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国家要实现繁荣稳定、走向富强和谐,根本在于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和制衡机制。这实质上就是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地推动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与制衡机制,使社会既动力强劲、活力十足,又制衡有力、公平正义,使社会物质文化财富既极大丰富,又为广大公民所公平分享,实现既有动力又有制衡力的有机统一、既有效率又有公平的有机统一,保障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根本权益得到法律的永久保护与公民的自觉维护,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从根本上保障社会能够永续发展、持久繁荣、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这就意味着,如果从效率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效率与公平正义都十分重要,是人类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双翼。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效率,两者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偏废不得。不过,如果深入到事物的根本上进行分析,就可发现,效率只是人和社会生存发展的手段与工具,而公平正义则是人和社会生存发展的目的与价值所在,并且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和源泉所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公平正义比效率更为重要。

     

    那么,公平正义何以如此重要呢?其重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呢?这不妨从以下两大方面来回答。

     

    一、公平正义是人的最基本利益和首要价值追求,是人生存发展的最大的动力和制衡力。

     

    公平正义,不是平均主义。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得其所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获得的东西,以及对弱者进行社会救助等。[ii]公平正义是人的最基本利益需要和首要价值追求,对人具有重要的人格尊严价值、机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是人生存发展的根本目的所在。“正义是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从开始有组织的社会以来,维护和执行正义的制度一直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事情。”[iii]“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iv]公平正义对于人的重要性,最根本的就在于它强调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广泛的自由权利和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核心是尊重每一个的权利,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这些基本权利的平等,不但是法律所要保护的,而且也确是人自身的根本需要和首要价值追求。“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v];“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vi]“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存,不仅包括我实现着自由,而且也包括我在自由地实现自由”。[vii]一个没有平等权利的社会、一个没有自由的社会,也就是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不可能有什么保障。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就是每一个人得到全面而自由平等发展的社会,在这里人们不但有最大的积极性和动力去创造物质文化财富,而且有最大的自我约束和制衡力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享、和谐共处。对于人来说,“公正常常被看作是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尊敬’。”“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 [viii]因此,与其说公正是促进一个人自身的利益,还不如说“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不论那个人是一个治理者还是一个合伙者。”[ix]正是在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关系中,每个人才可能真正得其所得、自由发展、共同发展。“一个人决不应该为了自己获利而损人利己,即使他所得之利益要远大于他人受损之利益,也不例外。”[x]

     

    在强调公平正义对人的极端重要性时,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教育公平的极端重要性。因为没有教育,“自然人”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社会人”,道德的教化、文化的濡化也就难以浸入人之心灵,“传统人”就不可能成为“现代人”;没有教育,也就没有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科技的发展将没了基石,经济的发展将没了支撑,社会的发展将没了根本,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句空话。“痛切的教训使一些人开始体会和领悟到,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xi]“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 [xii]而教育是促进人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根本举措,具有广泛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效益,教育公平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基石。“教育仅仅当作是一种投资,使大多数人有比他们自己通常能利用的大得多的机会,也将是有利的。因为,依靠这个手段,许多原来会默默无闻而死的人们就能获得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所需要的开端。而且,一个伟大的工业天才的经济价值,足以抵偿整个城市的教育费用”;[xiii]加强对中低阶层家庭成员的教育意义特别重大,因为“一个国家中所生下来的最优秀的天才,一半以上会属于他们;而其中一大部分因为缺少机会而未获得结果。对于可巧是出身低微的天才,任其消磨于低级工作而置之不问,实在是一种最有害于国家财富增长的浪费。有助于物质财富之迅速增加的变化,无过于我们的学校的改良,尤其是中等学校的改良,如果这种改良能与普遍的奖学金制度相结合的话”。[xiv]“教育能够发展公民文化的许多成分,它能够培训个人在政治参与方面的技能。他们能够学习怎样收集信息;他们能够学会与大众媒介接触;他们能够了解政治的正式结构,以及了解政府结构和政治结构的重要性。此外,人们有可能通过教育来传播民主参与和民主责任的明确规范。”“受过教育的阶级,拥有参与政治的钥匙”;在政治态度和政治取向上,教育程度较高者更能意识到政府对个人的作用,拥有更多的政治信息,对更为广泛的政治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并且对政治关注的重点更为广泛,更多地参与政治讨论,能同更广泛范围的人随意讨论政治,更自信能够影响政府的能力,几乎都是某一团体的成员且还是积极的成员,对所处的社会环境更多地充满信心并对别人有更多的信赖。[xv]总之,保障教育公平对于促进人的发展和现代化具有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反之,教育不公平,不但会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会从根本上损害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最大的动力和制衡力,是社会稳定与秩序的基石和根本,是发展与效率的中心和源泉。

     

    公平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求并不高(如它只要求人们公平对待他人、要求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要求得到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要求得其所得),但无疑暗含着对他人利益的尊重、对社会秩序的遵守,尤其是对自己自利(自私)动机的自觉压倒。“对社会生存而言,正义比仁慈更根本。没有仁慈,社会虽然不处于最舒适的状态,但它可以存续下去。然而,要是非正义(不公正)行为盛行,那社会绝对要走向毁灭。” “如果正义法则不能被基本遵守,社会就不能存续下去;如果人们总是不能避免相互伤害,社会交往便无从谈起。” [xvi]简而言之,正义是支撑人类社会整个大厦的主要顶梁柱,徜若这顶梁柱被去掉,人类社会这一庞然大厦必定顷刻间土崩瓦解。[xvii]无论是健全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还是健全社会运行的制衡机制,都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支撑。公平正义不但是促进人的自主原动力、生产力的物质动力、国家的政治动力、文化的精神动力的最大动力源泉,而且是增强利益制衡、官民制衡、结构制衡力量的最大的制衡力源泉。离开公平正义,人的动力、生产力的动力、国家的动力、文化的动力都将大打折扣、大受损伤甚至无从谈起,利益制衡、官民制衡[xviii]、结构制衡机制和制衡力量也都将大打折扣、大受损伤甚至无从谈起,从而极大地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和根本。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自主力量,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所在。公平正义,反映在社会成员的心中就是一种强大的心理力量。“正义感是无可匹敌的道德源泉。”[xix]对遵守正义法则之必要性的考虑,构成了我们赞成通过惩罚那些违背正义法则的人来强行维护正义法则的理由。“为了强制人们遵守正义规则,自然因而已在人们心中植入了关于应受惩罚的意识,人一旦违背正义规则即胆战心惊非常害怕受到应有的惩罚,以此作为人类交往的伟大卫士,去保护弱者,约束暴徒,严惩罪犯。”[xx]如果社会充满公平正义,人们充满公平正义感,就会使社会和人们都得到巨大的利益,社会将会井然有序。公平正义,“它的最大魅力是门不用上锁,财产不须看守,债务无须保证人,合同不用证人,诺言不必写下,征税无须调查。” [xxi]一个社会如果不公正,基本权利不平等或贫富悬殊,那无论采取何等强硬的社会控制措施,也不可能保持长期的稳定。实际上,古今中外,社会动乱“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xxii]离开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就失去了根基。反之,一个社会越是公平正义,“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了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促进稳定性的那些力量将朝向某种极限地日益增强,该社会就越容易保持持久的稳定。[xxiii]一个人人受到平等对待、人人受到尊重、人人有平等机会发展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人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稳定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效率与发展的中心和源泉。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双翼,两者都缺一不可、至关重要,但从最基础的层面上讲,公平正义更为根本。因为,“公正是对人格的尊重,是一个健康社会应信奉的基本理念。不公正则是对尊严的无情践踏,对文明的公然挑衅。遵循公正的基本规则,可以充分激发各个阶层成员的潜能,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人和组织的能量。”“公正是最大的动力”[xxiv]通过赋予和尊重每一个人平等的权利、提供均等的机会,正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内在动力和活力的中心环节和内在源泉所在。实际上,公平正义是效率的前提,处于效率的中心位置;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效率,同时效率的提高也要围绕促进公平正义这个中心来实现;有了效率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一向以西方主流经济学自由放任为主旨、最为强调效率至上的世界银行,在对实践的反思后,也不得不承认公平对于效率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2006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它坦承:“以公平作为发展的中心,是对过去10?20年围绕市场、人类发展、治理和赋权的发展思想要点的提升和整合。”“从长期看,增加公平是提高经济增长速度的根本。[xxv]因为,一般而言,不公平会损害效率,促进公平则有利于提高效率,特别是把公平孕育的潜在的和长期的收益考虑进来时,就更是如此。例如,当各种市场(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等商品市场,而且包括资本市场、人力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公平时,权力和财富的不公平会转化为机会的不公平,导致生产潜力遭到浪费,资源分配丧失效率;反之,如果纠正这种市场不公平或进行某种形式的再分配,就会提高效率;当经济和政治的不公平程度高时,会形成不良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使制度偏向于富人等影响力大的利益群体(权势集团),形成穷人复制贫困的“不公平陷阱”,损害鼓励人们投资和创新的动力机制,从而最终损害效率。反之,如果减少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不公平,较为公平地分配经济、政治与社会文化权利,那么,就可以带来许多的现实收益和经常被人们忽视的更多潜在的和长期的收益,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发展。[xxvi]对于穷人来说,如果社会更加公平,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机会,穷人可以得到“双重红利”。一是机会的增加,穷人更多地参与发展过程,可让穷人直接受益;二是提高公平程度,可以改善制度,更有效地管理冲突,包括穷人的潜在资源在内,社会上的所有潜在资源都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发展将会更加成功。对于全社会的人来说,“通过确保所有人(包括目前被排斥在外者在内)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国家将能够吸引数量远远超过以往的投资者和创新者,并且大大提高为全体公民提供服务方面的有效性。”[xxvii]因此,无论人们如何强调发展与效率的重要性,它应该认识到这必须奠基和围绕着公平正义这个中心来展开,坚持以人为本、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否则效率和发展就会缺乏根基、失去动力、没了方向。

     

    总之,无论是从人的生存与发展来看,还是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来看,公平正义都至关重要和更为根本。现在,再也不可因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正义,也切不可再把效率与公平正义对立起来,也不能因为强调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而否定效率的重要性。实际上,对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的强调实际上也是对效率重要性的另一种强调(因为公平正义是提高效率的源泉)。正确的态度是,应该强调以公平正义为中心为依归,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推进公平正义的长期和潜在收益,按照效率与公平正义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使效率与公平正义在实践中更加和谐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相信通过强调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动力与制衡力的关系,并不断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这个第一资源的优势、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一个人得到自由平等而全面的发展,我们的国家就一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富强、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i]本文系胡联合、胡鞍钢著:《繁荣稳定论:国家何以富强和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8月版)专著的序言,胡联合系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特约研究员,胡鞍钢系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专家。

     

    [ii]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53页。

     

    [iii]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73页。

     

    [iv]温家宝:《温家宝总理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人民日报》,2008319日。

     

    [v]《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668页。

     

    [vi]《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4页。

     

    [v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377页。

     

    [viii]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30130页。

     

    [ix]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30页。

     

    [x]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ew York :Barnes &  Noble Inc.,2004,p.163.

     

    [xi] 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页。

     

    [xii] 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页。

     

    [xiii]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33页。

     

    [xiv]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29?230页。

     

    [xv]参见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第338-446页。

     

    [xvi]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ew York :Barnes &  Noble Inc.,2004, p.107p.108.

     

    [xvii]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ew York :Barnes &  Noble Inc.,2004,p.107.

     

    [xviii]官民制衡机制要求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但权力制衡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是三权分立,实际上即使在西方国家除了美国一个国家搞“三权分立”之外,其他国家都未搞“三权分立”,大都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是合一的。这实际上牵涉到正确处理权力制衡与权力执行力关系的问题。另外,国家权力也不一定只能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在西方,实际上有人已发现并提出了“协调权”的概念,认为政党实质上承担着协调权的职能,以利于使国家分置的权力得到有效的整合,提高国家权力的执行力。有关论述请参见本书下篇的官民制衡机制一章和胡联合、胡鞍钢:《西方国家有多少搞“三权分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9217日。

     

    [xix]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20页。

     

    [xx]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ew York :Barnes &  Noble Inc.,2004,p.107.

     

    [xxi]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21页。

     

    [xxii](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34页。

     

    [xxiii]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456500页。

     

    [xxiv]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观点,转引自李岳编著:《公正是最大的动力》,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2页。

     

    [xxv]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页。

     

    [xxvi]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3226?229页。

     

    [xxvii]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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