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本报记者 施维

      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于建嵘

      嘉宾: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党委书记 朱麦屯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方面积累了许多新的成功经验,这些实践不仅为中国的乡村治理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现代化民主因素,同时也提高了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自身的发展。本期对

      话,我们请来了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党委书记朱麦屯,请他介绍一下白沙镇在创新农村基层治理经验中的一些做法,同时也听听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于建嵘教授的见解。

      主持人:改革开放以来,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了我国基层民主事业的发展,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村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农村的社会治理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家族势力、黑恶势力渗透,贿选等种种问题频发。对此,很多人认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已经遭遇了发展的瓶颈。对这些现象,你们有什么看法?

      于建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村民自治是在“民主”的价值光环下得以推行的。这种民主的形式在选举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而,村民自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选举政治”。对于选举后民主效能的实施,即村委会在当选后的村庄治理中的绩效,却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途径和衡量标准。在很多村庄,村民自治在选举后就意味着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完结了,即使村干部在治理过程中有严重损害村庄利益的违法行为,甚至出现“黑恶化”的现象,普通村民也无法实施他们作为“选民”的一般权利,而只能任由他们肆意妄为。这些现状都对我们当下的农村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创新治理机制。

      主持人:在这方面,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村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比如河南省邓州农村创造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河北青县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河南中牟县的联户代表模式。今天我们刚好请来了河南中牟县白沙镇党委书记朱麦屯,请介绍一下你们联户代表制的做法吧?

      朱麦屯:所谓联户代表制,就是在村委会选举之外,新建了联户代表这一机构。具体而言就是:每户推选一个家庭代表,十户推选一个联户代表。联户代表与村民组长一起组成组委会,参与村民组事务管理,对村民组的财务收支、款物发放、土地分包转让等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联户代表全体会议再按10∶1选举出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党支部领导下联户代表的常务委员会。它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构成了村一级领导、决策、民意监督的完整体制。

      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感觉到通过规范和细化联户代表制度的程序,能够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末端断层问题,调动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原来的组织机构是一个把矛盾逐渐上交的体制,而联户代表是一个把基层矛盾通过会议交流表决,少数服从多数,逐渐下移的体制,因而,实现了由为民做主到群众自己做主的历史性转变。

      主持人:于教授,听说中国社科院相关专家曾经多次到中牟县调研考察那里联户代表的做法,从您的角度来看,这一模式是否能够有效避免以上问题?

      于建嵘:这个模式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点,联户代表制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吻合,联产承包是经济层面的改革,而这个可以称为政治层面的革新,都是以“家庭”单位为基础,充分调动了乡村社会的传统资源,更加符合农村社会的生活习惯;第二点,由于他们每户推选一个家庭代表,十户推选一个联户代表,联户代表全体会议再按10∶1选举出监督委员会,这种模式实际上为中国的乡村治理找到了一个没有间隔的治理方式,也就是刚才朱书记所说的,打通了“乡村治理的神经末梢”,村民有了事情就能找到为自己负责的人,农民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显着提高了农村的管理水平。

      主持人:但我们有一个担心,联户代表制度是否会剥夺了家庭成员的个体权利?还有,现在村务公开、村务腐败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是“老大难”,是否会因为这样一个制度就能得到有效化解?

      于建嵘: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并不存在,因为家庭联户代表制度强调的是监督权,在村委会选举中依然是一人一票,个体的政治权利依旧是独立的。而且,从农村社会生活的习惯上讲,一个家庭的各项经济、政治利益还是较为统一的,所以这种联户代表的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的农村基层民主形式。

      朱麦屯:我觉得家庭联户模式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能够保证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增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可操作性。给你讲件事情:我们镇十字路村出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村民意见很大,但由于以前村财务不透明,村民不信任,一直无法实施。推行联户代表制度以后,联户代表主动向组长提议将村北头的一处水坑出租,用租金修路,得到村民的一致同意,组委会迅速成立了理财组、质量监督组,公开招标施工队。从2007年4月到6月,三个月就修通了水泥路,彻底解决了村民出行难的问题。而且,白沙镇自从联户制度实施以来,没有发生一起集体上访事件,23个行政村的300余名村干部没有一人出现违纪违法。

      于建嵘:该项制度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联户代表、监委会的任期与村委会任期是错开的,在村委会任期到届的前一年先行选举联户代表和监委会,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监委会全权负责选举工作,选举结束后监委会发挥日常监督作用。这避免了现实选举的各种问题。

      主持人:听了两位的介绍,我感觉联户代表制度有一个核心价值: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农民主体地位,培养和提高农民民主权利和意识。这应该也是我国在创新农村基层民主治理机制中要把握的关键方面吧!

      朱麦屯:我认为,当前农村治理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没有科学的实现形式,普通民众没有机会参与决策,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人,或者说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村民自治的关键是设计出操作性强、群众易接受的制度来限制权力,而不是完全寄托在选举上。只有把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常态化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始终,才是村民自治的正确轨道。

      于建嵘:前面你提到了河北青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我们也去调研过。这一模式是通过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把村民代表会议塑造成行政村的议决机关,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构建出“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的村治模式,核心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运行,有效整合现有的制度资源,使村代会成为村民当家作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决策平台。

      青县模式和中牟模式虽然在具体的做法上各有差异,但都建立了能够经常性反映村民意愿、传递政府意图的常设机制,让“村民会议”这一决策参与方式更具可操作性,有效保证了民主选举之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我们都知道,实施已逾10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纳入了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有必要吸收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深受农民群众欢迎的做法,建立能够经常性反映村民意愿、传递政府意图的常设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自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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