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于1983年12月考到乡政府工作,历时26年。多年来,我跨越6个乡镇,主持过至少10个选区的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主持的每次选举大会,各方面都很正常,而90年代中期之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选举中经常出现不正常的现象,甚至法律法规在农村选举中的作用也渐渐弱化了。

      当年的选举近乎完美

      笔者所在乡镇是1983年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此后十多年时间里,农民种粮积极性很高,没有或者很少有农民外出打工,家家户户余粮满仓。那时,国家只收征购份额,粮食多了一度出现卖粮难的局面。1990年到1993年是农民外出打工的初期,外出农民工不多,在农村召开各种会议,参会人员到得很齐,一个村(选区)的选民至少有几百人,多的上千人,会场小了不行,广播音响设备差了不行,不讲会场纪律也不行。当时的农村选举整体上形势良好近乎完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选民登记准确。按照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在进行选民登记时,如果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漏登,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就会被提出来;还有在选举时发现漏登而没有发到选票的,工作人员会做好预留《选民证》和选票的准备,保证每个有选举资格的人都要有选民证,都要发到选票。

      二是参会选民多。选举日公布后,群众很快知道了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同时自觉取消走亲访友活动,单位全部停课、停工,乡村组工作人员提前一天到各投票站布置会场、张贴标语,准备桌椅、音响设备、票箱等。选举当日到处是一片热闹的景象,参加选举会议的人员能达到选民总数的80%以上,人员规模大,主持人也按照程序有条不紊地主持大会,会场秩序良好。

      三是依法填票、投票、唱票、监票、计票。按照规定,一人最多只能帮助来参加会议而又不识字的三个选民代写选票,并且只能按照被代票人的真实意愿填票;填票、投票、唱票、监票、计票都非常规矩。投票结束,主持人宣布散会后,很多群众要守到唱票结果出来才离开会场。当然,按照组织意图没有选上的也有,但选举是合法有效的,这正是选民意愿的体现!

      四是选民投诉少。正是因为选民到会率高,无论是选民登记,还是提名推荐候选人、宣布选举结果,每一步工作人员都没有丝毫的马虎,各个环节都准备充分,即使个别选区的选举结果不符合组织意图,但也是合法的,因此选民投诉较少。

      近十年留下不少遗憾

      一是村社隐瞒选民人数。由于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一个村只留下几十个老弱病残和未成年儿童在家,集体开会没人参加,农活做不好,税费改革前还经常欠缴大量的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村组干部为了少交费用,故意隐瞒农业人口,隐瞒劳动力,隐瞒参会人员;选民则普遍认为,选举谁当干部,选不选干部,都不重要,自己作为选民有没有被登记、投不投票也无所谓。

      二是参会人员少。如果开选举大会前告知要给参会人员发钱,那这个村组是家家户户都到会。但绝大多数村组是经济“空壳”,没有经济来源,就喊不动人。开选举大会一般选民很少参加,有的组只有一个组长和一两个党员参加,一个选区到会选民只占全体选民的十分之一左右。

      三是主持人的尴尬。由于现在选举的参会人太少,主持人也就没有信心,讲话没有力气。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会议的选民如果没过半,就不能召开会议,而工作人员不完成选举任务又不行,所以只有在统计参会选民时,按照各选民小组(社)的选民总数填报,工作人员同时也简化程序,草草了事。选举大会成了小会、院坝会、家庭会,主持人非常尴尬。

      四是不依法填票。正因为参会选民少,一个人代十张、几十张甚至上百张选票的情况并不稀罕,选票成了“坨坨票”、“堆堆票”。大家只管把选票填完,然后进入下一步——唱票,至于唱出的结果如何,就不管了。每次选举同样都有监票员、计票员,唱票结束也当众宣布结果,某某当选,某某落选。这样的选举,虽然形式上很完美,但参会选民人数都没过半,就更谈不上体现选民意愿了!

      五是选举结果无效。按照全国人大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照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按照2001年6月4日公布实施的《四川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本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现实工作中,我们各个选区实际到会选民只占全体选民的十分之一左右,但还是开了会,目的是为了完成选举任务,实质是无效选举。

      总之,近十多年来,我们这里的农村选举多数情况下是不太符合程序的,《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选举中渐渐被弱化。究竟如何扭转这样的局面,迫切需要各方面深思。

      编后:本文作者多年从事乡村一线工作,因此,他在文中关于当地农村选举工作状况的描述,我们相信基本上是客观的、真实的。虽然其关于选举倒退的描述是指包括人大代表选举在内的所有选举工作,并且是局限于当地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性,但文中所描述的现象,对村委会选举工作仍然具有特别的警示意义。这一现象的存在告诉人们,只有一丝不苟地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09]20号文件,同时有针对性地解决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农村选举工作才能得到规范,选举工作质量才能提升。

    本文发表于《乡镇论坛》2009年第10期

  • 责任编辑: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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