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几个思考
渭北农人
为了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切实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保障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03年开始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2—3个县市试点,2007年新农合制度建设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2007年全国新农合制度覆盖的县(市、区)达2429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4.87%,参合农民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3%,2008年可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有望提前两年实现目标。新农合的快速发展,无疑说明农民对健康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也说明新农合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形成,新农合制度已成为今后农民的一项长期健康保障制度。
但如何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有效而长效,实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的目的?笔者对已推行两年新农合制度的进行了调查。认为在推行之初,农民对新农合制度抱有极高的热情和期望,经过两年的真实体验,农民对新农合的热情不再是当初。新农合在制度设计、机制运行方面的不足和不到位使新农合吸引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新农合制度一些内在的弊端逐渐曝露,如国家施舍性的补助与农民实际医疗费用需求的差距,在外打工和贫困农民保障力的空白和苍白,高成本不科学的农民筹资方法,缺乏有效监管等。新农合从最初的为农民健康“查体把脉”逐渐流为政府为完成任务而“一合了之”,因此应重“新”思考新农合,新农合制度应着重于保障力,着手于保障的可持续力。
新农合,农民该如何揍份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新农合的定义来看,农民出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决定的。农民要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必须自愿出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能享有政府资助的权利。所以,新型农村合格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除集体和国家资助部分分,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钱,在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的标准。
以目前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出资标准看,农民个人出资10元钱,中央财政20元,省级财政14元,市、县两级各3元钱,农民个人帐户共计50元。从出资比例和结构上来看,农民占五分之一,国家出大头占五分之四。农民出资10元钱,就会享受国家40元钱的补偿。在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基层干部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掏10块钱,换国家40元钱,还不划算?划算不?确实是划算,但在具体的筹资过程中,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愿意交,基层政府每年为了完成农民每人10元钱的合作医疗筹资而苦恼。农民个人筹资难,难就难在农民的自愿程度低,一方面农民对健康的认识不到位,风险意识差,另一方面不少农民确实存在支付能力弱的实际困难,因而主动参合、主动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在资金筹集方式上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乡村干部上门动员征收,从而又导致征收费用和行政成本过大。
以我区为例,第一年(2006年)动员农民参加新农合,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动员,全区60多万农村人口,参合农民58万人,各种费用总计90多万元,人均筹资费用平均1.5元多,还不算乡村两级的筹资费用。由于国家规定参合农民的比例不低于80%,所以在第一年的工作中,一些乡镇政府为了完成筹资任务,出资进行了抵垫,虽完成了任务,但却对新农合的工作热情大大降低。基层政府最怕的工作是什么?就是给农民要钱,要了多少年了!客观上说,和农民有了很大的对立情绪。而政府从农民手里要钱,政府就要给农民承诺,如以前收取农村各种税费一样,你要给农民解决提出来的问题。按现行的制度设计,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医疗机构设立经办中心,办理报销事宜。服务若何?费用高低,农民满意不满意?医疗机构不用操心,只是照单收费。而收钱的乡镇政府要操这方面的心,要不,农民不参加了,筹资的任务就成了大问题。这种以政府行政推动为主的筹资模式会因基层政府的积极性降低而越来越难保证,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性。
第二年(2007年度)对筹资方式进行了适当改进,以乡镇卫生院为征收的主体,乡镇政府配合,由各村的乡医负责征收。筹资的费用有所降低,主要是乡村两级的费用降低,但同时却加大了卫生部门的费用,医院给予乡村医生一定的奖励,基本费用仍在每人一元左右,全区征收费用仍然达60多万。乡镇政府难征收,乡村医生又是如何“轻松”完成任务的呢?依制度设计,农民个人缴纳了10元钱后,加上国家的40元就建立了农民个人5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健康账户。乡医为了动员农民参加新农合,承诺农民自己缴纳的10元钱可作为门诊使用,也就是可以在乡医处买药吃。这样小病时可买药,大病时可住院报销。虽提高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看似农民得实惠了,其实整个合作医疗基金总量却降低了,基金总量的降低意味着保障能力的降低,受损的仍然是农民。仍以我区为例,2007年参合农民接近60万,每人10元的“如此”支出,就是600万元,以每人每次住院花费4000元,按平均40%的报销比例计算,每人报销1600元,可解决3750人。以每年平均3—5%的住院率来计算,全区每年大约有1.9—3.2万人,占发病总人数的11.5%。而乡医在具体的征收中,也不是百分之百的该收的收了上来,同样为了完成任务,先进行了抵垫。乡医的医术高,人气旺,就会抵垫少些,抵垫的也能早早收回来。而一些医术相对差一点的,抵垫的任务回收就相对差一些,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乡医们的负担。
看来现行的对农民个人的筹资方式,无论是政府行政推动型还是医疗机构主导参与型,都存在着筹资费用成本偏大和制度保障力下降的问题,尤其是制度保障能力的下降更是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健康权益,因此,需对农民个人的筹资方式进行改进。可以考虑整合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助。现在国家给农民的补助有粮食补贴、粮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燃油、农资上涨综合补贴等。除粮种补贴和农机具补贴在购买时给予补贴外,粮食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基本上是以农民的土地为单位直接补给了农民个人。如我区每个农民每亩地补贴23元,依每人平均一亩半计算,每人可获补贴33元多。如果把给予农民个人的补贴直接划转10元到农民的个人健康基金账户,不但大大减少了征收中的各种费用,更会直接提高农民的参合率,使农民的自筹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壮大本就规模小的基金总量,提高基金的保障能力。
新农合,保障的网有多大?
建立和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新农村伟大任务的重要举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在更大程度上扮演了构筑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角色,成为新时期保障农民各项权益建设中最重要的一张网。而被政府和农民寄予厚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保障能力到底如何呢?至少还存在着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保障不力的问题。
对外,即对在外打工的农民,保障力几乎是一片空白。农民工在外打工,除了怕拖欠工资外,最怕的就是有个三长两短的了,那一点工资根本顾不上看病用,而用工单位在对农民工的健康保障方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由,是没有那个老板在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设计时,也多少考虑了在外打工的农民,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其实是难以保障的。依现我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农民只有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才有权享受合作医疗的报销补偿。在确定各种定点医疗机构时,主要以当地卫生院和县市医院为主,同时设定了少量的省级医疗机构。对于在外打工的,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对待,报销的起付线为2000元每人次。如果你在北京打工,你住院花费4000元,能报销多少呢?假若所花费用都在报销范围之内,计算的方法是这样的。
4000-2000=2000×10%=200元
说明:报销比例的确定是分段计算的。在我区境外住院的报销比例分三个阶段:减去2000元的起付线,下余费用部分在2000元以下的报销10%:2000—8000元的报销20%;8000元以上的报销35%;但最高限额报销总额不能超过10000元。
依此计算,应报销200元,报销的比例仅占到所花医疗费用应报部分的5%,而从北京回到报销地一来回的火车票是三百多元,还不算到区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办理报销的各项费用。所以,在外打工农民的健康权益其实处于空白之中,这是制度设计上的一大缺陷。随着出外打工农民的不断增加,如果再不进行制度设计方面的完善,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期望值就会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功能面临着无人可保、无人愿保的尴尬境地,也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性大打折扣。
如何解决?应尽快建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打破各自为战的块状结构。建立全国合作医疗中心,打造合作医疗的统一平台。比如在外打工的农民,在确定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由用工单位负责统一上缴当地的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农民在同一所城市流动,当不受影响,仍按当地的管理办法享受健康权益。如果农民回家不干了,可将所缴纳的基金转回原藉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同样,中央财政的补助部分根据各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实际数进行补助。这个平台的建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但是一个很有必要建立的必须系统。
对内,主要是针对在家的农村贫困户、困难户等,保障力是虚弱的。同样以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例,报销的比例最高限额为年每人每次10000元,也就是说,你花再多的钱,最多只能得到10000元的补助。而如果你报销了10000元,你住院至少花多少钱?假若你在报销比例最高的区内的定点医疗就诊,补偿标准为:减去起付线,2000以下的报销25%;2000—8000元的报销35%;8000元以上的报销50%;最高限额同样为10000元。
按分段计算法,第一段应报销额为:2000×25%=500元;
第二段报销额为:8000×35%=2800元;
设实际花费数为ⅹ,方程式如下:
500+2800+(X-2000-8000)×50%=10000
3300+(X-10000)×50%=10000
0.5X-5000=10000-3300
0.5X=6700+5000
0.5X=11700
X=23400
依制度设计,一个农民在花费23400元后,他可以得到最高的10000元补助,占总花费用的42.5%,这也是合作医疗最高的报销比例,也是参加合作医疗最划算的住院了。对于能看起病的农民来说,报销不报销都要看病,能报销10000元,虽解决不了大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解了忧。而对于贫困户、困难户来说,是根本拿不出那余下的一万多元的。享受万元报销的农民有多少?截止2007年8月底,我区仅有6位农民享受此标准的补助。所以说制度的设计是帮了富人的忙,穷人没指望。这也是一些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如何解决此方面的不足?相配套的民政部门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象为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制度规定,对于特困户、五保户全额支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每人10元的基金,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救助的标准:五保户,合疗补助后下余部分据实救助;特困户,合疗补助后500元以下的自负,500—2000元的补助40%;2000—5000元的补助50%;5000元以上的补助60%;单人累计全年最高限额为5000元。对于贫困户,按特困户的补助标准各降10%予以补助。依此救助制度,无论你看病花费多少钱,最高只能得到5000元的救助,加上合疗的最高10000元报销,一个贫困农民如果得大病住院,能帮其解决疾病经济负担的最多为15000元。
所以,尽管有这两种保障制度,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功能的同时,应尽快建立有效的医疗救助制度。农民的健康进行保障,其实远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新农合 谁是最大受益者
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有形象,是各界对新农合的最好评价。无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在给广大农民提供医疗保障的同时,也给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个颇为丰厚的医疗消费市场。对于这个大蛋糕,是如何分割的呢?
分级补偿标准、分段计算方法有利地方医疗机构。
如我区新农合补偿标准采用通行的分级补偿办法,共分三个级别:
一级为乡镇中心医疗和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标准为:2000元以下的补助40%;2000—8000元的补助50%;8000元以上的补助65%。
二级为区级综合医疗、区级专科医院住院,补偿标准为:2000元以下的补助25%;2000—8000元的补助35%;8000元以上的补助50%。
三级为市级及区境外医疗住院,补偿标准为:2000元以下的补助10%;2000—8000元的补助20%;8000元以上的补助35%。
分段计算方法同分为三个阶段:分2000元以下段;2000—8000元段;8000以上段。对患者进入补助的总费用,在那个段适用那个段的比例计算,如果三个段都有计算办法就是:2000×第一段的比例+8000×第二段的比例+总费用减去10000的下余数×相应的比例就是所得的补偿。
以我区2007年7月份的市区乡部分三级定点医院运行情况来分析:
名称
当月住院总人次 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参合农民总费用(元)参合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元)
市中心医院 1210 248 1344618 5421
区级一院 831 398 950370 2387
区级二院 364 149 343150 2303
乡镇医院 58 51 52485 1029
乡镇级按1500元计算,区级按4000元计算,市级按6000元分别计算。一级补偿占总费用比例37%:(1500—100)×40%=560元÷1500=37%;100元为起付线;
二级区级医院补偿占总费用比例21%:4000—600=3600元,600元为起付线;第一步:2000×25%=500元;第二步:(3400—2000)×25%=350;第一、二步相加,500+350=850÷4000=21%;
三级市级医疗补偿占总费用比例14%:6000—800=5200元,800元为市级医疗起付线;第一步:2000×10%=200元;第二步:(5200—2000)×20%=640元,第一、二步相加200+640=840÷6000=14%
明显可以看出,市级医院条件最好,当是参合农民患大病的首选,但得到的实际补助却最低,仅占14%;区级次之;乡镇医疗主要为合疗病人,不具备治疗大病的条件,却得到最高的补助比例。
此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虽有利于引导参合农民就地就近就医治疗,看似有利整合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却明显不利于参合农民接受更好的医疗服务,对一些确需外出的参合农民来说,明显存在制度上的不公平,农民为了治病必须选择好的医疗,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大病的补助功能,同时降低了参合农民的受偿水平。地方低水平的医疗机构无形中倒成了最大的受益者,规则的制定有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监管乏力,难以有效保护参合农民利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一般挂靠在当地卫生部门,卫生部门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但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同时在制定相应的规则时难免倾向医疗机构。上面提到的补偿标准和分段计算法就带有明显的倾向意图。如在制订单病种的限价时,就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如正常分娩生产,区级医院限价700元,参合农民自付400元,下剩部分300元由合疗经办中心直接拔付;乡镇卫生院最高限价400元,同样参合农民自付100元,合疗经办中心补偿300元。从制度的层面看农民花100元就可在医疗分娩生孩子了,似乎农民受到了300元的补偿。问题是一个正常的分娩到底有多大的花费?在农村一般是100元左右,最高超不过200元。这样算来,其实农民并没有少花钱,乡镇卫生院不但收回了成本,而且在规则的保护下堂而皇之的得到了每人300元的补助。合疗基金会不会在这种规则下被卫生部门合法的合谋分掉?在这方面有当然受损的是农民,农民尽管没有多出钱,却损失了应该得到的制度的优惠保障。
潜在的管理机制方面的不顺畅,不到位,会对新农合的健康发展带来侵浊根本的危险。而监管的乏力则使一些医疗机构有了医患合谋,甚至医疗机构造假套取合疗基金的现象。如在2006年5月至11月,陕西洋县妇幼保健院各科室就大肆伪造病历,把部分慢性病人纳入住院,把门诊合疗病人写成住院病人,医护人员借用亲属朋友合疗证等方法,先后伪造住院病人90多份,伪造住院医疗费用38万余元,从洋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报销17万元,违规收入由医院和科室按不同比例分配,一部分给医院购置设备,一部分配给参与人员。而一些医疗机构则有对合疗病人诱导需求和加大费用的做法,如有的参合农民感冒,本来吃些药,打几天针就可以,但医院想办法让你住院,本来一瓶盐水可加几种药,医院给你分开打,分做2至3瓶打,无形中加大了参合农民的费用。在农村,一些农民反映最多的就是,在私人诊所普通感冒一般就是二三十元钱,最多七八十元,而一到医院一般都在200元。农民感到推行合作医疗费用不是降低了,而是在一定的程度下上升了。
因此,加强监管,提高基金利用效率是保障农民健康权益的迫切需求。
一是独立。现行的新农合管理机构虽然成立了各种组织,但核心的负有监管职能的经办机构上下都挂靠在各级卫生部门。由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特殊身份,使经办中心的经办职能往往重于监管职能。如监管同出一门的局属医疗机构,在部门利益的制约下自然会避重就轻。不但在制定一些报销的门槛政策方面有利本部门医疗机构外,而且会使监管职能弱化、虚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终而阳谋掉国家给予农民的合疗基金。因此,应使合疗经办机构独立出来,加强各级网络化建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新农合管理平台,使新农合管理机构能够“自做主张,自负其责”。
二是强管。常说要民主监督,公正管理,但大都空有形式。从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方面,缺少的实质要件恰恰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制约。因此应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如可组织相应的参合农民代表、医疗权威专家、人大代表等组成评估团,每半年或一年对新农合确定的各定点医疗的服务、特别是医疗的费用进行测评,并将结果向全民公开。结合评估,建立对定点医疗的筛选和淘汰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使参合农民既能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又能减少各种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机构费用过快增长、特别是人为医疗费用的增长是监管的重点,也是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抱有信心的重要方面。
三是立法。新农合的运行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和模式,容易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如何规范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所为。比如一些地方配套资金的迟迟不能到位,就影响了基金的运转;国家在财力的投入上的稳定性和持续增长性;所以要加快立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农民依法享受及足够程度的享受到国家应该给予的基本权利—健康保障权益,也是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农民这种权益的可持续性和不可侵犯性。如果不立法,就有可能重新陷入到“欣然兴起、悄然而息”的老路上去。
如何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农民的身体健康能得到国家和社会多大程度的保障?从我国目前的农村医疗保健体系构筑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备受推崇,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显然,新农合已成为国家解决农民看病就医、保障健康的基本制度了。
是不是对农民的健康权益保障就是“一合了之”呢?
不能简单的这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解决农民健康保障的灵丹妙药。合作医疗其实是合作化的产物,其发展的历史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群众在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9年卫生部正式肯定了这种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到1976年,全国已有95%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这个制度中,体现国家层面的就是政策引导,看不到国家的投入,当然这与当时的国情有很大的关系。这一时期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就是集体经济,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缴纳少量的费用,其性质其实是一项低偿的农村福利事业,给农民提供一般的门诊、住院服务和简单的公共卫生服务。合作医疗在这一发展时期,尽管国家超然物外,但有集体经济的支持,农民的看病就医相对来说还不是太严重的问题。
合作医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陷入困境,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迅速解体或停办。农民也基本失去了这一制度的保障,成为我们国家自费医疗最大的群体。90年代以后,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严峻,高昂的医疗费用使沦为自费医疗的农民大量因病致贫或返贫。重提农民的健康保障始于1997年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积极稳妥的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当时提出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方式上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在当时,农民收入连年下滑,生计难保,如何做主投入?全国绝大部分集体经济已是空壳,谈何扶持!就是国家的适当支持亦未明确。所以农民的健康保障依然是农民自己的事,健康权益依然悬在空中,合作医疗举步不前。国家在其中的角色,依然是组织者、引导者,相对于以前只是多了适当支持。很明显,以农民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模式是此阶段合作医疗再度悄无声息的主要原因,2000年在全国农村多数地区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注定不可实现。
国家该拿钱了,再也不能超然物外了!
2002年10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决定中明确了对中西部参加新农合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的补助亦不能少于每人每年10元钱,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的大规模投入。这一补助标准到2006年由10元提高到了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的提高到了20元每人每年,加上农民的每人10元钱,达到了现在每个参合农民50元的健康基金。这一基金标准也基本成为全国的新农合个人基金标准。
无论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老合作医疗制度风行,还是现在以国家投入为主的新农合制度的兴起,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农民始终都应是制度的受惠者,而不应是投入者,农民受惠的程度决定合作医疗的兴衰。是不是现行的制度就一劳永逸了呢?这50元的基金是个什么保障力呢?实际的答案和效果并不是如媒体宣示的那样好,在2006年8月28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由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偏低,影响农民的受益程度,在审计调查的20个县市中,中西部15个县市农民医疗报销比例平均为29%,低于东部5个县市14个百分点,最高也就是40%。这还是应报费用部分的比例,如果加上起付线、农民自费部分,农民实际得到的报销比例更低。如我区2005年平均报销比例为34%,2006年为32%。国家对报销的比例没有统一规定,造成这一比例偏低的原由主要是基金规模小,偏低的报销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新农合的热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以收定支,不是以农民看病的需要而定标准,是以基金的多少定报销的比例。所以,报销的比例不可能高,在现在每人50元的基金规模下,也不能高,高了无米下锅。如果真对农民的健康权益保障就这样“一合了之”了,那真是对农民的一种不负责任。
因此,国家应再掏钱。
国家掏钱保障国民的健康,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只因城乡长期二元结构,农民在享受国民待遇方面总是次于城镇居民沦为二等公民。而每对农民一项优惠政策或制度出台,制订者不是从农民的需要出发,不是带着责任,而是带着施舍、恩赐君临天下。新农合就是如此,以前看病无人管,现在报销了还不满意?社会、媒体、领导总是会这样对农民说话。制度的功能旨在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而不是彰显形式。报销多大农民满意呢?倒过来,农民掏30%多如何?如果这样真是减轻了农民的疾病负担,会真正起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而不是缓解了。
若报销70%,基金规模会有多大?
以我区为例。全区农业人口不到65万人,参合人口58万多,参合率90%,参合基金2900万元。市区内共设定点医疗49家,其中市级综合医疗3家,区级综合医疗5家,中心卫生院4家,乡镇卫生院12家,乡镇医院16家,其他工厂、学校、部队附属医疗9家,基本涵盖了市区乡镇所有的公立医疗。按每年3—5%的发病住院率来计算,全区每年大约有19000—32000多人住院治病。
以目前各定点医疗机构2007年运行信息统计表分析来看,4、5、6、7四个月的情况如下:
项目
当月住院总人次参合患者住院人次合疗病人住院总费用(元)合疗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元)
四月份 5386 3061 6660809元 2176元
五月份 4550 2100 4351780 2072
六月份 4130 1767 4059280 2297
七月份 4486 1803 4187303 2322
月平均 4638 2182 48147930 2216元
从上面的分析表中可以看到,参合农民住院占到总住院人数的47%,说明农民大部分有病都能入院治疗。参合农民月均住院人次达2182人次,全年大约有26184人次入院治病,数据基本接近每年19000—32000人次的发病住院率。月均4814793元住院总费用,全年大约57777516元费用。如果以每年最高32000人次的住院率计算,人均2216元费用,大约需要70912000元费用。也就是说全区农民全年最高的医疗费用7100万元。如果报销70%,基金规模最小应为5000万元。按现行的65万人口计算,如果每人100元健康基金,全区基金规模6500万元,可完全保证新农合的运转。这100元基金如何分配:每人10元钱从给农民的综合补贴中直接划转,下余的90元钱,中央财政拿60元,省级20元,市区两级10元。如此算来,要使农民满意,国家应掏多少钱,若给全国农民统一买单,以8亿农民计算,国家最多拿720亿元。国家有无这么多钱?截止2007年6月底,财政收入已突破2。6万元亿人民币,全年实现5万亿不成问题。以目前的财力来看,完全有能力解决这区区的几百亿投入,720亿仅占全年财政收入的1.44%,国家完全有足够的财力保证新农合的投入。
当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计算,发达地区可能医疗费用高,但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可以多增加基金投入,全国可根据各地的医疗水平确定一个报销的标准,但底线不应低于60%,各地根据报销的标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规模。
新农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有力的保障力,保障力的体现就是农民真正从中得到了实惠。从实践来看,现行的模式还难以让农民满意。切实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功夫不在制度的技术设计上,很简单,在于国家的投入上。国家应拿出勇气来,为农民,为建立和谐社会,花钱保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