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种新理念的产生总是基于实践的要求,把民主作为一种文化正是实践的需要。在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期,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就,但民主政治建设并未同步进行。于是,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腿长短不一,跛脚走路的局面,这必然是不利的。特别是在2005年胡锦涛提出了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在更深层次上把我国的民主文化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民主文化建设的提出源于中国民主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拓展了民主建设的视野。

    通常情况下的民主被视为一种国家的政治制度,或政府同民众的政治关系,制度建设是其核心内容。而在一个社会中,民主的真正实现既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也要求相应的文化背景。就此而言,可以将民主理解为一种深层的文化,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对民主文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马约尔认为, “民主的文化说到底就是教诲和继续成长的文化。[1]加利认为,民主文化“建立在不是就政策,而是就民主的政治生活的过程和范围达成这样一种社会共识:即人民的意愿构成政府权威的基础;任何个人都有参与政府的权利;应该有定期的真正选举;政治权力通过大众的普选而非使用威吓或强力来交接;政治反对派和少数群体有权表达意见;与掌权的政府对立的真正的、合法的反对派可以存在。[2]我国学者王忠武认为,“所谓民主文化主要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精神形态的积极的民主成果的总和。[3]还有学者认为,民主文化主要是指人们的民主取向、民主行为和民主效能的总和。[4]其中民主取向指人们关于民主及民主政治的主观意向和态度,包括民主认知、 民主情感、 民主评价。民主行为指人们受民主取向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民主活动,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表达和民主合作。民主效能即人们对民主政治的作用及对作用的主观判断,包括主观民主效能或民主效能感和客观民主效能,前者指人对其民主政治环境一定控制程度的感觉,后者指人对其民主政治环境的实际影响。尽管各家对民主文化的严格定义不一,但都包括了民主文化的内核,即两层含义所在:首先它是一种文化,具有一般文化的结构模式及渗透性;同时,它是以民主为核心的,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概念而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

    在当代中国乡村,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背景下,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一大主题。无可否认,中国乡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背后也隐藏着深深的矛盾与问题。管爱华从政治参与的角度分析了当代中国村民民主价值观实现的两种形式:体制内参与和体制外参与。[5]体制内参主要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乡村民主选举。其参与政治的方式是社会正常渠道之外的非制度性政治参与,包括群体上访,成立非法组织,暴力抗争等等形式。他认为当代中国不少村民对待体制内政治参与的基本态度是消极的。他们愿意支持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好处的候选人,当参与投票的成本过高时,选民会自动放弃参选;或者,当选民认为他们的选举不能直接收益时,他们也会放弃参选。另外,选民还会选择“无知” ,当选民知道一张选票对于选举的结果无足轻重时,他们就不愿意耗费时间和精力,合理地保持“无知”的状态。体制外政治参与即村民自发的以国家的基本制度为依据,来对抗地方政府潜规则的实际运行和操作。当前村民的体制外政治参与往往是主动的,参与的直接目的是经济利益,并从经济利益的元点出发,朦胧地感觉到了政治权力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最终不自觉地把社会正义和政治权利的追求作为体制外政治参与的真正目的。

    现实的乡村民主实践面临着政治冷漠、法律意识淡薄等等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经济的、 利益的、心理的原因等, 但文化的原因是其重要方面。近代以后中国的社会发展史证明, 文化一直是现代化运动中具有全局影响的一个消极影响。传统文化的惯性对乡村民主有很大的影响。如,传统乡土社会的差序观念是阻碍民主发展的文化心理条件;传统文化中法治 “基因” 的缺失是阻碍民主发展的人文精神条件等。乡村社会专制政治文化传统大量遗存,一方面,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体,反之,有什么样的政体就有什么样的民众。乡村居民的民主主体意识不够。村民的民主主体意识是指村民对自己在民主政治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和态度,主要体现在乡村居民对自身民主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上。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是乡村居民,他们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对乡村民主政治的运作至关重要。乡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欠缺。

    从不同学者对民主文化的界定及当代中国乡村民主文化发展的特征来看,无论是从村民个体还是从乡村整体的角度,都可以把乡村的民主文化结构分为三个层面进行理解,即潜意识层(自身行为层),显意识层(民主实践层),抽象理论层(政府导向层)。

     

    二、中国乡村民主文化结构的三个层次分析

    根据费孝通教授对文化结构的理解,文化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层次,即器物层次、组织层次和精神层次。器物层次包括生产工具、生产条件等。组织层次包括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生产组织、国家机器等。精神层次主要是指价值观念的层次。中国学术界大多认同费教授关于文化三层次的概念,认为这形成 了“文化结构”的框架。之于政治文化,中西学界对其定义则存在很大的分歧。总体看来,有三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 。[6]第一种观点将政治文化定义为政治体系的心理层面。第二种观点是将政治文化定义为政治体系中各种主观因素的综合。它不仅包括政治体系的心理方面,同时也包括意识形态领域中系统化了的旨在对政治现象进行解释、预测或描述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理论。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两种定义中所包含的内容是观念性的政治文化, 除此以外,政治文化还应包括上层建筑领域“物质性”层面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是政治文化的物化形态,是一种实体性的政治文化。

    而对作为政治文化核心的民主文化,国内外学术界阐述不多。由于意识形态和制度政策的的引入, 乡村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文化结构,论者结合国内外学术界对文化结构及政治文化的研究得出了中国乡村民主文化的三层结构模式[1],第一层为潜意识层(自身行为层),关注的是村民自身对民主的理解、意识与渴望,即想当然地认为民主应当如何,是一种应然的层面。第二层是显意识层(民主实践层),即在乡村实际民主制度及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村民的实际行为方式和观念的反射,它可能与村民自身的愿望不符,但确是现实中正在进行的一种实然状态。第三层是抽象理论层(政府导向层),主要包含作为宏观价值表达的政府理念在乡村的融合,即政府的方针政策、行为方式在乡村的表达与执行,最终需内化为村民自身的民主意识,这样才能做到自上而下的有效结合,形成最优越的民主文化结构模式,发挥民主的最大效能,这是一种将然的状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在自身行为层,不同村民个体基于自身的文化修养、实践经历等对民主的理解是不同的。民主是一种公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陈剩勇认为在中国乡村推进民主,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是作为乡村民主之主体的中国村民,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公共精神缺失,合作能力不足 ,民主和法治意识尤为淡薄。[7]现如今, 村民之间在社会关系上的联系仍然是一种熟人社会里以感情为基础的交往, 每个人仍然有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情网,加之传统的差序等级的强权统治文化心理的影响,使得村民对政治采取一定程度的漠视, 这是当前乡村民主质量不高的深刻文化心理原因。在乡村民主的实践中, 未参选村民心态上的冷漠性和参选村民心理上的被动性则有一定的普遍性。也有很多村民不关心村里的事务,也不看重自己的表决权、 监督权等权利,认为与己无关, 对自己没有多大的好处或者认为那只是政府的事, 对民主不抱希望。有些村民虽然是形式上参与了, 但心理上仍然是冷漠的, 对选票投放的随意性比较大, 例行公事, 没有什么责任感可言。更有一部分村民只是以一种好玩的心态和游戏的心理来参加选举的。简而言之,村民所关心的民主只是个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的利益表达,体现在茶余饭后的闲谈和田间地头的交流之中,他们认为民主应当如何并依之行事,而不去顾及“距自身利益很遥远”的政策制度等。他们的想法是最直接的,基于这一想法的行为也是最自觉的,如果村民最直接的想法与国家政策的号召,与乡村基层民主的建设协调一致相互融合,将是一股推动民主建设的极大力量。

    第二层,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典型的表现为村民围绕现行的乡村自治而进行的活动。在广大乡村实行的民主直选制度得到了村民群众的欢迎和认可,主要是因为其制度设计和安排,更利于村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也更利于还政于民。同时,也与现阶段乡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以村民直选村级领导人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民主政治制度,已在全国大多数乡村进行了成功的实践 ,这极大地促进了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进程。但无庸讳言,由于其开创性的特征,以及因文化背景、认知水平、人口素质的差异和乡村社会、政治生态的多样性及其他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冲突。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保证村委会干部在处理日常事务过程中真正按大多数村民意见办事的一种民主机制,它要求只有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全村发展规划、公益事业、经济建设等村务进行民主科学决策后,村委会才能照此执行,村务民主决策让村民以主人翁的身份直接参与决策、管理乡村社会生活的各项事务,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是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开通了村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渠道,使民情民意能够在决策中得以充分体现,强化了村民的社会责任感,密切了干群党群关系,切实保障了村民的物质利益与民主权利,有利于巩固乡村基层政权。但从总体上看,这一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民主决策制度有待规范,决策者素质有待提高,决策方法有待科学化, 民主决策还主要停留在制度建设、组织设置与上级政府的推动上,民主决策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转化为村民的自觉意识与行动实践。

    第三层,政府的导向。居于最外层或最上层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理论信念体系,这种理论信念体系以逻辑的方式通过系列价值符号的特定结合,来论证某种政治运动、政治体系或现有秩序的合法性,以及某种特定目标的合理性,并规定了一个国家、民族与社会成员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以此作为广大民众政治共识的基础”。[8]此处特指经过理论升华的系统的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人们自觉努力的结果,具有相对稳定性、排他性和强制性。它的自然生成方式是:反映不同政治心理变化的政治思想经过碰撞、交汇、融合,在优化选择的基础上,最终以国家的或统治者的名义规定下来。新的意识形态的确立通常伴随着新的统治阶级的崛起,“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9]由他们调节着属于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将被统治阶级置于统治思想的支配之下。意识形态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为人们接受并内化为普遍的政治心理。居于中层的政治思想,是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所专门创造的。它的发展变化取决于政治心理能否为它提供丰富的资源,取决于意识形态能否为它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

    这三层之间的联系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提升关系和由表及里的内化关系。自身行为层是向村民主文化的根源,离开了村民自身行为,乡村民主文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社会人具有一定的心理,而这心理的特征决定他们建立的一切意识形态。”[10]村民自身行为影响、制约乡村民主自治的发展。一定时期村民的自身行为是乡村民主制度建设的直接动力。其影响还表现在,它对于乡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有直接的“软约束”作用。当某种基层民主制度如果与村民普遍的自身行为心理相悖,它就很难存在和发展。相反,某种制度如果与村民普遍的自觉民主心理相一致,就会因有广泛的心理基础和支持力而加快发展。村民自身行为是乡村民主制度由理论走向实践的桥梁,在政府政策和基层组织之间起着主体作用。中央政府政策、价值观向村民实际行动转化不是一步到位的,必须首先转化为表达民意的乡村基层组织,通过其来扩展政策的普遍性和影响力,继而转化为村民内在的民主心理,即变为支配人们政治行为的动机、需要、情感、理想等,达到一种内化的价值观。同时,通过政府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村民自身的民主心理来改变村民自身的行为方式,完成由上而下的内化过程。在村民自发的民主行为作用下推动代表宏观价值观的乡村基层民主制度向政治实践转化,改变和建立某种政治关系、政治制度,继而经由乡村基层民主制度上达核心国家政策,实现由下而上的逐层检验过程,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否则,即使再完善的政府政策主张,如果没有或不能被广大村民自身的心理所吸收、储存,不能转化为他们的自觉行动,就无法回到社会实践中去发挥实际的民主政治效益。

     

    三、当代乡村民主文化结构瓶颈

       通过对一般文化结构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文化结构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它的功能则有优劣之分。文化结构合理,是指其内在组成部分处于协调平衡关系中,内部各质数自洽,在这种结构中,各个组成部分的积极能量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反之,文化结构各部分相互抵触或排斥,文化质数的负面能量尽性发挥 ,这种文化结构的功能便处于劣等状态。之于乡村民主文化结构亦然。具体如下:

    第一,   自身行为层和民主实践层并不统一。村民的自身意识无法通过乡村的民

    主制度和政策表达出来。究其原因,大多学者认为村民文化素质较低造成了这一困局。村民文化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11]小学文化与初中文化的村民占有62%,这阻碍了他们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解与认识,也阻碍了他们对民主决策方法的运用。我国乡村长期以来缺乏民主传统,没有形成一种民主文化,缺乏民主实践与民主习惯,民主意识还没有充分觉醒。受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影响,村民中普遍存在着政治冷漠心理,缺乏整体观念,害怕担风险,崇尚权威,渴望包青天式的官吏,这些既影响他们对村务民主建设的参与,也影响村务民主决策的水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并非是村民素质不高构成了村民自治的障碍,而是村民自治本身发展程度较低,造成了村民民主素质不高的假象。[12]具体来说,第一,不是因为村民不愿意参加选举,而是当前某些地方村民的选举权利得不到保障,使村民对选举丧失了信心。据有关调查,在《村组法》(试行)刚颁布后的第一届选举中,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十分高涨,但是,接下来一些乡镇行政机构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违背村民意愿操纵选举过程,这样一来,村民在以后的换届选举中就不会有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也就是说,不是村民参与民主不积极导致了乡村民主的形式化,而是村民自治的形式化,使得村民不再有参加村委会选举的积极性。村民的选择是理性的,既然选举一切都由上面掌握,为什么我还要认真关心它?第二 ,不是村民的政治无力感造成了外界对村民的盘剥,而是根本就没有赋予村民真正的民主权利和实现这种权利的途径,从而使村民难以抵制来自外界的种种剥削。村民最清楚乡村干部的行为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系,最清楚选谁不选谁对他个人有何种好处,也知道何种村务决策会对自己有何种后果。没有哪个村民愿意选那些吃喝贪占者为自己的当家人。第三,认为村民权利义务观念不对等,是对村民的冤枉。因为村民根本就没有被真正地赋予权利,他又如何要尽义务? 中国村民是最富有创造力的,只要你给他权利,他就有办法来表达维护自己利益的意愿。也就是说 ,村民的民主素质并不构成村民自治的障碍。

    第二,              民主实践层和政府导向层之间存在扭曲。作为政府声音传到村民的介的乡村基层组织没能很好地沟通二者。笔者以为,这里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考虑,第一个层次为村民自治的现有和潜在功能层次,它解决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第二个层次为村民自治对村民的民主训练和对来自上级不合理指令的抵制等问题的层次,它解决村民自治制度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贡献问题。而核心的问题是第二个层次,即对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或对民主政治的贡献。它并非是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单独功能,而是紧密依托于第一个层次,即生发于村民自治内在功能层次之上的。一方面,村民自治作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办法,在解决村内事务时,无意中锻炼了村民的民主管理能力,提高了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村民逐步熟悉和习惯于民主的操作规程,并可能生发出一种基于长期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妥协精神,培育出村民理性独立的政治品格;另一方面,基层民主使村民可以有力监督和约束上级行政普遍存在的诸如滥摊派和不廉洁行为,这种抵制和监督本身具有使乡村民主由村级到乡镇再到县级扩展的希望;再一方面,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将有助于从传统体制中生长出一个新生的社会部分,这个部分可能会融入市民社会,并成为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中的重要一维,成为推动国家民主、支持国家改革的基础性工程。但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治理 ,从民主选举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系列机制,说到底是国家对乡村基层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执政党和政府设计、并予以强力推动的结果,而非“内生型”、出自于中国乡村治理的习俗和惯例。这些由精英们送到乡下去的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本土资源,包括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支撑,其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最完美的制度也会失灵。美国学者迈克尔·罗斯金等人就认为: “在地区型政治文化中发展民主是非常困难的 ,不仅需要新的制度 ,而且也需要一种新的公民情感。”[13]

    第三,自身行为层和政府导向层之间难以有效沟通。政府高高在上,与最基层的村民之间存在一个遥远的心理距离。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村民对它的理解及偏见,最后的漠不关心,认为政府政策远远高于个人,甚至与个人毫不相关。一些对政府政策关注的人,或是少数的流动精英,或是离退休老党员干部。而大多数的村民意识不到政策与其自身利益的相关性。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民主与法治教育,广大村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大大提高,但距离民主政治的要求仍然存有不小的差距。一方面,以宗法和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结构已经在共和革命中瓦解,建国以后建立的人民公社制度也在改革中解体,残存的传统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也荡然不存。另一方面,新道德、新伦理和新价值尚在建构之中。现实中的中国乡村和村民,民主与法治意识若有若无 ,共同体意识、契约精神和合作能力普遍不足,重民主而轻法治,重个人权利而轻义务。在乡镇布置到村的行政工作中,有些是乡镇自身的工作,有些矛盾是可以通过转变工作作风、转换工作方法来解决的。但是,在乡镇工作中,更多也更重要的部分是来自县、省乃至中央的要求,这些要求是造成乡镇行政工作与村民意愿之间出现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非乡镇行政可以决定的上级任务。这些上级任务通过压力型体制,也就是通过政绩考评体系,从方方面面限制了乡镇领导人的自由决策的空间。由此切断了中央政府与最基层村民之间有效联系的渠道,造成了政府与村民之间某种程度的不可通约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乡村民主文化结构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由内而外,由上到下,诸多漏洞可见一斑,暴露了我国乡村民主文化建设中的不足之处,更重要的是,这也展现了当前我国的乡村民主文化建设空间。乡村民主文化建设“长路漫漫”,应认识到存在困难和曲折是难免的,而同时,“上下求索”之后会发现,这些矛盾并非根本性的,所以是可以解决的。由此得出,实现对乡村民主文化结构困境的超越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四、乡村民主文化结构困境的超越

    通过对性村民主文化的结构分析可知,这一结构没能发挥最大效能,主要是由于各层之间的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所致,由此,应从各部分之间的沟通协调出发实现对这一结构困境的超越。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村民自身的意识行为改变。民主素养不仅是懂得如何投票选举、批评建议、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它要求使民主思想和法治精神渗透在信仰里, 体现在日常言行中, 成为自己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这就至少要求,首先村民没有任何宗教的或传统的、与民主直接对立的价值观念阻碍民主制度的推行;其次,知道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在哪里;第三,对政治生活的主动参与;第四,具有基本的民主、自由、公平和法制观念。培育村民的民主主体意识, 增强其民主观念。乡村民主的实现有赖于村民民主主体意识的觉醒, 有赖于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 受传统文化心理的影响, 村民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不强, 往往游离于乡村民主政治之外。在现行社会条件下, 要摈弃这种思想, 培育起村民的民主主体意识和民主观念, 使村民自主参与政治生活,行使自己的权利, 表达自己的意愿, 维护自己的利益。培育村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其法律认知水平。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很多条件, 而法制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没有完备的法律以及严格的执法, 民主政治必将是大打折扣的, 必将是走上异化的。现行乡村民主的推行, 也需要法律保障, 一切都按照法律程序来运行。必须改变村民的法律观念, 使村民建立起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意识; 必须使村民在参与民主政治中, 自觉遵循法律和自觉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使村民在参与民主政治时自觉地把法律提升到比传统的“礼” 更重要的位置。

    第二,乡村基层民主制度的调整。目前村民自治的制度存在制度缺陷和制度无效的双重制约。制度缺陷包括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够周延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庄与乡镇政府关系欲理还乱,等等,都有待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推进。制度无效则是指是在日常的村庄治理中,村民自治的现有制度,包括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大会制度,财务监督小组制度,等等,实际上大多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对于现有的村庄管理制度、规章和程序,村官和村民们有时候还走一走形式,更多的时候是把它们束之高阁。[7P48]这就要求:一是强化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强化村官和村民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制度、规则和程序治理村务,对于村民自治尚无法解决的问题,继续实施“村财镇管”、村庄“零招待”等制度措施。二是动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让村民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在这方面 ,浙江省温岭民主恳谈的经验值得借鉴,民主恳谈会是民主治理的好形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助于民主恳谈、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以协商民主促进乡村治理 ,让广大村民在参与中学习参与,在民主中学习民主。三是借鉴各地民主法治村建设的经验,通过执政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动员、推动和规范,指导和规范村委会和村官的行为方式,对村民开展民主与法治教育,使村民在民主的实践中逐渐培养他们的公共精神,法治观念,宽容和妥协精神,对少数人权利的理解和尊重,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逐渐形成民主素质和公民性格 ,使乡村基层民主有效地运转起来。尽快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议事规则。当前之所以一些村的民主决策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倾向,一些村的重大村务决策不经过村民会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在决策议事时,缺乏完备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因此,应尽快完善这些规则,可以一定区域县、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村民会议议事规则,对村民会议的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时限、已决策事项的变更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让村民按章议事,按章决策,从而保障村民民主决策的切实运行。

    第三,政府核心政策的群众视角。作为决策者的政府机关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传统的价值观念是否会阻碍民主制度的推行;其次,村民作为群体是否有能力认识到自我的利益;第三,传统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会不会阻碍民主的落实。我国乡村长期存在小农经济思想,因循守旧、害怕权势与竞争等心理使民主思想在短期内难以形成,所以政府要在政策强制推动下一步步营建村民民主文化 ,实现村民民主决策从政策推动向村民自主参与的转变。首先,可借助于仪式、标语等形式,在村民中广泛宣传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等基本内容与原则,并逐渐形成 惯例。文化的培育是需要附着物的,民主文化必须借助于这些附着物而孕育发展。其次 ,树立村民的民主价值观,使村民共同确信民主自治 、民主决策的原则与内容,形成关于民主的共同感受与认识。这样,在没有上级政府的外力推动下,也能形成一种持久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政府在运用强制力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后,时时处处确保民主原则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并始终坚持不渝。最后,实现民主文化与民主制度的相互促进。一方面,民主文化使民主制度得以完善,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文化的长久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14]毛泽东也说过:“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 ,我们应当给以总结 ,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15]中国民主文化需要传统的依托 ,这从一个方面注定了中国民主文化的中国特色。

    综上可知,我国乡村民主文化的构建是一个多元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一个明显受历史经验、政府和政治结构以及它们既定成就影响的相对软的变数”[16]制度只能起到外在约束的作用,人们可以被迫地而非自愿地遵从制度规范,而任何健全的制度也很难是无所不包的,因之制度的漏洞就为一些越轨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特别对于民主制度本身就不甚健全的社会,制度不但可以被破坏、违反,也可被利用。因而,健全的民主社会必须是以民主的人格化为基础的。只有在民主成为一种普遍的人格,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民主的一切理想才能转变为现实,民主制度才能有机地与社会其它方面溶为一体。伏尔泰曾对论敌说“我绝对不同意你的所言,但我会用生命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主文化的真意所在,即民主观念的内化或人格化使人们行为一贯,表里如一。由此得出,作为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区域的乡村,其民主文化结构的有效协调合作是乡村民主政治得以顺利发展的源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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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贺雪峰 当前村民自治研究中需要澄清的若干问题 [J]中国乡村观察 2000(2)

    [13]迈尔·罗斯金,.政治科学[M] .林震等,.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1. P133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3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P544

    [15]毛泽东选集: 2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P534

    [16]丛日云 ,王辉.文化理论的复兴及其新趋向[J ] .政治学研究 ,2000 , (1) .



    [1] 在行文过程中,论者将采用自身行为层、民主实践层和政府导向层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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