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辉
青树岭村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是土地的流转较为频繁,尤其是04年确地、确权以前,经常有外来户在这里购买宅基地落户。根据当地的村干部讲,现居住在本村的外来户有43户,而且这些外来户到这里来一般都是通过购买宅基地的方式得到原房主的田地,否则单单购买宅基地是不可能在这边生存下去的。所以,既然有43户外来人家在这里落户,成为本村村民,也意味着原来本村的43户人家出卖了自己的宅基地,同时也转让了自己的耕地。
可见,村庄本身对外来户的进入并没有严格的限定,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开放的村庄。调查发现,该地区90年代末因为税费严重,曾经出现大量的抛荒现象,田地没人耕种。田地抛荒但是提留要照收,于是这个就成为了村干部的棘手难题,他们最后想出的办法是从外面引进移民落户,把荒地转给外来人种,并且给他们的落户条件一路开绿灯。所以那时候外来人只要在村庄能买到房子,在村庄落户就根本不成问题。起先外来户是单家的进来,由于该地区的优越环境,他们发现在这里过日子确实比自己原来的地方好多了,就不断的介绍亲戚朋友过来,逐渐就形成了一股较小的移民潮。青树岭村是外来户进来相对较少的村庄,该地区的其他村庄外来户数量远远高于青树岭村。04年税改之后,国家反而对种田进行补贴,农民就比较珍惜土地,他们的说法“种田给钱,即使不种田荒着,也有补贴拿”,所以外来人通过土地流转进来就开始比较困难,此时,当地政府也缩紧了外来人落户的条件,外来人在这里落户不再被鼓励和批准。我们曾在访谈村支书的时候,就碰到有人给村支书打电话要卖房子,能不能安排给购房子的人落户,村支书当时就说不可能。我们事后也问,如果他们私下里达成交易,不通过村里的同意,你们不是也没办法么?“怎么可能,公安局派出所不给你办户口,他以后种田灌溉,生孩子,种粮补贴,怎么办”。
当然,现在外来户难以进入主要是政策调整的原因所致,村庄本身还是对外来户有相当的开放性的,甚至村民对外来户具有同情意味,认为外来户生活比较困难,才会来到这里,来了又没有亲戚朋友,没有生产工具,村民也愿意给他们提供帮助。村庄的包容性很快使外来户轻易的就可以融入村庄,几年之后,随着熟悉程度的加深,人情交往的频繁,人们也就不会把他们当做外来户看待了。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里的外来户的进入是以“购买”土地为先决条件的,没有土地他根本无法在这个村庄生活,也根本无法在这个村庄落户。但是家庭承包制的实质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二元分立的农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因此土地是不允许用来买卖的。村里人也都明白这个含义,所以他们说购买的是宅基地,土地则是自愿流转。这种流转其实与买卖并没有多大区别,在当地的农民有时也会说是“卖地”。然而,土地的转让是附着在宅基地房子的买卖基础之上的,按照当地的农民说法土地是“附带”的,“没有土地谁会买房子?”。一方面外来户以购买宅基地为基础,进入村庄,另一方面他们同时也获得原来房主在该村所耕种的土地,土地成为房子的附带品。外来人进入看重的是这里的土地,本地人主要想卖出去的是宅基地房子,没有土地外来人根本也不会买,所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就通过以宅基地买卖的方式过渡。
令我们惊讶的不是土地实质意义上的买卖,而是土地流转的过程和结果其实在维护着村庄原有的小农经济格局(在这里可以称之为中农经济格局),也就是说土地并没有形成所谓通过流转达到集中的目的,没有出现外来的什么承包大户导致的大规模农田集中,其田地还是维持着原有的匀质化格局,村民的户均耕田还是比较平均,最多一户人家的农田也只有26亩。这样一种土地流转方式,显然有着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逻辑有着类似的一致性。当然,当下的土地流转的具体形式是异常复杂的,流转的原因也更是因个案而异,但是仔细归类我们把青树岭村的土地流转原因和土地流转形式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抛荒所导致的外来户进入
前面所说的,此地的抛荒现象在以前是比较多的,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末和这个世纪初期。家庭承包到户之后,是该地区全体农民的受益过程,当时的税费很低,农民粮食增收收入提高较快,然而到了80年代末的时候,提留开始加重,到了90年代中期已经达到每亩280元左右,根据当时的粮价估算,农民种田根本没有收益。而且恶化趋势一直没有改变,本世纪初期提留更提高到300多元每亩,沉重的提留确实成为了农民抛荒的主要原因,农民也愿意出去打工,大面积的抛荒也难为了村干部,提留怎么收取?干部们千方百计的想办法,一面鼓励村内还在种田的农户捡荒,更重要的一步是从外面招进移民种田,村内不少移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的进来的,根据此前在这里调研过的贺老师讲,抛荒严重的时候,乡镇干部还开车到外面拉移民。村内的移民大多来源于四川、汉川等人均耕地严重不足的地区,与这里人均耕地2~3亩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因此许多外来人愿意到此地安家落户。同时,也介绍亲戚朋友到这里来。
原本97年二轮承包之后感到提留严重无法继续种田的,而且在外面也有出路的村里人,就把抛荒地转给了外来移民,同时也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外来户,完全在外打工。因此,到了04、05年税改之后,回来要田的人也比较多,为此引起了不少纠纷,甚至闹得兄弟不和。调研中我们就发现了一个例子,该村一位妇女因丈夫在外打工自己又忙于养猪,就把一部分田地转给了自己公公婆婆做,因为只交了一年的提留,后来都是公公婆婆在交,公公婆婆又把土地转给了自己的大儿子,后来这位妇女想要回土地,村干部事后调解认为交提留的主要是公公婆婆就没有答应妇女的要求,只是给她补偿性的置换了1亩田。现在,她家就跟公公婆婆家,以及大哥家就没有再来往了。当然,我们没有发现本地人与外地人因为这个而发生争执的事情,最重要的一点的是,买卖双方当时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村民也无法再要回土地。
二、村内人出去与外来人进来的置换
调研中发现,在家庭承包制之时,该地区就出现了土地流转的现象。本村人到外面出去之后,就把土地转让给了村内人。也就是从土地承包一开始实行,土地流转的形式也就随之马上出现。该村有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就是承包到户之后,小组内、村内都没有出现调地的现象,没有出现增人则增田,减人则减田的较为常见的小组内调田模式,村干部都说各家土地在承包到户之后就已经固定好了,调田调地都是农户各自协商私下里进行的,并不涉及村组层面。可能的原因,是在家庭承包到户之后,该地区的人均耕地和户均耕地规模相当可观,想想现在的人均3亩耕地,与以前比较可以知道,那时村庄家庭户数、人口肯定没有达到今天的规模,那么人均占有量和户均占有量肯定要高于今天的数量。这样看来,承包到户以后的土地规模足以维持家庭内部的变动,也就是说多人少人都不足以对土地形成压力,那么对土地的调整要求上升到小组层面的需求自然也就没必要。
然而家庭承包制毕竟打破了严格的城乡分立的二元制度,农民现在可以自由流动。一旦户籍制度的放松,农民向往城里生活的欲望又开始萌动,于是村庄的若干人员马上就放弃了自己在农村的户籍,奔向了城市。一般说来,在城市中没有站稳脚跟的人是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与房子,一开始的流动,往往是因为可能亲戚或者儿子在城市中已经有所发展,就顺便把自己带入到了城市中。也有情况是农民在一开始稍微富裕的时候,就通过购买城市户籍到城市安家,这样发生的土地流转一般是在本地区本村人之间发生。只有到后来,加上提留加重的冲击,才出现外来户购买该地区房子土地的现象。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的,这样的土地流转是一种在农户之间的传统流转形式,农户之间的相互置换,成为该地区土地匀质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村民之间的相互调地、流转
由于农户家庭内部的人口增减,农户家庭经济收入的重心转移,许多农户不可能一直维持着家庭承包之后的土地规模,因此在家庭变动的同时,农户之间也会产生相互之间的调地行为,其实这也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之一,只不过是在村内村民之间的相互流转,尤其是亲戚朋友兄弟之间的流动则更加比较频繁,村庄内部的调地行为比较零散、,跨度较长,但是正因为处于村庄之内,没有跨越村庄的范围,所以这种流转形式往往被人们所忽略,造成一个印象认为农民自己内部土地是固定不变的,要动也只能是村干部在小组层面协调或者政府征地才导致农民土地变动,而事实恰恰不是在村庄内部村民之间也存在着民间自发的调地行为,这种相互自愿的调地正是保持农村土地稳定的基础,也从来不会发生大的事件性行为。
这样自发的调整,对保持土地的均匀分散起了某种强化作用,解决了人口过多农户的土地需求,同时也为土地过多而人口较少的家庭减轻了农业负担。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采取了一种自愿的方式,因此也是自发的,从而减少了因为村组层次的调整所带来的摩擦纠纷。
四、代际之间的流转
分家是传统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方式,其实质意义是对原有土地的继承和分割。而在村组层面调地方式从未实施过的青树岭村,分家也就成为了土地流转的另一个主要模式之一。家庭承包之后的农村社会结构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家庭结构也开始出现了新型的变化。从以前的大家庭转向了核心家庭,土地进一步走向细碎化,从原来的一家二三十亩土地细化成了今天的十多亩。
家庭内部的土地继承是一个把土地不断细碎化的过程,然而,当今农村的变迁又开始表明家庭的细碎化在这里正出现中断,也就是以后土地的分割将很可能不会大量的发生,一个重大的原因是源于计划生育、人口减少的影响,以后的趋势不是细碎化,相反可能会走向集中化。随着独生子女的成长,分散的家庭走向合并,土地也随之走向集中,村民都已经看到了这种发展趋向,但他们不是从土地规模经营的角度看这个,而是从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看这个问题,两个独生孩子的结合必然会把两家人的土地集合在一起,此时跨村、跨地区婚姻则成为一个问题,距离较远的话两个小孩如何安排两个家庭的农业耕作。这都成为了农民的现实考虑,现实的处境可能逼迫土地置换、转让的发生。
事实上,这里的土地流转方式、结果与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一个是以维护和稳定小农经济为结果的土地流转,另一个以消灭小农、转移小农为目的扩大土地规模的流转。笔者所要说的正是第一个流转构成了中国后30年发展的农村稳定。有人认为即使这样的村庄内的土地流转会给乡村社会、给国家发展带来不稳定性,造成在城里生活的失地农民以后回来无所依靠,最终成为城市流民,导致城市贫民窟等现代病凸显。笔者认为第一种流转方式是合理的,是农民自发的流转,它恰恰保证了低水平的城市化,保证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低速转移,这样的低速转移无疑对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中国现实处境,保证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从青树岭村的调研中发现,其实在后30年中,从青树岭村流向城镇的农户是相当少的,外出人中也只在城镇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之后才会放弃农村的土地、户籍,移往城市居住。前面所提43户外来移民通过购买本村人的房子进入村庄,并不意味着有43户人家都进入了城镇生活,这里面有一大部分人因为在其他组、其他村有了更好的土地,就把原来的房子土地卖了,在别村、别组获得房子和土地。或者是在本组内其他湾子盖了新房子,就把原来的房子和部分土地卖给了外来人,这样说来,真正完全出去的人在村庄内毕竟是少数,这些少数人在当时都是在城镇中有较好的经济基础才会卖掉农村的房子,村干部也证实卖了房子出去的人大多数人肯定是比在农村里过的好的,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个人后来可能会遇到困难,不如以前住在村子里过的好的情况。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则不然,它的根本立意是以大规模的土地集中为导向的,以资本的进入为目的,以资本主导农业发展,是在一种趋利动机下实施的土地流转,其在自我获利的动机下可能根本不会顾及农民的自身处境,也就是实质上是一种在农民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基础上的迫使农民城市化的思路,这种资本导向的土地流转是以农民对城市生活的欲求为动力的,农民在城市并没有得到坚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而流向城市,其后果肯定会造成进出无门,最终变成徘徊在城市与乡村边缘的人群。毋庸置疑,土地对农民的意义绝不是一个生产要素,它更多的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它为在城市打工的农民提供了一个安歇的地方。按照贺雪峰的说法农民或许能得到了他们想要离开土地的自由,但他们也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回来再种地的权利,如果在深层次的讲的话,一些鼓吹土地私有化的人可能看到的是农民被破离地的过程所以要求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而另外一些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人可能看到的是农民在盲目离地之后生活、回归的难题,他们将会失去回来种地的权利,当前承包制下最大的一个好处是保证农民有一定的离地自由,但同时也保证农民有回来的权利。
但如果以现代意义上土地市场化一旦实施,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稳定的破坏将是必然的,这是被无数的历史事实与实践所证明的。尤其是现代工业资本的进入,土地的集中更是轻而易举。当没有在城市站稳脚跟的农民因为一时冲动或者城市欲望的带动把自己在农村的土地流转出去的时候,可能一开始不会遇到问题,但随时间的延长,必将在城市遭遇困境,不要等到将来,即使是现在就可以证明,村干部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现在是农转非容易,城市回农村反而困难”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 本文为2008年国庆期间,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组织的集体调研成果之一。参加本村调查的还有田先红和李阳两位博士生,参加本次集体调研的共有包括贺雪峰、董磊明老师在内的37位成员。本系列随笔多处借鉴了集体讨论的成果,特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