信钱,有少数老干部说信共产党。

     

        信科学与信迷信是相对的,而且正是科学将传统信仰体系定义为迷信。解放前,京山农民不仅有虔诚的祖先崇拜,还有佛教、道教以及丰富的民间信仰形式。但解放后的各种运动打破了神的权威,鬼神信仰体系遭遇釜底抽薪,整个解释体系已不复存在。即使有信仰也成了零碎而无法自圆其说,科学话语取代传统信仰成为京山农村的主流,鬼神信仰都被轻易贴上了“迷信”的标签。京山农民接受了科学,放弃了“迷信”。这样,人们就缺乏对死后世界的想象,也就摈弃了对生命与死亡的诸多禁忌,死亡不再是令人恐惧的,自杀也不可能“产生厉鬼”来惩罚别人。

     

        2.老年人主体性的丧失。老年人的高自杀率是以老年人主体性的丧失为前提的。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中部农村,老人在访谈时说得最多的是“老人动不得,就巴不得快点死”。因为“老人不能动了,还经常生病,自己受罪不说,还拖累儿女”,因此“老了就该死”已经成了他们的普遍共识。问及老年人自己动不得的打算时,老人们的回答都比较干脆利落,回答无非是“喝老酒”,“走一步是一步,到时再做安排”,“总不是可以把自己搞死”。喝药自杀似乎是老人们命定的归宿。甚至如今才50多岁的村支书也不敢否认自己将来不会自杀。真正我们震惊的是,老人们不但不排斥自杀,甚至那些受到虐待有自杀计划的老人,他们并不严厉责怪子女不孝。

     

        他们总是说儿子们的生活压力也很大,说自己没有给他们留下什么东西。与同代人中那些富裕的父母相比,与下一代普遍更加富裕的父母相比,他们更加容易觉得自己没有给子女留下特别的财产,因此内疚、谅解多于对不孝的指责。他们还会横向与那些同样过得不好的父母对比,“老人过得不好的,又不是我一个,个个老人都不行。”但关键是,在传统时代,代际关系并非如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是以父母给了子女多少财产来衡量的。对于父母来说,生养大于一切,是一切的来源。生养本身就意味着子女必须孝敬父母。如果父母不生养你,子女就不存在,还谈什么其他的呢!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子女就应该孝敬。而今天,老年人以给予子女的财产多少来衡量子女是否应当孝敬自己,这本身反映了老年人自身主体性的丧失。

     

        3.村庄社会关联的松弛。在当前中部农村,村庄社会关联降低,村民日益缺少对村庄生活的长远预期,村庄舆论因此缺乏约束力,这降低了村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在一个村庄中,如果村民不仅仅在乎一时的得失,而且对生活有着长远的预期,不仅看重物质利益,而且看重道义,希望得到价值收益,有着不同于理性人的道德人逻辑,这样的村庄就具有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当前京山农村不再具有较强的价值生产能力,村民普遍渴望割断与村庄的联系,竭尽一切能力、抓紧一切机会离开村庄,投身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中,村庄只是他们暂时的栖息地。他们不会那么在乎做事是否有理、有无面子等表达性收益,村庄舆论因此软弱无力。借用涂尔干的话来说,这样的村庄已经没有了“集体感情”。因此,当一个村民虐待父母时,他不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或者虽有感受却可以不当一回事。当他的父母自杀时,他也不会感受到村民的严厉指责。在这样的环境下,自杀不会成为村庄公共事件。受到虐待的老年人也不可能以自杀的方式诉诸村庄舆论。自杀不过是一种死亡方式,而变得容易和普遍。

     

        二、一个简单的预测

        由于当前中国农村的代际关系还在继续激烈变动之中,所以自杀现象也在变动之中,老年人自杀的类型因此更是变动不居的。但变化的背后有些规律可循。由于老年人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持续降低,而且很难有再提高的制度性因素,因此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可能会越来越多,分布的地区可能会有所扩散。目前有些地方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化才刚刚开始,远远尚未完成,可以想象,这些地区老年人的激愤型自杀在一个时期内会不断增加,这在南方农村最有可能发生,在北方农村也会发生。但这个增加不会是无限的。到达一定程度,由于激愤型自杀逐渐不再能起到自杀者所期待的作用后,进而增加的可能是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在这个过程中,甘愿型自杀可能会逐渐减少甚至趋无。因为,一方面人们的观念日趋理性化,甘愿型自杀越来越缺乏价值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代际关系不断恶化,老年人往往在病重之前就已经绝望,甘愿型自杀发生的基础日益不存。

     

        不过,老年人的自杀率不可能永远递增下去,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出现逐步降低。因为农民的代际关系日益不平衡,代际交换也日益不平衡,身为父母的人会逐渐发现,抚养子女成本太高,而收益回报太少,因此就会越来越多地采取平衡措施,对儿女少投入,也有较少的期待。目前在湖北京山农村,农民(大约1/3的农户)踊跃购买养老保险,就可以说明这一点。而且随着现代性因素的持续浸入,农民流动的增加,村庄的传统伦理受到冲击,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日渐削弱,人们会越来越在新的地方寻求生活的意义。到那时,中国大部分农村不平衡的代际关系,会逐步演变成类似于川西农村不厚重、低度平衡的代际关系格局。这样,老年人既不会有很多绝望型自杀,也不会有很多激愤型自杀,更不会有很多甘愿型自杀,而只会转向到孤独的自杀,就像今天的城市人一样。那时,农民的主要自杀人群可能不再是妇女,也不再是老人,而是中年男子。他们将因承受过重的生活压力而频繁自杀,华北农村中年男子的自杀也许是个预告。这个转变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因此,目前我们更加需要做的是,关心当下日益深陷困境中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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