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中国历史上有一定的土地集中,那和土地买卖到底有多大的关系,尤其是和民间的土地买卖有多少关系?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前有人一讲中国,就说土地买卖很频繁,“千年田换八百主”等,实际上不符合事实。首先这个“千年田换八百主”是被误解的,因为辛弃疾《最高楼》这首词中“千年田换八百主”讲的根本就不是土地买卖,讲的恰恰是地权的分配主要是由政治身份所决定的现象。当时辛弃疾宦途受到很大挫折而心灰意冷,打算归隐。他的儿子就阻止他,说你千万不能退休,我们家的土地还没有捞够呢。于是他就写了《最高楼》这首词:“吾拟乞归,犬子以田产未置止我,赋此骂之。吾衰矣,须富贵何时?富贵是危机。暂忘设醴抽身去,未曾得米弃官归。穆先生,陶县令,是吾师。??千年田换八百主,一人口插几张匙?便休休,更说甚,是和非!”辛弃疾将儿子骂了一通,说你只图富贵,不晓得宦途非常危险,多少人宠辱相继,财产因之易手。显然,辛家“田产”规模完全取决于他的政治升降,而“千年田换八百主”指的是官场斗争的风险莫测,和土地买卖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如果真正从具体的统计案例来讲土地的交易周期,笔者曾做过关中地区地权交易平均周期的研究,根据关中朝邑县《下鲁坡村鱼鳞正册》所载,在该册400块共283。94亩土地中,自1890年至1932年后某年至少42年间,买卖易主的土地累计最多只有32。74亩次,按此频率,全部土地平均周转一次的周期至少为400年左右,若按地块计更达千年以上①。因此,土地买卖远不像以前所讲的那样频繁。

       实际上,即使今天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英美等国,农业地产的流动性也仍然是各种财产形式中最小的。“千年田换八百主”的交易频率即使在发达市场经济下也是无稽之谈,何况传统中国!而且土地买卖、尤其是平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在与传统的分家析产制并存的情况下到底是会导致土地的集中还是分散也很难说。

       从纯理论角度讲,我国经济学家胡景北曾经提出所谓“农业一阶级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如果初始条件是普遍自耕农化(即“一阶级”化),那么充分自由的要素交易将不会改变这种状态,亦即“一阶级”在这样的设定条件下将处于动态锁定状态。笔者在他的基础上补充了若干因果关系,兹表述如下:

       从纯逻辑上讲,假定土地处于一种可以充分自由交易的状态,而与土地发生关系的所有人也都有充分的自由交易权,亦即他们都既非奴隶亦非农奴,当然也不是奴隶主或农奴主,各人都不受他人强制也不能强制他人,而可以只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立场来参与交易。也就是说,在这种状态下不仅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而且土地使用权与人力资本之间也可以自由交易,亦即土地与劳动的结合只能在自由契约(雇佣契约或租佃契约,在这个意义上都是一样的)状态下实现。并且,我们又假定这是个农业社会,没有外部资本与强权的介入。

       在这样的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结果在逻辑上只能形成一种负反馈,导致对“原初状态”的“锁定”。因为,假定原初状态是自耕农为主,无地农民很少,那么在“自由劳动力稀缺”的市场上将会出现“招佃竞争”或“招工竞争”,这种竞争趋向于减少地租或增加工资,佃农或雇农在比较有利的契约下也有较多的积累机会,可以赎买土地而变成自耕农。相应地,田主在比较不利的契约下较难扩大积累,并且在地租或雇工经营收入低于某个临界值时会倾向于卖掉土地。这样,即使在自耕农中有一定程度的“分化”,也相反,如果原初状态是自耕农很少,无地农民很多,那么在“自由劳动力过剩”的市场上将会出现“租地竞争”或“找工竞争”,这种竞争趋向于增加地租或减少工资,佃农或雇农在比较不利的契约下很难有什么积累机会,不太可能赎买土地而变成自耕农。相应地,田主在比较有利的契约下则有机会扩大积累,并且在地租或雇工经营收入较高时会倾向于买入土地。这样,即使由于富户分家析产会不断产生新的自耕农,但如果既有自耕农中的“分化”由于上述原因变成不可逆过程,无地农民仍然难以减少,甚或会持续增多。整个社会就被“锁定”在高分化状态。

       简要述之,在上述“纯自由交易”状态下如果原来无“分化”,那么“土地自由买卖”也很难导致“两极分化”和危及自耕农社会的稳定。反之,如果存在着“两极分化”,那么这很可能起源于非经济的“原初状态”,土地买卖不能消除它,但也很难说会“造成两极分化”。

       现在引入新变量,即外部资本(例如工商业资本)的进入。那么它是否会破坏上述平衡状态呢?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土地改变为非农业用途仍然是受管制的,只是“农地交易自由”。或者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工商业地产开发还不成气候,商业资本即便购买土地也只是成为农业地主,即所谓“以末致富,用本守之”。那么它可能带来的变化是:

       第一,外部资本进入本身固然是“土地兼并”的刺激力量,但大量资本进入土地市场必然推高地价,使农村中原有富人更难兼并土地,“自耕农之间的两极分化”亦受阻抑。

       第二,地价推高必然导致地租率(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率”,指自由契约下的地权收益--无论佃租还是雇工经营利润--与地价之比)下降,这反过又来成为抑制外部资本“过量”进入土地市场的一个重要的调节机制。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平均利润率是地租率的天然界限”。在这种情况下“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激励必然不足,所谓“土地买卖无限吸纳工商业资本,导致工业化原始积累受阻”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外来资本参与“农地自由交易”也不会改变笔者上面讲的“锁定”逻辑。因为在“农地农用”的条件下,土地与劳动双方的谈判地位是受双方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土地稀缺劳动过剩则劳方(佃、雇农)难于“上升”,反之则否。外来资本的进入会抬高地价,同时也会抬高劳务价格。如果土地被外来资本购买后并不退出农业,那么劳-地谈判关系要么并不会发生变化,要么,如果土地非农化受限而劳动非农化自由,农地依然农用而农民可以另找工作,则外来资本给农民提供的出路大于给土地提供的出路,这反而会成为有利于劳方“上升”的因素。在这种条件下,即便自耕农受高地价的吸引而增加了卖地的机率,他卖地后通常也会转入非农就业而不会“沦为”佃农。自耕农农业的状况并不会因此改变。

       但是,倘若土地的用途可以自由改变,而且经济条件也使非农业的地产开发、乃至地产投机发展起来,那么外部资本的进入效应就另当别论了。首先,土地大量退出农业会加剧农地稀缺和农业劳动力过剩。尽管劳动也有非农化自由,但非农产业的劳动密集性往往不如农业(尤其是不如种植业,如当年英国“圈地运动”农地改牧场后的情况)。特别是,如果土地成为投机对象,购占土地闲置等待升值而不予开发的现象必然出现,这就根本无助于吸纳劳动。这样原初状态的自耕农农村就可能瓦解,而由此形成的地产或者退出农业,或者由于大量无地农民的廉价劳动力使得租佃、雇工有利可图,因而也转入非自耕状态。然而,这种现象在当代发展中国家不难看到,在古代中国却不太可能成为现实。那时非农业的地产开发与地产投机即便不受法律限制,在经济上空间也是很小的。


  • 责任编辑:朱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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