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信观念是和契约、承诺等联系在一起的。诚信是对自己承诺的坚守,而承诺是相互的,是一种契约关系。阿伦特认为,承诺是人类安排未来的一种独特方式。人之所以需要承诺,是因为人的行动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为了在人力可能的限度内减少这种不可预测性,使未来变得更加可预见、可信赖。
正因为这样,虽然人应该守信,应该坚持承诺,实现承诺;但是,承诺和守信也是有条件的或受限制的。首先,承诺是为了尽量减少行动的不可预测性,但是未来的不可预测性不可能彻底消除,也就是说,不可预测的事情总是可能发生,所以,只有当没有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下,我们才能要求人遵守承诺。比如说一对夫妻结婚的时候相互允诺要白头偕老,这是以两人都能够免予灾难保持生命为前提的,如果一方意味某种不可测的灾难而英年早逝,那就不能要求另一方还坚守原先的承诺。这就是阿伦特说的“一般情势的变更”,即订立契约的原初条件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
其次,也是更加重要的是,承诺和守信的前提是承诺所固有的相互性没有遭到破坏,也就是说,守信是双方的事情,只有当对方履行诺言的时候,我们才履行诺言。我们不能要求契约双方单方面履行诺言。承诺固有的相互性被破坏的情况下,诚信不可能建立。
这里值得特别加以强调的是政府的诚信和守约的重要性。契约既包括社会内部各个公民之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如果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官员)不遵守承诺,那就必然失去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此后又会进一步导致公民自己也不遵守自己对于政府的承诺(比如遵纪守法)。如果出现大规模的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失信于民的现象,那么,这样的政府就会陷入信任危机。阿伦特在谈到破坏承诺的诸多因素的时候,特别指出了“政府行政部门日益增长的对权力的急切渴求”,这对于中国目前的诚信确实尤其有警示意义。
同时,国家执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也是维持公民之间相互诚信的权威机构。我们不能假定人一旦指定了契约就一定能够守约,破坏契约的人总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必须有效而及时地制止这种不诚信行为,建设一种有效保证诚信的制度,让破坏承诺者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我们今天的不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完善,不诚信者不但没有得到惩处,反而获得了极大的利益,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维持公民之间的相互承诺状态,是一个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总之,由于承诺和守信永远是相互的,所以一方,尤其是政府一方,如果破坏承诺,就会导致另一方也随着破坏承诺,这样的结果会导致全社会的相互不信任,大家都怀疑对方的承诺,自己也不打算坚守自己的承诺,最后是全社会的诚信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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