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供给能力与中国转型期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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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制度概念的哲学辨析,指正了自然法学派和古典经济学派对制度的抽象理解。提出利益矛盾构成制度本质,利益矛盾解决方法构成制度内容,利益矛盾关系变化导致制度安排变迁,利益矛盾结构变化引起制度结构变迁的辩证唯物主义制度观。文章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制度变迁“供—需”经济学模型的讨论,强调了确立利益矛盾主体对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同时提出除国家之外,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突出作用,以及以执政党为主要制度供给主体的制度变迁模式在中国现阶段各领域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最后,笔者试图通过对乡村行政体制断层、非公有企业利益协调机制缺失及公民社会治理机制失衡等国家、经济、社会三大领域的个案讨论,进一步论证强调了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是中国现实制度建设成败的核心要素之一。

     

    关键词:利益矛盾、制度安排、制度失衡、制度变迁、制度供给能力、国家、执政党、乡村行政体制断层、非公有企业利益协调机制缺失、公民社会治理机制失衡

     

    一、    有关制度问题的哲学解释

     

    制度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为此,笔者想在进入正题以前,先对制度的内涵本质作一番简单的逻辑梳理,以避免因为制度一词的丰富含义与抽象外表而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概念混乱。

     

    1.制度定义的两个核心

     

    中国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 。这一概括虽然简短,但却道出了制度的基本内涵。与此相比,日本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则似乎显得更加全面一些:“所谓制度就是自我维持的(self-sustaining)、重要的(salient)社会交往模式(social interactions),它呈现为一系列有意义的规则(meaningful rules),这些规则被所有行为个体所了解(knows),并被采纳(incorporated)为有关如何进行相互博弈(how the game is to be played)的共同信念(shared  belief)。” 这一定义听起来有些生硬,但细读之下其所要表达的核心概念还是一目了然的。那就是所谓制度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要具备一系列的相关制度要素,即“呈现为一系列有意义的规则”;第二就是这些制度要素所组成的行为规则必须得到行为个体的充分认可和遵循,即行为个体对这些规则的“了解”与“共同信念”。在这两项基本要求中,后者是制度概念的核心,否则千规万律无人遵守,再说它是制度充其量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所以一项制度能否真正被称为是制度,能否真正符合制度的本质内涵,并不取决于这一套被称为制度的行为规则是否具备被列为法律条规,或是被写进政府规定这些要素的保障,而是要看它是否得到了行为个体的充分认可,行为个体又是否严格按照这一被称为制度的行为规则去做。显然,青木先生认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行为规则,才能称得上是制度,这也正是笔者的想要强调的观点。用中国式的语言来说,制度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社会行为个体间共同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则。

    但是,一些所谓的社会“潜规则”,虽然没有被列为正式的制度规定,有些甚至还是被法律条规所禁止的,但人们却依然按照这种“潜规则”来行事,甚至屡禁不止。这就使得这些所谓的“潜规则”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制度的性质。这看上去很矛盾,但有时确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种制度现实。不过这样说的目的并不是要怂恿人们去黯然接受这些“潜规则”,向“潜规则”低头妥协。而是为了说明,研究制度,或者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时候,我们不能只注重那些条条目目的制度要素所呈现的制度表象,而应该抓住制度概念的实质,即把研究重点牢牢地捆在制度所约束的行为个体的实际行动上。只有充分掌握了行为个体的实际行动,才能吃透制度形成的来龙去脉,也才能为我们进一步改造制度提供现实的依据。

     

    2.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与过程

     

    那么,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为什么人们要去创造和建立一套所谓制度的行为规则呢?或者问得更直接一些,人们为什么会主动按照某一种特定的行为规则来约束和规划自己的行动呢?制度最初并不是浑然天成的,鲁宾逊的世界是不需要制度的,只有存在由两个以上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的时候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 ,才会产生制度需求,形成制度。也就是说,制度的形成是建立在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像自然法学派那种认为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自然理性秩序的说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忽略了这些所谓“自然理性秩序”的现实基础。它把制度变成了存在于一大群人所组成的混沌世界中的一种理性抽象,完全失去了科学的生命,这让自然法学派的制度学说显得比制度本身更加虚无缥缈。如果我们按照这样的思路去理解制度,研究制度,最终必将沦为脱离现实的,毫无疑义的咬文嚼字。因此,笔者以为只有唯物主义的制度观才是正确的制度观,才能帮助我们追溯到制度的现实根源。那么这一制度的现实根源是什么呢?

    前文已经讲过,制度是社会中行为个体间共同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则。那么是什么促使他们产生了制定行为规则的意识呢?换句话说,人们创造制度的潜在动机是什么?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逻辑和事物特殊矛盾构成事物本质这一辩证法的基本矛盾法则,制度之所以被创造,被运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根源就在于利益矛盾的存在。也就是说,利益矛盾这一社会存在,决定了人们对制度的需求这一社会意识,这一意识又最终转化为制度创立、制度建设、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制度相关的社会实践,而这一实践产生的制度结果,又将反过来影响和规范人的行为,为人们解决相互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提供一套规则框架,从而进一步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与这些矛盾关系所构成的整体的利益矛盾结构。这是一个从社会存在到社会意识,再从社会意识到社会实践,最后从社会实践反过来对社会存在产生影响的辩证唯物主义制度过程。说得明白一点,就是人们为什么认可这项制度而不是那项制度,为什么选择遵循这套行为规则而不是另一套行为规则,其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与其它潜在可行的制度相比,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相互间的利益矛盾。用经济学家的术语来讲,就是一项制度安排的存在和人们对它的认可,是因为该项制度安排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好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服务。所以,制度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这一社会存在而产生的,制度和人解决利益矛盾的实际行动是辩证相关的。可以说,利益矛盾的存在构成制度存在的本质,利益矛盾的解决方法构成制度存在的内容。这是一次对制度范畴论的哲学概括。

     

    3.四个概念,两组关系:矛盾关系、矛盾结构、制度安排、制度结构

     

    当然,这里有几个概念需要分清楚,就是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区别。一般经济学家在谈论制度这一概念的时候,往往指的是制度安排,其定义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 。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不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 。制度结构则被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 ,是整体的制度架构,也可以被称为制度体系,或是中国语言中常用的所谓体制。利益矛盾也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利益矛盾关系,是微观的,指的是独立的行为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另一层是利益矛盾结构,是宏观的,指的是由一个个微观的行为个体间的利益矛盾关系共同构成的社会利益矛盾的总合,是社会总体的利益矛盾关系。举例来说,一个工厂的工人与他们雇主之间的收益分配,即工厂老板所获利润与必须从利润中提取出来支付给工人的那部分薪水,就是个体间经济收益分配中的利益矛盾,属于个体利益矛盾关系的范畴;而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层面去看,劳资关系中普遍存在的资源分配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整体矛盾,则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利益矛盾结构的范畴。因此,我们在探讨利益矛盾与制度之间“存在与决定”关系的时候,也可以从更加细分的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去理解。即利益矛盾关系决定制度安排,利益矛盾结构决定制度结构。

    当然,利益矛盾的存在又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有形的利益往往是物质的,无形的利益则一般属于精神层面。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制度不仅存在于由物质资源生产分配方式所主导的这一物质经济领域,还同时大量存在于物质经济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如文化制度、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但这些所有的制度安排与其所构成的整体制度结构,都最终源于物质经济领域的利益矛盾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制度。比如人们过年搞祭祀活动,是为了来年有个好收成,有更好的经济收入;政治制度强调民主是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地分配有限的物质资源等等。因此,从来就没有抽象的利益,也没有抽象的制度。这一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已经由自马克思以来持唯物历史观的学者们进行过反复充分的论证,本来是不需要多加赘述的。但笔者想要强调的是,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一样,制度同样存在着这种物质统一性,这与制度看似虚无抽象的外表,以及在那些看似非物质领域中存在制度这一现象完全不存在任何矛盾。恰恰相反,这些制度存在的背后,都可以找到深厚的物质基础,都可以被最终归原到物质统一性这一唯物史观的根本法则上来。

     

    4.利益矛盾变化与制度变迁

     

    现实中存在的各式各样的利益矛盾关系及其所构成的整体利益矛盾结构都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这就导致了分别基于利益矛盾关系及利益矛盾结构的各式各样的制度安排及其所构成的整体制度结构也是在随着利益矛盾关系及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由此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利益矛盾关系的变化引起制度安排的变迁;利益矛盾结构的变化引起制度结构的变迁。按照经济学家林毅夫的观点:“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将由于制度性服务供求变动而废弃某些现行的制度安排,新的制度安排将因此而创始以捕捉伴随经济增长而至的获利机会。所以,制度变迁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但制度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互连接的,不是一麻袋土豆,而是化学分子模型那样原子之间的相互连接。所以一项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导致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的变迁;一项核心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整体制度结构的变迁。所以制度变迁本身,也不是单纯的、某一单项制度安排的独立运动和变化,而是由利益矛盾关系变化所导致的相关制度安排的变迁,并最终引起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的连锁变迁或整体制度结构的变迁过程。这样去理解制度和制度变迁过程的本质就相对比较全面了。但是由于制度结构变迁的周期比较长,在缺乏革命等激进方式推动的一般情况下,不太容易产生突发式变迁。即使出现这样所谓突发式的结构变迁,其过程起源也往往是某项特定制度安排变迁所导致的变迁连环效应。因此,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和大多数经济学家一样,笔者在使用制度变迁一词时,一般是指向某一项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而不是整体制度结构的变迁。

     

    5.利益矛盾行动主体与制度变迁

     

    这样一来,就又提出了新的问题,虽然利益矛盾决定制度存在,利益矛盾变化决定制度变迁,但利益矛盾本身又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为了让利益矛盾变得更加看得见摸得着,我们必须能够确立利益矛盾的主体,也就是让制度这个抽象的概念最终回归人本,以人为本。这一思路,对我们研究具体的制度变迁,确定特定的利益矛盾主体,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因此,当我们在考察研究一项制度变迁的时候,首先应该努力确定的就是该项制度安排所牵涉的利益矛盾主体是谁,也就是再次确立制度是人为了解决相互间的利益矛盾而创造出来,并且相互认可和严格遵循的行为规则这一辩证唯物主义制度观。

    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就能够来具体地观察制度变迁这一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了。但在此之前,笔者在此还想指正两种有关制度变迁的错误思想。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制度变迁是一个混沌的过程,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制度变迁不存在任何特定行为个体的推动,是所有涉及该项制度的行为个体共同主导、一拥而起、自然自发的变迁。这就好像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派时常把现代西方经济制度视为理所当然或将现行的市场制度当作既定不变的假设条件一样 。在这些人眼里,制度变迁的过程,不存在阶级、阶层、集团的分化,不存在“他支持,他不支持;他同意,他不同意”这样围绕制度变迁问题所展开的利益矛盾分化。说白了,也就是在这些学派的学说中制度变迁过程中永远不存实际的利益主体,即使有也往往是混乱的,说不清的。在他们看来,制度变迁似乎永远都是一场又一场的皆大欢喜。他们一般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个体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然后再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但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如何生活,为什么订契约,契约主体是谁,契约内容如何,以及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些问题上又显得含糊其辞。难怪有人批评自然法学派,如天上之流云,绮丽但却缥缈,它宣传法的未来,却无法提供通向未来的现实途径。

    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一直把制度及其演进过程当作制度研究的重点 。这并不是笔者要特意吹捧自己国家所坚持的意识形态及其相关学说,而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是立体的,是有分阶级、阶层、集团的。制度不是一群人一窝蜂就能创造出来的,制度变迁过程是复杂和充满变数的。在物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追求各自的利益成了人类最基本的精神需求,这就使得自然法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所谓自发的理性秩序所带来的,不仅不会是“所有人同意所有人”的“大一统”,反而是霍布斯所预言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巨大灾难。用西方著名经济史学家波兰尼对新古典经济学中所谓自发市场秩序的经典批判来说:“一个自我调节的市场概念,意味着一个十足的乌托邦。在不消除社会人性和自然本质情况下,从时间上来说这种制度根本无法存在,它在物质上会毁灭人类并把人类的环境变为一片荒野” 。在笔者看来,这不仅是针对“自我调节的市场秩序”的批判,而是针对所有认为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制度形成、变迁的过程是不存在利益矛盾的那种幼稚想法的讽刺。因此,自然法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这种脱离现实社会基础的制度变迁逻辑,显然是靠不住的。

    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制度变迁并不是全体人的一鼓作气,而是充满矛盾,充满利益博弈的过程。这一复杂的过程中,有支持者,有反对者,有带头者,也有拖后腿的。确定这些利益矛盾主体的身份,他们的利益矛盾关系是什么,对于研究制度变迁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笔者上文中一味强调研究制度要唯物、辨证,要以人为本的理由。只有坚持这样的制度观,才能为我们研究制度开辟一条科学的道路。

     

    6.制度变迁的“供—求”经济学模型

     

    在自然法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制度研究领域碰壁之后,现代经济学已经对制度研究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各式各样新的和相对科学的研究模型。

    其中把制度视为有用的服务,把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纳入“需求-供给”这—经典经济理论构架中进行分析的制度经济学方法,对确立各种制度变迁中的利益矛盾主体提供了一定的方法途径。这一理论认为,制度相当于一种服务,社会对制度服务的“需求—供给”关系是决定制度均衡的主导因素。换句话说,制度是否变迁,新制度能否产生,取决于是否存在对新制度的社会需求,这一需求又能否得到及时的制度供给来加以满足。美国经济学家斯诺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供需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 。然而制度有别于个体对个体自身的内在行为约束。换句话说,制度约束有别于自我约束。它是行为个体之间共同的信念,一种相互作用的共识。这就决定了制度变迁,即制度的创造、建设及改革必然不会是个人行动,而是要求集体行动的。按照经济学家的说法,新制度一旦随着发展的需要被创造出来,提供的将是公共服务而不是私人服务。这样一来,制度的公益外部性所导致的“搭便车”问题就使得很多渴望制度变迁和潜在的制度供给人变得无利可图,制度供给的收益激励严重缺失。这让制度供给变成了“划不来的买卖”,制度需求总是大于制度供给,制度均衡变成了制度变迁中的一种偶然现象 。为此,现代经济学家在研究制度变迁的时候,往往会引入国家这一概念作为制度供给的实体,强调国家在制度供求市场中应该扮演制度卖方的角色,以弥补制度先天的公益性所导致的激励缺乏和长期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解决制度失衡的问题。

    基于这一考虑,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即诱致性变迁;另一种是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变迁 。可见作为经济学家,诺斯与林毅夫虽然都表示了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是先有潜在的获利机会,才有制度供给,而潜在的获利机会本身就是一种制度需求 。但林毅夫对制度供给主体能够给与明确,具体的认定和说明,的确是对诺斯理论的一大发展。也就是说,有了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区分以来,对制度变迁的研究,正朝着进一步确认具体的制度供求主体这一方向深入,而这又对我们进一步确认制度变迁中的利益矛盾主体提供了方法路径上的帮助。

     

    二、    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

     

    1.国家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

       

    然而我们在讨论制度供给的时候,一般主要讲的是国家,即强调国家政府应该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制度失衡实施补救,提供新的制度来消除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利益空隙,让利益关系在新的制度安排下重新回到均衡状态。而对于衔接国家与社会的组织桥梁——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我们则很少给予关注。这恐怕是因为,政党(Party),从概念上说,代表的是部分(Part),不像国家那样天生就似乎能够摆脱这种偏见,使人们误认为能够代表全体国民。但事实上,我们必须看到,国家本身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马克思早已点明了这一点。虽然自然法学派总是不愿意放弃基于自然理性秩序的研究逻辑,但西方社会科学中出现的大量利益集团研究、社会分层研究等一系列试图绕过马克思的阶级论和阶级分析方法,却又始终难以释怀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又恰恰证明了马克思阶级论和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价值。因此,我们大可不必怀疑国家就是阶级统治的结论,只是需要指出,这一阶级统治既可以是单一阶级的垄断统治,也可以是多个阶级的共同治理;成为统治阶级的路径既可以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革命,也可以是民主选举式的竞争上岗或是政治协商式的合作商议。但无论哪种形式的阶级统治,都不可能是所有人一拥而上无组织的参与,无组织参与的后果只能是国家秩序的混乱。因此这些参与统治的阶级、阶层、集团往往是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政治参与的,这就是组织的必要性 。也可以说,当今世界,除了少数国际组织具有若干政治意义上的超国家组织形式之外,国家是目前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政治组织形式,它是由国家地理范围内许许多多不同的政治组织共同构建而成的。这种构建,可以是从无到有的全新的构建,也可以是在旧有国家体制基础上的重新构建。前一种情况一般以暴力革命的方式推翻过去的政权,然后建立新政权;后一种情况则往往通过变法、维新、改良等温和的方式,同时基于现存制度框架内各个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博弈过程及最终妥协结果来实现新制度的构建。因此制度变迁的源头(如果我们的理论尚未深入复杂到个人身上的话)可以从这些利益相关的阶级、阶层、集团身上去找原因。这样一来,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制度供给就不再是抽象、庞然的国家任务,而是进一步细分给具体的阶级、阶层、集团的任务了。

    沿着这样的逻辑,我们便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实际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执政党在制度变迁中所占有的无与伦比的重要性,而这一重要性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可能比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来得突出和显要。原因何在呢?

     

    2.原则一:中国******与中国国家制度构建的历史关系

     

    执政党的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的辩证关系是首先要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一些人认为,强调******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具有制度供给的巨大潜能与责任的说法,是在刻意抬举******,是在为一党专政创造理论依据,是在宣传只要政权不要民生的专制理论,是在大搞党天下,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强调******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对于制度供给的重要性,并不取决于我们个人的主张和立场,而是取决于中国政治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实际状况。那么现实状况是什么?很清楚,就是执政的中国******与中国政治大局的稳定及发展前途的不可分割性,这种不可分割性,并不是中国******人自己信口开河,而是有它深厚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基础的。

    笔者曾经在《民主矛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发展路线的哲学基础》一文中讲过:“中国******从历史上看,就不是那种为了竞争选票而组织起来的所谓‘原生态政党’,甚至不是什么‘跟着游戏规则走’,在体制内产生‘内生党’。而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代表工人无产阶级利益,同时率领广大工农群众通过武装革命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确立了自身历史领导地位的政党。也就是说,中国******是一个曾经通过革命取得执政地位的革命党,一个体制外产生的政党,一个经历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职能转型的政党。这是中国******执政领导地位的历史由来。”  也就是说,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是缔造者与被缔造者,建设者与被建设者的关系,是先有中国******,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是正好相反的,那些国家中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式各样的政党都是国家体制内的产物。此外,中国******在对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军事强制、税收汲取、意识形态、经济管理、政府统领、文化教育、整合政治参与等各个国家基本制度方面) 的恢复和建设上获得的成功,是自满清王朝试图实行宪政改革和各地军阀试图依靠军事割据力量恢复国家控制,以及******政府在试图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中华民国等多次国家构建的尝试均告失败之后,唯一一次成功的重建尝试。这就决定了在中国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当中,国家与执政的中国******相比,往往是处在第二位的,是依附于执政党的。研究中国当代史,我们可以发现,在建国后国家制度建设的初期,大多数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岗位,都是通过******将自己的党员干部直接输出到各个工作岗位上,同时留用大批旧政权中的官僚精英这样混合协作的方式来实现对政府机构的组织领导和制度重建的 。简单来说,就是那时中国的国家组织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党组织输出的方式进行重构的,这种组织输出本身就是国家对******这种依附关系的最现实的写照。何况除了******之外,根本不存在哪个别的什么政治组织或团体具有领导全国政权的历史经验和现实能力。这些长期的革命及国家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都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累积起来的,也不是实行了多党制就能够自动分享给其他政党的。

    此外,“军队即国家”这句话虽然有些偏颇,但也决不是一句戏言。根据韦伯所谓的国家即强制机器的现代国家理论,强制能力或强制机制虽然不是国家的全部制度内容,但却是国家存在必不可少的核心要素。代表中国国家机器核心强制力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就不是什么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军队。与西方国家军队和强制机制不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由中国******创建、发展、统帅,曾经用来完成夺取全国政权这一革命任务的革命军队,而在夺取政权后的国家建设发展阶段又肩负着保障国家安全环境的军队。换句话说,是一支从革命军发展而来的现代国家军队。然而,军队的时代任务和角色改变了,但中国******对解放军的绝对领导权却没有改变,解放军“党军”的性质没有变。正是这一历史所赋予的******对中国国家强制资源的绝对领导权,决定了******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根本属性。因此,单凭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在中国根本不具备实行西方国家多党轮流执政制的现实基础。此外,再加上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中执政党对政府官僚机构的严密控制,各级党委对各级政府的法定领导权,实际人事工作岗位安排上党员的基本垄断,以及党委对政府各项实际决策的巨大影响力,就更加决定了执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大面积重叠。如最近颁布的《中国******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了中央对省一级,省对市、县两级四套班子和“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定期巡视权力就是这一党控体制的现实写照。因此我们讲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讨论国家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换一种科学说法,就是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之下,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实际决定着国家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执政党能力强不强,制度供给及时不及时,提供的制度合适不合适,实际决定着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各类制度失衡、制度缺位、制度冲突的平衡、补充和协调能力的强弱。这是中国政治发展历史和体制现实所决定的现状,也是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笔者正是基于这一现状特点,基于对中国政治实事求是考虑,才把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从传统的国家制度供给理论中分拣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提出研究和讨论,以便突出执政党在整个制度安排和结构变革中的重要作用,为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提高提供一个理论讨论的概念框架,也为现今强调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重大课题添一块砖。

    3.原则二:政党是一种必要的制度存在

     

    但是,这些从政治学角度得出的有关中国政治体制发展的科学结论,往往会招来诸多的非议。这是为什么呢?这里的原因有很多,但除了政党自身存在的一些组织缺陷和作为一个独立政治组织而存在自身组织利益之外,人们对政党确实也存在着诸多误解。从古到今,“党”这个字,不仅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甚至在西方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政治语境当中从来就是一个充满贬义的字眼。“党派”、“党争”、“结党”、“朋党”都像是在描述一小撮人联合起来搞阴谋诡计的阴暗小人。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托立党”、“辉格党”的名称更是分别源于爱尔兰语中的天主教匪徒和苏格兰语中残杀天主教士的长老会强盗,由此可见政党在一般人心目中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偏见。至于被认为是从过去的议会宗派(faction)与派别(fraction 中发展而来的现代政党,人们更是时时刻刻对其存在的动机表示怀疑。一些人总爱认为政党存在的目标就是要保护自己的执政地位不受威胁,不受动摇,什么为人民服务都是幌子,是次要的。有些西方政治经济学理论还常常试图去丑化政党甚至国家这些政治组织的作用,认为强化这些组织的制度功能就是在铺设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这些根源于自然法学派和古典经济学派思维逻辑的,试图否认阶级存在和淡化阶级矛盾的理论,如果单纯从维护个人自由和权益的角度去看,确实存在一定的道理,但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去看,往往就显得有些脱离现实了。因为个人说到底只是整个社会的一分子,政党、国家这些政治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人们为了能够更好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创造出来的制度服务,那种人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虽然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理想,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只是一个暂时无法实现的乌托邦。的确,任何一个政党都会将夺取政权、掌握政权、乃至长期执政起码是参政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和宗旨。甚至可以说,不想执政或参政的政党肯定不是好政党,连政党的名称都不配,充其量只是一群靠着政治说教骗取社会施舍混饭吃的乌合之众罢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把获得执政地位当作政党的唯一的目的,何况获得执政地位也并非易事。在革命乱世,这需要以生命的代价去试图推翻旧有政权的统治;在和平的治世,这需要政党获得大量的资源来整合社会力量,通过合法竞争的方式获得政权。而作为执政党就更是需要想方设法出台各种有利于国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优良政策以便在维持国家向前发展的同时得到人民的不断支持,维护政权的延续。但是这些不同时期所采取的不同的掌权方式的基础还是政党的阶级立场、路线方针和战略政策。说白了就是取决于这个政党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否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能否获得雄厚的支持力量,其路线方针是不是符合支持者的利益,制定实施的战略政策又是否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这是一切想要获得执政地位和已经获得执政地位政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政党自身的目的和利益——执政,与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集团及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之间,存在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样的辩证关系,这就使得我们在看待政党利益的时候,不能孤立地去讨论政党自身的利益,不能把政党当成只为一己私利的“小人集团”,这对政党来说是不公平的。政党乃至国家这样更高一级的政治组织实体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现实的制度需要。现代政党和政党体制的发达与完善程度,甚至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程度的一大标准 。因此,我们应该从更加科学和中立的角度去看待执政党,不把执政党看成只是为某一个阶级,某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服务的政治组织,而是把它当作整个政治体系运作中一个必不可少又发挥着重要制度作用的政治组织,这样势必能够让我们更加客观公正地理解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4.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概念内涵

     

    确立了这些原则,我们就能摒弃杂念,明确认识到,我们的任务不再是去毫无底线地怀疑政党存在的意图,而是进一步思考如何去完善政党制度,如何让政党为大众提供更好的制度服务。这在中国这样一党执政的政治体制当中,就体现为******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虽然经济学家们常常强调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会受到执行者收益激励缺乏的阻碍,但笔者现在强调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正是意在引导人们去思考如何通过各式各样的机制调整与改革才能帮助执政党打破这种在制度供给中普遍存在的激励缺失和功利主义的心理怪圈。这对中国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当我们在强调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时候,并不是说制度缺失、制度断层或是制度失衡,事无大小巨细都要由执政党来提供,都要由执政党来填补;更不是说要让某个执政党有机会一口一口地吞噬掉整个国家的权力体系,把整个权力体系强揽到自己严密的组织监控之下。比如,明明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解决的各项如医疗、教育、税收等专业制度失衡问题,硬是要揽下来让执政党这一政治组织来干,就往往变成了一种制度越权。这种越权与制度供给者的“角色错位”不仅不能对中国的发展起到任何积极作用,反而还会产生“帮倒忙”式的负面影响,所谓“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危害就在这里。所以提出加强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建设绝不是为搞党天下提供理论依据。而是为了强调,作为中国唯一的,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力量和组织资源的中国******,应该如何充分发挥这种其它政党,其它任何政治组织都不具备的体制优势来满足需要它来满足的各种制度需求。不然,把这种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能力闲置起来,不仅不是“还政于民”的“民主进步”,反而是一种无为的、不负责任的放任主义表现,一种极大的体制资源的浪费。甚至还可能导致自身组织动员能力和制度供给能力长期缺乏锻炼而松懈的危险,就像长期缺乏模拟演练而丧失作战能力的士兵一样。

    我们说到政党,一般讲它的功能较多,比如学者们常常概括的利益表达功能,利益整合功能,政治社会化功能,政治录用功能等,似乎这一系列功能是政党与生俱来的能力。但事实上,这些政党功能的确立、发展到完善,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这不仅包括政党自身内部组织机制的建设,还包括了政党与其它经济、社会、政治组织机构之间制度关系的协调与确立。因为执政党作为掌握国家政权和大部分政治资源的核心领导力量,对于各式各样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改革动员能力。因此,除了应该遵守现有的制度规定,让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引导自己的路线之外,也应该学会主动出击,充分掌握建立和改变制度的能力,让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服务于国家发展的整体需要。制度既是游戏规则,规范人的行为,但同时又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产物,是源于人,又制于人。这一制度含义和规律,用在执政党这一政治组织身上,也同样适用。所以,制度与执政能力之间的关系双向的,一方面制度决定着执政能力的发挥,对执政能力的养成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 ,另一方面,提供制度供给能力又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这一能力,是执政党责无旁贷的功能职责。

    此外,由执政党领衔主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从经济学的角度去看,是一个执政党对相应制度失衡的供给过程。其成败,即能否通过制度调整来达到预期的制度均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能否对制度失衡的状况进行准确的捕捉和定位,能否制订出相应的制度对策,这些制度又能否有效地得到实施贯彻,并最终获得预期的效果。主导实施这一失衡定位,对策制定和制度实施的能力,就是笔者所谓的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因此笔者所谓的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不是仅仅着眼于执政党向经济社会提供了什么样的制度,或者某一两次的制度供给产生了怎样的效益。而是更注重包括对制度失衡的定位跟踪,制度失衡的原因分析,可行的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的利弊权衡,以及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实施这一系列机制过程,是一整套执政党的制度供给机制。最近有学者提出了“学习机制”这样一个新的研究中国政治的理论框架 ,笔者十分赞同。换句话说,能否建立一整套成熟运作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学习机制或是制度供给机制,正是笔者所要强调的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内涵实质。这是检验一个执政党能否提出有效制度供给的制度基础与保障。当然,这里还要做一些区分,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可以分为两块基本内容。一块说的是执政党对自身内部提高组织统领能力的制度;另一块是由执政党设计、输出和提供的,向自身组织制度之外的,用于领导与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制度。两者都很重要,但笔者在此更多强调的是后者。

     

    三、可供研究的案例

     

    1.中国进入制度变迁频密期的历史背景

     

    确立了这些原则与内涵,笔者想再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谈一谈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在现实中的运用。当然,这里还需要对这些制度变迁案例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作一些简单的历史逻辑阐述。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在一个国家生活范围内,以特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是一切社会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存在和变化的基础,经济因素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那么,当我们在考察一个国家社会的制度变迁时,首先应该从整个经济社会的结构变革中去寻找原因,确立经济分析的方法原则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领域经历的最大变革就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这是一次整体性的核心制度变迁,一场带有根本性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次古往今来重大的体制突破。其影响波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带动了整个国家社会的全方位变革。这次改革,表面上看是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但若进行深入的哲学分析,就可以看到,此次改革所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体制的强制性变迁,而是通过改革肯定了人对利益追求的合理性,解放了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封闭起来的追求利益的权力与自由。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则恰恰运用了这种人对利益的追求,通过各式各样的制度安排将其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目的。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扮演着经济活动安排者的角色。一切国民经济的相关行为,都要通过计划来安排实施,这一计划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否认人对利益追求的合理性。其背后的理论逻辑认为人不存在追求利益的合理性,追求利益在意识形态上被定义成小资产阶级思想在作怪;在伦理道德上被视为不道德、上不了台面的自私自利,非君子所为。因此只有用计划的形式将有限资源进行整体的社会性分配,将生产方式变成一种社会化的活动。同时通过一系列的精神激励去鼓励人们提高劳动的积极性,并以此来试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将计划作为基本经济制度是只对少数人在短期才有用的办法,它颠倒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规律,企图通过虚幻的,没有任何现实存在基础的精神激励来提高人们积极劳动的社会意识,并以此来推动生产力发展这一社会存在 。这与市场经济还人以利益的基本价值观是正好相反的。

    当然,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完美,会因为信息不对称、经济外部性、巨头垄断等原因产生各式各样的市场失灵,需要国家通过一定的计划方式进行干预和调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市场经济需要计划来平衡协调就全盘否定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了计划经济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模式,是失败的,是不能长久持续地发展生产力的。市场经济作为具有强大动力的经济体,相对于计划经济的优越性不容否定。

    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大问题就是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没有追求利益的自由,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被重新赋予了这种追求利益的权利。这就使得过去被单纯限制在“国家计划——社会照办”这一模式中被压抑的利益关系被彻底分化释放出来。人们从社会生产流水线上的一个螺丝钉,重新成为了具有利益自主意识的社会人。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被重新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老百姓不需从分房子到买猪肉,娶媳妇到生孩子事事都听计划,事事都服从国家安排了,而是对基本的个人利益有了自主决定权。于是,更加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产生了。

    这种复杂化、多元化了的利益关系直接导致了利益诉求的复杂与多元化。这些诉求又升华转变成表达诉求的行动,导致很多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得以配套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了。于是制度改革的问题出现了。但是改革是一个过程。制度失衡的问题不是一把钥匙开所有的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钥匙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所有问题,何况每做出一项制度改革,即新制度产生了,又会由此引生出新的问题。因为社会中的制度是相互关联的,不是自我独立各管一摊的,一个新制度的出台,可以解决一个制度失衡,但却可以因为其他配套制度安排的改革没有跟上而导致失败;或是这一制度改革只是配套制度安排的改革,并没有触及核心制度安排的改革,产生了改革无力或是经济学中所谓制度陷阱的困难局面;又或者出于迫切的需要,一项制度安排的改革不得不执行,但这项制度本身又将同时带来更多新的制度冲突和矛盾,而这一矛盾由于一时无法避免,必须逐步用另一种更新的制度供给加以配套改革。这一系列情况都有可能导致新制度安排的实施,反而带来更多更复杂、更让人头疼的新问题这样尴尬的局面。

    从每项制度变迁的个案性质和过程来看,情况同样复杂。在一系列的制度变迁中,有些是自发性的,有些是强制性的,有些则是两者结合的自发性强制性变迁。如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村民“偷偷”搞起来的,是村民自发挑起的一次制度改革试验,原本属于自发性制度变迁。但后来由于其发展农村生产力成效显著,受到中央政府的调研认可后进行普及推广,又变成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一起发展起来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同样是先由广东省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村民为了应对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生产大队政治作用瘫痪的现状而自发组织起来的,这一组织形式同样受到了中央政府的调研认可后被推广实施,逐步发展成为今天的村民自治制度。正像一些学者所言,中国的“很多政策不是中央决策者拍脑袋决定的,是地方先实践,中央看到后进行比较,然后再推广普及,先横向普及,然后再纵向普及,从上往下贯彻” ,这恐怕就是中国“学习机制”的具体运作过程。因此,从这些举例中可以看出很多制度变迁,从过程上来看,就不单纯属于哪一类特定性质的变迁,而是自发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结合。

    为此,笔者分别从国家、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制度建设中选出了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起因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同时又与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密切相关的三个可供讨论的案例加以分析,以便进一步说明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对中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和重要性,以便为我们进一步探讨这一课题提供一些现实素材。

     

    2.(1)国家制度建设案例: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与乡村政治的发展

     

    众所周知,目前的中国农村基层行政体制安排中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断层,这一断层表现为村一级村民自治体制,与乡镇一级官僚科层体制之间的制度鸿沟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制度矛盾与现实冲突。按照中国的法律,中国的中央集权型行政体制的最基层是乡镇,也就是说乡镇是中国科层行政体制中的最小单位。对于生活和劳动在农村的广大村民来说,乡镇政府象征着国家政权,是国家政权从中央向地方基层延伸的法理终点,属于国家的范畴。而村政则属于社会的范畴,是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的。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也必须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 。换句话说,乡镇代表国家,村代表社会;乡镇施的是行政,村委施的是民政。从干部任选方式上看,乡镇实行的是科层体制相对应的任命制,村委实行的则是自治体制相对应的选举制。这就决定了乡(镇)政与村政本质上的不同。

    这种本质区别所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乡村政治体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冲突。从法理上看,村委会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选举组成的社区管理机构,与作为国家政权延伸的乡镇一级政府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命令—服从”这一科层行政体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直线延伸到村,不能垄断村乡(镇)之间的体制关系。国家法律中对乡村之间关系的定义,也只是停留在“行政指导” 这样软性的,非强制性的模糊定义上。然而在现实制度操作中,由于乡镇必须完成上一级政府的税收指标,同时又要维持自身的生存,这就使得乡镇必需依靠各村的上缴提留才能获得最基本的维持行政组织运作的经济资源。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现实社会矛盾:一方面,乡镇为完成上级政府的指标命令和维持自身的运作,必须依靠村里的上缴提留,另一方面与村与乡镇又不存在法理意义上的科层关系,这令乡镇往往只能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或是利用“行政指导”这一在法律中的模糊规定所提供的操作空间来对村政实施干预。这种干预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因地而异,导致冲突矛盾的程度也不同。比如在有些地方村政联合,村委会和乡镇干部联合,使村成了国家行政体制的延伸;有些地方通过操控选举来达到乡镇对村政的控制;有些则实行了“村财乡管”这样直接的财政控制方法,从根本上垄断了村政的财政自治资源 。因此,不管怎样,这一由现实国情所导致的行政体制断层,从根本上引发了中国基层政治的体制冲突。这也是我们看到近年来村民信访上访案例屡增不减的问题根源。更严重的这是,这不是一般的制度缺失,而是核心制度的缺失,一种巨大的制度断层。这使得其它附属制度的供给都无法解决实质问题,成了一张张制度的空头支票。

    但是,由于执政的中国******所具有的强大政治协调能力,其对整合这一存于乡(镇)村之间的制度断层能够发挥一定的补救功能。其实早在90年代初就有学者对中国乡村政治进行研究后提出:“政党组织可以充任社会一体化的钢筋,尤其是行政体系不那么发达的条件下。因而从长期的发展观之,必须坚持不懈地发展和巩固党的基层组织,使其成为一体化的钢筋,社会政策的执行组织,社区生活的领导核心。” 。然而执政党对乡村行政体制断层的制度供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饱受非议,被人误解为中国基层政治体系中的党政不分。的确,因为乡(镇)村之间在行政上虽然有法律模糊规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乡(镇)村党委之间却是较为明确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村长一般都是村委副书记,接受村委书记的领导,实际上就是接受了乡镇党委的领导。这看上去好像确实是党政不分的典型案例。但是笔者以为,我们研究分析一项制度,不能够光从字面上看,要结合实际,不能因为这一制度形式被扣上了党政不分这顶大帽子,就要把它批得一文不值,而是应该结合实际好好看看这项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是否是一种必要的制度需求。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最初由乡(镇)村经济体制改革引起乡(镇)村行政体制改革而最终遗留下来的制度断层,目前只有依靠执政党组织的“临危出击”才得以勉强加以补救。当然,这种“党政不分”也确实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但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如何去一笔取消这一制度形式,而是在充分理解其合理性基础上,肯定这一制度形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后思考如何去完善这一制度(不管是暂时需要的还是长期需要),这才是笔者想要强调提高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目的。

    通过这些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执政党在弥补乡(镇)村行政体制断层的问题上发挥着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却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这一方面体现了制度变迁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解决制度陷阱问题的难度。但是,无法否认,执政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制度供给的潜力。如何挖掘这些潜力,让执政党更好地发挥在这一问题上的制度供给能力,减少因制度断层所产生的各种摩擦冲突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将是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限于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匮乏,仅在此阐明自己的研究意图和方向,以便为今后的具体调查研究做些理论准备。

     

    2.(2)经济制度建设案例: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与非公有企业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给中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一大批非公有制企业因此得以蓬勃发展起来。据统计,2007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中,非公企业数量达30.03万个,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90%,非公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8 。然而由于中国非公有企业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许多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尤其缺乏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有关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矛盾的协调机制。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带来的又一大难题。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分层。因为所有的生产资源在理论上,都归国家所有,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管理层和工人一样,都被定义为社会劳动者。除了专业分工的不同之外,没有特别悬殊的社会地位差异,工资收入也不存在任何足以引起社会分化的实质性差别。在这样的体制条件下,国家试图通过对生产资源、生产过程、成品分配的全面计划控制,安排一切,将有限资源尽可能通过计划平均安排和分配到每一个国民手中。然而由于这种集体生产方式虽然从集体行动的经济理论上讲本来是可以激发人们一定程度上的劳动积极性的,但由于监督成本过高,无法执行有效的劳动监督,使得国家只能依靠意识形态和思想激励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动,以达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这种生产方式,在最初对集中、调动建国初期散布在个人手中的、零散的经济资源,以重整国防、工业经济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建设,确实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作为发展生产力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而言,这种计划加上精神激励的生产方式显然是不能长期奏效的。换句话说,在无法承担昂贵的配套监督成本的情况下,计划作为发展生产力的基础性经济体制是无法保证人们的劳动效率的,从而也就不具备发展生产力的长期机制效应。因此,为了在无法支付集体化生产方式所必需的庞大监督成本的局限下继续发展生产力,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础性经济体制成了唯一的出路。

    但是与计划经济存在本质区别的是,市场经济是鼓励人们去追求利益的,并往往通过一系列相应的市场制度安排去试图将这种个人利益追求的动机转化为国家发展生产力的强大动力。但这一转变往往会带来巨大的代价。这一代价的主要内容就是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落后但却相对平等的资源分配。也就是说,平等的流失、差距的扩大是市场经济改革初期的一种普遍现象(并非定律,而且从追求公平正义的角度去看这一代价是应该试图去避免的),一些研究现代化的学者有时将这一公平流失的代价归为现代化的主要社会代价之一 。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身上,这一代价就具体表现为所有者、管理层、与工人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层。然而,这种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改革,决不能成为改革的目的,而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制度结果。换句话说,暂时的不公平虽然很难避免,但在道义与理想上人们并不能够去认同这种不平等,或是任其随意发展下去,只有公平、正义才是人应该追求的普世价值。否则,改革目标偏失的结局必然是马克思所批判的“羊吃人”的社会。这既不符合人类全面发展自我的理想,也不符合******的执政宗旨。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只是一种方法,其目的仍然公平、公正、富有和谐并行的理想社会,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高宗旨

    对于执政的中国******来说,一方面为了达到提高人们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市场经济成为一种制度优选。另一方面,这一制度选择又产生了社会分化、企业劳动者利益分化、收入差距扩大等一系列制度代价。因此,如何在现代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一种适当的利益协调制度来弥补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公平制度失衡;如何在鼓励非公企业发展的同时维护因计划平均主义格局被打破而产生的大量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成了摆在执政党面前的又一重大课题。

    为此,各地非公有企业党委和党组织做出了各式各样的探索。比如,一些地方的非公有企业发现,在缺乏类似现代发达国家企业制度中工厂委员会这样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情况下,企业党委作为现成的企业政治组织可以扮演这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帮助协调劳动者、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笔者以为,这样的制度供给和创新是值得坚持提倡与发展的。这虽然不是在过去公有制下那种党委对企业各项生产事务的决策式领导,但却是执政党与时俱进的一种制度创新,一种执政党对企业发展中所产生的制度需求的一种供给。这样做,不仅不会抑制和削弱党的领导,反而会增强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科学性,而保持这种执政的科学性,正是让党获得各阶级人民支持而能够长期执政下去的一大前提。因为人民对执政党的支持,往往并不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一味坚持了传统的权威领导方式,而是取决于执政党是否满足了人们在不同时期所产生的不同的制度需求。当然,值得再次强调的是,执政党所提供的制度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执政党如何去建立和完善这种对企业制度供给的过程机制。只有当执政党充分掌握了这种制度供给的技能,巩固完善了这种提供制度的体制机制,才是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提高的表现。因此,作为执政党,其眼光不能仅仅局限于在一次又一次的个案中向相关行为主体提供了什么样的制度,或是提供的制度好不好,而更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如何才能把这一制度供给的过程机制完善和巩固下来,以便让党在执政过程中能够长期走在时代的前列,保持与时俱进的先进作风。

     

    2.(3)社会制度建设案例:执政党的制度供给能力与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定义比较复杂的概念,古典和现代意义相去甚远。霍布斯、卢梭、洛克这样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对公民社会的具体定义虽然多有出入,但大都将公民社会视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建立了政治秩序的社会。从这一意义上讲,古典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现在所说的国家在概念十分接近 。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却似乎与它的古典含义正好相反。东欧学者克里赞的定义十分精辟,他认为所谓公民社会就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 ,即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另有一些学者认为除了非政府性,公民社会还应该具有非市场性,因此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合”,或是“官方政治领域与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可见公民社会的现代意义是作为与国家对立的概念出现的

    与村民自治及非公有企业的发展一样,中国现代公民社会的兴起同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之一。从理论上说,当人们的生活从国家计划的全面安排中摆脱出来,人们就拥有了更多迎合个人偏好的时间与空间。虽然法律秩序与为社会公益而制定的各项公共经济政策仍然约束着人们的行动,社会发展也必然需要这种约束。但从总体上看,人们属于私人的自由空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纳入而大大拓宽了。这是中国公民社会得以发展起来的经济基础与制度环境。

    然而现今公民社会的研究,特别是那些深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的学者往往陷入这样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他们只看到公民社会的“好”,看不到公民社会的“坏”;只看到公民社会有助于人类发展的、光明的一面,看不到公民社会对人类发展具有破坏性的、黑暗的一面。与这一思维逻辑遥相呼应的,则往往是一系列对国家存在的怀疑和诋毁。在这些信奉自由主义的学者眼里,公民社会成了人类除死后上天堂之外在有生之年唯一的美好去处,似乎公民社会的发展必然能够引导人们学会自我治理,国家则应该顺着公民社会兴起的浪潮被冲出历史舞台。但事实上,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看到,公民社会并非如同这些自由主义者们想象的那般单纯。在那里,我们既看到了全心全意为公益服务,为人类身心健康与生活幸福而奋斗的各类教育、慈善与环保组织的无私奉献(尽管研究一再表明现实中很多所谓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也充满着腐败、官僚化、商业利益化等严重侵犯公益的行为现象 ),也看到了无恶不作、牛鬼蛇神、丧尽天良的黑社会、邪教与恐怖组织的暴虐行径 。这一切足以证明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同样是复杂的、充满矛盾的。与企图指望自发市场秩序能够给人们带去自由与幸福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逻辑的后果一样,一个缺乏规管和引导的公民社会也必将被熊熊的失序之火烧成“一片荒野”。正像一些学者所写到的:“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绘促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出于欺骗” 。因此,对于公民社会貌似理想的发展,我们同样应该保持警惕、科学、辩证的两面观。

    由此可见,公民社会不是什么人间伊甸园,其发展是充满矛盾的,需要引导和治理的。但是当公民社会作为与国家相对立的概念出现,国家不便于直接干预治理的时候,执政党也许就能够帮助国家分担一部分公民社会治理的重任,这在执政党具有强大组织动员能力的中国显得尤为可行。笔者以为,不仅是中国,从世界任何国家的政治体制来看,国家与社会总是两个完全不同,甚至是对立的范畴。国家对公民社会,或者具体来说就是对各个民间组织的管理,往往是非常被动的,守株待兔式的。而像中国这样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政府就更需要依赖民间组织的“自觉报到”才能对其施行相关的监测定位和有效管理。换句话说,是否接受管理的决定权,很大程度上是握在民间组织自己手上的。这就使得民间组织从成立到发展,能够非常容易地躲过国家政府的监督。而反过来国家政府又不可能把民间组织统统都纳入到国家体制内部,让民间组织都变成行政科层体制的一部分。因为从国家政府的角度来看,根本不具备这么多行政资源来对民间组织进行逐一的科层管理,从民间组织的角度来看,更不愿意接受政府的干预,即使是那些长期依赖政府财政支援的非营利团体也总是想方设法去摆脱政府干预与被科层官僚化的危险。可以说,这些民间组织只想要钱,不想被“牵”。

    然而作为衔接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组织工具——政党,却具有这种协调公民社会与国家政府关系的功能职责,而执政党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党,就更应该责无旁贷地挑起协助治理民间组织的重任。笔者以为,与应当坚持不懈地加强和巩固乡(镇)村党组织来弥补中国基层行政体制断层一样,在民间组织中发展建立更加严密的党组织虽然有可能影响一部分人在公民社会兴起过程中已经获得的自由,但从对公民社会的整体治理与维持其整体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这种通过发展民间组织中党组织,依靠党组织之间严密的组织纪律关系来对民间组织进行定位与治理(撇开党组织对民间组织所从事的各项专业领域的影响不谈,至少在政治思想这一大局观的引导上是可以有所保证的)的路径总是利大于弊的,也是诸多方案中最为切实可行的一种。从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执政党不应该在这一问题上对自己将信将疑。

    当然,强调执政党对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制度失衡的治理并非要让执政党全盘接管公民社会,而是因为中国的公民社会才刚刚起步,很多地方尚未形成成熟有效的秩序规则。为此,防止公民社会的无序发展,维持公民社会的发展秩序,为公民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人们逐步地学会自律,学会更好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展自我、管理自我,使公民社会成为人们的良好去处而不是充满纷争和血腥的人间地狱,才是我们强调执政党对公民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的真正意义。能否做好这一点,将成为决定现阶段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    结论与展望

     

    制度问题,或者确切地说是制度建设问题在中国目前是最重要、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其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经济体制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变迁。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条件下,执政的中国******是在这一制度变迁频密期完成各项制度构建任务的核心政治力量。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强弱是决定其整体执政能力强弱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中国国家整体制度供给能力的决定性因素。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的组成部分是制度失衡定位、制度矛盾分析、制度方案设计、制度实施供给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供给的过程机制。这些制度供给过程机制的反应速度、运行水平与输出效果是衡量执政党制度供给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在目前中国的国家、经济与社会领域都存在着重大制度失衡、制度缺失与制度断层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直接牵涉到国家自身制度的构建,有些则是国家自己所无法解决的。因此执政党能否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调动中国政治体制的优势资源,来满足改革发展过程中新生的各项制度需求,是保证中国各领域制度平衡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作者资料:

     

    【作者简介】蒉凯频(KUI KAIPIN)男,19848月出生,浙江杭州人。19979月就读于杭州二中,199811月获新加坡教育部全额奖学金去新留学,先后毕业于新加坡英华中学、莱佛士初级学院,20049月考入日本早稻田大学国际教养学部读本科,20089月考入日本早稻田大学亚太平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现为该院二年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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