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开放、市场化和发展型农业观的要求,以市场化为核心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该制度在“坚持两个基本点,一条主线”的基础上,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架构科学、权属明确、流转顺畅、监护有力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同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关键词:市场化 土地产权制度 农业经营制度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农地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是整个农村经济体制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脱胎于建国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改革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逐步形成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格局,实现了公有土地和家庭经营的结合,农民获得了一定的土地经营自主权,满足了其自身利益,大大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却没有引入市场机制适时进行改革创新,暴露出了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土地所有权弱化、主体虚化,土地经营权的分割凝滞等种种缺陷,这些缺陷使农民所拥有的重要土地权利在市场中难以得到经济实现,束缚了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能动性、创造性,使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不能得到有效实现。
根据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发展型农业观要求,本文把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效结合起来,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奠定制度基础。
一、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方向
如何辨证认识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肯定其积极的、正确的、符合农村生产力要求的部分,否定其落后的、违背农民发展意愿、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部分。笔者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总体原则和根本方向概括为“坚持两个基本点,一条主线”。
(一)“坚持两个基本点”就是坚持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两大基本点。我国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主要在两点:一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个是农民最根本的土地权利;二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基本主体。这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不可动摇,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以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是与现实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的,目前在实践中还没有一个更合适、更成熟的制度完全取代它。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上的稳定性、延续性,有效避免农业农村发展发生大的波折;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国内外农业发展实践中证明十分有效的基本农业经营模式,可以适应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适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二是以农民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是基本符合广大农民现实发展意愿要求的,目前农民的新发展意愿中没有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最根本的、最低层次的发展意愿,土地私有化不符合农民发展意愿,因为土地私有化将使农民有失去生存就业保障的危险性,进而不可能使农民新发展意愿得到有效实现;农业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民的意愿要求,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是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实现的基础,必须要毫不动摇的坚持。
(二)“坚持一条主线”就是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这条主线。改革创新是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是构建新型农村经济体制的基础,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方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中非市场化、落后过时的部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权属弱化封闭,不能在市场经济下增进农民权益,需要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计划配置为主,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化配置,农业经营制度仍然囿于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市场经济下不能得到充分的经济实现,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得不到有效满足,也需要改革。二是要根据农民发展意愿对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进行创新。按照开放、市场化、有充分自由的发展型农业观要求,通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建立开放的、市场化、组织化、现代化程度高的农村经济体制,使农民在新体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得以充分实现。
二、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体系中最根本、最核心、最本源的产权,其他产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创新是其它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是关键性问题、核心性问题,解决不好土地所有权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产权问题,更不可能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现行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制度设计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和问题:
1、现行农地制度中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资格和能力缺陷
在现行的农地制度中,农村土地属于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分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本文按照村一级进行讨论。)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于我国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在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随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推行,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没有进行相应的机制转换或创新,成了“无源之水”,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或遭淘汰或名存实亡。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是现实中的农地所有权“主体”,本文在这里探讨的对象主要就是村委会,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主体资格方面还是从能力方面,村委会都不适于在市场经济继续担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这一“重要角色”,主要理由为:
首先,村委会不具备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在市场经济下,土地是资产,是商品,其所有权主体应是经济组织,是能够在市场中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经营而使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主体。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①,充当农村基层政权的角色,这与土地所有权应具备的主体身份是相矛盾的,把二者合二为一,实质又是计划经济下的“政企不分”。
其次,村委会没有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的能力。由于村委会的组织性质所限,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其第一要务。而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除了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土地的例行发包、调整外,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内容要贫乏得多,保护开发力度要小得多。
最后,村委会代理人可能损害农民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村委会的特殊地位,村委会对农业土地所有权的经营和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土地政策的具体执行,这在客观上村委会代理人就可能受上级政府的行政干预或受外部组织高额利益诱使,通过种种手段,倒卖土地所有权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为组织法》第二条,1998年11月4日。
其它产权,直接或间接侵害广大农民的所有者权益。
2、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权属封闭、产权关系模糊和产权内容严重残缺的问题
首先,农地所有权封闭凝滞,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由于没有市场化,土地所有权被凝滞封闭于各个农村社区之内,土地所有权在农地市场中不能自由流动,土地所有权主体难以对土地各项产权进行有效的市场经营,这就使广大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下很难得到经济实现,也在实际上成为农村各社区之间和农村与城市之间进行经济合作的内在壁垒,从而阻碍土地、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和农村内部市场性流动,资源配置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
其次,农地产权关系模糊,对土地经营和利用情况监管保护不力。现行的农地制度存在只偏重于强调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加强和完善,而对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建设则相当弱化的问题,造成了轻所有、重经营“头重脚轻”的产权状况,形成了十分模糊扭曲的土地产权关系。这在实际中就会因土地所有权的弱化,造成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经营者的土地使用状况监管无力,从而会使经营者无视土地所有者权益,对土地进行掠夺经营,破坏地力、地质,改变土地用途,浪费、闲置土地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最后,农地所有权制度内容严重残缺,为其他组织侵害土地和农民利益提供了便利。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过于原则、笼统,模糊,还有许多空白点,不能很好的体现和保护广大农民对土地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如在现行农地制度中只机械强调土地的集体公有性质,具体到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职能完善,对土地的保护、市场配置等方面极不完善。这使广大农民不清楚自己在这方的具体权益,不能在市场经济下有效控制和利用这个重要的经济资源为自己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从而在客观上就会被一些组织和个人所利用,导致土地流失,破坏的恶性后果,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耕地数据,1996年我国有19亿5100万亩地,到2007年只有18亿2600万亩,11年间减少了1亿2500万亩地。
从上述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和问题分析可以看出,现行的农地所有权制度已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存在所有权弱化,主体缺位,权属封闭老化,产权关系模糊、扭曲等诸多问题,中改院2008年9月土地问卷调查中64.6%的专家认为产权主体缺位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妨碍了广大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实现,也实际上成为了农业走向市场化、现代化的内在制约因素。因此,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农地所有权,对农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创新,把农地所有权主体从村委会中分离出来,使农地所有权主体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是本部分的宗旨所在。
(二)创新农地所有权制度,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首先,我们要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农村改革发展实际,论述一下创新农地所有权所制度,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
1、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建设现代农业的根本保障。进入21世纪,我国农业所处的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农业面临的市场和资源的双重约束加剧。首先是经济全球化通过贸易投资全球化以及生产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全球农业产业的竞争,使各国农业产业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而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后来者,我国尚不掌握农产品的定价权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话语权;其次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大量国际资本进入我国农产品种植、加工、流通领域,而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在土地规模、市场化程度、技术水平、农产品质量等方面与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根本无法和那些已经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商业化程度极高的国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竞争,将直接危害我国的农业产业安全,从而丧失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产业的控制权;再次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时期,在市场经济下工商业资本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损害农业产业利益的强烈动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我国土地流失将会进一步加剧,粮食安全和农村生态安全恶化;最后是农业为弱质产业,是经济波动最敏感的部门,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9月份以来农产品价格全面下行,农业比较效益下降,极易造成新的农业生产波动。面对以上情况,以分散的小规模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中国农业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扶持是不现实的,因为原本国家对农业的支持能力就很有限,同时中国作为WT0成员,对农业的直接间接的支持和补贴根据有关规则极易被限制;如果单纯靠国内二、三产业的反哺和拉动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现实中农业和二、三产业的利益联接形式比较松散,农民和工商业者在市场经济下双方在经济地位、市场信息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还有早已存在工农业之间的巨大的“剪刀差”,反而出现了工商业者与农民争夺农业剩余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农业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挑战,单纯依靠农业外部的力量是行不通的,只有挖潜农村内部潜在资源,而农地所有权是广大农民的公共产权,是农民市场经济下最具有潜在市场开发价值的集体资产,与农业是互为依存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制度创新手段,使之市场化、组织化、实体化,作为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根本依靠力量,利用新型的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来整合农村内部的各种经济资源,吸收农村外部的先进经济力量,促进更多先进的生产要素进入农业经营内部,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保护农业利益和产业安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2、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而要破除二元经济壁垒,破除土地制度壁垒是关键,因为在现实中城乡土地市场存在所有制不同、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和相互分割没有有效衔接,制约着城乡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因为一方面农村土地所有权被禁锢在不同的农村社区之中,由于没有市场化在客观上在农村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形成了壁垒,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要素流动处于低配置效率状态,阻碍了城市先进生产要素的流入和农村经济的融合;另一方面城市工商业资本相对于分散的、封闭的农村经济组织而言十分强大,往往通过市场化或非市场化手段对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进行掠夺,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城乡差别。所以只有推进农地所有权制度创新,建立一个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的农地所有权主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对农地进行资产经营和合理配置,拓宽农业和农村发展空间,促进农村之间、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融合和聚集,才能有效破除横亘在城乡之间的二元经济壁垒,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3、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形成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发展机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使之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但如何才能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呢?笔者认为单纯依靠国家的保护、扶持、服务是肯定不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有九亿农民,人数众多,相对而言国家扶持服务农民的行政资源有限,力不从心;二是我国农民分布高度分散,直接面对数以亿计的广大农户,导致行政成本过高;三是由于城乡强势集团的存在和腐败现象的可能发生,国家对农民农村的扶持服务可能发生异化;四是国家对农民的扶持服务只能解决农民发展中的暂时性、局部性、外部性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而关键在于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市场经济下形成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发展机制。如何在高度分散的小农基础上建立体现广大农民共同发展意愿的、高度组织化的农民自我服务保护组织呢?以某一或几个产品产供销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可能完全承担上述功能的,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反映特定农民群体的利益和意愿,组织化程度也明显偏低。只有农地所有权是全体农民的共同产权,以农地所有权为纽带建立农民自己的服务组织,促进农地所有权主体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下与强势集团的谈判的话语权。同时,作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与农业、农村具有根本利益一致性、发展方向趋同性,其在市场经济下有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服务农业农村发展的强烈内在动机。
其次,在论述建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之后,我们再论证一下建立一个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可行性。
1、目前在我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具备产权制度基础。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实体化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就是在市场经济下探索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我国具备坚实的、明确的制度基础。从制度层面主要有以下三点可行:一是从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来说,建立一个产权明晰的、独立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所有权主体,对十分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之进行有力的保护开发和集约经营,可以有效避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农业处于“无源之水”的困境。二是从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来说,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国家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的神圣权力,在市场经济下,更是农民手中的宝贵资产,如果不进行农地制度创新,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任由土地所有权处于虚置和凝滞状态,实际就是对农民依法拥有土地资产的极大浪费。三是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它产权来说,农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体系中最基本的产权,在市场经济下强化土地所有权,同样也可以起到强化和保护土地经营权及其它派生产权的作用;而弱化甚至虚化土地所有权,则也相应从深层次制约土地经营权及其它派生产权的正常经营和运行。因此,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
2、目前在我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具备农民组织合作的意愿基础。真正拥有土地是农民最根本的发展意愿,是农民实现以“求富”目的的新发展意愿的基础性意愿。在现实中农民对国家土地政策普遍存在“怕变”的心态,那么如何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关键就是要建立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的农地所有权主体,让广大农民组织合作起来依照自己的发展意愿对土地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从实现农民发展意愿促进组织合作的角度主要有以下三点可行:一是可以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全部都是出自于农业经营领域,国家和农村集体都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农业比较效益低和负担重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对农地制度的创新和农地所有权的主体的建立,可以充分利用农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这一产权性质,把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土地经营领域单独承担转移为由土地所有权领域承担为主,构筑以农地所有权主体为主体,国家和农户共同参与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农民新发展意愿实现的基本保障。二是可以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服务主体大都是农村外部的工商业者和内部的个体私营者,农民自己的合作服务组织少,再加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这就导致了现在的农业服务体系服务手段落后、质量差、力量薄弱和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而农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主体性质就是通过对土地资产的经营,为农业农民服务,充当对农业进行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这是农民新发展意愿实现的主要途径。三是可以在建立健全农业保护体系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当前我国的农业保护体系还有很大的不完善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些地方存在以牺牲农民、农业利益换取其它经济发展的现象,如为发展二、三产业,不惜向农民争夺农业积累和剩余、侵占耕地、污染环境等,还有诸多如坑农、害农、加重农民负担的事情在许多地方屡有发生。而新型的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可以为农业保护体系的建立发挥独特的作用,因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与农业和农民的利益连接是最紧密,息息相关的,对农业和农民提供服务和保护正是主体建立的目的。
3、目前在我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的、实体化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管理原则,具备借鉴吸收国内外农业组织建设经验教训的实践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土地管理原则,而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在深层次是与土地管理原则相符合的,因为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是明晰农地产权关系的根本,产权主体缺位只能造成产权侵害;农地所有权主体的产权性质决定农村土地只有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产权主体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内在动机;农地所有权主体根本功能就是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进所有者权益,实现土地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自然在节约集约用地和防止土地流失方面胜过其它任何外部主体。同时,从国内外农民组织建立发展的实践看,建立农地所有权主体也具备一定的组织基础。首先是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服务组织十分发达。美国有4万个农业合作组织,法国的农业发展协会,日本和韩国的农协等都对本国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其次是我国有农业组织化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的人民公社体制违背了农民发展意愿,使农民谈合色变,这个是农民组织化的教训;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自主合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九月底,中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七点九六万户,共有成员总数一百零八点一五万个,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建立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最后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靠农民的首创精神与国家的大力扶持相结合一定能够成功。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民按照自己的发展意愿创造出了“大包干”、乡镇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生事物,同样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建立也要相信农民的创造性和主体能动性,在国家的扶持服务下由农民自己进行探索、试验适合自己的发展组织。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原则
把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有效结合起来,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推进农地所有权主体的独立化、市场化、实体化,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进行农地所有权制度创新的根本性内容。
1、要强化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整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从国家制度层面把在现行农地制度中处于弱化、虚置地位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化,明确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诸项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同等重要的土地权利。国家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要充分尊重农民集体在市场经济中对这项重要权利的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
2、要建立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使之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独立进行土地资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要彻底改变现行农地制度中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残缺不全的局面。一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农民有权根据集体意愿,把农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权从村委会手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集体决定,建立独立的、能完全代表自己利益的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自主决定农地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决策、经营管理体制。二是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享有独立完整的土地权属。要充分保证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独立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主体身份,农地所有权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完整的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它在市场经济下合法的各项土地权利。
3、要实现农地所有权市场化,把处于封闭凝滞状态的土地所有权从旧体制中解放出来。实现农地所有权市场化是推进农地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新型农地所有权主体建立后,可以在市场经济下对土地各项权能进行两个方面的产权经营:一是土地产权的市场化分离。土地所有权具有可分性,土地所有权主体为了增加所有者权益,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主体内农民意愿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产权分离,分出多项特定产权,落在不同的产权主体手中,为增加土地资产的收益服务。二是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流动。土地各项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流转,以实现土地资产的合理配置,消除农村内部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合作的所有制壁垒,促进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在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中要坚持以下重大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公有属性原则。不管怎样进行农地制度创新,建立什么样的农地所有权主体,其立足点都只能是在市场经济下加强和完善农民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坚决制止借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改革为名,剥夺和削弱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搞土地私有化。
2、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原则。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的是集体所有权,是农地所有权主体内所有农民共同共有的公共权利。因此农地制度创新中,要坚持农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理清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及其它权利的界限,严禁农民或其它组织对土地所有权进行非法分割。
3、坚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和首创精神原则。农民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在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即组建方式由农民自己选择,组织形式由农民自己探索,决策和经营管理体制由农民自己决定。国家主要是给政策、给环境、给扶持、给服务,严禁对农民包办代替作决策,严禁搞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一刀切”,严禁把农地所有权主体建设成为政府附属组织。
4、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有条件流动原则。产权具有流动性是土地所有权市场化的重要内容,但是土地所有权流动事关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与其它产权相比只能是有条件流动: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动要有科学的程序,体现主体内部农民的共同意愿,民主决策;二是农地所有权流动的对象应该限定在农地所有权主体之间,无权把农地所有权转给其它各类经济组织,新的所有权主体(指农地所有权主体之间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建的)要承认原主体内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保证他们与其他成员同样享有平等权利;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动要遵循规范、互利、有序、稳妥原则,坚持流转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集中,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四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不能抵押,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把土地流转到农村外部,严禁一切组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进行所谓的地权倒卖、炒卖。
(四)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在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创新的基础上,要建立以农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架构科学、权属明确、流转顺畅、监护有力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以农地所有权市场化为核心”就是农地所有权市场化是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石”。因为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市场化;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与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真正分离;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自由流转;没有农地所有权市场化就不会有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的严格保护。
“架构科学”就是实行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土地所有权主体允许承包经营权主体的产权自由分离流转,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多形式化和高度组织化的新格局;“权属明确”就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确所有权主体和其它产权主体的权利内容、范围和界限,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流转顺畅”就是促进土地各项产权在市场经济下有效流动,在一定的条件下所有权也可以进行流转,促进土地经营权及其它产权加快流转,形成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的良性制度环境;“监护有力”就是国家要加大力度保护各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对农地各项产权流转的法律和制度监管;土地所有权主体要保护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督它们的土地利用状况,但不干预它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推进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随着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对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探索一直都在进行,农业经营制度的内涵不断被丰富,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部分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展开对现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力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一)现行农业经营制度问题剖析
1、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统的无力,集体经营主体有名无实,农业统一经营主体亟待由传统主体向现代主体转变
现行的农业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主要功能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用集体的力量来弥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所固有的局限性,来承担农户无力办到和希望统一办到的事情。但从实践上看,作为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主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涣散、功能薄弱、机制老化,无力做为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参与农业经营,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户要求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意愿,现在的农业生产经营仅是农户的个体单层次经营。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作为统一经营层次参与农业经营的实际资格。现在的村集体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新体制下存在许多问题,“农业部在一份报告中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体上存在服务功能不强,积累功能弱化,封闭性强,合作属性较弱以及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等一系列问题中。”①这就表明村集体经济组织①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12期。
不适于充当在市场经济下对农业进行统一经营的市场主体。
其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济实力作为统一经营层次参与农业经营。在我国农村,除了少数进行机制创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绝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空虚,没有集体积累,很多村集体成为了“空壳”,甚至负债累累,让农民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据农业部调查,1995年全国72万个村中当年无集体经济收益的占30.8%,集体收益5万元以下的占42.9%,5—10万元的占13.5%,10万元以上的仅占12.8%。
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服务农业家庭经营的内在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与广大农户结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统分两个经营层次的结合发生脱节。在实际中就产生了村集体对统一经营重视不够,组织涣散,无人策划。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外部组织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借“统一经营”之名,行侵犯广大农户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之实的不良行为。
总之,传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不适合在市场经济下继续充当农业统一经营主体这一重要角色,必须推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实现农业统一经营主体由传统单一主体向现代多元化主体转变。
2、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层次分得太死,家庭经营主体综合素质太弱,农业经营主体亟待由传统农业主体向现代农业主体转变
农户的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主要表现为农户对集体土地平均承包,并作为市场经济下独立的市场主体,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家庭经营。从改革开放30年的农业发展实践看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综合素质太弱,即农业生产经营实力弱,组织合作能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弱,难以在市场经济下实现农业由传统粗放型经营向现代化、社会化的集约经营转变。现分别予以论述:
首先,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弱,农业经营方式传统粗放,是典型的简单小生产。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经营者素质弱。据中国科协发布2007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结果。农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为1.0%。农民无力运用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和农业生产新技术业进行集约经营。二是农业经营要素资源少。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分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差,处于半手工半机械化状态;科技水平低,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科技贡献率低20~30个百分点。三是农业投入能力不足,经营粗放。农户自我积累能力弱,农业投入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缺失,农业经营性投入受承包期限和市场因素影响呈现短期化、波动化,土地产出率不高。中国统计年鉴相关资料显示,1978-2007年30年间,我国化肥施用量由884万吨增至5107.8万吨,增加了477.8%;而同期,粮食总产量由30476.5万吨增加到50160.3万吨,仅增加了64.6%。我国用世界30%的化肥,生产了世界20%的粮食。
其次,农户组织合作能力弱,农业社会化、组织化水平低。一是农户的合作属性差。在现行农业生产体制下,农户与农户之间互相独立,农业的生产经营在家庭内部封闭运行,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或外部经济组织之间没有有效的利益联接机制,合作属性较差。二是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水平太低。在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下,集体土地均等承包,生产结构基本上是户户“小而全”,家家“产供销”,生产流程相同,生产工具相同,销售方式相同,客观上就造成劳动力、资金、工具、技术等生产要素“窒息”在单位农户所经营狭小地块之内,制约了农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三是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慢。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资金短缺、技术匮乏、信息不畅、人才不足、运行不规范等等问题,迫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全国近8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有3.23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种植业,104万个农民成员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4%。
再次,农户市场竞争能力弱,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比较效益低。一是农户抗市场风险能力差。我国农产品从种到销都是由农户自己承担,农户单独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或减免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二是农产品商品率低。受小生产体制的影响,农产品在农民家庭中发挥社会保障和规避市场风险功能,自给率一直偏高,2002年我国粮食、蔬菜类产品的商品率才超过30%。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据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代表国务院作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农业生产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影响了农民增收,2004~2007年,全国稻谷、小麦、玉米三种粮食平均每亩总成本从395.5元增至481.1元,增长21.6%,亩均净利润从196.5元下至185.2元,下降5.8%。按当时价格测算,2008年因农资价格上涨,农民种粮亩均支出比上年增加近60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窒息了农村发展活力,农业经营体制亟待由封闭保守向开放自由转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以计划配置为主的,即根据国家政策,村集体或村委会把土地按照一定的年限均等分配给农户。也就是说市场没有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广大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市场化,这是我国农业仍是传统的小农经济的根本原因。而农户家庭经营平均规模太小,只是直接和表面原因。主要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使农业发展不充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做为农业生产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承包经营权仍平均分割在单个农户手中,处于封闭凝滞状态,不能实现在农地市场上自由流转,也就使无能力,无心(指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不以农业为主要收益)经营农业的农户浪费土地资源,有知识、有能力的农户得不到更多的农业资源,形成农业经营规模外延扩张的刚性约束,又加上农业比较效益低,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产业“非农化”、耕地“非粮化”、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等现象①,土地抛荒成为蔓延于全国的普遍性现象,据新华网有关资料2007年湖南全省土地抛荒(含隐性抛荒)的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了10%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使农民发展不充分。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从深层次制约广大农民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发展意愿实现。一是农民收入低,2007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民工收入低,据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主要集中在500元到800元之间,超过39%,低于500元的大约33%,800元以上的约占28%。二是农民发展慢。2007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占社会劳动力的43%,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率只有10.4%,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只有二、三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6。三是农民发展限制多。农民在农业内部增收难、规
①回良玉:《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2008年12月27日
模经营难、集约经营难;农民发展二三产业门槛高、资金难、创业难;农民进城工资低、生活差、变成市民难。
3、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市场化使农村发展不充分。一是农村经济有较大的封闭性,统筹城乡发展难度大。由于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市场化,强化了农村经济的封闭性,农户经济活动具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既影响了农村内部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又难以吸纳农村外部先进的生产要素。从而不利于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农村难以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二是农村发展要素资源流失严重,新农村建设难度大。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农村的劳动力、土地、资金三大要素都大量流失的困难局面。全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达到2.6亿人,不少农村已经变成“空心村”、“留守村”、“妇女村”、“老幼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缺失;耕地面积日益逼近18亿亩红线,新农村建设的载体面临无源之水的困境;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新农村建设供血不足。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客观基础和难点分析
1、当前我国已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客观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的非农产业迅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多种形式向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的人数逐年递增,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增强,农村土地流转日趋常态化,这为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提供了实践基础;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做出了具体规定,这都在不同程度上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有效结合起来,从而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发展途径和实现形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难点分析
但就我国农村整体上看,现实中的土地流转还只处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初始阶段或萌芽阶段,现实农村中的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户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自发性调整,或者由基层政府主导的农地流转,离真正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当前土地流转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的质和量都不高,流转内容比较粗造,流转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强,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6亿亩,仅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机制没有建立,土地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实际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供求关系;三是流转的层次低,转包和出租一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2007年占总流转面积的78%①。没有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仍然是传统的农业经营,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层面远未达到。
那么,改革开放30年为什么没有形成土地流转热潮?没有形成现代农业经营制度,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呢?笔者认为必须要把制约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搞清楚:就是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低,即单个农户在现行体制下没有流转土地的意愿,或是对土地流转的意识不强烈。既然农户没有形成强烈的土地流转冲动,就不可能产生土地流转热潮,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导致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低的因素是多重的、多方面的,既有农村内部的,也有农村外部的,现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农户狭小的地块承担的负担太过沉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市场化的最根本的内在制约因素。在我国农村,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有一个十分形象的比喻,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是因为土地不仅仅能给农民带来经济收益,更重要的土地是农民的保命田、养老田,具有十分
①(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分析 ———农业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成果摘要(五))。
重要社会保障功能、就业功能。这样对每一个农户来说,在农村没社保,进城工作不固定,怎么会积极进行土地流转呢?土地经营规模之狭小与其所承担功能之沉重相比,二者极不相称,成为土地经营权进行市场化流转的“沉重包袱”。
第二,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投入农业的积极性下降,使土地价格严重偏离土地价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市场化又一重要的内在原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业遇到了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的困难境况,从事农业投资大、负担重、效益低,使许多农民丧失了进行农业经营的热情和积极性,不但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就是在中西部以农业为主地区的农村也都因农业比较效益太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价格极低,大大低于土地实际价值。
第三,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极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不能充分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顺利进行。这是因为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土地承包使用权市场化的充分条件。当前,我国基本保障农产品自给的土地生产率是靠单个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的精耕细作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市场化,过度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就可能因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使土地生产率下降,进而危及我国农产品基本保持自给的方针。
第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出口”不畅,制约了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发展“空间”。只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能从传统农业内部顺利转移出去,才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需求,发达国家只剩2%—3%的农业劳动力,我们还有43%。农业剩余劳动转移的“出口”不畅,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政策方面,国家旧的户藉制度还没有完全废止,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规范、有序转移的法规还没有出台,农民进城在务工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与城市市民相比完全平等的国民基本待遇难以实现;二是农村的非农产业不发达,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生存环境困难,流通服务业传统落后,农民在农村就业渠道狭窄;三是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质量水平较低,大多数农民都是在保住自己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才到城市务工经商,真正脱离农业和农民身份的很少,当农村非农经济和城市经济不景气,就会发生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现象。
第五,基层政府对农业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的不当干预和产权侵害,妨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市场发育。一是违背农民意愿进行流转。在我国农村,一些基层政府没有在市场经济及时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村委会或所谓农村集体组织掌握的农地所有权,把自己直接作为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挥者,用行政手段代替农户决策,进行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二是利用土地流转进行产权侵害。一些基层政府受利益驱动与外部组织进行合作,借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农业规模经营之名,用各种手段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都从反方面刺激农户牢牢攥紧土地承包经营权,宁可抛荒也不流转。三是土地承包关系没有长久化。农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在长久固定在农民手中,没有真正物权商品化,从而形成农地流转短期化、随意化和容易造成破坏地力、降低土地品质。
第六,现实中的农业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很好的结合起来,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市场化的关键性因素。现实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都限于农户之间的转包,其目的往往只是为了避免一些地方出现土地抛荒、浪费和实现过于分散的田块适当集中,却没有进一步升华到对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使农民没有看到产生新体制的优越性,这就决定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潜力、范围不大,市场化程度难以提高,对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很有限。
(三)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
1、“三个坚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基本前提
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基石”
首先,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核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市场化的关键就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是否具有商品流动性。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实现农村土地由具有使用价值单重属性的非商品性资源向具有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换价值双重属性的资产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依附集体所有的债权向农民独立拥有的财产性物权转变,由不能自由流转和交换的非商品性权利向可以自由流转和交换的商品性权利转变。
其次,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只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才有可能顺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因为没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对未来的发展预期是不确定的;没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重要的财产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没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
最后,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充分条件。农户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主体,没有农业家庭经营也就没有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是加强农业家庭经营,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而不是否定或削弱家庭经营,通过所谓的市场化而剥夺、侵占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内容
首先,要实现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市场化,逐步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单一的计划配置转变为以市场配置为主、计划配置为辅。在现行的农地制度中,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沿用计划经济手段进行“分配”配置的,即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按人口平均分给农户进行承包经营,即土地资源配置方式是以计划配置为主的。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就是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和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化为农民财产性物权的基础上,实现由土地资源计划配置向土地资产以市场配置为主、计划配置为辅转变,使市场成为土地资产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法律和市场规则自由流动,以土地适当集中带动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有效集聚,农业要素配置效率大大提高。
其次,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逐步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单一的、浅层次的、不自由的非市场化流转转变为多元的、深层次的、自由的流转。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市场分离,即分离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等特定产权,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自由流转,既可以是土地经营权的浅层次流转,也可以是整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多样化,既允许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又要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买卖、抵押;四是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的对象多元化,既可以是同一土地所有权主体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主体外部的农户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最后,要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健全、规范、顺畅的土地流转新局面。一是要正确处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土地所有权主体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经营自由和流转自由;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和土地流转中不得侵害所有权主体的权益,并承担交纳地租等方面的义务。二是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地市场流转或交易的形式、对象、价格完全有农户自主决定,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主体只能提供服务和支持,不能包办代替。三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交易或流转要按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否则,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顺畅流转,土地所有权主体重点可以做到:土地承包关系不经主体内部全体农民完全同意不改变;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由经营权领域向所有权领域转移,减轻土地流转的社会负担;对土地流转加强服务和引导,逐步建立促进土地流转的良性机制。
(四)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要加大对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力度,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为核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是建立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基石”。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作为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源动力,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业家庭经营的内涵,使农户在市场经济下真正成为完整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农业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比较效益;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和开放度,形成农业现代经营新主体。
“多元化”就是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构成多元化、农业经营领域多元化、农业投资多元化,实现农业经营由一元向多元转变;“多层次”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多层次、农业经营多层次,形成因功能不同、对象不同、服务内容而不同层次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和因组织化程度不同、经营能力而不同层次的农业经营体系;“多形式”就是农业经营服务主体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由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向多形式的现代经营转变;“多主体”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多主体、农业经营体系多主体,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传统单一主体向政府、土地所有权主体、协会、合作社、企业等多主体转变;实现农业经营主体由传统家庭经营主体向农业经营公司、家庭农场、农业股份合作社等多主体转变。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
2、回良玉: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2009年12月27日。
3、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12期。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3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9、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分析 ——农业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成果摘要(五)。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工业经济发展局
邮编:4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