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1990年,邓小平就中国农业的改革和发展,首次阐释了“两个飞跃”的思想。他在与江泽民等谈话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可见,发展集体经济是历史所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全面的目标,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归根到底是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重要条件。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长远要求。经验表明,农村集体经济强弱和农村经济发达程度成正相关。凡是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农村经济就发展较快。
2、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
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主要出路。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了,才能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才能凝聚各族农牧民的力量,加快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3、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集体经济有了实力,就可以通过调节分配方式和福利待遇,使贫困农户从集体收益中获得部分补偿,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发展集体经济也是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根本之策,从而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4、发展集体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要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过上小康生活。在农村,农户之间的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经营能力等都存在差异,如果不搞集体经济,有限的资源就会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势必造成大多数人的贫困,这是与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实践证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除搞活家庭经营外,还有赖于集体开发资源和兴办实体,更有赖于集体组织提供有效的生产和经营服务。
二、 财政应该加大对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共财政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提供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
包括: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基础设施,添置必要的服务设备,扩大集体经济组织的硬件规模,为提高服务能力打下牢固的物质基础。
2、 提供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包括:支持开展面向农民的各类政策理论、科技文化知识和新技术引进推广的培训,提高农民合作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以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为重点,支持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全方位地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3、 提供品牌培育、整合与营销服务
包括: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培育有自主产权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品牌,或对现有品牌进行整合,提高品牌效应,规范销售秩序;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产品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和产品推介,拓展销售渠道,提高销售服务能力,实现生产与市场有效对接。
4、 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组织标准化生产
包括: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在制定区域性生产技术规范、组织标准化生产和组织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综合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 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当前,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高效农业发展的瓶颈。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农民素质较低,没有绿色环保意识,无法对农产品进行疫病防治及检验检测;另一方面,分散的农户生产使农产品检验检测成本高,费用无法落实。因此财政既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公共检验检测体系,还可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检验检测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以提高产品的优质率和市场竞争力。
三、 不同的集体经济形式应该有不同的财政支持形式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合作经济的主体。
主要表现有四种形式:
1、以乡办或村办企业为核心的实体性经济
例如有名的大寨集体经济,就是以中小型现代工商集体企业为主体的工商业经济。集体工商经济在全村经济总收人中所占的比重高达90% ,涉及饮料(大寨核桃露)、食品、服装、纺织、采煤、运输、酿造等多个行业,平均每个企业约80人左右,规模不大,效益却好,使得村域经济财富猛增,其结果就是村强、民富。
2、以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河滩和闲置土地资源发包、租赁的经营性经济
这种形式在各个地区均有体现。这种经营性经济将集体所有的存量资产,如山林、水面、河滩和闲置土地等,通过承包租赁的形式对个人或私营企业让渡经营权,从而取得收入,盘活存量资产。
3、以特定项目为对象建立的服务性经济
譬如,地处上海西南市郊结合部的闵行区九星村,独创了“合作形式、租赁性质、独资管理”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先后建成了五金市场、食品干货市场、综合性商业物流中心等。现入住客商达2600多户,每天客流达3万多人次,日成交额达600万元,一跃上升到上海市综合实力百强村第10位,构筑了一个崭新的九星新村。现在九星村实行养老退休制,村民退休每月兑现养老金325元。
4、以乡镇或村级经济组织为依托对个私企业、民营经济进行服务的管理性经济
一些乡镇村组本土个体私营经济较为发达,集体经济组织便演变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双重功能的组织管理机构。通过服务和管理,既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了便捷服务和发展平台,又壮大了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收入。
当然,在实践中,集体经济往往表现为一种混合型复杂经济形式,具体还可以通过以下经济组织得以实现: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即按照“自愿自由,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建立起来的,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土地股份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形式体现了农民既是生产者、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的双重身份。
(2)农村社区合作组织
这种合作组织是以强村、大村、稳村为依托,联合或兼并一个或几个贫困村、小村、乱村,在联合、兼并中组建总公司,成立党总支,实行政治上统一领导,经济上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从而加快土地、资金、劳力等资源向优势产业集中和流动,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不断优化,把优势产业、拳头产品做大做强,彻底改变小村、弱村和乱村的贫穷落后面貌。
(3)科技示范园
这种组织形式村委以流转土地或闲置土地作为股份,与个体、外商、企业、科研部门实行联合开发,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在一些地方,农民把科技经济园称为“二田”:一是科技推广示范田,二是帮助农民增收的指导田。
(4)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
这种形式一般是以沿海或郊区农村为多。通过返租倒包等形式,龙头企业建成集中连片的标准化生产基地,由企业统一投资、统一苗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在具体运作中,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地价将农户承包上地折股量化,不打折扣地把现金交给农户,充分体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同时要合理安排劳动力,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这种形式既体现出土地资源的真正价值,又体现出劳动力的真正价值;农民既可获得劳动的报酬,又可获得生产要素的报酬。
对于以上不同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要以不同的形式予以支持。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其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论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尤其是,财政要支持合作组织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支持合作组织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或从事技术指导,支持合作组织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农产品,使富有科技含量的新品种和新技术得以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拉动农民收入增长。
对于一些龙头企业基地,可以协同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还可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农业利润用于农业再投资。
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应享受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四、 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
1、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尤其要在“多予”上下功夫。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集体经济专项发展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重点扶持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同时,要整合资金资源,调整投入结构,将县域经济发展资金、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和项目投入适度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倾斜。
2、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国家财政新增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形成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启动银集合作,实现集体经济与金融部门的对接。“银集合作”,是指以一定财政支农资金做抵押,向金融部门申请一定比例的信贷额度,由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审核,向符合扶持条件和贷款标准的农村集体“三产”项目发放贷款。银集合作是财政支农形式的创新,不仅可以调动金融、集体投资农业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有效解决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对符合财政支农政策的项目,可以利用该方式支持集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济实体。每年新增支农贷款贷款余额的30%以上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用于发展。对有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支持其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财政加大对集体经济支持的同时,也要强化对财政资金的预算和管理。预算方面,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论证会制度,也就是在财政部门预算里安排专项论证资金,成立专项论证机构,聘用相关专业人士对专项预算进行全方位的论证,而且财政内部也要进行改革,全局统一流程,各种专项要统一时间和要求,编制到单位的部门预算里。对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专项按性质划分,防止同一专项财政重复投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运行情况的监管与检查,实行财政资金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挪用,确保支持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需要强调的是,新农村建设投资大,如果没有国家的扶持肯定不行,但单靠国家扶持更不行,关键还是要依靠农民自己建设。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还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