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是多方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以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我们分析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理论上的参考,但在实际运作中,还需要进行本土化的修正。传统的“国家——社会”两分法已经不能涵盖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所有变量,需要将相关博弈力量细化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部分,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实现共荣利益对狭隘利益的遏制。

      关键词:利益博弈; 制度变迁; 土地流转

      土地从来都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当代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解释框架下,土地还兼有对个体农户的生活保障功能。相关土地政策的调整,归根结底是利益博弈问题,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再分配,是一种制度非均衡——利益博弈——制度均衡的周而复始的循环。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变迁的发生,是由于对更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而引发的,既有制度需求方面的因素,也有制度供给方面的因素。这些理论为我们研究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特别是近年来的农地流转制度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框架。当然,为了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在进行具体问题分析时,还需要适当进行扩展,加入本土化的因素。

      本文尝试借助以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结合当代中国的具体实践,将影响我国土地政策的相关博弈因素细化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部分,并对三方的效用函数进行剖析,从而对现阶段的土地流转制度作一系统梳理和分析。

      一、 诺斯模型:一个解释及其本土化修正

      作为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将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紧密相联,认为在一个动态的经济系统中,现存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决定交易机会与成本——收益结构,从而决定了经济增长的收入流以及速度。当外在性的变化或相对价格的变化进入经济系统,则会改变现有的经济条件及成本——收益结构。经济环境中就会出现一些新的潜在的收入流(潜在利润),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这些潜在的收入流不可能实现,只有进行制度创新,创立新的制度安排,在新的制度结构之下才有可能实现潜在利润,实现经济增长,即制度变迁决定了经济增长。

      在考察了美国的经济发展史之后,诺斯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创新的理论,其基本演化逻辑如下:(1)假定制度处于一种初始均衡;(2)由于“潜在利润”的存在,使某些人的收入增加成为可能,但现存的制度安排组织其“潜在利润”的实现;(3)受影响的当事人组成初级行动团体;(4)初级行动团体对次级行动团体施加影响(次级行动团体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取得“潜在利润”的决策单位);(5)产生新的制度装置(制度装置就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6)实现制度变迁,系统复归均衡。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政策一直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从建国后,有关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会或推动或阻滞经济的整体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诺斯的理论为我们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走势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但诺斯模型在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时,仍然不能尽如人意。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导致制度变迁的相关因素要复杂的多,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在于各级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在对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做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分析,需要结合实际,进行本土化的扩展与修正,尤其是要意识到最终推动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不是单个的个体,而是由个体组织起来的,具有不同价值取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集团。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具有不同的价值函数,因此可能会采用相互冲突的决策和行动。在经过一系列的成本—效益权衡与博弈之后,利益各方会达成某种妥协,而制度变迁也随之复归均衡。在利益(集团)博弈与制度变迁的关系上,诺斯虽然进行了初级行动集团与次级行动集团的划分,但没有深入分析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而这一点却恰恰是进行我国现阶段的制度变迁所必不可少的理论框架。

      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对“国家—社会”两部分进一步细化,将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因素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三部分。其基本变迁路径可作如下描述:(1)原有制度框架下产生“潜在利润”;(2)原有制度的基层环节松动,个体农民(集团)造成制度非均衡,在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层面上对固有的制度进行变通;(3)中央政府感受到初级行动集团的影响从战略全局考虑,有意识的推动制度变迁;(4)地方政府虽然是中央政府的下级机关,但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可能推动也可能阻碍制度变迁(尤其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地方政府迫于中央政府的压力,可能人为的曲解政策原意,使制度变迁的目标和路径产生偏差);(5)三方利益集团进行长期的利益博弈,博弈结果不仅取决于各方所拥有的力量,同时也要取决于各方所进行的战略抉择;(6)制度复归均衡。

      二、 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国家主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看作是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并且认为制度一旦形成,便会存在路径依赖,只有出现现有制度所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时,制度变迁才会成为可能。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其目的是使外在的潜在利润内部化。制度变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具体而言,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或法律引入和实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用最少的利润获取最大化的收益都是制度变迁的原动力和根本目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国家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自不待言,下面我们要重点分析一下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的地位与作用。这个问题还可以进行如下分解:(1)在潜在利润的激励下,相关个体能否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自发地完成制度变迁;(2)如果不能,那么国家作为一种外在的介入力量,能否有足够的动力与控制力去推动相关制度的变迁?

      我国农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源于改革开放之初,其特点是均田承包,强调人人享有土地经营权的公平格局。但土地承包权过于分散,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生产资料配置上的低水平重复,难以形成规模经济、集约经济,而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发展,我国的农业经济面临着越来越急迫的效率要求。将分散的、零碎的小块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经济,既可以通过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获得规模效益;又可以把大量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不同生产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理转移,推进城市化建设。而这些巨大的潜在利润却无法在现有的,以“均田”为特征的农地制度框架内得以实现,当年改革的突破口已经日渐成为制约社会制度进一步变革的瓶颈。为此,中央政府近年来多次表示,希望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保证国民的粮食需求和继续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内在动力。据调查,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农业用地已经在个别农户之间实现了事实上的流转。然而,在一个由各种制度所构成的社会系统中,许多制度安排是紧密相关的,一项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也会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的相关制度安排是整个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改革开放会从农村起步,反过来,相关农村政策的调整(比如土地制度的调整),也会受到方方面面的牵制,其中最令人担心的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是否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人为地强行介入,从而使制度运作的最终结果背离设计的初衷。围绕农地流转所引发的种种争论以及不断在增长的与土地相关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潜在利润时引发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制度变迁的完成还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与推动。

    来源:《理论月刊》 2009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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