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各个方面来看,“农民工”群体边缘化的生存境遇非常明显,这是他们利益诉求的生存缘起。在描述和建构“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的基础上,文章从个体主观条件、微观组织前提和客观社会背景等方面就“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的理性化展开了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 “农民工”;利益诉求;理性化表达;民生观念;“组织化”
近年来,“农民工”及其利益诉求问题已日益成为学界、政界以及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由于在城市生活中被“边缘化”,农民工不得不漂浮于“草根”与精英之间、游走在乡村和都市两端。他们虽然在务工过程中会面临诸多侵权问题,但很难能够得到快速和合理的解决。他们的利益诉求方式相对极端而又单一,维权之路举步维艰,由此引发的人间悲剧也不时散见于各种媒体。如何全面分析这一问题以加快他们利益诉求方式的理性化表达进程,“社会学的人性关怀”①促发了我们的相关思考。毕竟,社会学者的各种话语应该“贴近所有那些虽有其实却不被承认的行动者的各种情绪、梦想和伤痕”。②
一、边缘化境遇——农民工群体利益诉求的生存缘起
“农民工”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乡二元关系从“断裂”趋于“弥合”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型群体。通俗说来,其本身就是作为户籍身份的“农民”和作为职业身份的“工人”的一种混合体。国内一般将之分为“离土不离乡”的在乡农民工和“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农民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后者。
毋庸置疑,农民工为城市增添了大量富有活力的劳动力,他们承担了城市建设中绝大多数的体力劳动工作,但他们边缘化的生存境遇也非常明显:在劳动就业上,由于缺乏知识与技能,他们只能从事脏、重、累以及危险的工作,如搬运工、清洁工以及技术含量极低的装包工等;在社会福利上,城市居民较农民有很大的优越性,即使是相对处于城市弱势地位的下岗职工,均有政府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费,有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雇主给予农民工办理各种保险,但“农民工”必须的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等却根本没有或少得可怜;在居住空间上,由于城市景观的重塑过程会展现社会差异,③所以各种主客观条件决定了农民工则只能租住在便宜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拥挤的民房中;在生存层次上,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他们只能吃最廉价的食物,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日用品以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在心理认同上,一方面城市居民的“刻板印象”与“妖魔化贬损”,也使得农民工群体在心理上难以形成对城市的认同,另一方面,农民工本已习惯于生活在熟人与“半熟人”社会中,而在城市生活中,他们会无视既存的事物也渐次丧失了有关他人的真实感受,这种“认同上的流动性”应征着“流动的时代”。④
总之,农民工成为“漂泊不定、无岸可依的人,不知道哪里才能找到一个‘安稳可靠的位子’好让他们有所归属”⑤。他们无论在就业、福利和社会维权等方面都处于边缘化境地,可以认为,这已成为农民工诉求其合法利益的基本缘起。
二、非理性与理性的表达——“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的描述和建构
地点是人们定义人类生存状态时运用的主要概念。农民工从出生地到城市谋生无疑意味着地点的改变,而“地点的转移不仅是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置,而且意味着一张允诺了无尽新机会和希望的支票”。⑥ “农民工”边缘化的生存境地使得他们在心理上生发出极大的失衡和不满,再加上“规范真空”与“市场失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流变的社会世界中,急剧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型塑着以权压人、以钱压人、以势压人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强化了“借强凌弱”的生存逻辑。①这自然会使得拥有共同乡土背景和相近生存地位的“农民工”选择某种方式的释放。在不重点分析选择沉默和忍受的农民工的前提下,可以认为,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那就是非理性的表达和理性化的表达。
所谓非理性的表达即制度外的利益诉求方式,是一种居于法律框架之外、本身具有破坏性并可能导致社会失序的利益表达行为。但由于它是当下农民工群体屡试不爽、较为有效的维权手段,因而就很自然地被农民工所沿用。这其中有的是农民工个体选择的极端行为,如有农民工为讨薪爬到几十层高楼楼顶或爬到高压电线塔顶寻死以求觅得活路;有一些是基于个人血缘、地缘和业缘形成的“小团体”,采用初级集体行动的方式动辄到政府门前围观、静坐等,敦促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各级各类事件,他们“以此集体形式公开表达利益诉求,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形式,而且已经成为公民集体特别是弱势人群的一种生存手段,更是社会多元博弈和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②尼尔·斯梅尔塞在价值累加理论中,提出了产生集合行为或社会运动时必须依次出现的六个社会条件:一是有利的结构,二是结构性紧张,三是普通信念,四是促发因素,五是对参与者的行为动员,六是社会控制,其中,“促发因素”是集合行为的导火索。③农民工的非理性表达方式往往和诸如他们的工资遭到恶意拖欠或他们的正常生活遭到恶遇等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换言之,诸如此类的境况的不谋而遇便成了他们利益诉求的导火索。农民工为了使心里的怨气得到释放,自动结成群体,聚集在政府门前,压抑在心里的愤懑、怨恨、不满和失衡,在这一刻得到了极大的爆发,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如瓮安事件、陇南事件等。
所谓理性的表达即是选择体制内的投诉方式。理论上说来,这是一种非常可取的利益诉求方式,但事实上,农民工在选取这种方式,诉求其合理的利益时却存在着诸多困难。一是法律诉讼的困难。蔡禾等人认为,“农民工在遭受侵害时基本上不会选择法律诉讼,而是倾向于行政调节。因为,相对于行政调节,法律诉讼更费钱,更花时间,更注重程序公正,需要严谨举证。再加上传统的‘清官’思想和法律意识的不足,农民工往往在法律诉讼面前‘知难而退’”④。二是行政调节的困难。当大量原本应通过法律形式解决的利益纠纷转向行政部门时,行政调节在市场经济中的局限就会表现出来。以此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利益纠纷的解决会使国家解决利益纠纷的能力下降,而国家自身的“合法性”资源也会因此而逐渐流失。⑤同时,我们看到,政府管理部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现象虽有很大改观,但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而科层制管理中办理各项事务的严格标准、苛刻条件等也使得农民工在选择行政调节时三思而后行,甚至“望而却步”。另外,由于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不断增长的行政诉求与有限的行政调节能力之间的不协调,“导致行使行政调节权力的部门按照科层制的原则来有选择地处理行政诉求。一是上级领导督办的问题优先解决;二是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优先解决”。⑥这样解决问题的取向就给普通民众尤其是农民工群体造成了这样一种假象:要么要“朝中有人”以求解决问题,要么需“把事情搞大”以引起媒体和公众注意,形成舆论压力。对于“农民工”来说,这是是一个可操作的、只能是“二择一”的维权模式,因为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长期“扎根”于乡土社会,没有家庭背景,所以,当发生侵权行为时,他们就很自然地想到“要把事情搞大”。
正如伯格等人所言,“日常生活的世界是时空的结构”。⑦不过,生活在荣华城市景观中的农民工总是处于“原子化”和“碎片化”空间状态中的个人,相对于城市精英群体,他们是不具备实现平等对话和博弈能力的。因此,在发生对农民工侵权行为,尤其是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现象时,政府部门往往采取“不作为”或“少作为”。这样,就迫使“农民工”对“‘现在’的全不尊重”,⑧他们又不得不采用制度外的方式以达到利益诉求的目的。
由此,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的选择陷入了两难困境:理性化、制度化框架下的表达方式,耗时长、费力大、程序多,而且胜算的把握也充满了变数;非理性、极端化的表达方式,耗时短,见效快,但又有悖于国家的法律、方针和政策。这样,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农民工群体在利益遭到侵害时,到底采用何种方式,是一个必须要面对的矛盾境遇,也是一个必须作出选择的维权路径。
三、“农民工”利益诉求理性化
从理论上说,不管理性化的还是非理性的行动,都必然包含着对手段和目的、规范和条件之间比重的评估。①以此而论,各种“情境”及其可能的范围为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提供了不同的选择空间和向度。可以认为,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的理性化选择,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这一群体整体素质的提升,同时也与党和政府将何种诉求方式纳入制度化框架及其进度以及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在农民工意识觉醒的条件下,基于“选择性激励”的愿望而将许多个体的行为整合到组织化水平以后,就很自然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将之纳入常规管理和制度化框架内,从而能够极大地减低由于转型期制度缺失而导致农民工群体利益诉求的非理性表达,这也是民生观念日益增强的客观要求。
(一)农民工利益理性诉求的意识觉醒——理性化表达的个体主观条件
时下,农民工的个体行为,由于单兵作战,缺乏后援,而造成在利益诉求中的孤独与无助,并最终导致身心俱疲,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这样就使得他们在多次维权未果后进行深刻的反思与自省。同时,也由于这一群体渐次适应时代对于知识与技能提升的要求,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与觉醒,原来意义上在遭受侵权时只知忍受与沉默的群体已然渐次逝去,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受过较好教育、具有时代意识的新型农民工群体,他们在利益诉求中更倾向于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作为准绳。他们会随着时代的流变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生活样态,以求能更好地融入都市生活。加之,当前状态下国家的政策条文更倾向于弱势群体,舆论媒体的宣传和社会救助作用日益呈现,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生活中耳濡目染了一些成功的维权路径。这样,当发生侵权行为时,他们会很理性地、甚至于有组织性的去仿效并寻求最佳的解决路径。或者求助于政府部门,或者求助于社会媒体,或者诉诸于法律,从而希望能够合理合法地、最大可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很自然地成为这一群体理性化表达利益诉求的个体主观条件。
(二)“组织化”的农民工协会——理性化表达的微观组织前提
出于对农民自助组织实际发挥作用以及其对我国农村长远发展的潜在意义的考虑,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国家有关部门在正式文件中一直对于农村自治组织予以肯定和扶持。尤其是近些年来,中央都连续多年以1号文件提出有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决策,这从不同层面表达了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和解决此问题的决心。
这样的社会宏观政策背景,必将对于农民工的维权自组织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行动者所表现的行为意义,只能存在于他们所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②从国内外的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如果采用组织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不仅省时省力,而且成效明显,这是和利益表达中话语的汇集和话语权的提升有直接关系的,所以话语就成为影响社会运动发展的结构条件之一。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按照康豪瑟的大众社会理论,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应该具有三层体系,即政治精英—中层组织—民众,而中层组织能够为社会活动提供一个交往和讨论的平台,从而使民众对现实的感知更为真切和现实。③可见,中层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和谐的关键性前提。
把上述视角移植到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分析中也是适用的。如今,个人或集体的认同诉求是社会生活中最引人注意的一面。④农民工强烈的“抱团”愿望和熟人情结,必然会通过寻找一些具有共同文化特质和乡音的小群体来缓解失去家园的失落感和漂泊感。这样,基于血缘、亲缘、地缘、业缘且有着共同乡土背景的“农民工小团体”就被自发地建构出来了。农民工小团体,在某种意义上,它只是满足人们从乡村到城市过渡的心灵驿站,是基于人类本能的合群与趋同,是一种简单的组合与拼接,这一群体“哪怕是向心的,和谐的,如果只不过是一个‘联合体’,那么不仅在经验上是不现实的,而且也不能显示出真正的生存过程”。⑤从根本上说,这一联合体还仍然停留在最初的本性结合上,还不具有真正的利益诉求的资源与网络。历史地看,我国在长期以来并没有采取积极鼓励发展组织化的民间组织的政策,各种非政府组织发展迟缓,整合程度很低,这就使得农民工既没有现成的组织资源可以利用,也无法组建代表自己利益要求、符合法律规范以及达到政府认可的自治组织,其利益诉求很难得到有效的组织支持。“原子化”和“碎片化”的生存状态,导致他们仍然缺失利益诉求的抗争力和平等博弈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社会弱势地位。
作为农民工群体内部的一个组织,组织化的“农民工协会”,正是基于社会需求和转型期制度缺失的特殊背景下为实现农民工利益诉求的理性化表达的有效建构。它既不同于上文提到的农民工小团体,因为它具有更强的组织化程度和规范性运作;又不同于政治倾向明显的其他组织,其所具有的利益表达功能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具备了类似于城市市民利益代言人的各级工会组织。这样的“农民工协会”,应该有自己的宗旨、原则与规章制度和运行规则,是一个纯粹的公益性组织;它具有较强的协同力,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和政府许可的体制范畴下的自治组织;它可以帮助农民完成从用工信息、合同签订到利益维权等一揽子事务,为他们找到一个心理的归属和背靠,从而使得刚到城市的农民工有一种“家”的感觉。这样一个社会支持网络,当它被国家和政府认可并大力提倡时,就会使原本处于“原子化”状态下的单个农民工被很好的组织起来。
受郑杭生先生有关系统打造农村现代职业体系的创新和探索①的启发,笔者以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目前,农民工利益诉求的理性化表达的中心问题是组织化的农民工协会的构建以及如何把广大尚处于组织化农民工协会之外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其中。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会切实有助于实现农民工以的最佳方式来解决自身的利益问题。当今,国家对于社会中层组织的宽容度越来越高,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的增收对于构建和谐农村、实现科学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这就使得农民工在利益诉求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和依赖。利益诉求意识觉醒后的农民工,通过组织化的农民工协会将会完成他们由个体单独行动向制度化、理性化的维权模式转变,从而找到农民工群体实现理性化利益诉求的组织前提。
(三)民生观念的日益增强——农民工利益诉求理性化的客观社会背景
对于建立和谐关系的群体和社会而言,其成员拥有某些具有积极吸引力的符号是十分必要的。②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决策,这些决策都蕴含和贯穿了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尤其是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这样,农民工利益诉求问题也就摆上了议事日程。自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农民熊德明追讨工资开始,在全国范围清理农民工工资以及解决他们利益诉求的行动迅速展开。从目前看来,虽然这一工作还未能达到“制度化”的层面,但是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该项工作的进程。每到年底,党和政府总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农民工有关问题,严令要求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让农民工能够安然回家过年;同时,也应该看到,各级各类地方政府也在切切实实改变着信访方式,变“农民上访”为“干部下访”,开展“开门大接访”活动,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干群之间交流与沟通,让群众能够有效表达利益诉求。2009年4月,中办、国办又转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这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中国党和政府对当代公民利益诉求的重视。另外,国家也加强了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让他们能有一技之长,从而使他们在走出乡村后不至于再次出现“就业领域孤岛化、就业通道封闭化、待遇获得差别化、社会保障裸体化、劳工维权贫困化”③等现象,以较好地融入城市之中。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的重视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全社会构建和谐发展理念的政策导向,营造了前所未有的民生观念,这使得农民工在理性化表达利益诉求时有了更多的政策支撑和舆论支持,并成为他们利益诉求理性化的客观社会条件。
农民工利益诉求方式由“碎片化”的非理性对抗到“组织化”的理性对话,进而上升到“常规化”和“制度化”的层面,不仅能有效摆脱他们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两难困境,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可以认为,在民生观念逐渐增强的社会背景下,更多的农民工意识到非法的利益表达或体制外的非理性抗争带来的不利后果,他们逐渐开始采取有序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制度化和理性化的利益诉求模式必将会成为一种潮流。但这一进程也不会一帆风顺。从长远来看,当全社会形成关爱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和舆论氛围时,在具备个体的主观条件、微观的组织前提和客观的社会背景,实现了对农民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良好环境和导向时,这一群体将会顺势而为,主动组织起来,理性作为,以期实现诉求利益的最大化。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暨社会学系
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