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包合作社”的迅猛发展与“诺斯悖论”

    ——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见所思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张德元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久即乱象丛生,假多真少,“皮包合作社”遍地开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不好处理,“诺斯悖论”已经应验;应该重新审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摆脱“诺斯悖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其已有乱象;先规范,后发展。

    关键词:农民,皮包合作社,诺斯悖论

     

    2009年夏,为了完成承担的两个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研究任务,我带领课题组跑了7个县。我的研究任务分别是怎样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经济组织既然是其重要研究内容,因此,在这次调研中,我们特别关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多多。以下是我的所见所思,供大家参考。

     

    “皮包合作社”迅猛发展

    我对我所跑的7个县的共同印象是,自2008年始,从数量看,合作社的发展异常迅猛,增长速度几乎都是成倍的。国家的宏观数据也能印证了这一点,国家工商总局20095月中旬发布的《2009年一季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表明,截至20093月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3.91万户(含分支机构),出资总额1158.27亿元,其中仅2009年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2.79万户,比上年底增长25.4%,而出资额方面,更是增长了31.6%。但深入调研后,我们发现,在这些合作社中,“真合作社”十分少,多是“伪合作社”。一位合作社负责人就直言不讳地告诉我:“我们这里的合作社都不规范,多是假的,你要问我合作社在哪里,合作社就在我的皮包里,一本执照和一枚公章而已”。当年,我们开始发展市场经济时,各地一窝蜂成立公司,“倒一根电线杆能砸倒三个经理”,这其中当然不乏“假公司”,人们谓之“皮包公司”。不成想,今天我们发展合作社,“皮包合作社”又应运而生了。根据我们的调查,“皮包合作社”的“皮包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创设看。这种合作社是空壳的,没有自有资金,甚至社员没有入股或象征性入股,“注册资金”多是假的或虚的;也因如此,这种合作社一般都没有自己的财务;某县的农委主任就告诉我:鉴别真假合作社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看它是否有自己的账本。

    其二,从组织看。这种合作社从形式上看,组织机构是健全的,也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名堂,但其实际控制者往往是某个“能人”、“大户”或“老板”,真正的农民合作十分鲜见。某县领导自嘲地对我说:“我曾经到日本考察过,人家日本是合作社办公司,而我国是公司办合作社”。

    其三,从管理看。这种合作社往往也有一系列管理制度贴在墙上,但通常是不执行的,不要说“民主管理”,社员“开会”都很难得。在某县调研时,我要求去某个合作社实地看看,该县领导诚恳地对我说:“不用去,合作社就是一间房子墙上贴着各种制度,看不出名堂的,不如找农民和基层干部座谈来得实在”。其管理状况可以想见了。

    其四,从运营看。许多空壳合作社是不运营的,有些合作社虽然是运营的,但实际上是“公司+农户”模式或协会性质组织套上合作社外衣,搞点技术服务或培训而已,看不出“统一经营”的迹象,更体现不了市场议价能力,也没有二次分配或返利这一说。

    既然如此,地方政府何以能容忍“皮包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地遍地开花呢?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发展合作社过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是个难题,上述许多“雨后春笋”就是政府催生出来的,“诺斯悖论”在这里应验了。

     

    “诺斯悖论”应验

    所谓“诺斯悖论”是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提出的一个经济学论断,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把这个“悖论”延伸一下,它的另一种含义就是:政府的干预行为本身应是一种公正无偏的公共服务,但是由于自身利益关联,有时却会导致政府的干预行为最后走到其期望结果的反面;即在一定条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可能成为“公共祸害”。具体到发展合作社这件事情上,“悖论”要告诉我们的是:在发展合作社过程中,一方面,政府的参与或推动将节约合作社的组织成本,促进合作社的兴起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往往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它的积极性的发挥有可能致使合作社的发展结果事与愿违。在我们调查的地区,这个“诺斯悖论”普遍地得到了应验,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社数量超常增加。如前所言,在这些地区,合作社数量几乎都是在很短的时期内成倍增长的,如果没有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二,县乡干部普遍“头痛”。他们的抱怨是:我们知道政府不应该直接介入,但我们不干则合作社就很难搞起来——许多合作社正是由县乡科技干部领头搞起来的。而且他们也已经意识到,已经搞起来的许多合作社往往“不像那么回事情”。

    第三,许多农民漠然。一些合作社是搞起来了,可是农民对它漠然,甚至一些参加了合作社的“社员”也不明白合作社到底是什么。“合作”成了政府和乡村精英们的事情,普通农民漠不关心。给人的感觉是,农民们“被合作”了。

    第四,合作社走样了。如前所言,“皮包合作社”已经泛滥,有点象样子的少数“真合作社”也不能完全不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组建、管理和运营。让人满意的合作社凤毛麟角。

     

    何以如此

    我曾经说过,从总体上看,农村基层干部是中国最可爱的干部,他们的工作条件最差、任务最重、面对的问题最复杂;但他们又是“最可恨”的干部,因为他们最善于“机会主义”。在发展合作社这个问题上,他们的“可爱性”与“可恨性”也同时表现出来了。农村基层干部确实为合作社的发展作出了努力,但他们努力的效果之不尽人意怎么早早地被那个叫做诺斯的美国人所言中?除了诺斯已经指出的“政府两面性”这个“一般性”原因之外,还有没有一些“中国特色”的原因?我认为这是有的:

    首先,应该承认,之所以如此,与大多数农民的素质还比较低有关。农民的合作意识、合作能力还不强。加之政府又常常“迫不及待”,因此,农民往往就“被合作”了。有些学者认为,虽然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是“理性的”、“会算计的”,因此,农民们是“可合作”的。我对此不能苟同。农民“理性”只是农民合作的必要条件,它不是农民合作的充分条件。农民合作除了“理性”条件,还必须具备诸如“合作能力”等其他条件。这正如,乞丐也可能是理性的,但仅有理性并不能一定保证他致富,致富还需要能力。

    其次,应该看到,之所以如此,与中国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有关。今天,合作社发展之所以有如此乱象,“压力型行政体制”功不可没。“压力型行政体制”在政府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表现就是:一窝蜂、搞摊派、分任务、下指标。在这次“新合作化运动”中,地方政府又这么干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上级要求下级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发展出多少合作社来,并且搞评比,奖“先进”,罚“后进”。如此一搞,“皮包合作社”还怎能不如雨后春笋呢?

    再次,还要指出,之所以如此,与乡村精英合谋有关。这里讲的乡村精英既包括基层干部,也包括“乡村能人”。基层干部要实现“压力型行政体制”下必须完成的政绩,而“乡村能人”则眼盯着合作社可能有来自政府的“好处”,二者一拍即合。于是,受利益驱动,“能人”们纷纷期望把他们的企业、协会包装成合作社,很显然,如果这没有来自基层干部的“合作”是做不到的。这也就从一个方面可以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或基层干部明知一些合作社是“皮包性”的,而又能允许其登记、容忍其存在的原因。

    最后,不得不说,之所以如此,与地方政府的发展冲动有关。“发展是硬道理”已经深入人心,这也是当前地方政府贯彻最彻底的来自中央的“道理”;加之现行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十分明显,GDP的多少不仅仅是表现政绩的“光辉数字”,也是决定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的“真金白银”。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当然是“不惜一切手段”发展经济。很自然地,合作社也就被地方政府当作“手段”急功近利了一把,让合作社承担起诠释“硬道理”的历史使命。地方官员们一厢情愿地想:尽快把合作社搞起来,农业就规模化、现代化了,于是经济就发展了。可见,他们发展合作社的思维逻辑落脚点不在“弱者联合”,而是希望“强者更强”。

     

    何去何从

    综上所述,摆脱“诺斯悖论”,及时纠正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乱象已成当务之急。当然,合作社不能健康发展,与基本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文化氛围不浓、自治空间狭小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是,这些“宏大问题”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必须假以时日;因此,在此对这些问题暂不讨论;我在这里只讲近期就应该做并能够做的几件事情。

    第一,对合作社发展不实行“考核制 ”。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克服急功近利思想,对合作社发展不实行“考核制 ”,不允许上级对下级分任务、下指标。合作社的发展是需要条件的,不可揠苗助长。要象共产党组织发展党员那样,耐心选苗并精心培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掀起合作社宣传教育热潮。要想合作社能够健康发展,首先必须让干部群众明白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发展合作社、怎样发展合作社这些基本问题,现在干部群众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发展合作社不可能不出问题。“压力型行政体制”不仅有缺点,也有它的优势,那就是它的动员能力特别强;我们应该发挥它的这个优势,拿出当年搞“路线教育”的干劲,掀起合作社宣传教育热潮;果如此,必将凑效。

    第三,把好入门关。一些学者坐在书斋里呼吁:合作社登记的门槛过高,要降低合作社进入的门槛。错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不是过高了,而是过低了。在一些地方,合作社的登记比公司的登记还要容易,还美其名曰支持“三农”;只要造出一个合作社章程和几个规章制度文本,找几个农民作为社员——收集他们身份证作为工商局检验的依据即可,注册资金可以胡编乱造,基本上没有验资的程序。“皮包合作社”怎么可能不满天飞。

    第四,先规范,后发展。有些人强调,合作社刚刚起步,可以先发展起来,然后再规范它。这种想法要不得,只要你下去看看,就明白为什么了。现在,我们见到的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老板合作社”、“大户合作社”、“皮包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国家扶持合作社的“好处”,无他!如果任其存在下去,政府扶持合作社的资金必将成为商业资本的“俘虏”,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因此,对合作社的扶持应该暂缓,因为“皮包合作社”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人说现在的合作社七成是假的,依我看不止这个比例。要对现有的合作社进行鉴别,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然后再谈发展,再谈扶持和支持。

    第五,要给合作社找个合适的“婆家”。前面的“诺斯悖论”告诉我们,虽然政府有可能把合作社办糟,但政府的参与能促进合作社发展,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尤其如此。因此,要给合作社找个合适的“婆家”,婆婆管多了不好,但没有婆家也不行。现在,工商、税务、农委都可管合作社,都能管也就都可以不管了。虽说目前已经明确农委是合作社指导机关,但农委对合作社只有指导的义务,没有管理权力和手段,成了“假婆婆”了。

     

    【参考文献】

    ① 马瑞江,“诺斯悖论”与改革攻坚[J],中国社会导刊,200222);

    ② 石东,“管”“放”悖论重现[J],财经,20053);

    ③ 刘丽娟,避免超越制度的力量左右制度——与道格拉斯·诺斯谈转轨国家制度缺口和制度的演进[J],商务周刊,200418);

    ④ 苑鹏,试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J],农村经营管理,20068);

    孙迪亮,关于农民合作社的认识误区矫正 [J],经济问题探索,20085

     

    本文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研究》(项目编号:08AJY043)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项目批准号:07AJL01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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